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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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
(2005年8月3日 汇发[2005]6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简化相关购汇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
  (一)对于持因私护照的境内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含港澳游,不含边境游,下同)、探亲会亲、朝觐、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等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下的,由等值3000美元调整为等值5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含)以上的,由等值5000美元调整为等值8000美元。
  (二)对于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等有实际用汇需求但没有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由等值3000美元调整为等值5000美元。
  (三)自费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执行,学费为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费用证明上所列明的学费金额全额供汇,生活费为每人每年不超过等值2万美元。


  二、境内居民个人持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的规定可以到银行购汇偿还。


  三、进一步简化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凭证
  (一)境内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等事由购汇的,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办理。
  旅游项下持团体签证的,银行可凭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团体签证复印件办理。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家或地区而无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银行可凭境内居民个人的因私护照直接办理。
  (二)自费留学人员购买第一学年或学期的学费,持因私护照、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费用证明(如无法提供录取通知书及费用证明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下同)办理;自费留学人员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相应年度或学期的费用证明办理;对于已在境外学习,继续转往其他学校就读的,在购买拟就读学校的学费时,可以参照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的要求办理。
  自费留学人员购买第一学年或学期的生活费,持因私护照、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办理;自费出境学习人员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生活费,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学生证等在读证明或相应年度(学期)的学费费用证明办理。
  购汇人员护照上未标注身份证号码的,购汇时仍须同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对于自费留学人员只有在汇出或在境内银行预交签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允许其在银行交纳2000元人民币保证金后,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办理购汇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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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六、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章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提高到%
2章 0201300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去骨牛肉 13
3章 0304291000 冻罗非鱼片〔不论是否绞碎〕 13
0304299090 其他冻鱼片〔不论是否绞碎〕 13
0304990090 其他冻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13
0305490000 其他熏鱼及鱼片 13
0306199000 其他冻甲壳动物〔包括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粉及团粉〕 13
0307490000 其他冻、干、盐制的墨鱼,鱿鱼 13
0307590000 其他冻、干、盐制的章鱼 13
25章 2501001100-2501002000 盐 13
29章 2924199090 其他无环酰胺(包括无环氨基甲酸酯)〔包括其衍生物及其盐〕 11
2934994000 奈韦拉平、依发韦仑、利托那韦及它们的盐 13
2937120000 胰岛素及其盐 13
2938901000 齐多夫定、拉米夫定、司他夫定、地达诺新及它们的盐 13
38章 3806201000-3806209000 松香盐及树脂酸盐等 11
3824400000 高效减水剂 11
39章 3913900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未列名天然聚合物〔包括改性天然聚合物(如硬化蛋白)〕 11
3922100000 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及盥洗盆 9
3922200090-3926909090 塑料制品 9
42章 4203100090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野生动物皮革制作的除外〕 11
43章 4303101090 其他毛皮衣服 11
4303102090 其他毛皮衣着附件 11
4303900090-4304002000 其他毛皮制物品、人造毛皮等 11
48章 4820100000-4821900000 登记本,账本,笔记本等及类似品等 11
49章 49011000-49040000 单张的书籍,小册子及类似印刷品等 13
49059100 成册的各种印刷的地图及类似图表 13
49059900 其他各种印刷的地图及类似图表 13
50章 5004000000-5007909099 丝纱线等  14
51章 5106100000-5108101100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4
51081019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81090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粗梳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8201100 非供零售用精梳山羊绒纱线〔按重量计山羊绒含量≥85%〕 14
51082019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82090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精梳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9101100-5109909000 羊毛纱线等 14
5110000090-5113000000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4
52章 5204110000-5212250090 棉纱、棉机织物 14
53章 5306100000-5311009099 其他植物纺织品 14
54章 全部税号 化纤长丝 14
55章 全部税号 化纤短纤 14
56章 全部税号 絮胎及无纺织物等 14
57章 全部税号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14
58章 全部税号 特种机织物等 14
59章 全部税号 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 14
60章 全部税号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14
61章 全部税号 针织物及钩编的服装等 14
62章 全部税号 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等 14
63章 6301100000-6308000090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14
6310100010-6310900090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14
69章 6909110000-6909190000 实验室,化学或其他技术用瓷器等 11
6911101000-6913900000 家用、装饰用陶瓷 11
70章 7002201000 光导纤维预制棒 11
7002311000 光导纤维用波导级石英玻璃管〔指未经加工的熔凝石英或其他熔凝硅石制〕 11
7006000001-7008009000 液晶玻璃基板等 11
7011201000 显像管玻壳及其零件〔未装有配件〕 11
7014001000-7014009090 光学仪器用光学元件毛坯等 11
7016100000-7016909000 供镶嵌或装饰用玻璃马赛克等 11
7020001100 导电玻璃 11
73章 7311009000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容器〔指非零售包装用〕 11
7315119000 其他滚子链〔自行车链、摩托车链除外〕 11
7315810000-7315890000 日字环节链等 11
74章 7410211000 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厚度(衬背除外)≤0.15mm〕 11
81章 8103901100 直径小于0.5mm的钽丝 13
82章 8207199000 带其他材料工作部件的凿岩工具〔包括钻探工具〕 11
8208101000 硬质合金制的金工机械用刀及刀片〔金属加工用〕 11
83章 8306299000 其他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贱金属制〕 11
8311100000-8311900000 以焊剂涂面的贱金属电极等 11
84章 8413709990 其他非农业用离心泵〔转速在10000转/分以下〕 11
8414511000-8414519900 风扇 11
8414902000 编号84145110至84145199及84146000机器零件〔指上述编号内的吊扇换气扇等,还包括84146000机器零件〕 11
8452101000 多功能家用型缝纫机 11
8452211000-8452290000 非家用自动平缝机等 11
8467210000-8467299000 手提式各种电钻等 11
85章 8506101100-8506101200 无汞扣式、无汞圆柱型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13
94章 9403300090 其他办公室用木家具 11
9403400090 其他厨房用木家具 11
9403501090-9403509100 其他卧室用红木制家具、卧室用漆木家具 11
9403509990 卧室用其他木家具 11
9403601090-9403609100 其他红木制家具、其他漆木家具〔非卧室用〕 11
9403609990-9403891000 其他家具 11
9403892000 石制的家具 13
9403899000-9403900090 其他家具、零件等 11
9404290000 其他材料制褥垫 14
9404301090 其他羽毛或羽绒填充的睡袋 14
9404309000 其他睡袋 14
9404901090 其他羽绒和羽毛填充的其他寝具〔含类似品〕 14
9404902090-9404909000 其他寝具 14
95章 9503001000-9503009000 玩具 14
9504100000 电视电子游戏机〔指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 14

王卫洲律师以案说法系列——
政府核发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核发拆迁许可证一要件)是否可以不经出让、划拨
2010年xx市城投公司,因事实对xx路拆迁,向市房管局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了拆迁许可的五大要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名称为“《xx市政府关于同意xx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前期拆迁用地的批复》”,市政府作出的该批复未经划拨和出让供地。Xx路被拆迁户不服向该市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拆迁户认为:xx市政府批准使用土地未经出让或划拨法定程序、不具备供地方案属于违法行为。
Xx市政府认为:《xx市政府关于同意xx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前期拆迁用地的批复》只是容许xx市城投公司前期拆迁用地,不容许进行实质性建设,并不是具体项目的使用土地,无需经过这样的程序。

律师观点:
第一方面、本案中xx市政府所批复的用地行为属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依法应当办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案中xx市政府在答辩中称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列入整治工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组织拆迁工作,而不是具体建设项目土地供应批准文件”因此xx市政府认为不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同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事实情况来分析:
因为本案中xx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在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清晰的记载“用地性质:道路、绿化、景观、商业住宅用地”“建设规模:约一十一万平方米”,很明显看出该建设项目并不是仅仅对房屋组织拆迁,而是要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所依据的xx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亦说明“房屋建筑面积约为一十一万平方米”, 建设规模:约一十一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为一十一万平方米可以看出东塔广场景区环境整治实际上所有建设就是房屋建设,实际上述属于商业住宅用地。
同时xx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也说明该建设项目属于用地开发建设,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预审文件,说明在涉案土地上要建设“东塔广场及馆驿路建设工程”并公开进行招标。开发建设工期时间为“2011年1月28日开工,2012年4月28日竣工”。(主持人及各位参会人员,按照这样的设计,本案涉案具体建设项目在拆迁期限结束后,将立即组织开工建设;如果按照xx市政府的说法,那么在拆迁结束之后应当再办理规划、用地的审批手续,可是xx市城投公司的开工预算上在拆迁期限结束之后就开工建设,显然将没有时间办理。事实情况与xx市政府的说法明显相悖)这可以明显的判断出,xx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将涉案土地用于开发建设而并不是仅仅组织拆迁。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所以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五大要件,是为了保障房屋拆迁之后能够确保具体建设项目土地的开发利用和投资建设。其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项目单位实施建设项目的批准和核准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可证,是项目单位规划和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和许可手续;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进行拆迁之前确确实实存在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并要对拆迁后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所以在拆迁之前,要将建设和用地的手续办理齐全,所以才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作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要件。而按照xx市政府xx市人民政府的观点,就是拆迁人尚不具备使用土地开发建设的权利,仅仅是对房屋进行拆迁。拆迁之后可不可以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议书中的项目开发建设尚不能确定,明显与“用地性质:道路、绿化、景观、商业住宅用地”“建设规模:约一十一万平方米”,等批准内容相悖。显然这种用地批准文件只是为了凑齐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条件而做出,他不是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法律认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为经出让或划拨之后办理的《建设用地用地批准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只有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形式方可,xx市政府给予xx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应当是属于划拨的形式,其应当遵守划拨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3、xx市政府提供的证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这两条中第37条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38条适用于以“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以出让还是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有既定的程序和要求。出让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形式应当经《划拨土地决定书》之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方面、xx市政府作出的用地批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不具备法定要件,严重违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 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根据本代理意见第二项的陈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此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23条对各种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作出比较具体和详细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汀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汀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上述法律分别规定了实施城市规划用地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城市规划用地的经批准后,应当再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本案中xx市政府批准xx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用地完全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不具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编制供地方案;也没有采取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程序,而是采取了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和规定的所谓批复,并称这种批复用地不属于具体项目用地,不适用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这完全属于对自己违反行为的开脱,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第三方面、xx市政府所作的用地批复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1、依法应当视为xx市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xx市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中,截至今日xx市政府还没有提供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按照xx市政府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xx市政府做出的《市政府关于同意xx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前期拆迁用地的批复》。

2、事实上,xx市政府做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确属没有法律依据。
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有通过出让或者划拨两种形式;出让取得土地的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的方式。而xx市政府批准xx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土地不属于法律规定任何一种形式;其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内容也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将本次用地定义为组织拆迁用地,不属于具体项目用地,这更是闻所未闻的说法和观点,我们提出的xx市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市政府称自己的行为属于组织拆迁用地、不属于具体项目供应批准文件,不适用该条法律,在此我们想了解,xx市政府作出用地批准文件适用的是什么样的法律?通过的是什么样的程序?这部法律有什么样的要求?
行政机关属于执法机关,其一切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有法律依据,即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其行为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可是xx市政府做出了法律之外的行为。按照xx市政府的观点这种行为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这显然属于权力超出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 是严重的错误行为。
综上,通过以上四方面深入的分析,xx市政府作出的该用地批复严重的违法,极大的侵害了xx路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如果纵容这样的行政行为存在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破坏我国法治建设,对于社会、对国家造成严重的侵害,故本代理人请求复议机关本着行政复议法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予以撤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
代理人:王卫洲
201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