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06:53   浏览:9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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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棉花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库贷挂钩、封闭运行”,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必须在1999年1月10日前完成“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开设工作,并于1999年1月15日前将专户帐号经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审核签章后,分别上报全国供销总社财会部和棉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
划部。执行中专户帐号如有调整,也要及时按此规定上报调整后的专户帐号。

附件: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棉花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储备棉利息和费用补贴、收购棉花价差及其利息补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补贴资金专户设置和柜台划拨监督。供销社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地方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负责补贴资金专户开设、汇付。
第四条 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分别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省级分行“国家专项存款”科目中开设“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国家储备棉利息和费用补贴”、“收购棉花价差
及其利息补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明细帐。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按上述补贴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根据棉花财政补贴款有关拨付规定,财政部将补贴资金按时拨付到供销总社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再由供销总社从基本帐户划拨到棉麻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然后由供销总社棉麻局和财政部经贸司共同向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下
达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供销总社棉麻局据此将补贴资金汇付到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六条 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根据供销总社棉麻局和财政部经贸司下达的补贴资金分配计划,提出对有关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的拨付意见并上报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省级供销社、财政
部门和专员办审核后直接下达到有关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据此将补贴资金从专户中分别直接汇付到有关县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
所需补贴资金,由专户划入其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
第七条 棉花收储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要及时归还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费用贷款、应支付的利息或企业自筹资金。县以下棉花收储企业如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分贷分还办法,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必须及时、足额转拨有关补贴资金。
第八条 各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和专员办下达补贴资金拨付计划的文件,必须抄送开设“棉花财政补贴”专户的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第九条 供销社及其棉花收储企业和农业发展银行均要及时、准确登记“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及有关明细帐,并定期相互核对帐目。
第十条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专户资金到达情况通知到开户单位。同时,有关方面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之日起的12日内,将补贴资金从专户中如数拨出。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收到供销总社或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出具的汇付凭证后,必须与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计划核对,并在3日内(指接到汇付凭证至汇出资金的时间)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或企业基本存款帐户。如发现
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计划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证的次日通知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必须在3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供销社及其棉花收储企业如挪用和截留补贴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92号)的规定严肃处理。如不按规定期限拨付补贴资金而造成占压、滞拨的,视同截留补贴资金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如延误专户资金的拨付、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证明或审核意见而造成专户资金被挪用、流失,比照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建立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到位、使用、结转月报制度。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将专户资金当月到位、使用、月末结转等情况,经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供销总社棉麻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供销总社棉麻局审核、汇总后,于次月7日前
函送财政部经贸司,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二部。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办理专户补贴资金划拨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手段收取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凡违反此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查实后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开设、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由专员办定期对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社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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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武彬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wu_binvip@yahoo.com.cn


关键词:WTO 职务犯罪侦查 影响 对策
在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文化碰撞日益频繁、投资贸易自由化、产业知识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趋势的今天,世界贸易组织——一个负责管理WTO多边贸易体制顺利运行的国际组织,不仅承载着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效益这一历史使命,还直接或间接关系到国际经济秩序乃至政治秩序的稳定。中国入世,于国内市场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我国的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按国际规则办事,也有利于在我国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经贸环境;而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不久,至今还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政府行为不甚规范,必然会影响我国局部经济秩序,造成入世后经济案件的发案率上升。如何更有效的制定、完善、执行法律,抑制经济案件对全局的影响,保障国际环境下我国市场经济的通畅运行,就成为中国入世后检察系统的首要议题。
本文仅就WTO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关系、影响及对策三个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一、WTO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联系
WTO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前者侧重于经济贸易领域,后者侧重于刑事侦查领域,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实则不然。
首先,二者都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实体法规则的条约,又可称为“世界贸易法” ,或“世界贸易组织法” ,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步的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持续发展的目的” 调整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的法律集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对涉及破坏经济领域内的刑事犯罪进行侦查,进而将影响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的“毒瘤”铲除,维护市场经济体制有序发展。从根本上说,都是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其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服务于WTO这个大前提的。由“WTO组织机构图” 所列的部门可以看出,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是WTO主要调整的三大国际经济往来关系。其中涉及到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保护知识产权、开放服务业市场、政府采购、外商投资等等一系列国际经济行为。这就要求我国的相应职能部门要具备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运作方式和人员素质。然而就我国目前政府行为还不甚规范、人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状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难免会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行为出现。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犯罪并严厉查处腐败分子和触犯刑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纯洁政府工作人员的队伍,保障国际经济交往的有序进行。
最后,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是间接的,长远的。众所周知,入世对于我国经济领域的直接影响是深刻的。在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软肋”行业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为我国的拳头产品的出口带来无限商机。但是,多数WTO的规则在我国不能直接适用,必须转化为中国法律才能有效的规范中国市场。将不成文的国际惯例转化为成文的国内法还需要一个长期的立法过程,将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一定影响。但相比WTO于经济领域的影响,可谓是“间接影响”了。
二、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几点影响
(一)对犯罪主体上的影响。
1、主体身份的界定。在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构成中,首要一点就是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除外)。“入世后随着投资主体、投资市场和领域的多元化,以及所有制中混合成分的日益增多” ,国有企业的改革在更大范围内推行,国有独资、国家控股、国家参股、国家投资等多种形式的内资、合资公司纷纷涌现,国企内部人员聘任制、合同制等灵活的用人制度的大力实施,将造成贪污贿赂主体身份的进一步复杂化。势必增加某些职务犯罪罪名的主体认定难度。入世后政府直接参与经济管理的职能将逐步缩小和转移,给渎职犯罪主体的界定也带来新的问题。
2、共犯和外籍犯人问题。基于我国刑法对外国人效力问题的规定,职务犯罪中的各种行贿罪、贪污罪共犯均可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是外国法人。入世前,由于政策上或是市场发展的限制,外国人(法人)参与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现象仍属少数;入世后,关税降低、某些垄断性服务业的开放以及给与外国法人国民待遇原则,必然会刺激大量外资、外国法人进入我国经济市场。针对外国人犯罪现象的增多,如果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尽快调整或出台,则外籍犯人的处理会成为实践部门的一个棘手的问题。
(二)对侦查意识上的影响。
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有赖于侦查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能力,而以上这两种能力的获得还有赖于侦查意识的凸现。侦查意识是侦查人员的灵魂。针对入世后出现的新形势,侦查人员必须在原有的侦查意识方面有所突破,注意与国际接轨。1、进一步提高保密意识,在侦查活动中时刻保持警惕,确保不泄漏秘密事项。2、进一步树立规范执法的意识,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不同国籍、不同身份的主体平等的保护和服务。3、树立国际化意识,在侦查工作各个阶段开拓思路,从国际化的角度考虑案情(如赃款流往国外、案犯持有护照等),确定侦查方向。
(三)侦查方法上的影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占主导地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行政权力逐步归位于行政领域。入世后,行政权力归位的步伐将大大加快。作为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就要做到适度放弃过去曾经使用的行政色彩浓厚的侦查思路(如依靠纪委工作、找上级单位等),积极开拓新的渠道,找到更多适应现代社会主义经济的多元化侦查方法。
(四)、对侦查手段上的影响。
入世前,国有企业在铁路、邮政、民航、电信等行业占有几乎100%的市场份额,在金融、保险、电力、石油等行业占90%以上的市场份额。入世后,国家逐步开放服务行业,上述各项市场份额的变化直接影响着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
1、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但入世后,外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原有的国家垄断局面被打破。而外国金融机构一贯以“为客户保密”为吸引储户的首要原则。从经济或者国际间政治的角度出发,这类外国金融机构对中国司法机关的配合程度目前还是个未知数。且金融界很多新业务的出现(如网上银行、指纹保管箱、密码保管箱等等),客观上也为职务侦查设置了隐性障碍。
2、电信业的开放,使得查询通讯工具这一手段使用难度加大。外国电信企业进入中国,必然会以其优质的服务和领先的技术抢走电信市场的一大块“蛋糕”。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追踪,也就不能只想到查询通讯工具,还必须考虑查谁、到哪查、怎么查、了解电信企业的背景资料、是否需保密等一系列的问题,无形当中就增加了取证难度,有时还会增加办案成本。
3、电子帐册的出现,对翻阅手工账册的传统侦查模式是一种挑战。计算机的普及使得企业更愿意把业务放在计算机上完成。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也会带来先进的管理方法,包括电子帐目的管理。虽然我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对电子帐册的使用做出限制,但无纸化办公是今后企业发展的趋势,职务侦查人员应该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五)、对证据收集与固定的影响。
1、电子证据的取得和认定。随着入世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商业行为在网上完成,加速了信息全球化的进程,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但同时也给法律界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取得电子证据及如何辨别其真伪。电子证据是储存在计算机(包括软盘、硬盘、光盘、工作站的服务器)内的材料和证据。与传统的证据相比,具有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的特点。针对电子证据的这两个特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发了各种程序,借以固定电子证据,增强其法律效力。目前已经应用的有签名真伪鉴别系统、电子文件认证、数字水印、电子邮戳、证据公证、加解密技术等方式。在众多保真技术的保障下,很多国家、地区将电子证据纳入为诉讼程序中的合法证据 。我国将电子证据归为视听资料的一种。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对电子证据特别留意。
2、各种新型证言、新情况的出现,对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都是一种挑战。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电子媒介、网上对话等新型模式的出现和运用,要求侦查人员要具备计算机相关知识,相应的经济知识和辨别真伪证据的能力;对外国人证言的收集,则对侦查人员的英语水平有很高的要求;电子签名的应用,使得网上取证具有越来越强的可行性。总而言之,侦查人员必须不断掌握新的技能,从而更好的开展职务侦查工作。
(六)、对办案程序上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效率是极为重要的制胜法宝,职务犯罪侦查也必须遵循这个原则,否则将会跟不上情势的变化,错失破案良机。可以预见:入世对检察机关“快查、快捕、快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办案的规范性、合法性将成为办案的重中之重。任何规范性、合法性的欠缺,都将有可能导致证据的无效,甚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查质量。侦查人员不仅要重视实体法,更要重视程序法,依法进行搜查和传唤,依法办理各种强制措施,制作合格的司法文书,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期限,真正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
(七)、对司法协助的影响
我国现有的司法协助的规定,多是针对民事、商事文书的送达和对外国仲裁的执行等,涉及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比较少。这就造成在实践中刑事司法协助执行困难。然而近些年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范围也不断扩大,职务犯罪侦查中经常涉及到需要取得国外证据的情况,但是由于审批手续繁琐、外国政府不予配合、放行率低等原因,多数不能完成。入世后,外国与我国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各国间的民事司法协助必然会活跃起来,出于政治经济上的考虑,各国也会放宽对中国刑事司法协助的要求,必然有利于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反过来,我国也会以对等原则给予外国相应的刑事司法协助,这样将形成一种国际间的良性循环,各国携手打击经济犯罪,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的良好发展。
(八)、外国律师的介入
入世前,外国律师事务所仅能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外国律师也只能提供法律咨询;入世后,一些国外律师机构和律师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逐渐取得进入国内开展法律业务的资格,不仅使中国律师业惊呼“狼来了”,同时也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一种考验。虽然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在为增加执法的透明度而努力,但不可否认在律师介入案件时间、介入深度等问题上,我国与大陆法系 的代表国家 相比仍有差距。面对外国律师的进入,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三、针对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检察系统的相关立法。
WTO规则覆盖面广,专业性强,很难直接适用于检察机关,国家应通过按照WTO规则修改完善国内立法和加强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转换适用。检察机关必须按照法制统一原则,严格依照经清理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办事。在法律尚不健全的地方,应当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按照WTO规则精神,及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二)、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对职务犯罪进行统一侦查。
入世后,侵吞国有资产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将有可能上升,且实践证明,职务犯罪越来越多呈现渎职与贪污受贿行为出现交叉的趋势,现有的反贪局和法纪处各自为战的机构设置,不适合新的职务犯罪形势需要。如果将贪污贿赂侦查权和渎职犯罪侦查权合二为一,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并扩大其侦查权限,将会更有效的打击职务犯罪,更好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呼吁尽快统一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证据标准,尽快出台《证据法》。
在实践中,侦查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和审判部门在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上存在诸多不一致,某些高检和高法的司法解释也不尽相同,不利于高质高效的办理案件,容易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入世后,随着职务犯罪侦查难度的加大,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新问题,急需有一个统一的证据标准来参照执行。所以,《证据法》的出台刻不容缓。
(四)、完善奖励举报制度,扩大破案线索来源。
举报制度自1988年6月建立以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揭露贪污贿赂行为的主要线索来源。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量有价值的举报信是匿名举报,使得侦查人员无法进一步找知情人了解情况,在案情陷入停顿后只能做结案处理。针对这种现象,检察机关应大力推行署名举报奖励制度,并开通“网上举报信箱”,设专人负责。这样,署名举报的人得到物质的奖励,更愿意揭发犯罪;匿名举报的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网上对话的形式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有益于案件的侦破。此举的实施,对腐败分子也能起到震慑作用。
(五)、细化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同时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我国现有法律仅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却没有操作细则。在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员经常遇到不配合取证的证人。这些证人有的是害怕打击报复,有的是具有抵触心理。入世后这种现象将会有增无减。在处理这类证人的问题上,侦查人员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适用,严重影响办案。建议有关部门出台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除了明确对不配合证人的处罚以外,还要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从立法的角度打消证人的恐惧心理。这样,面对入世后日益增多的外国企业、外国证人,侦查人员工作起来才能游刃有余。
(六)、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
中国加入WTO以后,市场经济将更加活跃,公民的财产收入渠道更为广泛。如果没有完善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监督程序,侦查人员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与收入不符的巨额财产 时,对犯罪嫌疑人信口说出的财产来源处于无法证实的尴尬境地 。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但从我国廉政建设的形势看,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确属必要和迫切。1995年发布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只是一项政策性规定,它规定的申报人员是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所申报的内容也仅限于其本人的收入。这个规定与实际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相差甚远,但是这个规定的发布与施行,为制定《财产申报制度》积累经验,是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
法人的分类

刘蕊

(一)民法通则的分类
  对于法人,法律是采取分类管理的,因此,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要对法人按一定标准进行分类。民法通则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把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企业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的企业。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成为法人,例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业性活动,虑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法律又对不同的企业法人分别制定了单行法,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企业法人主要是财产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是最活跃的,也是法律最要费心去规范的。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其是依法律直接设立的。如人民法院就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设立的。认定国家机关是否属于法人,应视其有无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和是否行使国家权力为标准来确认。国家机关只有在参加民事活动时,才被视作法人,若是在行使国家权力发号施令时,就不是法人,而是公法主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政体,机关法人通常指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独立编制的各级军事组织。
  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以往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剧团、学校、图书馆、医院、报社、电台等单位。这些单位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取得一些收益,也多带有辅助性质。不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如有些科研院所、出版社、赢利医院等,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界限日益模糊。尽管如此,必须注重事业单位的目的事业主要是公益,这是事业单位法人区别于企业法人的一个特征。这在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商业活动时,判断其行为的合法性,有重大的法律认识价值。例如一个学校、医院收费是否合理,并不完全以市场供需状况来认定其合理性,而首先要以其公益性作为判断标准。
  4.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该条例第3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分为须登记和免予登记两种。免予登记的团体有三类,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其他须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设立的法律要件是: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法人的共同特征是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只能从事与团体章程或法律规定相应的事业。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这一按照法人设立的基础对法人所作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民法对法人的最基本的分类。我国民法目前虽未采纳,但对深化法人的认识,有重要的意义。
  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社团法人之成员统称社员,其享有的权利亦称社员权,如股东权就属社员权。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例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例如各种基金会。
  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财团法人的特征,可从与社团法人的比较中显现。一是设立人地位不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遗赠,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赠完成后,所赠财产即移转为法人所有,捐赠人或遗赠人并不获得社员权对价;社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其成员的出资,属于取得社员权的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成为社员或股东。二是法人的目的事业不同,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而社团法人既可从事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三是有无意思机关不同,财团法人参与民事活动,须以捐赠人的意思进行,所以,财团法人属他律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如捐赠人捐与的扶贫基金,只能用于扶贫,而不能移作他用;而社团法人由社员组成意思机关,属自律法人,其从事的活动在章程范围内,由意思机关决定。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依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法人可划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所谓营利,是指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仅仅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能称为营利法人,如公立学校虽然收取学费或也从事其他营利活动,但所得利益用于补充经费不足或扩大其事业规模,“营利为了更好的公益”,所以仍属于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多属于公益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的消费者协会、慈善基金会等也属于公益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事业的法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企业法人就属于营利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按法人登记地区分,在外国登记成立的法人为外国法人,在本国登记成立的法人为本国法人。按国民待遇,外国营利法人与本国营利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基本是一致的。基于国家的经济安全,对外国法人有时会有些限制,例如禁止从事能源开采、不得参与和国防有关的工业等。相反的,为了吸引投资,对外国法人会有些优惠,例如减免税收、允许用外汇结算等。

作者: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