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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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现就人民币汇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每日公布人民币对美元等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人民币市场汇价中间价,该汇价中间价是当日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外汇与人民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价。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交易基准汇
价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外汇买入价、外汇卖出价以及现钞买入价和现钞卖出价对客户买卖外汇,并对外挂牌。
二、自1994年4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之间每日买卖外汇的汇价,可在交易基准汇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外汇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可在交易基准汇价上下0.25%的幅度内浮动;外汇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的价差不得超过0.5%;外汇指
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现钞卖出价与外汇卖出价相同,现钞买入价与交易基准汇价的价差不得超过2.5%;每笔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大额交易,银行与客户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基准汇价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面议汇价;涉及国际组织、需采用固定外汇价格的,每日外汇买卖价可
在交易基准汇价的基础上按上下0.25%的最低和最高浮动幅度计算外汇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逐步建立本行内部的汇价报价系统,保持本行系统对外挂牌汇价的一致性。为便于社会监督,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每日公布银行的外汇落价时,应同时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等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基准汇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外汇及现
钞的买卖价与交易基准汇价的浮动幅度。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在每日上午九点之前通过电话传真的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本行当日的外汇牌价。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系电话是:4915415,传真电话是:4915416。
四、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汇价实施宏观调控与监督。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擅自扩大汇价价差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外汇管理部
门要按照人民币汇价数据库及监测系统的要求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本辖区的各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价等有关资料。
五、本通知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交易与结算。
六、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要做好本辖区内有关汇价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



199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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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第三批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劳动部 卫生部


关于颁发第三批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劳动部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劳动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劳部发〔1995〕300号)的有关规定及劳动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纪要的要求,1997年12月劳动部会同卫生部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一所和开封高压氧医用设备厂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现? 贾泄肮ひ底芄镜谄摺鹨凰圃煊ざ醪盏淖矢瘢豢飧哐寡跻接蒙璞赋е圃煲接每掌友寡醪盏淖矢瘢衫投堪浞ⅰ叮粒遥导堆沽θ萜髦圃煨砜芍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1998年2月13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办函[2003]171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
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制定的《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五日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
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农业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遏制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省人民政府148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3]123号文件精神,制定《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包括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一、交通事故“黑点”排查
(一)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标准
事故多发:一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3次以上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多发点:100一500米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地。
事故多发段:道路上500—2000米范围内或桥、涵洞全程的事故发生地。
1、省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标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省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1)高速公路:因道路原因发生一次10车以上相撞交通事故的路段;
(2)其他道路:3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路段;
(3)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公路、建设、农机部门确定的其他事故多发点段。
2、市州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标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市州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1)3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路段;
(2)一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3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路段;
(3)经市州级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公路、建设、农机部门确定的其他事故多发点段。
3、县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标准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公路、建设、农机部门确定的其他多发点段,可视为县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二)道路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标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道路安全隐患点段:
1、道路建设不符合JTJ001—9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其他技术规定的路段;
2、存在路面障碍物,或路边行道树、路边建筑物等浸入公路界限,有碍交通安全净空和交通安全视距的路段;
3、占用道路设集贸市场的路段;
4、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路段;
5、其他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三)排查制度
1、由当地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公路、建设、农机部门参加,负责本辖区内的事故“黑点”排查工作。
2、排查采取分析事故资料和实地勘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地对近3年来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建立排查责任制度,及时进行排查。对排查的事故“黑点”,必须有照片、具体位置、事故案例、隐患分析、治理建议等具体内容,并逐项登记造册。
3、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当地政府和市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上报本辖区内交通事故“黑点”的排查情况;各市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交通事故“黑点”的排查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4、由上一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下一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排查的交通事故“黑点”进行审核确认,并对排查和审核结果汇总。
二、交通事故“黑点”治理
(一)治理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并协调本辖区内交通事故“黑点”的治理工作,交通、公路、建设、公安交通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为治理责任单位。
1、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事故“黑点”的治理,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事故“黑点”的治理(除交通标志标线完善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事故“黑点”交通标志标线的完善,县市区政府负责除交通、公路部门管辖以外的乡村道路事故“黑点”的治理。如各地出现职责交叉或职责不明情况,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并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交通事故“黑点”治理工作做出安排。
3、县市区政府负责对道路两旁的集贸市场进行整治。
(二)治理要求。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交通事故“黑点”进行分析研究,科学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遵循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建立治理交通事故“黑点”档案,包括治理前后的对比照片、图纸和技术参数、治理措施。经费投入、治理时间、治理责任单位、竣工验收文件等内容。
3、交通、公路、公安交通管理、建设、农机、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分工,根据交通事故“黑点”路段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交通量等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和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三、交通事故“黑点”治理验收
市州、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负责对本辖区内交通事故“黑点”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
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州、县市区的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市州、县市区交通事故“黑点”的治理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四、行政责任追究
(一)各级政府在组织领导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1、未及时对本辖区范围内交通事故“黑点”的治理认真研究;
2、未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划和计划治理交通事故“黑点”的;
3、未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交通事故“黑点”治理责任制或未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
(二)交通、公路、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农机部门在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1、相互推诿,不履行职责,或不及时报告造成治理不到位的;
2、未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
(三)交通事故“黑点”治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1、在交通事故“黑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追究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行政责任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监察、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在交通事故“黑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追究县市区以下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行政责任的,由市州政府组织监察、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督办;
3、在交通事故“黑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特大交通事故,需要追究市州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行政责任的,由省政府组织监察、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