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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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的决定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纲要》)。会议认为,《纲要》指导思想明确,总体思路清晰,目标任务积极可行,政策措施有力,符合河南实际。会议决定批准这个《纲要》。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省文化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与我省文化资源大省的地位相比,与文化发达省份相比,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实现从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特作如下决定:

〖HTK〗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保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对提高我省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增强建设文化强省的时代紧迫感和历史责任感,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开拓创新,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步伐。

〖HTK〗二、深化改革,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改革是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唯一出路。各级政府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要加快公益性文化事业改革,通过深化人事制度、劳动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激活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加大经营性文化产业改革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使这些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实体。积极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打造市场知名的文化品牌,做大做强一批文化产业集团。要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兴办文化产业,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入机制,造就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产业大军。

〖HTK〗三、加大投入,繁荣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工作要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实行工作重心下移,大力发展群众文化,加强基层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和高质量的文化服务。

〖HTK〗四、加强法制建设,保障文化建设健康发展。要加强对现有文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将文化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要适时研究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文化资源开发、民族民间艺术保护、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服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文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文化强省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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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水利部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9.04.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 蔷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蔷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桥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十三条 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6.在与建设备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工程安全评价,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第三章 蓄水安全签定的组织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 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条 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凡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由项目主管上级部门或责成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鉴定单位应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 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作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研单位进一步论证,提出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 苦水安全鉴定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负责从工程验收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文号:[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通知印发]


关于发布《港口输煤皮带机防火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关于发布《港口输煤皮带机防火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11月7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有关单位:
现发布《港口输煤皮带机防火管理规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港口输煤皮带机防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输煤皮带运输设备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港口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皮带机械为主体的港口输煤专用装卸工艺设备,包括装船机、卸船机、堆料机、取料机、转接机、翻车机、卸车机等(以下统称皮带机)。
第三条 本规定由港口生产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机关负责监督。

第二章 防火管理
第四条 皮带机使用部门应建立管理、维修、使用档案。经常对皮带机进行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情况及时做好记录。
第五条 皮带机使用部门应建立皮带机煤粉尘清除制度。对翻车机房、转接机房、皮带机廊道等重点部位经常清扫,防止煤尘积聚。
第六条 翻车机房底层的电器设备、供电线路和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并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 皮带机使用部门应建立皮带机巡视检查制度,确定重点区域和责任范围,落实分工负责制。
第八条 皮带机巡视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忠于职守,做好巡视检查记录。
第九条 皮带机在运转过程中,巡视人员重点检查驱动部位、电器设备、托辊是否运转正常,检查有无摩擦异响。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 皮带机停止运转后,巡视人员重点检查各转接机房内部、各皮带机沿线有无异常烟雾和气味,发现问题应查清具体部位、原因和程度,及时上报和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皮带机防尘罩必须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阻燃或经过阻燃处理的防尘罩,必须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书,其阻燃性能要求氧指数不低于35,直观效果必须离火自熄。
第十二条 皮带机廊道内等封闭场所的堆料机、取料机、装船机等的悬臂皮带及除铁器皮带,应采用阻燃型皮带。
第十三条 皮带机设备附近、机房内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确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完好。加强对现场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提高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并积极扑救,控制火势发展和蔓延。

第三章 明火管理
第十五条 煤码头区域内杜绝一切明火,严禁使用明火炉、电炉、电热器具。禁烟场所应设置明显禁烟标志。
第十六条 煤码头区域内明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对皮带机进行明火作业,必须报经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部位的一般明火作业由安技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明火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签发动火许可证;
(二)符合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动火安全保证措施;
(三)备齐消防器材;
(四)设专人看火,作业完毕及时清理余火。
第十八条 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和避免重大火险隐患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港口公安机关、人员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