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维修要坚持实行多家经营、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发展汽车维修的积极性;发挥大型汽车维修企业的技术优势和中小型汽车维修企业服务灵活、及时方便的特点。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户,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天津市交通局是全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机关,并设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汽车维修行业进行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定期进行汽车维修社会需求预测,沟通汽车使用单位和汽车维修企业之间的情况,并为双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种。凡承接汽车维修业务,对外发生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取得营业收入的,为营业性汽车维修,其他均为非营业性汽车维修。
第六条 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保养、汽车小修、在用汽车的技术改造和改装、汽车专项修理等。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的开办条件,由市交通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为保证汽车维修质量和社会效益,汽车维修行业实行技术合格证制度。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由所在区、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核发。
第八条 凡申请开办营业性汽车维修的国营和集体单位,需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副本(或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需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件副本;个体户需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信,到所在区、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申请核发汽车维修技术合格
证,持批准文件副本(或证明信)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歇业时,应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提出报告,清理债权债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凡从事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三级保养的非营业性汽车维修单位,亦应参照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所在区、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核发的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如撤销上述厂点,也应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备案。
第十条 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市交通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凡营业性汽车维修,均须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营业性汽车维修费用的结算和报销,均须使用税务局规定的凭证,并附工料明细表。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监督执行。
凭证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等具体问题,由市交通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单位和个体户可以本着提高经济效益和自愿互利的原则,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按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和协作。
第十三条 凡领取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企业和个体户,均须按照统计局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须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专业《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
地方汽车维修技术标准,由市交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市标准局批准后发布实行。
在用汽车的改装和技术改造,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拼装汽车及各类汽车底盘。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确保维修质量。
凡汽车大修、总成大修竣工出厂,均须签发出厂合格证。其中:汽车大修、总成大修,均须向托修单位提供有关的修理技术资料,并实行保修期制度。
凡维修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或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修单位应负责返修,并承担返修费用。
第十六条 市交通局设立汽车维修检测机构,由市标准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审定委托为市级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全市汽车维修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对因汽车维修质量而发生的纠纷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七条 交通局应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和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对遵章守法或检举揭发非法活动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权限分工,视具体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令其停业或停办营业性汽车维修,并没收其非法收入。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并按营业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
三、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予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除令其停业整顿外,并处以罚款或没收全部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持有市交通局颁发的证件,并佩戴统一的标志。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8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科教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细化审批流程,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我部编写了《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5月8日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305/P020130521530082008986.doc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意见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报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3.标注部位是否准确、规范;
4.转基因生物入境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报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书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材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请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