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荷兰国家计量研究院型式试验报告相互承认协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荷兰国家计量研究院型式试验报告相互承认协议
协议签署方
中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CSBTS)代表为孔晓康女士
荷方:荷兰国家计量研究院(NMiCertinBV)代表为彼尔特 布鲁吉尔先生
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CSBTS)指定的技术机构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NIM)和青岛衡器测试中心(QWITC)作为负责本协议附录I规定的器具的型式试验的实验室。
1.协议范国
1.1鉴于CSBTS和NMi双方均希望为各自的客户提供进入中场的渠道,CSBTS和NMi保证并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相互承认型式试验及其结果,并在承认试验的条件下按本协议条款颁发各自国家的型式批准证书。
1.2当对对方试验结果有疑问时,CSBTS和NMi将保留确定其器具是否符合本国要求的权洲。
1.3附录I为本协议所包括的计量器具类型。
1.4本协议不与超出本协议以外的计量器具型式试验互认活动相抵触。
1.5本协议限于胁议签署后的试验结果的相互承认。
2.试验和颁发OIML证书
2.1在审查文件和检查器具时,CSBTS同意按有关中国规程所要求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必要时,可补充进行一些荷兰和欧洲关于型式试验项目中与有关中国规程要求不同的或附加的试验项目。
在审查文件和检查器具时,NMi同意按有关荷兰和欧洲规程所要求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必要时,可补充进行一些有关中国规程中与欧洲导则要求不同的或附加的试验项目。
CSBTS和NMi认为有关附录I中规定的器具的中国规程。荷兰和欧洲规程,以及有关的OIML国际建议原则上是一致的。
根据上述目的,在审查文件和检查器具时,型式试验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中国,荷兰的型式试验,所有的试验在同一台(或同样几台)器具上进行(见2 3)。另一方可利用OIML证书和试验报告颁发目的国或地区型式批准证书。中国,荷兰和欧洲证书所需的技术文件列于附录II。
2.2型式试验应该由NIM、QWITC和NMi人员进行。如果某些试验是制造商或其代理人自行完成的,则在试验报告中应清楚注明。在这种情况下,型式批准机构可以认为该试验不适用于本协议。
2.3原则上,所有的型式试验应在同一台(或同几台,如有要求)器具上进行,且不得在试验期间或试验中对器具进行调整(试验程序有要求或使用用户建议的方法时者除外)。
如非上述情况,则试验报告需注明:
在调整或改动的特殊情况下:
需注明调整或改动的理由
需注明调整或改动的性质
需列出在调整或改动前所进行的试验和其之后未进行的试验项目
不是所有的试验在同一器具上进行时,必须列出在每台器具上所作的试验项目。如果器具不是完全相同的,则在试验报告中应详细列出其不同点。
2.4CSBTS和NMi同意颁发有效的OIML合格证书,并附上有关的OIML试验报告和技术文件。
注):困器具故障,试验不得不中止的情况下,试验能否继续进行或必须中止取决于问题类型。如果问题能得到解决或解决的方式不影响测试结果,则试验在问题解决后可继续进行。如果试验继续进行,则应在试验报告的该条中注明。
3.申请承认和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3.1制造商或其代理人可向CSBTS或NMi提出型式试验承认申请。
3.2制造商或其代理人可要求CSBTS或NMi为其办理型式试验承认的手续。
3.3受理型式试验承认的机构(CSBTS或NMi)可以要求:
3.3.1试验机构应确认在申请承认的文件中所描述的型式与所试验的型式一致。
3.3.2试验机构应出具OIML证书、相关的试验报告和技术文件,或对制造商提供的整套文件出具证明。
3.4除非对器具是否符合国家要求有疑问,否则被提交申请的型式批准机构应颁发必要的证书。
3.5关于申请型式试验的承认,CSBTS和NMi同意相互支持,解决在办理互认手续中出现的问题。
3.6CSBTS和NMi同意就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间(从提出申请到签发型式批准证书所需时间)互通信息。上述内容双方每年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成为协议内容。有关OIML试验报告和OIML合格证书的签发人情况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成为协议内容。
3.7本协议经CSBTS和NMi双方书面同意可进行修改。
4.投诉的处理
本协议不产生受法律约束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使另一方因任何与本协议或其执行有关的原因承担责任。但是,任何一方都将对另一方投诉或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双方共同寻求对投诉或提出的问题的圆满解决。在出现问题或投诉时,可通过附录Ⅲ中列出的双方联络人造行联系。
5.保密要求
根据一方要求,每方应将所有有关试验和器具的资料提供给对方应用,双方都应保护所用权有关的信息的机密。
6.有效期
本协议一经签字即可生效。
CSBTS和NMi应至少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才能终止本协议。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八日
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调动科学技术 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 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 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功勋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科学技术功勋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并取得明显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 会效益的。
第六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组织和公民: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 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 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 ,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
第七条科学技术功勋奖每2年评审1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
第八条科学技术功勋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三章推荐
第九条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 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 家。
第十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须通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并办理科学技 术成果登记,方可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推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 完成的,作为一个项目推荐,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 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政府部门以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作为科学 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一) 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 在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许可证的项目,尚未取得许可证的 。
第十四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应征得拟推荐候选者的同意,在规 定时间内 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具有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候选者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具 体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评审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 奖评审委员会( 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以及与评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评审的,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应先对候选者进行资格 审查,符合规定条 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先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经初评合格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书 面异议书及证明材料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告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评审委 员会已作出异议无效决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功勋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 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财政应将奖励经 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 以其他不正当 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 技术奖的,由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86年3 月8日发布的《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大政发〔1986〕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