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闭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闭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府发〔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闭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七年七月五日
抚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闭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抚州市中心城区的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商品混凝土和车载工业与民用煤炉碴等建筑材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建设、公安交警、环保、交通、国土、工商、水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订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城[2005]25号),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道、河沟、堤防、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四)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或《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市市容处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经批准后,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组织,应当拥有专用密闭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的确认,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条件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或自行安排车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线路、时间、方案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间应在晚上20:00(夏季21:00)以后开始至第二天早上5:00以前结束,并清整施工场地和车辆行驶经过的路面。严禁雨雪天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二)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密闭化改装,做到统一车身颜色,统一编号发证;
(三)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承运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体组织,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到市市容处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散装建筑材料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准运证》。《准运证》上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方式和弃置场地。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或超期使用《准运证》;
(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
(三)承接无《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或未经批准、未办《准运证》的运输业务;
(四)运输车辆超载运输。
第十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依法查扣并没收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从严处罚无照驾驶建筑垃圾车辆的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扣的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章 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建设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其设施。
第二十一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内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包括单位自有场地),均应由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意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禁止占用耕地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登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场地实际,统一调度,合理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场地用途。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
(二)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齐全;
(三)场地的排水系统完善、合理;
(四)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栏,实行封闭式管理;
(五)完善防尘、防污水外溢、消灭蚊蝇等设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六)配备专人管理,制定场地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回填施工场地和建筑工地,应自觉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的区域倾卸。
第二十四条 入场弃置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回填夯基、填洼还耕、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多种有效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0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卫生、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5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3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4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6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有关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民有权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农办机[2006]2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根据《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有关精神和要求,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制定了《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
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
本纲要总结了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五”发展成就,分析了发展现状及趋势,提出了“十一五”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十五”发展回顾
“十五”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期。随着《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我国农业机械化进入了依法促进、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兴机富民”不断取得新成效,农机社会化服务取得了显著进展。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涌现,全国初步形成了以农机作业服务为中心,以农机化技术推广、培训和农机维修、配件供应、信息服务、投诉监督等为支撑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力地支持、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农机服务组织形式多样化
适应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形势,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形式不断创新,涌现出了农机大户、农机作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协会、股份(合作)制农机公司、农机经纪人等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县、乡(镇)、村农机站队积极进行经营机制转换和股份制、合作制改造,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格局。2005年,全国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含农机户)的总数达到3386.3万个,从业人员达到4075.2万人,分别比“九五”期末增加了23.4%和24.4%。其中,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农机组织18.8万个,农机作业服务专业户381.4万户,分别比“九五”期末增加了43.3%和21.6%,组织规模进一步扩大,集中度明显增强,为农机社会化服务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奠定了基础。
(二)农机社会化服务方式市场化
各类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市场为导向,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开展订单服务、租赁服务、承包服务、跨区作业等,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农机社会化服务由单项服务向综合服务及农业生产全过程服务发展,服务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半径趋向合理。跨区作业领域正由机收小麦向机收水稻、玉米和机耕、机播、机插秧等项目快速拓展。“十五”期间,全国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累计达到110多万台,完成作业面积9.8亿亩,为农民增收节支累计达到800多亿元。2005年,全国农机经营总收入2606亿元,比“九五”期末增长了增长31.5%。农机服务组织通过参与跨区作业,以市场为导向,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机社会化服务,形成了以跨区作业为品牌和以关键农时季节为主战场的农机服务产业,推动了农机服务市场化快速发展。
(三)农机社会化服务内容专业化
随着农机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拓宽和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业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维修服务等服务内容越来越专业化,不仅插秧公司、植保公司、机耕队等专业作业公司大量涌现,农机经纪人、农机协会等专门从事中介、信息服务的组织也在蓬勃发展。专业化的分工,扩大了农机经营规模,提高了经营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了农机服务产业化。2005年,农机作业服务总收入2273亿元,农机作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所得达到5578元。
(四)农机社会化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
农机服务产业化的发展和国家、地方一系列扶持农机化发展的优惠政策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投资发展农机化的热情,并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的注入,许多军队农场、农垦农场、工商企业和城市下岗职工纷纷投资组建农机服务组织,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2005年,国家财政投入资金40亿元,农民个人投资283亿元,社会各类资金投入达15亿元,国家投入与个人投入比例达到1:7,逐步形成了以国家资金为引导,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投入机制,给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增强了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后劲。
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提升了我国农机化水平,推进了农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各地在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过程中,因地制宜,不断创新,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概括起来有5个方面:一是市场引导,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提高机具利用率为手段,满足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的需求。二是政策扶持,调动广大农民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国家出台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送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道路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各地积极争取财政、工商、税务、民政、银行等部门支持,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增强了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能力。三是典型带动,积极引导培育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及时发现、扶持、宣传、推广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典型,并由点带面,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四是发展中介,搭建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桥梁与纽带。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机专业协会、合作社和农机经纪人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搭建农机社会化服务沟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了农机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五是依法管理,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各地依据有关法规,在促进中管理,在管理中规范,并因地制宜,制定有关的配套规范、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等,有效规范和促进了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
总的看来,“十五”期间,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迅速成长和壮大,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呈现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态势,为“十一五”时期农机社会化服务更快更好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前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组织化程度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政府扶持和引导力度还不够,政策法规有待完善等。需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把握机遇,乘势而上,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又快又好发展!
二、“十一五”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十一五”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发展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机社会化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认真分析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面临的环境和条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围绕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以培植新型服务组织、改革和加强基层推广机构、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为重点,以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为动力,开展组织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建立以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为主体,农机经营户为基础,基层农机推广、培训、维修、信息服务和投诉监督等服务组织为支撑,政府的支持服务为保障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品牌化、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质量和效益,支撑、保障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贯彻好上述指导思想,要牢牢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农民是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与引导。要充分相信农民的智慧,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和自主权。服务组织的建立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方针,由农民自愿组建,共同拥有,自主决策,自我约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各级农机部门在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中要切实履行好指导、扶持、规范、服务的职责,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把工作重心放在为农机社会化服务创造和谐发展环境上来,从服务组织最迫切的需求入手,充分调动广大机手的积极性,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不搞拔苗助长,引导农机服务组织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持续发展。要打破地域和行政界限,促进市场开放和有序竞争,维护好市场秩序,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支持、引导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第二,坚持效益为中心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导市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市场求发展,在自愿、互利、平等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利益联结方式,创新有效益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给农民和机手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持续发展。
第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阶段性,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机手意愿,选择适合的发展形式,不搞一刀切,不套一种模式。切忌强求一个模式,更不能搞“拉郎配”。坚决防止形式主义、盲目攀比,不搞达标升级和把资源过分集中在少数点上“垒大户”。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1.大力培育新型农机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扶持农机合作经济组织、农机作业公司、农机大户和农机协会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提高其组织化程度、生产经营规模及从业人员素质,推进订单作业、承包服务、系列化作业、产加销一条龙服务等服务方式,培植服务品牌,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高效和系列服务。
2.构建新型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推进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一个以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机服务组织为基础,农业机械化科研、教育等单位和农机生产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促进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普及和应用,为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不断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3.规范和促进农业机械维修业发展。依法对农机维修网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维修网点人员技术水平和职业技能,加快农机维修技术进步,提升农机维修网点的服务能力,提高维修质量,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支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
4.健全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为主要手段,功能齐全、服务优良、高效共享的农机化信息网络,开发信息资源,经济、有效、及时地提供高质量信息和服务,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信息化程度,以信息化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扶持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快速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体系。加大各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投入力度。落实好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送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道路通行费的政策,协调争取各地减免农机养路费、营业税和农机服务组织登记及审检费等政策。积极争取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优惠的信贷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农机保险、事故救助、报废更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及农村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积极争取农机场库棚合理用地政策,为农机社会化服务提供良好条件。
(二)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法规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尽快健全完善各级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配套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市场中介、仲裁、质量监督、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制修订农机报废、作业质量等标准,完善农机服务标准化体系。贯彻落实《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完善配套管理规范,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促进农机维修市场发展。提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自律守则,拟定农机服务协议、合同等规范化文本,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运作,保护农机服务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和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精神,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职能的要求,深化改革,推进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性质和职能,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的供给,加强示范基地建设,强化公益性技术示范、推广、培训功能。推行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职能的分离,积极稳妥地将可交由市场的一般性技术推广、经营性服务分离出来,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领域,参与基层经营性服务实体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引导服务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农机服务组织、科研推广机构及有条件的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身农机化技术推广,特别是发挥好农机服务组织在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为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农机化信息工作
整合信息资源,构建以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为龙头,各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站为骨干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支持发展设立农机服务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等信息服务方式,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预测,及时向农机服务组织及广大农民发布信息,加强信息引导,提高农机化信息服务水平。加强信息人才培养,大力培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和经纪人队伍。
(五)加强对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领导
围绕兴机富民,转变思想观念,更新工作方法,加强对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为农机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建立完善农机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民对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和维修质量的投诉,维护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权益。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创建平安农机。做好农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舆论环境。加强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提出扶持发展的措施,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又快又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