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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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三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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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各入编期刊编辑部: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是一部以国内正式出版的印刷版期刊为数据源开发制作的大型集成化全文数据库类电子连续出版物。该光盘期刊自创办以来,已择优收录各学科领域的学术期刊3000多种,建立光盘检索咨询站近千家,得到了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普遍好评。
该光盘期刊涉及的单位多、学科广、数据量大,客观上对入编期刊的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以利于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以及对文献数据进行交换、处理、检索、评价和利用,推动我国学术期刊文献信息交流现代化和文献计量学研究水平的提高。为此,《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编辑委员会以现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考虑到国内外电子出版、网络传输、数据库技术的发展以及文献数据格式的新规范和新要求,兼顾印刷媒体与电子媒体、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的不同特点,提出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并由我署组织召开的专家评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映给《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编辑委员会,以便进一步完善该项规范。


(CAJ--CD B/T 1--1998)

前 言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CAJ--CD)是我国第一部以电子期刊方式连续出版的大型集成化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是我国最重要的战略性信息资源之一,在我国信息化建设和知识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规范本数据库重要检索数据项和统计评价数据项的名称、标识、结构和编排格式,对促进这一信息资源的建设和充分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规范在充分研究国内外数据库制作技术和信息检索与评价系统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以国际、国家有关标准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了与国内各学术期刊研究团体的有关规范化文件的一致性,按照简明、易行、实用,有利于计算机处理和保证数据准确检索与统计的原则,对入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期刊,包括社会科类期刊和科学技术类期刊的重要检索和统计评价数据格式提出了具体要求。期刊对这些数据格式的规范化处理将为其文献内容在大型集成化数据库中的可检索性和可评价性提供重要保证。
本规范在起草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我国期刊出版、图书情报和文献工作标准化等各界专家和广大入编期刊编辑部的意见,从1997年3月至1998年10月先后召开了十余次不同学科、不同规模的座谈会、研讨会,对本规范草案进行了多次补充和反复修改,使内容逐步完善。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国家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领导以及中国期刊协会、中国科技期刊编辑学会、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期刊编辑研究会、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中国高校社会科学学报研究会等期刊学术研究团体的负责人和专家对本规范的制定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指导,我们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规范于1998年12月24日通过由新闻出版署主持的专家评审会审定,随后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出音〔1999〕17号),从1999年2月起本规范将在全国近3500种入编期刊中试行。我们相信,通过大范围的宣传贯彻和实际应用,本规范将会进一步完善、丰富,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在更大的数据规模和更高技术水平上的发展,为我国期刊事业的现代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主要项目的名称、代码、标识、结构和编排格式,提出了各类文献的选用项目及其在印刷版期刊上排印位置的建议。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入编期刊,也可供其他期刊及文献检索与评价系统参考。
2 引用标准及参考规范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标准号带*者为推荐性标准)。
GB788--87*,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GB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3179--92,科学技术期刊编排格式.
GB3259--92*,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
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
GB/T3860--1995,文献叙词标引规则.
GB4880--91*,语种名称代码.
GB6447--86*,文摘编写规则.
GB/T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
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GB9999--88*,中国标准刊号.
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ISO690:1987(E),Documentation - Bibliographic references - content, form and structure.
ISO690--2:1997(E),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 - Bibliographic references. Part 2: Electronicdocuments or parts thereof.
在本规范制订时还参考了下列规范文件:
期刊质量标准,1998.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1999.
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1998.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1996.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期刊编排格式规范,1996.
3 刊名(KM)与刊号(KH)
期刊应具有稳定的刊名和相应的中国标准刊号(GB9999)。中文刊名应按GB3259的要求加注汉语拼音,同时应加英文或拉丁文的并列刊名。
4 文献标识码(WM)
4.1 为便于文献的统计和期刊评价,确定文献的检索范围,提高检索结果的适用性,每一篇文章或资料应标识一个文献标识码。本规范共设置以下5种:
A——理论与应用研究学术论文(包括综述报告)
B——实用性技术成果报告(科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总结(社科)
C——业务指导与技术管理性文章(包括领导讲话、特约评论等)
D——一般动态性信息(通讯、报道、会议活动、专访等)
E——文件、资料(包括历史资料、统计资料、机构、人物、书刊、知识介绍等)
不属于上述各类的文章以及文摘、零讯、补白、广告、启事等不加文献标识码。
4.2 中文文章的文献标识码以“文献标识码:”或“〔文献标识码〕”作为标识,如:
文献标识码:A
英文文章的文献标识码以“Document code:”作为标识。
5 文章编号(WH)
5.1 为便于期刊文章的检索、查询、全文信息索取和远程传送以及著作权管理,凡具有文献标识码的文章均可标识一个数字化的文章编号;其中A、B、C三类文章必须编号。该编号在全世界范围内是该篇文章的唯一标识。
5.2 文章编号由期刊的国际标准刊号、出版年、期次号及文章的篇首页码和页数等5段共20位数字组成,其结构为
XXXX--XXXX(YYYY)NN--PPPP--CC
其中:XXXX--XXXX为文章所在期刊的国际标准刊号(ISSN,参见GB9999),YYYY为文章所在期刊的出版年,NN为文章所在期刊的期次,PPPP为文章首页所在期刊页码,CC为文章页数,“--”为连字符。
5.3 期次为两位数字。当实际期次为一位数字时需在前面加“0”补齐,如第1期为“01”。
5.4 文章首页所在页码为4位数字;实际页码不足4位者应在前面补“0”,如第139页为“0139”。文章页数为两位数字;实际页数不足两位数者,应在前面补“0”,如9页为09,转页不计。
5.5 文章编号由各期刊编辑部给定,中文文章编号的标识为“文章编号:”或“〔文章编号〕”。如:
文章编号:1003--2797(1997)02--0013--05
为发表在《图书情报知识》1997年第2期第13~17页(共5页)上题为《关于社会经济信息化的思考》(作者:严怡民)一文的文章编号。
英文文章编号的标识为“Article ID:”。
6 题名(TM)
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概括文章的要旨,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并有助选择关键词。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必要时可加副题名。文献标识码为A、B、C三类的文章还应有英文题名,题名中应避免使用非公知公用的缩略语、字符、代号以及结构式和公式(参见GB7713)。
7 作者(ZZ)及其工作单位(DW)
7.1 文章均应有作者署名。作者署名应符合GB7713的有关规定。
7.2 依据GB/T16159,参照ISO690,并经国家语委认可,中国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采用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母均大写,复姓应连写;名字的首字母大写,双名中间加连字符,姓氏与名均不缩写。如:
ZHANG Ying(张 颖),WANG Xi--lian(王锡联),ZHUGE Hua(诸葛华)
外国作者的姓名写法遵从国际惯例。
7.3 文献标识码为A、B、C的文章,应标明主要作者的工作单位,包括单位全称、所在省市名及邮政编码,以便于联系和按地区、机构统计文章的分布;单位名称与省市名之间应以逗号“,”分隔,整个数据项用圆括号( )括起。例: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数学力学系,安徽 合肥 230001)
(中国科学院 力学研究所,北京 100080)作者工作单位宜直接排印在作者姓名之下。如注于地脚或文末,应以“作者单位:”或“〔作者单位〕”作为标识。英文文章和英文摘要中的作者工作单位还应在省市名及邮编之后加列国名,其间以逗号“,”分隔。例:
(Institute of Nuclear Energy Techn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7.4 多位作者的署名之间应用逗号“,”隔开,以便于计算机自动切分。不同工作单位的作者,应在姓名右上角加注不同的阿拉伯数字序号,并在其工作单位名称之前加与作者姓名序号相同的数字,以便于建立作者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关系;各工作单位之间连排时以分号“;”隔开。例:
1 1 2 2 3 3
韩英铎 , 王仲鸿 , 林孔兴 , 相永康 , 黄其励 , 蒋建民
(1.清华大学 电机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系,北京 100084;2.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 武汉 430027;3.东北电力集团公司,辽宁 沈阳 110006)
8 作者简介(ZJ)
8.1 对文章的主要作者可按以下顺序刊出其简介:
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简历及研究方向(任选)。在简介前加“作者简介:”或“〔作者简介〕”作为标识。例:
作者简介:乌兰娜(1968--),女(蒙古族),内蒙古达拉特旗人,内蒙古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博士,1994年赴美国哈佛大学研修,主要从事蒙古学研究。
8.2 同一篇文章的其他主要作者简介可以在同一“作者简介:”或“〔作者简介〕”的标识后相继列出,其间以分号“;”隔开,最后以“.”或“。”结束。
8.3 英文文章的作者简介用“Biography:”(单一作者)或“Biographies:”(多作者)作为标识。
9 摘要(ZY)
9.1 凡文献标识码定为A、B、C三类的期刊文章均应附中文摘要,其中A类文章还应附英文摘要。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不应出现图表、冗长的数学公式和非公知公用的符号、缩略语。
9.2 中文摘要编写应执行GB6447规定,篇幅为100~300字。
9.3 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
9.4 中文摘要前加“摘要:”或“〔摘要〕”作为标识,英文摘要前加“Abstract:”作为标识。
10 关键词(JC)
10.1 关键词是反映文章最主要内容的术语,对文献检索有重要作用。凡期刊文章的文献标识码为A、B、C三类者均应标注中文关键词,有英文摘要者应同时给出英文关键词。一般每篇文章可选3~8个关键词,由期刊编辑在作者配合下按GB/T3860的原则和方法参照各种词表和工具书选取;未被词表收录的新学科、新技术中的重要术语以及文章题名中的人名、地名也可作为关键词标出。
10.2 多个关键词之间应用分号“;”分隔,以便于计算机自动切分。
10.3 中、英文关键词应一一对应。中文关键词前应冠以“关键词:”或“〔关键词〕”,英文关键词前冠以“Key words:”作为标识。例:
关键词:汽油机;燃爆控制;电子点火;模糊逻辑
Key words: gasoline engines; knock control; electronic ignition; fuzzy logic
11 分类号(FL)
11.1 为从期刊文献的学科属性实现族性检索并为文章的分类统计创造条件,凡具有文献标识码的文章均应标识分类号。
11.2 采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进行分类。
11.3 文章一般标识1个分类号,多个主题的文章可标识2或3个分类号;主分类号排在第一位,多个分类号之间应以分号“;”分隔。
11.4 分类号前应以“中图分类号:”或“〔中图分类号〕”作为标识。例:
中图分类号:TK730.2;O357.5
11.5 英文文章以“CLC number:”作为标识(CLC-Chinese Library Classification)。
12 收稿日期(GQ)
12.1 编辑部收到稿件的日期,根据GB7713的规定,依照GB/T7408,采用完全表示法的扩展格式YYYY--MM--DD表示。
12.2 收稿日期以“收稿日期:”或“〔收稿日期〕”作为标识。如:
收稿日期:1996--02--24
12.3 英文文章以“Received date:”作为标识。
13 基金项目(JJ)
13.1 基金项目指文章产出的资助背景,属于文章题名注释的一种,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博士点基金等。
13.2 获得基金资助产出的文章应以“基金项目:”或“〔基金项目〕”作为标识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其项目编号。
13.3 基金项目名称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正式名称填写;多项基金项目应依次列出,其间以分号“;”隔开。例: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59637050);“八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85--20--74)
13.4 英文文章以“Foundation item:”作为标识。
14 参考文献(WX)
14.1 参考文献是对期刊论文引文进行统计和分析的重要信息源之一,本规范采用GB7714推荐的顺序编码制格式著录。
14.2 参考文献著录项目
a. 主要责任者(专著作者、论文集主编、学位申报人、专利申请人、报告撰写人、期刊文章作者、析出文章作者)。多个责任者之间以“,”分隔,注意在本项数据中不得出现缩写点“.”。主要责任者只列姓名,其后不加“著”、“编”、“主编”、“合编”等责任说明。
b. 文献题名及版本(初版省略)。
c. 文献类型及载体类型标识。
d. 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e. 文献出处或电子文献的可获得地址。
f. 文献起止页码。
g. 文献标准编号(标准号、专利号……)。
14.3 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
14.3.1 根据GB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
------------------------------------------------------------------------------
|参考文献类型|专著|论文集|报纸文章|期刊文章|学位论文|报告|标准|专利|
|------------|----|------|--------|--------|--------|----|----|----|
|文献类型标识| M| C | N | J | D | R| S| P|
------------------------------------------------------------------------------
14.3.2 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
14.3.3 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
--------------------------------------------------
|电子参考文献类型|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电子公告|
|----------------|------|----------|--------|
|电子文献类型标识| DB| CP | EB |
--------------------------------------------------
14.3.4 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识
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本规范建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并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
〔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如:〔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
〔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M/CD〕——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J/OL〕——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
〔EB/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做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14.4 文后参考文献表编排格式
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表于文后;表上以“参考文献:”(左顶格)或“〔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参照ISO690及ISO690--2,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
a.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1〕刘国钧,陈绍业,王凤翥.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15--18.
〔2〕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3〕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1983.
〔4〕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b.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5〕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
〔6〕金显贺,王昌长,王忠东,等.一种用于在线检测局部放电的数字滤波技术〔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
33(4):62--67.
c.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7〕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玮.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
〔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468--471.
d.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e.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9〕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f.专利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10〕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3,1989--07--26.
g.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
期(任选).
〔11〕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http://www.cajcd.edu.cn/pub/wml.txt/
980810--2.html,1998--08--16/1998--10--04.
〔12〕万锦■.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h.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14.5 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
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著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末;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而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
15 期刊基本参数(CS)
15.1 为便于对某一种期刊某一期的一些参数进行统计,建议在期刊的目次页下方排印该期期刊的基本参数。参数共11项,排列顺序及格式为:国内统一刊号*创刊年*出版周期代码*开本*本期页码*语种代码*载体类型代码*本期定价*本期印数*本期文章总篇数*出版年月。参数前以“期刊基本参数:”或“〔期刊基本参数〕”作为标识。例:
〔期刊基本参数〕CN21--1117/N*1950*b*16*128*zh*P*$6.00*1300*24*1998--01
参数中若有空缺,可以用1个空格代替。
英文版期刊的基本参数以“Serial parameters:”作标识。
15.2 出版周期代码,为1位字母:w——周刊,s——半月刊,m——月刊,b——双月刊,q——季刊,f——半年刊,a——年刊。
15.3 期刊标准开本按GB788采用A系列代号表示,对传统开本仍用数字表示,如A4,16。
15.4 语种代码,根据GB4880用双字母表示:汉文——zh,英文——en,蒙文——mm,哈萨克文——kk,维吾尔文——ug,藏文——bo,朝文——ko。对于混合文种,可以同时列出,如zh+en。
15.5 文献载体代码,根据GB3469规定,采用1位字母:P——印刷本,M——缩微制品;有关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见14.3.4。
15.6 文章总篇数,为发表在本期中具有文献标识码的文章的总和。
16 电子邮件〔DU〕与网络地址(WZ)
为加速国内外学术交流,便于信息传递,建议各期刊在版权页上加印编辑部的电子邮件地址(E--mail)和网络地址(http),它们的中文标识“电子邮件:”(或“〔电子邮件〕”),“网络地址:”(或“〔网络地址〕”)在读者熟悉了“E--mail:”和“http:”标识的情况下也可不加。如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的电子邮件和网络地址分别为
E--mail:caj--cd@tsinghua.edu.cn
http://www.cajcd.edu.cn
附录A 使用说明
A1 本规范适用于入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各类期刊。各期刊编辑部应详细比较本规范与现行印刷文本相应数据间的异同,并参照表A1选择决定规范数据的标识格式及在期刊上的印刷位置。
A2 期刊中各类文章规范数据项的选取依其所确定的文献标识码而定;编辑部应首先确定每篇文章的文献标识码,再按表A2的要求选定该篇文章应有的规范数据项目。
A3 每一个规范数据项目规定了一个双字母的汉语拼音名称代码,注于项目名称之后的圆括号内,如:文章编号(WH),……等。建议在数据库的字段名定义中使用,以利于信息交换。
A4 为了形象地说明规范化数据的格式及排印位置的灵活性,规范文本后附了文理两篇学术文章的模拟样本;此样本仅供各编辑部参考,它不是本规范必须遵守的部分。
表A1 数据标识格式及建议排印位置
------------------------------------------------------------------------------------------------------------
|中文标识(格式1)|中文标识(格式2)| 英文标识 | 排印位置(建议) |
|------------------|------------------|----------------------------------|----------------------------|
|文章编号: |〔文章编号〕 |Article ID: |题名左上角或文献标识码之后 |
|------------------|------------------|----------------------------------|----------------------------|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Biography: |篇首页地脚末行或正文末尾 |
|------------------|------------------|----------------------------------|----------------------------|
| | | |作者及工作单位的下一行 |
|摘要: |〔摘要〕 |Abstract: | |
| | | |英文摘要也可置于篇首页 |
|------------------|------------------|----------------------------------|----------------------------|
|关键词: |〔关键词〕 |Key words: |摘要的上一行或下一行 |
|------------------|------------------|----------------------------------|----------------------------|
|中图分类号: |〔中图分类号〕 |CLC number: |中文关键词或摘要的下一行 |
|------------------|------------------|----------------------------------|----------------------------|
|文献标识码: |〔文献标识码〕 |Document code: |接排分类号之后(前空3个字)|
|------------------|------------------|----------------------------------|----------------------------|
|收稿日期: |〔收稿日期〕 |Received date: |篇首页地脚第一行 |
|------------------|------------------|----------------------------------|----------------------------|
|基金项目: |〔基金项目〕 |Foundation item: |篇首页地脚收稿日期的下一行 |
|------------------|------------------|----------------------------------|----------------------------|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正文后,独占一行 |
|------------------|------------------|----------------------------------|----------------------------|
|期刊基本参数: |〔期刊基本参数〕 |Serial parameters|目次页下方 |
|------------------|------------------|----------------------------------|----------------------------|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E--mail: |版权页 |
|------------------|------------------|----------------------------------|----------------------------|
|网络地址: |〔网络地址〕 |http: |版权页 |
------------------------------------------------------------------------------------------------------------
说明:①中文数据标识格式在两种中任选一种;不宜混用,不要轻易变动。
②表中的排印位置是建议性的;当某种特殊因素需要变动时,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位置。
③数据标识的字体、字号可任选。
表A2 各类文献规范数据选项表
----------------------------------------------------------------------------------------
| |理论与应用|实用性成果 |业务指导 |一般动态性| | |
| | | | | |文件、资料| 其他 |
| |研究论文 |学习实践总结|管理类文章| 信息 | | |
|------------|----------|------------|----------|----------|----------|--------|
|文献标识码 | A | B | C | D | E | -- |
|------------|----------|------------|----------|----------|----------|--------|
|文章编号 | √ | √ | √ | 0 | 0 | -- |
|------------|----------|------------|----------|----------|----------|--------|
|题 名(中)| √ | √ | √ | √ | √ | 0 |
|------------|----------|------------|----------|----------|----------|--------|
|题 名(英)| √ | √ | √ | -- | -- | -- |
|------------|----------|------------|----------|----------|----------|--------|
|作者姓名 | √ | √ | √ | √ | √ | 0 |
|------------|----------|------------|----------|----------|----------|--------|
|作者姓名(汉| | | | | | |
| | √ | √ | √ | -- | -- | -- |
|语拼音) | | | | | | |
|------------|----------|------------|----------|----------|----------|--------|
|作者工作单 | | | | | | |
| | √ | √ | √ | 0 | 0 | -- |
|位(中) | | | | | | |
|------------|----------|------------|----------|----------|----------|--------|
|作者工作单 | | | | | | |
| | √ | 0 | 0 | -- | -- | -- |
|位(英) | | | | | | |
|------------|----------|------------|----------|----------|----------|--------|
|摘 要(中)| √ | √ | √ | -- | 0 | -- |
|------------|----------|------------|----------|----------|----------|--------|
|摘 要(英)| √ | 0 | 0 | -- | -- | -- |
|------------|----------|------------|----------|----------|----------|--------|
|关键词(中)| √ | √ | √ | -- | 0 | -- |
|------------|----------|------------|----------|----------|----------|--------|
|关键词(英)| √ | 0 | 0 | -- | -- | -- |
|------------|----------|------------|----------|----------|----------|--------|
|分 类 号 | √ | √ | √ | √ | √ | -- |
|------------|----------|------------|----------|----------|----------|--------|
|收稿日期 | √ | 0 | 0 | -- | -- | -- |
|------------|----------|------------|----------|----------|----------|--------|
|基金项目 | * | * | * | -- | -- | -- |
|------------|----------|------------|----------|----------|----------|--------|
|作者简介 | * | * | * | -- | 0 | -- |
|------------|----------|------------|----------|----------|----------|--------|
|参考文献 | * | * | * | -- | 0 | -- |
----------------------------------------------------------------------------------------
注:“√”为必备项,“0”为任选项,“*”为有则7加项,“--”为不要求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20多年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对外贸易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中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强化监管和服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合理配置,协调发展。按照有利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利于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有外向型大项目亟待进驻的原则,合理设立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注重质量,提升效益。增强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区域内企业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整体效益,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
  ——深化改革,强化监管。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充分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在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作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三)发展目标。稳步推进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形成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协调发展的格局;完善政策和功能,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延长国内增值链条;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发挥特殊监管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二、加强审核指导
  (四)稳步推进整合工作。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总量控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科学确定特殊监管区域设立条件和验收标准,优化审核程序,依法严格把关。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强化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环境、产业基础、贸易结构、资源布局、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推进特殊监管区域规划、建设和发展。
  三、健全管理体系
  (六)严格建设和验收。特殊监管区域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地性质进行规划建设,由海关总署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验收。严禁擅自增加或改变经联合验收过的相关设施。
  (七)健全退出机制。明确特殊监管区域首期验收土地面积比例和验收期限;超过验收期限尚未验收或验收后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由海关总署责令整改;在规定期限尚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批准予以撤销或核减规划面积。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严格入区项目审核。制定特殊监管区域入区项目指引,引导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业入区发展,避免盲目招商。
  (九)强化监管和服务。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优化监管模式,简化通关流程,加强保税货物监管,打击走私和偷逃税行为,维护质量安全,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四、稳步推进整合优化
  (十)整合现有类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整合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实施。目前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可暂予保留。
  (十一)统一新设类型。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五、完善政策和功能
  (十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保税等功能,规范税收政策,优化结转监管。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十三)拓展业务类型。在严格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十四)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发挥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功能,培育区域外产业配套能力,带动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加工贸易产业链和供应链,促进区域内外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形成高端入区、周边配套、辐射带动、集聚发展的格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健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落实责任,搞好服务,为特殊监管区域科学规划、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六)加强协作配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监管、建设、发展工作。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共享相关信息和资源,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201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