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海南省政府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其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者的各种票据,均属发票。
第四条 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时应当向付款者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的,除消费者索取外,可以不开具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销商品、产品过程中,必须持有发票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证件,做到货票(证)同行。
第五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机关。
发票的种类、基本内容及票面式样由省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第六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发票名称、种类、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产)品名称或者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累计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包括税种、税率、税额、差价率及购货人详细地址等内容。
第七条 发票由市、县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套印市、县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票。
第八条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及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并有专人负责发票管理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自行设计发票的式样,填写《印制发票申请表》,经县以上(含县,下同)税务机关批准后,到发票承印厂按规定印制发票,并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向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使用的发票,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拟发票式样,到发票承印厂印制,此类发票可以不套印发票监制章,但须印上“出口专用”字样。发票可以印上中、英两种文字。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发票,应向税务机关购买。因特殊需要,可自拟发票式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并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第十条 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发票购用手册》,凭《发票购用手册》购买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售给其发票,并且不得自行印制。确需使用发票时,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凭《发票购用手册》购买发票实行“发票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收取数额由省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出售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收款收据、作废发票、假发票或者其他非法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十二条 下列专业性票据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自行印制,可以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但须将所印票据的式样和数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全民所有制的银行、保险、邮政、电讯、医院、保健单位以及新华书店使用的票据;
(二)全民所有制的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单位使用的车船票、飞机票、行李票、卧具票、货运票、养路费收据;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使用的非经营性票据;
(四)国营商业、供销社使用的收购单;
(五)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场)、公园、博物馆、展览馆使用的门票;
(六)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其他专业性票据。
第十三条 发票承印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书承印发票,并保证发票监制章和所印发票的安全;
(二)不得将承印的发票转手委托其他印刷厂印制;
(三)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或者批准的式样、规格、数量、字轨、号码、联次以及各联发票票面颜色印制;
(四)发票出厂前,应当检查封面、封底是否完整,中间有无缺号、缺联,每本发票应加封口;对不符合质量或者超数量印制的发票,应报所在市、县税务机关处理;
(五)严禁发票承印厂自印发票自用、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使用发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发票的内容准确、完整地逐项填开,并全套一次复写,加盖单位公章和个人印章,严禁弄虚作假;
(二)不得盗用、涂改、撕毁、赠送、出售、转让、借用、虚开、代开和拆本使用发票;严禁伪造和倒卖发票;对填错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完整保存各联;
(三)建立健全发票印、购、用、存管理制度,设置专项帐簿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按照规定填写《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四)开票人员在使用整本发票前,应当检查发票有无缺号、缺联,如有问题应整本退回;
(五)发票存根保存五年,销毁时必须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并办理销毁手续;
(六)凡转业、转产、改组、合并、分立、联营、歇业、停业、迁移、破产以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告上述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购领或者批准印制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或者更换发票手续。
第十五条 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不得携带到所在市、县以外填开。固定工商业户到所在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开用发票的,应当持所在市、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发票。
第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填开发票,必须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机外发票。机外发票由用票单位自拟式样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到发票承印厂印制,使用后应当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 印制及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进行查验。需调出查验时,应向对方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对换的发票具有同等效力。调出查验空白发票,应当向对方开具证明或者收据。
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使用的发票进行查验,应当出示《涉外税务检查证》。调出查验的,应当开具证明或者收据。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责任人非法所得,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填开、取得、印制、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的;
(二)非法买卖、转让、借用发票的;
(三)盗用、伪造、涂改、代开、虚开、重开、拆本使用、销毁、丢失发票以及用非法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四)非法携带空白发票到所在市、县以外使用的;
(五)发票承印厂转手委托其他印刷厂印制其承印发票或者丢失已印好发票的;
(六)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的;
(七)拒绝或者阻挠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
对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者,税务机关有权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缴其发票和其他税务管理证件。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将本条修改为: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责任人员违法所得,责令其改正外,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填开、取得、印制、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的;
(二)非法买卖、转让、借用发票的;
(三)盗用、伪造、涂改、代开、虚开、重开、拆本使用、销毁、丢失发票以及用非法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四)非法携带空白发票到所在市、县以外的地方使用的;
(五)发票承印厂转手委托其他印刷厂印制其承印发票或丢失印好发票的;
(六)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的;
(七)拒绝或者阻挠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查处违反发票管理的案件,应当立案并依法处理。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的管理,推动基地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制定了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建设单位实际情况,抓紧做好基地建设工作。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顺利完成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任务,实现基地建设项目目标,按照2008年12月30日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制定我局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基地建设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与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推动各地的基地建设工作。
(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论证和审核每个基地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建设方案,2011年前完成建设投资任务。
(三)推广运用基地信息共享与开发系统,为基地建设提供现代信息技术保障和创新发展模式支撑,并逐步建立起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共享数据中心。
(四)对基地建设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五)研究解决基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基地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大对基地重大疾病科研攻关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
(六)组织建立起基地与基地之间以及基地与具有相关优势病种的省级中医医院之间的紧密协作机制。通过基地建设带动省级中医医院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发挥省级中医医院在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龙头作用。
二、建立健全落实基地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
(一)成立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王国强
副组长:吴刚、于文明、李大宁、马建中
成 员:王志勇、姜在旸、闫树江、许志仁、苏钢强、王笑频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工作。协调基地之间的重大问题,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二)成立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工作小组
1.综合组
组长:王志勇
副组长:武东
联络员:刘群峰
综合组办公室常设在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
主要职责:
⑴按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基地建设有关情况和问题;
⑵负责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提出基地建设投资安排建议;
⑶论证和审核每个基地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建设方案(基础设施建设部分);
⑷推广运用基地信息共享与开发系统,为基地建设提供现代信息技术保障和创新发展模式支撑;
⑸业务组职责之外的其他工作。
2.业务组
组长:苏钢强
副组长:查德忠、洪净
联络员:杨龙会
业务组办公室常设在局科技司。医政司、人教司为重要协助部门。
主要职责:
⑴按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基地建设工作有关情况和问题;
⑵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核每个基地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建设方案(除基础设施建设以外部分,主要包括中医药特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学科、科研平台建设、研究队伍、对外交流与合作、重点病种研究计划、基地运行机制,等等);
⑶组织建立起基地与基地之间以及基地与具有相关研究优势的省级中医医院之间的紧密协作机制;通过基地建设带动省级中医医院的建设与发展;
⑷发挥专家对基地建设的业务指导作用,并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督导验收评估,按时提供验收评估报告;
⑸积极为基地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大对基地重大疾病科研攻关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
(三)成立基地建设专家组
1.成立专家指导组
主要职责:
⑴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对基地建设方案和研究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⑵在基地建设过程中,负责对基地建设业务工作的指导。
⑶参加基地建设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2.成立基地建设监督组
主要职责:
⑴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交详实的督查报告;
⑵参加基地建设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三、具体工作计划
(一)2009年上半年
1.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和《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
2.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16家基地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建设方案的论证和审核工作;
3.与每个基地建设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推动各地的基地建设工作;
4.组织建立起基地与基地之间以及基地与具有相关优势病种的省级中医医院之间的紧密协作机制;
5.印发实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信息共享与开发技术平台建设指导意见》。
(二)2009年下半年
1.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基地建设单位启动基地信息共享与开发系统试点建设工作;
2.全面启动业务建设相关工作;
3.适时对基础工作落实到位、条件成熟的基地建设单位安排中央投资;
4.年底对16家基地建设单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中央已安排投资的基地建设单位。
(三)2010年
1.完成中央对基地建设单位的投资任务;
2.年底对各个基地建设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2011年
适时开展基地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