关于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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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5月1日开始施行。现将贯彻执行该《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因此,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将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视为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二、2002年5月1日前已受理的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凡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该标准都已包含并符合,且产品上市后尚未有不安全事件报告的,该标准可到该产品注册证换证时或该标准有效期到期时转换成注册产品标准。

三、企业是注册产品标准的责任主体,应保证注册产品标准持续有效地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四、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企业必须执行的最基本要求。对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在执行上述标准的同时,应结合自身产品特点,补充增加相应要求,制定注册产品标准,确保产品使用的安全、有效;如企业认为不需增加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直接采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本企业的注册产品标准已可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时,应提供所申请产品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不提高、不增加标准指标已可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的说明。有ISO或IEC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将该标准转换成注册产品标准。

五、企业在申请注册产品检测之前,应先申请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

六、《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发布前,企业可参照GB/T 1.1的有关要求编写注册产品标准。注册产品标准的发布单位为企业。注册产品标准的封面格式执行附件1。

七、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初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初审不开专家评审会。初审时企业应按《办法》规定提交全部材料。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经初审后,由企业提交三份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对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进行初审。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该时间计算在产品注册审查时限内。
注册产品标准的修订、修改申请由企业直接提交给原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部门。2002年5月1日以前已受理备案的企业标准需修订或修改时,建议企业将该标准转换成注册产品标准。

八、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不含检验规则。

九、经复核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若某些项目无法检测时,检测中心可执行《进口医疗器械检测规定》的相应规定。经复核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技术审查部门不再对该标准进行重复审查。

十、企业需在注册产品标准初审表及复核意见表上签字盖章。

十一、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义务协助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注册产品标准初审及复核中的技术问题。

十二、凡2002年5月1日以后检测中心正式受理检测的产品,有关事项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十三、产品自测报告至少是出厂检验项目报告,或第三方的型式检验报告。

十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成立前,三类医疗器械及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

十五、现将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封面(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更改单(附件2)、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初审表(附件3)、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意见表(附件4)、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章(附件5)附上,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封面
2.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更改单
3.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初审表
4.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意见表
5.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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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黄崖关长城为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为加强黄崖关长城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长城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蓟县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境内黄崖关长城。蓟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具体主管黄崖关长城的保护工作。
天津市文物局依法对黄崖关长城保护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黄崖关长城的边墙、敌楼、战台、烟墩、关城、水关及与长城有关的碑刻、文物,均为国家保护的文物。关城内的长城碑林、名联堂、提调公署及戚继光雕像等,为附属文物。国家保护的文物和附属文物,均不得拆建、涂抹和毁坏。
第五条 黄崖关长城的保护范围为长城墙体两侧及关城周围五十米以内。在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市文物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黄崖关长城的建设控制地带是长城墙体两侧及关城周围五百米以内,在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与长城环境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须经市文物局同意后,报市规划局批准。
第七条 黄崖关长城风景区的保护范围是:北至黄崖关长城与兴隆县分界线;南至下营歧山澜水洞;东至半拉缸山;西至王峁顶山。在风景区保护范围内严禁开山采石,毁林开荒,破坏山体植被及景观的活动。
第八条 为做好黄崖关长城的保养和维修,长城风景区管理机构每年要从门票收入总额中提取20%的资金,上交天津市“爱我中华,修我长城”赞助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作为长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长城的维护修缮,不准挪作他用。
第九条 黄崖关长城博物馆要对馆藏文物和长城碑林、名联堂的藏品登记造册,建立保管制度,配备专职保管人员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市、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对保护长城文物成绩显著或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天津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起施行。



1993年6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业经2006年3月16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月2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部 长 杜青林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籍海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考试、考核、签发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本规定制定和修订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发展需要,适当增减考试、考核内容。

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第五条 5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00总吨至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

第六条 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主机总功率250千瓦至7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第七条 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舶电机员,可由轮机长兼任。

第八条 无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可由取得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任职资格的驾驶人员兼任;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无线电话务员,可由取得无线电话务员任职资格的驾驶人员兼任。

第九条 2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的轮机人员和无线电话务员配备标准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适任证书分为甲类适任证书和乙类适任证书,分别适用于无限航区和有限航区。

第十一条 驾驶人员甲类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甲类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16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甲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

驾驶人员乙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乙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2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乙类五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

第十二条 轮机人员甲类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甲类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甲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

轮机人员乙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乙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乙类五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45千瓦以下渔业船舶。

第十三条 电机员甲类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甲类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

总功率500千瓦至120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甲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至80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电机员不设乙类证书。

第十四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无限航区渔业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有限航区渔业船舶。

第十五条 申请2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提出考试、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 2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的轮机人员和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考试、考核条件和申请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依照本规定确定,但不得增设条件和增加申请材料项目。考试、考核条件和申请材料确定后,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证手续。

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考试:

(一)申请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的;

(二)申请各航区、各等级初级职务和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

(三)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

(四)申请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二)身体条件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体格标准;

(三)申请甲类一、二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驾驶员、轮机员的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四)具备本规定要求,并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

(五)无线电话务员应当接受不少于120学时,其他职务船员应当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

(六)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船员,应当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七)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的,应当经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船员海上资历:

(一)初级职务

1、申请各航区、各等级初级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考试的,应当在相应船舶担任渔捞员、水手或机舱加油工实际工作满24个月。

2、申请初级电机员的,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电工满24个月。

3、申请无线电人员的,应当在相应等级船舶上担任水手工作满12个月。

(二)职务晋升

申请晋升相同航区、相同等级的船长或轮机长的,应当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

(三)航区扩大

申请无限航区、同一等级、相同职务的,应当持有限航区相应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8个月。

(四)证书等级提高

申请同一航区、高一等级、相同职务的应当持有相应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8个月。

申请电机员证书等级提高考试的,应当实际担任原职务满24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附件一)和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附件二);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4张;

(四)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初级职务申请者除外)及复印件;

(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七)申请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任职的,还应当交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八)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的,还应当交验《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对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及时签发准考证。申请者凭准考证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初级驾驶员考试科目包括航海学、船艺、船舶避碰、航海气象、职务与法规、航海仪器、渔船与捕捞基础、航海英语。有限航区初级驾驶员可以免试航海英语和航海学中的天文航海内容。渔业辅助船的初级驾驶员应当加试船舶货运内容。

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考试科目包括航海学、船艺、船舶避碰、职务与法规、航海气象、航海英语。有限航区船长、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可以免试航海英语和航海学中的天文航海内容。渔业辅助船的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应当加试船舶货运内容。

第二十四条 初级轮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管理和造船大意、船舶电器、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有限航区初级轮机员可以免试轮机英语,渔业辅助船初级轮机员应当加试制冷装置内容。

轮机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轮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管理、船舶电器、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有限航区轮机长、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轮机员可以免试轮机英语。渔业辅助船的轮机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轮机员应当加试制冷装置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三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船舶电机、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船电英语。

二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船电英语。

一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电气自动化基础及应用、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船电英语。

第二十六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考试科目包括通信业务、通信设备、通信英语、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模拟操作。

无线电话务员考试科目包括无线电通信业务、无线电机务。

第二十七条 申请2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试题从全国统一题库抽取。考试试题题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

适任考试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每年不超过两次(不含补考)。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考试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报告考试时间、地点,在考试结束后将样卷、考试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考试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船舶避碰80分以上合格,其余科目60分以上合格。考试成绩24个月内有效。

考试科目部分不合格的,可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参加由渔港监督机构组织的补考。考试科目全部不合格的,不得补考,可申请重新考试。

第二十九条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试合格者签发适任证书。

第四章 考核与发证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考核:

(一)申请同一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不含船长、轮机长和电机员)适任证书的;

(二)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及无线电人员工作的退役军人,申请适任证书的;

(三)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专业的毕业生,申请适任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核的,应当具备下列船员海上资历:

(一)申请同一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不含船长、轮机长和电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在相应船舶担任原职务,实际工作满24个月;

(二)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轮机、电机工作的退役军人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在最近24个月内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满6个月;

(三)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等专业的毕业生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满12个月。

第三十二条 申请同一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不含船长、轮机长和电机员)适任证书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附件二);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五)申请者任职船舶船长对其最近24个月在渔业船舶上任职情况的鉴定。

第三十三条 退役军人申请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原所属部队的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包括毕业文凭);

(五)服役期间的海上资历和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轮机、电机工作及所任职务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考核审查。对考核合格者,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五条 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专业的毕业生申请适任证书的,由所在学校按本规定统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五)院校毕业证书和见习报告。

第三十六条 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专业的毕业生申请2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以下规定分别签发适任证书:

(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二副、一等二管轮、二等电机员、无线电话务员证书。

(二)高等院校专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三副、一等三管轮、二等电机员、无线电话务员证书。

(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有限航区二等三副、二等三管轮、三等电机员、无线电话务员证书。


第五章 特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远离船籍港,船长离船不能执行职务时,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可根据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向该船的大副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的船长特免证书。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任命新船长接任。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远离船籍港,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充除船长和无线电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务船员时,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可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申请特免证书。

特免证书实际持有人应当具有所申请职务的低一个等级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不少于6个月。

特免证书每船不得超过一本,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延期,不得连续申请。

第三十九条 申请特免证书时,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特免证书申请表(附件三);

(二)申请特免证书船员的适任证书;

(三)《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四)申请特免证书船员的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第四十条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向符合条件的大副签发有效期1个月的船长特免证书,向除船长和无线电人员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务船员签发有效期3个月的特免证书。

第六章 审证与补证

第四十一条 持有适任证书的渔业船员需要办理审证手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审证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原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后20日内,应当根据各职务知识更新情况,按本规定的相应职务考试科目对申请者组织相关科目的考试和任职情况考核,对合格者签发有效期5年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适任证书:

(一)年龄满六十五周岁;

(二)体检不合格;

(三)任职期间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被吊销适任证书未满12个月的。

第四十五条 适任证书丢失申请补发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补证申请表(附件四);

(二)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查,材料真实的,补发适任证书。补发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负责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四十七条 甲类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签发;乙类证书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印制和签发。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有限航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

(二)无限航区,是指有限航区及其以外的水域;

(三)院校,是指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

(四)职务船员,是指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人员。其中驾驶人员包括船长和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轮机人员包括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人员包括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无线话务员;

(五)适任证书,是指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和无线电人员的适任证书;

(六)渔业船员,是指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包括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训练合格的其他船员;

(七)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

第四十九条 渔业船员体格标准:

(一)视力(采用国际视力表及标准检查距离)

1.驾驶人员

初任者双眼视力均达到1.0以上,或一眼0.8,另一眼1.2;继任者双眼视力均达到0.8以上,或一眼0.6,另一眼1.0。

2.轮机人员

初任者双眼均达到0.6以上,或一眼0.5,经矫正双眼均达到1.0;继任者双眼均达到0.4以上,或一眼0.3,经

矫正双眼均达到0.8。

(二)眼病:所有适任者无重度砂眼、斜视及其他严重眼病。

(三)辩色力

1.驾驶人员辩色力完全正常;

2.其他适任者无红绿色盲。

(四)听力:所有适任者双耳均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声音。

(五)血压:所有初任者高压在140-90毫米水银柱,低压在90-50毫米水银柱;所有继任者血压标准可适当放宽,经医院证明不影响在船上工作为合格。

(六)其他

1.无线电话务员口齿应当清楚;

2.所有船员不得有开放性肺结核和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慢性病、传染病以及永久性残废,其他疾病以对在船上工作无妨碍为合格。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1995年2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