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立法的一点建议/徐学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6:05   浏览:8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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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立法的一点建议

徐学鹿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 100037)


摘 要:物权法是坚持私法观念、私法属性、私法体系,实现所有权私化?还是适应民法典分解的浪潮,改理念,保护多种所有权;改性质,归属社会法;改名称,采用《财产法》的名称;并深入调查研究,实现本土化!
关键词:物权法 私法 财产法 社会法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05)05—0131,03
《物权法》(草案)通过第二次审议后,《时代法学》曾特约请“专家学者就该草案以及物权法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专门讨论”。 专家学者以长篇论文的形式概括为九个问题,正如论文使用的标题那样,对条文一一作了“解释”、“批判”,因为这些条文“是显然错误的规定,因为违反常识” 。这似乎向世人传达了这样一条信息:从积极方面理解,这是发扬立法民主,已经通过二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还特约专家学者讨论、充分听取其意见,即“以期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从消极方面理解,是否也向人们说明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这次审议走了过场。因为第二次审议稿的错误规定,“是显然错误的规定”,什么叫“显然错误’’的规定,就是正常智力的人搭眼一看就能识别出正确与错误的规定;什么叫“违反常识”,常识就是正常智力的人,无须专门知识,不用费心思就能作出判断的问题。既然是“显然错误”、“违反常识’’的问题,都未被审议出来,人们有理由担心一些深层次的、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否会被漏掉。
又据今年7月28日《光明日报》第4版专栏文章提供的信息:调查显示:72.5%的民众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四分之三的民众不了解物权法,看不懂物权法,会不会影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效果?”
显然,在这种状况下,任何一条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的意见和建议,都难能可贵。为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提高“效果”,除了广泛、深入、反复地发动群众就条文提出意见:和一些诸如拾得遗失物是否给报酬、私人轿车的停车位等问题外,积极主动搜集、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对弥补四分之三的群众不了解物权法的现状、提高立法质量更具现实意义。
也从“有所裨益”出发,有必要对相关问题作些分析。目前,至关重要的是要高度.关注、分析、研究、探讨、发现、化解一些对一部法律来说带有全扁性、根本性的深层次问题。这些深层次问题可以概括为:“三坚持”、“一化”。
一是坚持私法观念。按照私法观念“物权法仅规范个人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演绎形态” ,排斥一切公法上所有权形态。
二是坚持私法属性。民法从古至今被认为是私法,物权法从性质上说一直被认为是民法重甲甲组成部分,因此,若包容私法忭质之外的所有权,“也会因为缺失物权法所要求的主体要件而流于形式” 。
三是坚持私法体系。采用“物权法”的名称,就是要“坚持德国式的五编制”,就是要在我国建立完整的私法体系。“民法、•物权法的任务,就是要建立一个主体明确、产权明晰、权能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坚持’’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所有权私化。要实现这一化,民法学者提出的办法是:“宪法确认所有制,民法确认所有权” 。否认在民法典之上存在阶位更高的法律,认为民法、宪法都是“基本法”,“不应当有统率和被统率之分” 。其具体步骤是先解决比较容易解决的集体所有权,若能顺利解决,其它所有权的解决再提上议事日程。在集中精力解决集体所有权的实施步骤中,从消除“理论上的混乱”、“实践上的混乱’’人手,认为“集体”,“不是民法科学所包容的主体形式” ,认为“集体所有权与民法理论矛盾”,其化解的改革方案之一就是:“私有说”,就是要以“私法的、方法和思维” 来解决问题,并且认为这是“我国是否是在其具有诚意地”,“在立法上与世界市场经济的立法真正接轨的问题” 。
笔者认为:“一化”、“三坚持”的要害在于“一化”,即“私有化”,因为只有私有化才能消除“所有权与民法理论”的矛盾 。但是,这一设计绝对不是我国《物权法》摆脱困境的良策。针对“一化”、“三坚持”,笔者提出“三改”、“一化”。“三改”就是一改理念、二改性质、三改名称;“一化”就是本土化。
改理念。“民法典的核心理念是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 ,“上个世纪民法典的基石已经消亡”“使得我们不得不思索:法典化是否已经过时” ?从而在世界范围发生了解法典化的浪潮,“这种现象主要从二十世纪头十年开始出现,表现为非法典化进程”,人们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时指出:一是“自1930年干涉主义法律政治学出现”,二是“紧急状态立法的出现”,紧急状态立法出现是因为“在二十一世纪…制定法律者(即国家)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从宪法的角度来审视,这严重地破坏厂法律安全;从解法典化进程的角度来审视,这引发了紧急状态立法” 。如火如茶的解法典化浪潮,改变着白罗马法以来的私法思维,改变着“自18世纪以来法典化的理念在欧洲(和欧洲外)一直对法律学者、政治家,同样还有普通民众具有令其肠断魂销的魅力” 。我国从提出《物权法》开始,就将其牢牢纳入《民法典》的框架 ,这种法典化肠断魂销的魅力使其具有鲜明的固有的民法理念,这就必然表现出种种难以克服的矛盾。二十一世纪的大趋势是:“对法典编纂的狂热总会随着法典的一步步解构而回复到理性和实用主义” 。我国正在审议、讨论的《物权法》要回复到理性和实用主义,必须改变陈旧的立法理念,世界上“已经没有人幻想重新建立一个统一的、系统化的民法典” 。“我们正处在民法典分解的时代” !充分认识这一时代趋势,才能树立新的、符合我国宪法的、保护多种所有权的理念。
二是改性质。就是将物权法的民法(私法)属性改变为社会法的性质。新兴的、充满活力的社会法“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界,并且把从不同的规范、尤其是从古典乃至近代的私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为一个整体” 。显然,这是符合当前“法典解构——法典重构” 大趋势的具体措施。因为“‘民法典分解’指的是一种逐渐把民法典掏空的立法运动” 。首先,社会法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它不仅可以包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也包容个人所有权,不会发生所有权制度与社会法理论的矛盾。其次,社会法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它可以调整各种社会主体的财产所有关系,不会发生主体制度与所有权制度之间的矛盾。再次,社会法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它既可以“使所有权的规定比宪法更为详细和符合实际”,也可以“保证所有人的生存合乎人的尊严,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以及消除或限制经济上的依赖关系” 。最后,有助于加快立法理念的转变,按照抓住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国从前法典化向后法典化时代的演进,从而降低在“民法典的法律功能被边缘化”过程中所付的成本 。
改名称。就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法》。因为《物权法》是一个老掉牙的名称,对旧制度具有无限张力,对新制度缺乏亲和力。首先,我国十三亿人口有多少人知道“物权”的概念,而财产、财产权可以说是尽人皆知。法律名称选用生僻词汇,是与以人为本的宗旨背道而驰的。其次,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均使用“财产法”的名称,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一些使用物权法概念的国家,在“物”与‘‘财产”的概念上纠缠不清,改用财产法的名称后可以有效避免概念法学咬文嚼字的恶习。再次,我国现行法没有物权的概念,而对财产权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总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法》的名称,可以从法律名称上鲜明地体现新的立法理念及其科学性质。
本土化。“一化”、“三坚持”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一个“抄”字,即抄罗马法、抄德国法。早在当年苏俄制定民法典时,列宁就严厉地警告苏俄民法学家:“不要照抄”,对“他们总是照抄”的行为深恶痛绝,明确地提出“要创造新的” 。列宁提出“要创造新的”,当今理解就是我国财产法要符合我国国情。我国国情集中到一点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财产法本土化的目标,也是有效根治以“抄”为基本功的良方。为此,人们明确指出了具体途径:这就是把功夫下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唯罗马法、唯德国法中解放出来,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出一部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相一致的,即符合我国国情的财产法。因为只有保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注释:
作者简介:徐学鹿,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第5页。
同前注。
同前注。
高富平:《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同前注。
杨年合:《关于集体所有权概念的思考》[J],《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
同前注。
2005年4月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编:《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汇编》(上册)[C],第283页。
杨年合:《关于集体所有权概念的思考》[J],《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
同前注。
同前注。
同前注。
2005年4月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编:《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汇编》(上册)[C],第40页。
2005年4月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编:《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汇编》(下册)[C],第207页。
2005年4月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编:《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汇编》(上册)[C],第15页。
同前注,第25页。
《民法典考究未来》[N], 《中国改革报》,2003-01-13(4)。
2005年4月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编:《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汇编》(下册)[C],第25页。
同前注,第45页。
2005年4月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编:《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汇编》(上册)[C],第41页。
樊启荣、程芳:《社会法的范畴及体系得展开》[J],《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第41页。
2005年4月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编:《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汇编》(下册)[C],第25页。
同前注,第45页。
《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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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70号

1990-05-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问题,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00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和(86)财税外字第055号《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已做出规定。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没有认真执行报批手续,自行决定同意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材料过简,情况不清,难以审核,给工作带来一些不便,拖延时间也会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为此,现对确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
  1.该外国企业的名称、注册地;
  2.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的原因和理由;
  3.该外国企业是否在华多处设有代表机构,设立的地点、日期和计算纳税的方法;
  4.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起始日期;
  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接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后,应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审批。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各地不得同意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已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并需要继续实行的,应于批准其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的期限结束前,由其在华的一个主要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该外国企业其他驻华代表机构的变动情况,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接到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上述申请后,应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审批。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已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的,凡要改变其征税方法者,应于批准其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的期限结束前,由其在华的一个主要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应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核批。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鞍山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改善全市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充分就业和再就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做好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2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意义和原则
(一)意义
开展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构建和谐鞍山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展建设信用社区试点是以城市社区(居委会)为依托,以信用企业和信用户(居民)为基础,以建设信用社区为中介,以实现信用县(市)区、信用城市为平台,以将资金流向洼地为手段,从根本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难、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难和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促进贷款发放,保障贷款安全,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原则
1、积极参与、严格把关。各商业银行要切实负起责任,利用自身在信用评定方面的经验以及熟悉社区内企业和居民贷款偿还情况的优势,严格按照《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的要求为信用社区评审把好关。
2、服务、措施两到位。完善银行服务是信用社区持续发展的保证。对试点工作中产生的信用良好社区,各项金融服务要及时跟上,措施要到位。在信用社区信用水平高于一般社区的同时,银行对信用社区的各项服务也要高于一般社区。通过信用社区建设,不仅要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进问题,而且要解决社区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难、金融服务水平低的问题,真正使信用社区成为资金流向的洼地。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事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吴野松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梁 勇 市长助理
刘丹华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武建军 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行长
成 员:邹玉颖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化成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 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项晓云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周福伟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阚殿平 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于 玲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忠家 市国税局副局长
郑成安 市地税局副局长
薛德涛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 军 鞍山银监分局副局长
王安福 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白长权 海城市副市长
王家森 台安县副县长
原 丹 岫岩县副县长
赵忠太 铁东区副区长
王洪刚 铁西区副区长
王泓宇 立山区副区长
梁 冰 千山区副区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刘丹华(兼);评审委员会设在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主任:武建军(兼)。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
构和申报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逐级分工、落实责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级信用社区评审委员会由民政、财政、税务、工商、质监、各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评审3A以下等级的信用社区,并报省、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评审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财政部门要把考核奖励与社区信用、贷款安全相挂钩,建立起风险共担的奖惩机制,对小额贷款回收率比较好的经办银行、信用社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安排适当经费保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的需要。
(三)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办法,组织信用社区调查、评审和上报等工作。
(四)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信用社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对社区进行信用等级评审工作。同时,要主动向各成员单位宣传、解释信用社区评审的标准、程序及评审工作的重要作用,指导各商业银行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信贷政策、信用评价方面的培训,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和培训计划,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情况,提出建议,配合各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搞好试点工作。
(五)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于每年3月20日前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上年我市企业或居民除税收外创业费用所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
(六)市银监分局负责每年3月20日前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最近4个季度新增贷款不良率情况,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省及我市2002年以来每年贷款不良率情况。
(七)各商业银行要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材料,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小额担保贷款本息偿还率、贷款本息综合偿还率、新增贷款不良率、银行诉讼案件结案率等统计资料。
各商业银行要在市人民银行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的培训,使社区工作人员尽快掌握试点工作政策。同时,各行间要明确分工,提高效率,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信贷政策、信用评价方面的培训并提供必要的指导,使社区推荐借款人及提供相关的情况更有针对性。
(八)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辽金办〔2005〕13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真组织调查、审核、上报工作,并定期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九)凡达到要求的社区均可在每年12月末前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将社区基本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办公室接到社区申请后,要在次年1月10日前将申请发至各相关部门。信用社区建设相关单位在接到办公室转来的社区书面申请后于每年3月20日前,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情况。
三、申请标准、时间进度及要求
(一)信用社区申请标准:
1、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不低于10人,且贷款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含95%);
2、社区内贷款企业或个人合计达到50户(人)。对信用社区的分类,共分为2类6级17档。
(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信用社区建设时间进度如下:
2005年,全市达到2A级信用社区1个、1A级2个、B类2个,全市信用社区合计达到5个;
2006年,全市达到3A级信用社区2个、2A级5个、1A级8个、B类10个,全市信用社区合计达到25个以上;
2007年,全市达到3A级信用社区5个、2A级10个、1A级20个、B类40个,全市信用社区合计达到75个以上。
(三)为保证完成上述工作目标,各县(市)、区政府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各县(市)、区建设信用社区实施细则要在2005年10月14日前报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报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各县(市)、区建设信用社区实施细则经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要立即组织信用社区申报工作。根据省政府安排,每个县(市)、区选择2个基础条件好的社
区,作为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单位,全市共选择14个信用社区。
3、各县(市)、区要于2005年10月17日前,将确定的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单位报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已进入关键时期,经济结构调整、体制改革、关心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等各项社会事业,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信用社区建设正是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为此,各县(市)、区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推进试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
(二)落实墩信用社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按照《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行对信用社区以及区内企业和居民的信贷优惠政策。既要采取措施保证已有的信用社区相关政策得到执行,又要根据本行、本地区实际,为社区制定切实可行的金融服务方案,加大营销力度,主动出击,开拓信用社区潜在的优良客户市场。财政部门和各保险公司要认真依照有关规定,落实信用社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市政府将于2005年12月末对各县(市)、区进行两次检查和通报,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推动我市试点工作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