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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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第九条规定,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199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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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
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是一种不能有效治疗,却可用疫苗彻底预防的急性传染病。病毒的存在和传播,威胁着每个儿童,一旦发病将导致儿童肢体损伤、残疾乃至死亡;未接受免疫的儿童,不仅自己可能受害,而且还会作为传染源危及他人。
鉴于该病危害大、传染性强以及“可防不可治”的特点,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把消灭脊髓灰质炎作为继消灭天花后人类限期消灭的第二种传染病,要求各国采取全球性的统一行动。
为实现《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规定的199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保护儿童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国家决定开展强化免疫活动。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自我国开展计划免疫工作以来,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提高,发病率显著下降,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部分地区计划免疫工作落实不力,目前全国仍有一些地区出现疫情,时有暴发流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强化免疫工作切实纳入议程,实行目标管理并依据全国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工作计划,落实经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卫生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疫苗的生产、储运、供应、发放和指导服务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
织,要做好所属范围的强化免疫工作,每位家长应主动促使孩子服用疫苗。公众传播媒介要广泛进行宣传,普及知识,增强免疫保护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
二、在冬季,脊髓灰质炎病毒传播能力最弱,在此期间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是能否消灭脊髓灰质炎的关键。为此,决定从现在起至1995年1月期间,每年的12月5日和1月5日,对全国所有4岁以下儿童各加服一次疫苗。各地要按照全国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在保证一般对象服用疫苗的同时,重点做好流动、暂住和漏服儿童的服用疫苗工作。
三、各地区要认真做邓疫苗服用的统计、考核、检查、评价和总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每年3月15日以前,将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报送卫生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3年11月15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常政发〔2008〕100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常州市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根据《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常政发〔2007〕95号)以及其它房地产和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改善人居环境,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为出发点,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多模式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正确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个手段,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使房地产的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常州市市区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 本规划包括文本、附件和相关图纸。

第二章 住房现状与住房需求

  第六条 住房现状。根据2007年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7年我市市区人口224.72万人,年均增长0.8%。市区暂住人口129.76万人,年均增长4.6%。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2平方米,住宅总量达到6786.54万平方米。
  第七条 住房保障体系现状。按照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保障范围,我市约有28000户住房困难家庭属于住房保障对象。截止到2007年年底,市区累计近5000户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2576户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政策。
  第八条 住房需求预测。根据我市城镇常住人口住房指标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我市廉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最低标准18平方米计算,2012年住宅总量将达到11112.39万平方米。考虑到上一轮住房建设规划因市场需求、户型比例结构等原因,尚有2000余万平方米没有实施,加上市政道路、国有土地收储项目等每年拆迁约200万平方米释放的被动需求因素,市区2008—2012年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总量控制在7500万平方米左右。
  第九条 住房保障需求。根据对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本着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的原则,规划期内除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屋、收购廉租住房实物房源外,将视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出台限价商品住房政策,以满足不同层次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三章 住房发展目标

  第十条 总量控制。2008年—2012年计划新建住房75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25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785万平方米,在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6000套,收购廉租住房实物房源700套。
  第十一条 住房供应体系。廉租住房保障市区低收入以下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市区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公共租屋保障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第十二条 户型面积控制。2008—2012年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详见附件 )。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2008年计划新建住房201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57万平方米,在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 2600套,收购廉租住房实物房源300套。
  2009年计划新建住房11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57万平方米,在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1200套,收购廉租住房实物房源200套。
  2010年计划新建住房15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57万平方米,在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1100套,收购廉租住房实物房源200套。
  2011年计划新建住房15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57万平方米,在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1100套。
  2012年计划新建住房139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57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2008年—2011年,基本完成剩余的55个老住宅小区213万平方米的综合整治任务和500幢约20万平方米房改房平屋盖防渗隔热维修,切实改善老住宅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四章 空间布局与土地供应计划

  第十五条 空间布局应符合城市空间结构调整方向。按照中心城区与辖市区相结合的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加强分区指导,引导住房建设在区域内合理布局,统筹中心城区与辖市区住房建设的协调发展。优先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地区、公共设施完善地区,节约城市建设成本,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第十六条 空间布局要与居民住房需求相结合,强化公共交通的引导作用,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对交通设施条件的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融合,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对住房的需求,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种类型、各个层次、各类群体的混合布局,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十七条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正确处理住房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进一步促进住房布局与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布局的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规划期内,市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4500公顷。

第五章 住房政策与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优先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保障性住房用地,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制止违法囤积土地行为。
  第二十条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适当提高住房用地开发强度。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各司其职,采取有效措施,使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总面积的70%以上。根据集约化利用原则,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用地容积率,增加高层、中高层住房建设比例。
  第二十一条 完善管理体制,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建设与管理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强化住房建设规划的监管力度,本规划确定的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没有列入住房建设规划的住房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在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对住房建设规划进行调整。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指标,可跨年度使用或调整,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保障体系,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定期公布市场供求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常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常州市市区2008—2012年住宅建设土地出让计划
     2.常州市中心城区2008—2012年住宅建设土地出让计划地块示意图
     3.常州市武进区2008—2012年住宅建设地块示意图
     4.常州市新北区2008—2012年住宅建设地块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