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与冰岛共和国就冰岛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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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冰岛共和国就冰岛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冰岛共和国


关于我与冰岛共和国就冰岛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25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25日)
国务院:
  我与冰岛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就“九七”后冰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换文中文文本(副本)和英文文本(影印件),请予备案。换文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冰岛共和国就冰岛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冰岛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冰岛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第32/1996号来照,内容如下:
  “冰岛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冰岛政府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冰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冰岛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应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为缔约一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冰岛名誉领事馆执行其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冰岛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的运作得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予以处理。

 五、冰岛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上述协议,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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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随着科技不断进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的矿用新产品日益增多,出现了有的现有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有的适用标准尚未制定等问题,使得部分矿用新产品在申办安全标志和应用过程中缺乏依据。为支持、鼓励和推进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尚未制定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矿用新产品(含进口产品,下同),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通用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所生产的矿用新产品进行必要的安全自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并对安全自评估报告负责。

二、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能论证;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在45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和检验合格后,发放准许工业性试验的安全标志,并告知相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三、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承担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新产品。

四、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完成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可向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矿用新产品的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矿用新产品,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可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办理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在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使用。

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五、安标国家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矿用新产品标准的制定,建立健全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矿用新产品标准颁布实施后,应及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审核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及时将安全标志发放情况通告相关省局。

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新产品的研发应用,督促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责令停止该产品的工业性试验和使用,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在25度以上陡坡地铲草皮的,按每平方米1元,对责任者处以罚款;在25度以上陡坡地挖树兜的,按每穴10元,对责任者处以罚款。”
2、第五条修改为:“未经区、县水利局批准,采取毁林、烧山等方法,擅自开垦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的,按每平方米1元,对责任者处以罚款。”
3、第八条修改为:“破坏或擅自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区、县水利局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损失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4、第九条增加第一款:“本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