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54:16   浏览:9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请示》(粤卫[2003]82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领导同意, 现答复如下:
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如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应既保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严肃性,又方便群众。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二、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三、 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专此函复。
附件:亲子关系声明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抄送: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厅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证件管理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2003年6月9日印发


附件
亲子关系声明

——————(婴儿姓名), ————(性别)是
————(母亲姓名)与————(父亲姓名)亲生。
母亲姓名 出生年月 国籍 民族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父亲姓名 出生年月 国籍 民族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出生地: 省 地 县(市) 乡 村
由 (接生人员姓名 接生,与婴儿关系-----------
因 原因,未在医院出生。
出生时婴儿状况 1、好 2、一般 3、差
以上情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

母亲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
父亲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
(或监护人签名 日期 )
证明人签名 日期
证明人与婴儿关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10〕8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

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竞技体育事业快速发展,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在安徽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和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以下简称省锦标赛)上拼搏进取、创造优异成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成绩、突出贡献的原则,对参加省运会及省锦标赛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条 对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下列奖励:

(一)获省运会1枚金牌,由市政府给予运动员嘉奖,记个人二等功1次,并奖励10000元;获1枚银牌,奖励3000元;获1枚铜牌,奖励1500元。对获得金、银、铜牌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同等数额资金的奖励。

(二)获省锦标赛1枚金牌,由市政政府给予嘉奖,并奖励2000元;获1枚银牌,奖励1000元;获1枚铜牌奖励600元。运动员每多获得1枚奖牌,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获省运会3枚金牌以上的运动员授予“市劳动模范”或“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称号。

第四条 获得省运会第四至第八名的运动员,按照省运会竞赛规程确定的分数计算,由市体育局确定奖励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集体项目的奖励按省运会、省锦标赛竞赛规程确定的金、银、铜牌数或得分计算,给予奖励。运动员在省运会上破纪录的,按省运会竞赛规程确定的加牌、加分标准计算。

第六条 对获得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元和300元。获得省锦标赛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分别奖励200元和100元。

第七条 集体项目教练员的奖励,按照省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竞赛规程确定的奖牌数和分数分别给予奖励。在省运会上获得5枚以上金牌的教练员,市政府记二等功一次;取得8枚以上金牌的教练员,报请市政府评选为“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 对在省运会上带入金牌的,按照省运会、省锦标赛比赛规程,每带入1枚金牌给予运动员10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在省运会、省锦标赛比赛期间为我市争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核实,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进行申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在体育比赛中,因违反比赛纪律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奖牌的运动员被取消比赛成绩的,不予奖励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已经奖励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奖励,追回发出的奖金,上缴本级财政。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原告金槿一与赵宰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槿一与赵宰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03]沈民(4)外初字第3号


原告:金槿一,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朝鲜族乡新光5-21号。

委托代理人:朴明哲,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宰基,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韩国籍。护照号:BS1439806。


原告金槿一与被告赵宰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宋坤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晶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越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4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槿一委托代理人朴明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宰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槿一诉称:2002年10月19日,赵宰基借用金槿一人民币38,000元,并承诺两日后偿还。到期后,金槿一多次向赵宰基催要欠款,赵宰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赵宰基未进行答辩。

查明:2002年10月19日,赵宰基向金槿一借款人民币38,000元。赵宰基于2002年12月11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于2002年10月19日借用金槿一人民币38,000元。金槿一多次催要借款,赵宰基一直未予偿还。故金槿一诉至本院,要求赵宰基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槿一与赵宰基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虽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金槿一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赵宰基应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金槿一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宰基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槿一人民币38,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0元、由被告赵宰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金槿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赵宰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坤 赤

代理审判员 马 越 飞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 东 峰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九十条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