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2:23   浏览:8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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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委、局)、贸易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将从试点阶段转入正常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原则、条件及申报审批程序仍按国务院国发〔1993〕7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条件从严掌握。
二、根据国发〔1993〕76号文件精神,对审批标准明确如下:
(1)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
三、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商业、物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对1993年以来已上报的企业需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报送正式文件并附全部材料。
特此通知。



19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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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在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进程中具有历史性意义。

其中第275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该条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式确立。但从法条的内容看,仅对该制度适用对象、法律效力及适用例外作原则性规定,由此引发其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几个相关问题的思考。

■适用主体

修改后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建议通过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予以补充规定。从司法实践看,其适用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二是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组织或单位。三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个人。

笔者认为,所有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机关、单位以及个人都应是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

■适用程序

修改后刑诉法对于未成年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程序也未作规定。结合各地实践经验,笔者认为,该制度的适用应当包括以下程序:(1)法院在对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判决时,制作相应犯罪记录封存相关法律文书,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书》。(2)法院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达判决书的同时送达《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书》,并将其送达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3)有关机关和单位在接收到《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书》后,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密封保存;有关个人在接收到《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书》后,应当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诉讼文件及相关材料保密。(4)经过上述程序后,如果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未履行犯罪记录封存职责,未依法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的对象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那么,被相对不起诉以及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是否也应当封存?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也应当封存,因为被相对不起诉人与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罪犯相比,罪责相当甚至更轻,从其可塑性及回归社会的可能性看,其不起诉记录应当封存。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被不起诉人通常被当做有罪之人看待,其记录如果不封存将会对其日后再社会化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被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

■法律冲突的解决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法律评价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刑事法律上的评价;二是民事、行政法律上的评价。就前者而言,刑法修正案(八)免除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但是对于后者,相关民事、行政法律仍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作出否定性的评价。

例如,根据我国检察官法第11条、法官法第10条、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检察官、法官、警察。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其他诸如会计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也都有相关从业限制的规定。如何协调及解决这些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是应当正视的问题,这需要在国家立法层面加以推动与解决。


(作者单位: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本文摘自《第十届全国检察长论坛·杭州会议论文汇编》) 来源:检察日报

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

转发市旅游局《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旅游饭店业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饭店是指对外接待旅游者,能够提供食宿、娱乐、商务等综合性服务的宾馆、酒店、度假村等。
 
  第三条 旅游饭店建设的审批立项: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旅游饭店,均应向当地的计划审批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计划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改变经营性质。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当地旅游客源市场分析资料。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前,应将旅游客源市场分析资料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欠缺客源市场分析资料或该项资料未经鉴定的申报项目,计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三)新建中外合资、合作旅游饭店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求经贸部、国家旅游局的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游饭店经营业务,须经当地公安部门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 
  第五条 经营旅游饭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服务项目和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标准;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消防设施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

  (三)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建立责任制,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要求;

  (四)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如实填报各类报表,提供有关资料。
 
  第六条 旅游饭店向当地公安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涉外)》后,方可接待境外旅游者。
 
  第七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和星级复核制度,星级评定和复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不得使用星级或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旅游饭店,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饭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江门市旅游局

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