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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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税目和税率如下:
(一)水果收入,包括苹果、葡萄、梨、桃、杏、枣、李子的收入,税率为10%;
(二)果用瓜收入,包括西瓜、香瓜、甜瓜等收入,税率为8%
(三)药材收入,包括枸杞、甘草、黄芪、党参、人参等收入,税率为8%;
(四)花卉收入,税率为5%;
(五)经济林苗木收入,税率为5%;
(六)蘑菇、黑木耳、银耳等收入,税率为8%;
(七)水产品收入,包括养殖和捕捞的鱼、虾、蟹等收入,税率为5%或8%;
(八)原木、原竹收入,税率为8%;
(九)发菜收入,税率为10%;
(十)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烘烤烟叶收入,税率为31%;
(十一)皮张收入,包括羊皮、牛皮、猪皮等收入,税率为10%;
(十二)毛绒收入,包括羊毛、兔毛、羊绒、驼绒收入,税率为10%。
第四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产品的实际收入或者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者收购金额,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销售)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销售价格)
收购金额=收购数量×收购价格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收购金额,有记载的,按记载的数字征税;无记载的,按产品的面积、产量、价值计算征税。
第五条 水果、果用瓜、药材、花卉、经济林苗木、蘑茹等产品,由生产者纳税;原木、原竹、生产者和收购者分别按8%的税率纳税;水产品,生产者按8%的税率纳税,收购者按5%的税率纳税;发菜、烟叶、皮张、毛绒等产品,由收购者纳税。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由生产者纳税的,生产者将产品零星销售的,征收机关可直接向生产者征税;生产者将产品交收购单位和个人大宗集中收购的,征收机关可委托收购者在支付货款时代征扣税款。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由收购者缴纳税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收购单位在本县(市、区)辖区内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在当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税款事宜;跨越县(市、区)收购的,在收购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税款事宜。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收购者,在本县(市、区)辖区内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在当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税款事宜;没有注册登记、无固定场所的收购者,收购农业特产品时,在收购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税款事宜。
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一律以人民制定币计算征收缴纳。在负担农业税的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应扣除农业税“公粮”(小麦)任务。
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五年内准予免税;
(三)南部山区八县、陶乐县和中卫县、灵武县山区乡的贫困农户,从事农业特产的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酌情减税、免税。
以上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申请,经县(市、区)征收机关审核,报自治区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应当如实向征收机关申报生产面积、产量、产品收入和收购(销售)金额,按本办法规定纳税。
纳税人收到征收机关纳税通知,必须于30日内缴纳税款,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纳税款2‰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收购药材等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受征收机关委托履行代征代扣农业特产税的义务,应当尽职尽责,依法代征代扣税款。
对代征代扣税款的单位,由征收机关付给实征税额1%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为地方税,由各级财政、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执行。1989年6月17日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1993年3月17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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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罚种类与具体适用
第五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扣驾驶证。
第六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第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三章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元罚款:
(一)在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边缘线一米以内行走的;
(三)在划有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上,不在人行横道线内通过的;
(四)在建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路段内,不经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横过道路的;
(五)在设有人行横道灯的路口,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走的;
(六)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车辆的。
第十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十元罚款:
(一)翻跨、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二)在机动车道上游戏、打闹或围观的。
第十一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十元罚款:
(一)在划有标线道路上,从左侧车门上下机动车的;
(二)不面向前方骑坐摩托车的;
(三)没有陪护证乘坐残疾人代步车的。
第十二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元罚款:
(一)车辆制动装置失灵的;
(二)在非可变式人行道上骑行的;
(三)转弯时不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四)扶身、牵手并行,互相追逐、嬉戏或曲线行驶的;
(五)双手离把的;
(六)骑自行车带人的(带学龄前儿童的除外);
(七)越过停止线等信号的;
(八)不在指定地点停放的。
第十三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有下列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沿机动车道内推、骑的;
(二)运载物品超高、超宽、超长的;
(三)擅自安装机械动力装置在道路上行驶的;
(四)人力三轮车并行的;
(五)闯红灯的;
(六)在路口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
(七)在禁行路行驶的。
驾驶无牌照车辆的,暂扣车辆;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没收车辆。
第十四条 畜力车驾驶人在禁行时间内或禁行路上驾车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元罚款。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有下列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载人不面向前方骑坐的;
(二)驾驶或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的;
(三)在划有标线道路上,允许乘员从左侧车门上下机动车的;
(四)公交客运车辆在行驶中上下乘员的;
(五)在公路、二环路上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的;
(六)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
(七)在无障碍道路上故意压速、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的;
(八)驾驶的车辆车况不良或装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九)在人行横道、黄格区内以及划有黄线路段停车的;
(十)非公交车擅自在公交车专用道内行驶或停车的;
(十一)遇见红灯或交通阻塞不依次等侯的;
(十二)驾驶中手持移动电话通话的;
(十三)擅自编组车队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十四)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或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部队车辆的;
(十五)因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灯光显示的。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驾驶残疾人代步车载人、载货的;
(二)超速行驶的;
(三)前方无障碍随意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或不开转向灯,突然变更车道的;
(四)驾驶客车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人数的;
(五)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有下列第(五)、(六)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有下列第(九)项行为的,可暂扣车辆:
(一)闯红灯的;
(二)在划有单、双实线路段越线、跨线或压线行驶的;
(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七)学习驾驶员单独驾驶车辆的;
(八)使用涂改、失效的机动车牌证或使用冒领机动车辆年检和驾驶员年审手续的;
(九)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的。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有下列第(二)项行为的,同时收缴机动车牌照,强制报废:
(一)闯红灯被摄拍公布后,不接受处罚的;
(二)驾驶报废机动车辆的;
(三)驾驶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的。
第十九条 在机动车上擅自安装警灯、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 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至(六)项行为之一的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行为的,可并处吊扣十五日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被处罚的驾驶人员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滞留车辆直至接受处罚为止。

第四章 处罚执行程序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开具处罚通知书,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处罚,被处罚人应当持处罚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依法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开具罚款凭证。
收缴的罚款应当上缴市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在处罚完毕后的当日返还;暂扣车辆的移动和保管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因移动和保管造成车辆损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交通管理执法社会监督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及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受理公民的申诉或检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9日

关于印发2005年度丽水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5年度丽水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政务信息工作有了明显的进步,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网络健全、渠道畅通、服务良好的政务信息工作体系,为市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了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工作,现将《2005年度丽水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力度,争取今年我市的政务信息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2005年度丽水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各部门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丽水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
市府办信息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并被国办、省府办、市府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信息质量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市府办《每日要情》、《丽水政务信息》、《网络信息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3分;《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送阅件》采用调研类信息,每条8分,其他5分;采用信息被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分。同一条信息多位领导批示不重复记分。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的信息经市府办转报省政府办公厅的,每条记2分;被省政府办公厅刊物《每日要情》、《昨日要讯》、《专报国办信息》、《浙江值班信息》、《互联网信息专刊》采用的,每条另加10分;《值班信息快报》、《专报信息》采用的,每条另加20分;《参阅件》增刊采用,每条另加25分,普刊采用,每条另加30分;被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20分;经省政府办公厅转报被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另加20分,被国办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30分。重复采用重复计分。
  (三)直报省政府办公厅被采用的信息,按照省府办记分标准记分。
  (四)重大突发紧急信息未按逐级上报要求,而直报省府办被采用的不予记分。
  三、考核办法
  (一)按照上述记分标准每月进行统计,其结果在《丽水政务信息》专刊“信息采用情况通报”中公布。
  (二)实行基础分制。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的基础分确定为每季市级刊物录用得分不少于90分,省级刊物每年录用得分不少于120分,其中省级刊物录用得分包括各县(市、区)直接报送得分和由市府办转报得分;市政府直属部门基础分为市级刊物每年录用得分不少于80分。
  (三)年终根据全年总得分和基础分达标情况综合排定名次,基础分未达标的单位取消评先进资格。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县(市、区)取前6名,市政府直属部门取前8名;先进个人名额由市府办酌情另定。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由市府办发文予以表彰。
  (四)年度信息考核实行紧急突发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越级上报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越级上报一次或迟报两次,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进资格。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5年1月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解释。
  
  附件:丽水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刊物简介
  
丽水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刊物简介
    
  为增强信息刊物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政务信息服务领导、服务决策功能,进一步做好为市政府领导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起,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作适当调整。改版后的信息刊物由丽水政务信息(分普刊、增刊两种);每日要情;专报信息;送阅件;网络信息专报;领导批示抄告单;丽水市政府大事记;上报信息(国办、省府办)等八种刊物组成。
  一、丽水政务信息
  定位于“沟通情况、指导工作”,设“领导批示”、“工作吹风”、 “政策动向”、“热点追踪”、“工作动态”、“情况反映”、“统计分析”、“外地做法”、“简讯”等九个栏目,视时因情择用。
  (一)领导批示。主要刊登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
  (二)工作吹风。主要刊发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对近期工作指导性意见和要求,考察调研活动情况等;
  (三)政策动向。主要反映最新政策动向,国家各部委办局,省各厅局发布的行业指导性政策及建议;
  (四)热点追踪。主要刊发各地、各部门关于经济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重要分析、建议;
  (五)工作动态。主要反映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动态,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举措,主要工作阶段性成效,工作中创新性思路及举措;
  (六)情况反映。主要刊登反映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问题的负面性信息,各地、各部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基层反映,群众呼声,以及其他有必要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知和给予关注的问题性信息;
  (七)统计分析。主要刊登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情况的统计数据及其分析研究;
  (八)外地做法。主要刊登外地重要工作经验及动态;
  (九)简讯。其他有必要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知的简要信息。
  围绕市政府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工作部署,可以增刊形式编发系列专刊。
  每周编发1-2期,要求文字浓缩精炼,简明扼要。报送:市政府、市府办领导,发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丽水军分区,市法院、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二、每日要情
  定位于“掌握情况,指导工作”。主要刊登当日或近日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该刊每个工作日一期。文字从简,强调时效性。
  报送范围同丽水政务信息,通常以电子版下发。
  三、专报信息
  将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紧急重要信息按市政府领导的工作业务分工直接向领导专报的不定期内部刊物。主要内容:需要市政府领导紧急处理的重大问题;具有倾向性、苗头性而不宜扩大报送范围的重要问题;市政府领导紧急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灾情;带有敏感性的政治问题或有关社会稳定问题;尚在酝酿操作中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改革的有关工作。该刊不定期出刊,一事一报,文字从简,强调时效性、针对性、内部保密性,随到随报,反应迅速。报送相关市长及对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府办主任、分管主任。
  四、送阅件
  刊登内容:篇幅较长而又需要完整提供市政府领导以利全面了解情况和科学决策的重大信息;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专题工作情况反馈;市政府及市府办领导推荐的有一定篇幅的重要信息;重要社情民意反映;其他有必要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知的信息材料。
报送范围同《专报信息》,不定期出刊。
  五、网络信息专报
  刊登内容:主要从互联网上选登一些与丽水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问题、建议类信息,特别是负面及问题性的信息材料。
  报送范围: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市长
  六、领导批示抄告单
  由信息处通过电子网络及时将市政府领导在各种信息刊物上的批示抄告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单位,同时纸质抄送市政府及市府办各领导。
  七、丽水市政府大事记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大事记编写制度》编发,主要内容:
  (一)全市性重要会议、重大政务活动和重要节庆活动;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各部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来丽视察、调研活动;
  (三)重要外宾、外省副省级以上领导、兄弟地市主要领导来丽考察、调研活动;
  (四)市政府领导参加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及组织的活动,重要的出国(境)访问、考察活动;
  (五)全市各条战线取得的重大成绩和重大发明创造,受省人民政府以上表彰的先进人物和英雄模范人物,重点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情况;
  (六)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和机构设置与变动,县(市、区)及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调整情况;
  (七)市政府领导的任免、奖惩等人事变动情况;
  (八)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社会动态、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重大刑事民事案件等;
  (九)其他需要记载的各种大事、要事。
  市府办各有关处室和市政府领导专职秘书于每月5日前书面提供上月记录,信息处于每月15日前编写完毕。
  八、上报国办、省府办信息
  市政府办公室专报国办和省府办的内部信息刊物。主要上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我市贯彻国务院、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我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创新和特色的工作与改革举措;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灾情;政治经济重要动态等等。每天上报3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