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45:41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衢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一日游经营单位组织旅游者从住地或某一固定地点出发,在本市的旅游景区(点)按规定旅游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提供导游及其他配套服务,并于当日返回原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条 衢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及县(市、区)旅游、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监、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日游旅游线路,包括起始点、游览景点及活动时间等,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予以确定和公布。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有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件的驾驶人员和导游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符合观光游览要求的旅游交通工具;
  (四)有固定的旅游交通工具停放地;
  (五)有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服务规范。
  第七条 需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应将下列材料报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交付审验;
  (二)驾驶人员、导游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原件交付审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四)投入一日游旅游营运的旅游汽车照片;
  (五)一日游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要求;
  (六)公司章程。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需要停止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改变经营线路的,应重新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 一日游线路的景点门票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按照旅游景点、服务内容、服务条件和档次及市场需求情况,在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向旅游者开具旅游业务专用收费单据,并标明一日游线路名称,作为游客参加一日游的凭证。
  第十一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一日游机动车辆的设备设施完好,营运证件有效齐全,车况、服务设施、车容及其他技术要求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和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规定的一级车况标准,按规定为游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厢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张贴(悬挂)一日游车辆标志牌、游览线路图、景点门票及全程服务价格表、游客须知和旅游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二条 从事一日游的导游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导游证,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方可正式上岗。
  第十三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热情待客,规范服务。应当制定并实施符合实际的一日游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规范等规章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制作一日游业务档案,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地点候客,不得强行拉客,不得沿途(街)揽客,不得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和活动时间;
  (二)按照旅游线路确定的景点游览,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三)按照明码标示的收费标准或一日游旅游协议规定的价格收费,不得加价、提价,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及回扣;
  (四)不得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参观、购物、就餐或其他消费;
  (五)导游人员、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导游人员导游时必须佩戴导游证、配备话筒、旗帜等导游工具。
  (六)导游人员应按照景点导游范本进行导游解说,不得胡编乱造,蒙骗游客,损害衢州旅游形象;
  (七)驾驶人员、导游人员等一日游从业人员需熟悉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意外事故;
  (八)建立和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九)途中发现漏载、丢失旅游者等情况,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认真履行一日游旅游协议及其他承诺,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旅游者利益受损、延误旅游者行程的,应按协议规定或承诺给予补偿;
  (十一)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作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驾驶人员、导游人员应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学习,掌握一日游必要的技能、技巧,熟悉衢州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历史沿革等知识。
  第十六条 旅游者参加一日游,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向侵权者要求赔偿,或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县(市、区)旅游、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一日游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对旅游服务质量的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流行性出血热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传染病,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被列为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流行性出血热是由布尼亚病毒科汉坦病毒属中不同型病毒引起的一类自然疫源性疾病。人感染汉坦病毒后能导致两种严重的疾病:肾综合征出血热(HFRS)和汉坦病毒肺综合征(HPS)。在我国流行的主要是肾综合征出血热,并通常将肾综合征出血热称为流行性出血热(EHF)。
我国是受流行性出血热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年报告发病人数约为4~6万,占世界报告病例总数的90%以上。目前,除青海与新疆两省区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发现有流行性出血热的疫源地。流行性出血热不仅严重危害着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对工农业生产、经济开发,以及外贸、旅游事业的发展等造成极大的影响,是我国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
国家十分重视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从1984年起,在全国建立了流行性出血热监测网络,对人间与宿主动物间的疫情进行监测,并在全国以县为单位进行了地理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开展了以灭鼠防鼠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流行强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高发区报告发病人数居高不下,新疫区不断出现,包括西部在内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病人数呈明显上升趋势。尤为严重的是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向大中城市蔓延的流行趋势,而且部分城市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强度上升明显,报告发病数迅速增多。同时,中心城市的实验动物中也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另外,部分流行性出血热患者的临床症状已不同于Ⅰ型与Ⅱ型病毒感染后的临床症状,相关研究也表明在我国流行的汉坦病毒可能存在新的型别。全面有效地实施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对保证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南水北调、西气东送、西电东输等重点工程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
(一)“十五”期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病死率控制在1.0%。
(二)“十五”期间,各省区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目标是:高发病省区的发病率控制在8.0/10万以下;中发病省发病率控制在5.0/10万以下;低发病省的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稳定维持低发水平,控制疫区扩大及新的暴发流行;至2005年,高发病省、中发病省、低发病省的病死率分别控制在1.0%、1.5%、3.0%以下。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监测工作
按照《2001-2005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监测方案》做好人间疫情和宿主动物间感染情况监测。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准确,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疫情进行预测,为制定出针对性强的防治对策与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效果。
(二)灭鼠防鼠,控制宿主动物的密度
流行性出血热是以啮齿类动物传播为主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灭鼠防鼠是我国防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成功经验与主要措施之一。
灭鼠对象:家鼠型出血热疫区针对褐家鼠、黄胸鼠和小家鼠在居民区内灭鼠;姬鼠型和混合型出血热疫区针对黑线姬鼠和褐家鼠、黄胸鼠、小家鼠等,在居民区内及其附近(500米)野外灭鼠。
灭鼠指标:城乡居民区内,灭鼠后要求鼠密度(夹夜法,下同)低于1%;流行高峰期低于3%。在姬鼠型疫区村外鼠密度应控制在5%以下。
(三)疫苗接种
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是控制和降低本病发病率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流行性出血热的重点疫区、重点人群中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各地可根据本省区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病情况、流行特点和疫区类型,制定预防免疫接种规划目标,以形成有效的免疫保护覆盖率。
(四)加强培训,提高防治队伍的业务水平
要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预防控制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工作,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做到“三早一就”(即早发现、早休息、早治疗,就近治疗),对临床诊断病例经特异性血清考核,符合率应达到80%以上。贯彻中西医结合、预防性治疗的原则和发热期抗病毒治疗,加强重症患者的护理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
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
(六)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研究
要加强流行性出血热的应用性科学研究,高发省区应将流行性出血热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病原学、疫源地类型、流行因素、快速诊断与分型试剂、疫苗远期防病效果持续性观察、出血热发病机理和特异性治疗以及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治理环境,搞好卫生,阻断传播途径
加强城市社区与农村居民区,尤其是疫点周边地区的环境综合治理,搞好环境卫生,阻断传播途径,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领导。重点疫区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部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在疫源地建设大型工程项目的卫生防病管理
流行性出血热是自然疫源性疾病,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各地卫生防病机构要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评价,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病措施,以防止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生和流行。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一支强有力的专业防疫队伍是做好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保证。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科研技术人员正处在新老交替时期,建设一支好的防疫队伍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不但要稳定这支防疫队伍,更要在业务技术上培养提高他们,在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预防控制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考核与评价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3年和2005年组织中期和终期抽查评估。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省区,将进行表彰,以全面促进和推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卫办疾控发[20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流行性出血热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传染病,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被列为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流行性出血热是由布尼亚病毒科汉坦病毒属中不同型病毒引起的一类自然疫源性疾病。人感染汉坦病毒后能导致两种严重的疾病:肾综合征出血热(HFRS)和汉坦病毒肺综合征(HPS)。在我国流行的主要是肾综合征出血热,并通常将肾综合征出血热称为流行性出血热(EHF)。
我国是受流行性出血热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年报告发病人数约为4~6万,占世界报告病例总数的90%以上。目前,除青海与新疆两省区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发现有流行性出血热的疫源地。流行性出血热不仅严重危害着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对工农业生产、经济开发,以及外贸、旅游事业的发展等造成极大的影响,是我国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
国家十分重视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从1984年起,在全国建立了流行性出血热监测网络,对人间与宿主动物间的疫情进行监测,并在全国以县为单位进行了地理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开展了以灭鼠防鼠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流行强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高发区报告发病人数居高不下,新疫区不断出现,包括西部在内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病人数呈明显上升趋势。尤为严重的是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向大中城市蔓延的流行趋势,而且部分城市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强度上升明显,报告发病数迅速增多。同时,中心城市的实验动物中也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另外,部分流行性出血热患者的临床症状已不同于Ⅰ型与Ⅱ型病毒感染后的临床症状,相关研究也表明在我国流行的汉坦病毒可能存在新的型别。全面有效地实施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对保证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南水北调、西气东送、西电东输等重点工程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
(一)“十五”期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病死率控制在1.0%。
(二)“十五”期间,各省区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目标是:高发病省区的发病率控制在8.0/10万以下;中发病省发病率控制在5.0/10万以下;低发病省的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稳定维持低发水平,控制疫区扩大及新的暴发流行;至2005年,高发病省、中发病省、低发病省的病死率分别控制在1.0%、1.5%、3.0%以下。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监测工作
按照《2001-2005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监测方案》做好人间疫情和宿主动物间感染情况监测。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准确,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疫情进行预测,为制定出针对性强的防治对策与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效果。
(二)灭鼠防鼠,控制宿主动物的密度
流行性出血热是以啮齿类动物传播为主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灭鼠防鼠是我国防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成功经验与主要措施之一。
灭鼠对象:家鼠型出血热疫区针对褐家鼠、黄胸鼠和小家鼠在居民区内灭鼠;姬鼠型和混合型出血热疫区针对黑线姬鼠和褐家鼠、黄胸鼠、小家鼠等,在居民区内及其附近(500米)野外灭鼠。
灭鼠指标:城乡居民区内,灭鼠后要求鼠密度(夹夜法,下同)低于1%;流行高峰期低于3%。在姬鼠型疫区村外鼠密度应控制在5%以下。
(三)疫苗接种
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是控制和降低本病发病率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流行性出血热的重点疫区、重点人群中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各地可根据本省区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病情况、流行特点和疫区类型,制定预防免疫接种规划目标,以形成有效的免疫保护覆盖率。
(四)加强培训,提高防治队伍的业务水平
要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预防控制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工作,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做到“三早一就”(即早发现、早休息、早治疗,就近治疗),对临床诊断病例经特异性血清考核,符合率应达到80%以上。贯彻中西医结合、预防性治疗的原则和发热期抗病毒治疗,加强重症患者的护理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
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
(六)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研究
要加强流行性出血热的应用性科学研究,高发省区应将流行性出血热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病原学、疫源地类型、流行因素、快速诊断与分型试剂、疫苗远期防病效果持续性观察、出血热发病机理和特异性治疗以及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治理环境,搞好卫生,阻断传播途径
加强城市社区与农村居民区,尤其是疫点周边地区的环境综合治理,搞好环境卫生,阻断传播途径,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领导。重点疫区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部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在疫源地建设大型工程项目的卫生防病管理
流行性出血热是自然疫源性疾病,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各地卫生防病机构要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评价,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病措施,以防止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生和流行。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一支强有力的专业防疫队伍是做好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保证。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科研技术人员正处在新老交替时期,建设一支好的防疫队伍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不但要稳定这支防疫队伍,更要在业务技术上培养提高他们,在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预防控制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考核与评价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3年和2005年组织中期和终期抽查评估。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省区,将进行表彰,以全面促进和推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的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的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3月20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精神,参照其它省、市的收费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按本办法向当事人(法人)征收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
当事人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证人的误工补贴和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法律文书和诉讼资料的付本制作费。本项费用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按实际支出由败诉方负担。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
一、案件受理费,按原告诉讼标的总额计征:诉讼标的总额不足人民币三千元的收三十元;三千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一计征。
二、起诉时争议总额不明者,法院得暂定受理费征收额,待结案时核定,多退少补。
三、原告起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
调解成立,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四、未经鉴证、仲裁的合同纠纷,加征百分之五十的案件受理费。
五、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比照第一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六、由于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七、撤诉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第四条 涉外的经济案件,按上级规定征收诉讼费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征收诉讼费用。
一、人民检察院及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单位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起诉方不交诉讼费。
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征收诉讼费。
三、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支出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决定免征。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81年5月1日起实行。在此以前受理的案件,一律不再补收。
第七条 国家制定的收费办法下达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