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1号)9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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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1号)9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1号)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8号)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2年5月26日联合发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经核准,以下9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MCKENZI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何炳康(BingHo)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3401室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591传真:(010)65052309

 

  2.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DAMA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戴达维(FrankDesevedavy)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906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991/92传真:(010)64106993

 

  3.英国丹敦浩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NTONWILDESAPTE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敏生(RaymondKwok)

  驻在地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东一办公楼

  五层十二室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6680传真:(010)85186678

  网址:www.dentonwildesapte.com

 

  4.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OVELLS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吕立山(RobertLewis)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中粮广场B座414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263490传真:(010)65263492

 

  5.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UDERTBROTHERS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景洲(JingZhouTao)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二十七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3851传真:(010)65978856

  网址:www.coudert.com

 

  6.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QUIRESANDERS&DEMPSEY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陆大安(DanielF.Roules)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002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78557传真:(010)65002557

  网址:www.ssd.com

 

  7.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GIDELOYRETTENOVEL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闫兰(YanLan)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4511传真:(010)65974551

  网址:www.gide.com

 

  8.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STEPHENJAQUESBEIJING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霏霏(JenniferLeeShoy)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7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123565传真:(010)65232018

  网址:www.msj.com.au

  电子邮件:syd@msj.com.au

 

  9.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GARRISON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郝山(NicholasC.Howson)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29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822传真:(010)65056830

 

  10.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LLEN&OVERY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永福(YongfuLi)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

  2座518室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02368传真:(010)65102378

  网址:www.allenovery.com

 

  11.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HEARMAN&STERLING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爱德华(LeeEdwards)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2318室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99传真:(010)65051818

  网址:www.shearman.com

 

  12.英国金马伦麦坚拿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MSCAMERONMCKENNA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简基华(ChristopherJohnDavidClarke)

  驻在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一座1503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0389传真:(010)65900102

  网址:www.law-now.com

 

  13.美国潘乃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RAGONP.C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潘乃刚(DonaldParagon)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光华路12A北京科伦大厦B座602-606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325238传真:(010)65325238

  网址:www.paragon-interlawyers.com

 

  14.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KADDEN,ARPS,SLATE,MEAGHER&FLOM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孙湛(JohLChristianson)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东写字楼4层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511传真:(010)65055522

  网址:www.skadden.com

 

  15.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A&CHA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查竞传(EugeneC.Cha)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5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84862866传真:(010)84862588

 

  16.加拿大戴维斯-菲利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AVIESWARDPHILLIPS&VINEBERGBEIJING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陈超明(CaniceChan)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1612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201/2/3/4传真:(010)65186205/6

 

  17.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EITENBURKARDTBEIJING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笔洋(BjoernEtgen)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层3130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8110传真:(010)85298123

  网址:www.kpmg-bb.com

 

  18.日本相马达雄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OMATATSUOLAWOFFICE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5年5月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相马达雄(SomaTatsuo)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33号北京饭店C座321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266648传真:(010)65266648

 

  19.新加坡赖伟源王开平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ILLIAMLAI&ALANWONGBEIJINGOFFICE(SINGAPORE)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赖伟源(LaiWeeNgen)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一座609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887/65186980

  传真:(010)65186887/65186981

  电子邮件:wlawan@singnet.com.sg

 

  20.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FRESHFIELDS,SOLICITORS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马道龙(DouglasC.Markel)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3201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338传真:(010)6410633764106339

  网址:www.freshfields.com

 

  21.英国齐伯礼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RICHARDSBUTLER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彭怀谷(MichaelPepper)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703B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92690传真:(010)65992701

  网址:www.rb@ht.rol.cn.net

 

  22.约旦纳赛尔及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NASSIRBEIJINGOFFICE(JORDAN)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贾迈尔·纳赛尔(JamalNasir)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号中旅大厦1817房间

  邮编:100028

  电话:(010)64603167传真:(010)64603173

  电子邮件:NP@NETSL.COM.JO

 

  23.日本小松··西川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KOMATSU,KOMA&NISHIKAWA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久田真吾(ShingoHisata)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1座

  1605室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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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假日办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12年春节即将到来。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1】22号)要求,围绕2012年“中国欢乐健康游”这一主题,按照“安全、质量、秩序、效益”四统一的假日旅游工作目标,切实做好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保障假日旅游安全有序

  (一)切实抓好出行安全。春节探亲、返乡、旅游等各方面人流汇集,交通安全压力大,各级旅游假日协调机构及相关单位要加强运力保障、运营监管和旅游点的客流疏导;要制定应对雨雪冰冻、大雾天气的应急预案,避免大范围的游客滞留;要加强路况、车况的检查和维护,严查非法运营和超载超时运营,增加重点时段、路段、道口的警示标志,增强警力部署,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在部署春节假日旅游工作中,要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春节期间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要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各项工作程序,做到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快速反应,保证信息畅通、快速跟进、措施到位,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三)认真排查安全隐患。春节前2O天内,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部署开展全面深入的旅游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要重点做好对交通集散地、游客集散地、旅游住宿设施、娱乐设施、旅游餐饮场所和旅游景区及大型游乐设施等方面的联合检查,确保各旅游场所和接待单位不发生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的事故;要重视出境旅游、乡村旅游、自驾车游、自助游的安全引导和提示,及时做好安全管理和应急救助准备。

  二、提升假日旅游服务水平

  (四)丰富旅游市场供给。针对春节旅游市场特点,积极组织推出传统文化内涵丰富、群众参与性强的旅游节庆活动以及民俗旅游、乡村旅游、冰雪旅游、文化旅游、康体健身等假日旅游产品,满足多层次的大众旅游消费需求。完善公共休闲场所和休闲设施,鼓励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旅游景点扩大免费开放范围,倡导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假日休闲活动。引导旅游企业继续开展多种惠民服务,开展跨区域协作,增强旅游便利性,让假日旅游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深入挖掘农村民俗文化,进一步提升乡村旅游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周边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满足城镇居民假日旅游消费需求。
  (五)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引导旅游接待单位开展诚信服务、文明服务,提高信息咨询、运输售票、住宿餐饮服务、导览参观、医疗卫生等服务质量和水平。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要做好重点地段扩容、安全防护设施修缮、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服务工作。落实好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适当延长营业时间的要求。
  (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加强对假日旅游市场的规范和引导,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假日旅游市场监管,查处各种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旅游经营。加强对游客投诉受理,确保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和专人值守。

  三、确保假日旅游工作运转顺畅

  (七)加强信息引导服务。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针对假期跨区域旅游增多的特点,进一步加强部门、地区间的协同配合,搞好市场对接,优化服务流程,拓展信息渠道。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12301电话以及车站、广场、景点信息屏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假日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动态发布交通、住宿、游览、气象、卫生以及节日市场供求、价格等出行实用信息,引导群众错峰出行,理性出游。
  (八)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和合作,积极宣传各地的假日旅游市场、企业诚信经营、游客理性消费和文明旅游等情况,共同营造欢乐祥和的假日旅游氛围。对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及时曝光。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相关公共服务信息,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九)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切实做好假日旅游组织协调工作,保持联络畅通,保证高效运转。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解决假日旅游中的矛盾和问题。遇有重大事件和安全事故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和续报。凡因值班值守脱岗影响联络畅通,瞒报、迟报、漏报延误处置时机的,要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春节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及重点旅游景区的假日办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和咨询电话,节日期间要24小时值班并及时有效处理游客投诉。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申报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申报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工业务的宏观管理,我部下发了《关于加强进料加工复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进口料、件加工食糖等20种商品和9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事先要报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贸部批准文件发放“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为了简化手续,方便业务,
经商海关总署,现对这两类商品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审批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按规定需要报批的进料加工业务,不论使用何种外汇,经营单位均需凭正式批件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凡属国家已批准下达的出口计划内列名20种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所列品种和数量进行审批,发给申请单位“一九××年出口计划内商品进口原材料审批表”,同时抄报经贸部。经营单位凭
核发的“一九××年出口计划内商品进口原材料审批表”和所签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海关领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凭当年出口计划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领进料加工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各专业外贸、工贸总公司计划内自营部分由总公司按此办法审批)。

三、上述20种商品进料加工计划外出口,以及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经营单位报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审查平衡后由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逐笔报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贸部审批的计划外出口商品的批件和经营
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发证单位凭经贸部的批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发出口许可证。
四、经营20种需加强宏观管理的商品和9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进料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是承担国家出口收汇任务的并有该两类商品经营权的进出口企业,其它企业不得经营。
五、除20种需加强宏观管理的商品和9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进料加工业务,仍按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的现行规定办理,不需报经贸部审批。
六、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一九 年出口计划内商品进口原材料审批表
××进出口公司:(申请单位)
---------------------------------------
| 进口料件 加工出口商品 出口计划 备 |
|-------------------------------------|
| |单| | 金额 | |单| | 金额 | | 金额 | |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数量| | 注 |
| |位| |(美元)| |位| |(美元)| |(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本表中申请进口料件加工的出口商品只限于(89)
外经贸管出字第71号文件规定的食糖等20种商品。
2.本表中申请进口料件加工的出口商品均凭出口计划
申领出口许可证。
3.本表由进出口公司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专业外贸、工贸总公
司审批。
年 月 日 _____审批单位(签章)
附件二:商品目录
一、进料加工计划外出口需报经贸部审批的20种商品目录。
食糖、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棉漂布、棉涤纶漂布、抽纱、地毯、阿拉伯袍裤、劳保手套、盐水蘑菇、蘑菇罐头、锯材、钢材、硅铁、生铁、锡、卫生纸和瓦楞芯纸
二、国家禁止出口9种商品目录
麝香、天然牛黄、聚乙烯(原料)、铜及铜基合金、铝及铝基合金、白金、黄磷、镍及镍基合金、镍材。



199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