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41:59   浏览:8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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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防疫检验的管理,保证肉品质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由国内贸易部为主会同农业部负责。
二、关于畜禽屠宰防疫检疫,仍按《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小型屠宰场不得实行自宰自检。
三、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关于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199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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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专递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基于X法院的实证分析

  在2004年9月28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予以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这种形式的送达与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专递邮寄送达作为诉讼文书送达的方式之一,在缓解诉讼文书送达难、提高审判效率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存在不少的问题,不仅阻碍了邮寄送达功能的发挥,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为此,笔者以X法院为样本展开实证分析。

  一、问题检读

  1、一部分书面回执没有及时入卷。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使用法院专递邮寄送达诉讼文书185次,但是至今还有8张书面回执未被寄件人及时取回,占邮寄总数的4.32%。,邮寄送达的回收率还有提升的空间。

  2、存在滥用法院专递的情形。在抽取的今年上半年的71张书面回执中,收件人为新余市辖区内的有15张,占21.11%。邮寄送达一般是针对交通不便或直接送达成本较高而导致直接送达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才会采用,但是根据笔者的调研发现,很多市辖区内本应直接送达的司法文书却大量采用邮寄送达。这无形中大大提升了司法的运行成本,加重了司法的负担,不仅给当事人增添司法成本,亦加重了司法运行成本和降低了司法效率。邮寄送达虽然省事简便,但因其冗长的收发期,而增加了司法运行不必要的时间成本。

  3、书面回执返回法院的速度较慢。书面回执返回法院一般需要半个月左右的时间,有的甚至更长,如有份法院专递是在2012年7月23日邮寄,但是书面回执直到2012年9月5日才返回法院。这种情况对案件的审理效率有一定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司法的迟钝反映,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阻碍了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的建立。

  4、四是书面回执签收不规范。在这71张书面回执中,“收件人或代签人签名”栏未签名的有2张,占2.82%;代签的有13张,占18.31%,代签中未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关系的有10张,占代签总数的76.92%。由此,邮寄送达的不规范作业可见一斑,急需规范。

  5、退回件的处理方式欠妥。一般情况下,邮政人员都是将退回件直接放在立案大厅,而未与寄件人联系,影响案件审理质量。邮政人员不与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的书记员联系而直接仍在大厅不仅不便于及时告知承办法官文书送达的结果,也可能因误收或错发快递而影响司法文书送达的安全性。

  二、原因阐释

  1、司法资源的有限负荷与法院案件数连年攀升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的加剧,司法文书的邮寄送达倾向便是表现之一。通过全国各级法院院长工作报告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我们可以判定法院的办案数量在逐年增加,由于人员有限、办案经费紧张、当事人在得到通知后未能来到法院取走诉讼文书等原因,导致通过邮寄送达成为送达诉讼文书的主要方式,而这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了邮寄送达的适用条件,即只有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一小部分法官办案责任心不是很强。如对送达地为本辖区内的诉讼文书也采用邮寄送达,导致邮寄送达被滥用;对返回的书面回执没能及时取回,而直接将邮寄凭证的第四栏也就是寄件人凭证放入案卷中,以证明当事人收到了相关的诉讼文书。而对于本辖区内的诉讼文书,法官完全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而承办法官办案责任心不强,为了图简便省事而违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径行采用邮寄送达为主的书面送达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3、是法院方面与邮政单位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两者欠缺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导致信息严重不对称。邮政人员对使用法院专递邮寄诉讼文书的规范、格式、要求不甚了解,导致出现书面回执返回时间过长、收件人签收不规范等情形出现。

  三、对策建议

  1、加强监督。对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进行监督,如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案件区别对待,对一些送达人在本辖区内的,尽量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这既能节约法院经费,减轻法院财政负担,又能让当事人尽快拿到诉讼文书,方便他们应诉,有助于便民、高效司法制度的早日建成。

  2、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法官行使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用好手中的权力就要求法官做到、做好司法为民。权力取之于,必须用之于民,因此,必须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必须牢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只有怀揣着一份“责任心”,才能赢得老百姓的口碑,才能赢得百姓的拥护,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而非简单停留于文件和口号上。

  3、加强与邮政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互换和资源共享,以消除信息不对称。通过畅通沟通渠道明确邮件在投递过程中所要达到的标准是什么,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对专递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专递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专递的投递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以保障邮寄送达司法文书的安全性和提升其效率,从文书送达环节上改进司法运行的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
200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编制工作在即,为切实做好今年决算编制工作,现就决算编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决算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决算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督促检查,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切实抓好今年的决算工作。
二、要做好决算编报基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年度终了,要抓紧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单位进行资金的结算和清理工作,特别是要对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落实情况、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情况等进行仔细审查和核对,认真做好决算编报基础工
作,确保决算数字的真实、准确、可靠。
三、要抓好决算布置工作。2000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格式不作变动,沿用1999年颁发格式。各地区、各部门要逐级抓好向下的决算布置工作,明确有关编报口径和要求,进一步提高编报质量。
四、要做好与预算部门的对账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报送决算前,要做好与同级预算部门的对账工作,做到“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预算科目“财政拨款累计数”的各个款、项级科目数字以及结转下年的数字与预算部门的数字保持一致。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要
与同级预算部门共同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调整以保持一致。
五、要做到决算准确及时上报。各地区、各部门对本级和下级上报的资金决算报表,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从政策、技术、逻辑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对年度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2000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决算报
送时间,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财务机构务必将决算报表用微机输出两份连同微机报表磁盘一张,于2001年3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六、要继续开展决算评比工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依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和项目统计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组织对今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决算编制工作进行评比,对决算编报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对做得不好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并且,评比结果还将作为分配下
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参考。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决算评比工作。



20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