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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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条(横)幅、气球、充气拱门或者张贴宣传品的,由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设置证。”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由申请人持自然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场地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规定的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如期满后需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提前30日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第十五条修改为:“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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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4年9月29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切实抓紧抓好。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2005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5
1.1目的和指导思想……………………………5
1.2基本原则……………………………………5
1.3编制依据……………………………………6
1.4适用范围……………………………………7
1.5突发公共事件类别…………………………7
1.6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8
1.7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8
 2.组织机构与职责………………………………9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9
2.2应急联动机制………………………………12
 3.监测、报告、预警……………………………12
3.1监测…………………………………………12
3.2报告…………………………………………13
3.3预警…………………………………………14
 4.应急响应………………………………………15
4.1先期处置……………………………………15
4.2应急基本程序………………………………16
4.3扩大应急……………………………………19
4.4新闻报道……………………………………20
4.5应急结束……………………………………20
 5.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处置…………………21
5.1善后处置…………………………………21
5.2社会救助…………………………………22
5.3保险………………………………………22
5.4调查和总结………………………………23
 6.应急保障……………………………………23
6.1信息保障…………………………………23
6.2通信保障…………………………………24
6.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24
6.4应急队伍保障……………………………25
6.5交通保障…………………………………26
6.6医疗卫生保障……………………………27
6.7治安保障…………………………………28
6.8物资保障…………………………………29
6.9资金保障…………………………………30
6.10社会动员保障……………………………30
6.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30
6.12技术储备与保障…………………………3l
6.13法制保障…………………………………32
 7.宣传、培训和演练…………………………32
7.1公众宣传教育……………………………32
7.2培训………………………………………33
7.3演练………………………………………34
 8.附件…………………………………………34
8.1名词术语…………………………………34
8.2专项预案目录……………………………36
8.3预案管理…………………………………36
8.4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与奖惩……………37
8.5制定与解释………………………………37
8.6预案实施时间……………………………38
 9.附录………………………………………39
9.1广西主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表…39
9.2组织体系图………………………………43
9.3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44
9.4应急工作流程图…………………………45

1.总则
1.1 目的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管理,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1.2基本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首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驻邕各单位根据首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接受南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
1.2.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1.2.4平战结合、军地结合、公众参与。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充分依靠和发挥驻桂部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4 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冰雹、雷击、高温等气象、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及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炭疽、伤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等。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6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
1.6.1根据对已收集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推测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6.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自治区各应急专项预案应当予以细化。
1.7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
1.7.1根据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7.2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国(境)、跨自治区(省、直辖市)的突发公共事件。
1.7.3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跨设区的市的突发公共事件。
1.7.4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
 1.7.5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1.7.6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的具体等级标准由自治区有关应急专项预案确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自治区应急委
  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委),作为自治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机构。自治区应急委成员为自治区主席、副主席,有关部门负责人,驻桂部队和武警广西总队负责人。
2.1.2自治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应急工作机构的决策;
(2)审议决定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
(3)组织协调自治区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跨国(境)、跨自治区(省、直辖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5)指导自治区应急重点项目建设;
(6)承担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各应急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等),是自治区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有关应急专项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2.1.4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自治区应急委的决策;
(2)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3)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5)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自治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办),负责自治区应急委日常工作。自治区应急办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兼自治区应急办主任。
2.1.6自治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自治区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决定;
(2)负责汇集、研究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提出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发展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
(3)具体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4)负责国际救援交流、呼吁和接受国际援助;
(5)负责自治区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6)承担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7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分别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2.1.8自治区应急委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为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2)根据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要求,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录9.2)
2.1.9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明确本级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以及专家咨询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联动机制
 2.2.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做到自治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四级联动以及部门之间相互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密切配合。
 2.2.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中直驻桂单位、驻桂部队、武警广西总队根据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出的支援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参加自治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3建立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机制,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2.2.4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实施统一接警、统一处警,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
 3.监测、报告、预警
  3.1 监测
 3.1.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监测的管理和监督,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3.1.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测工作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制度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制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3.2 报告
3.2.1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人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110、119、120、122、12395等报告电话和电子网站(邮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可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报告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反映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和信息;有权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不作为或违法作为情况。
3.2.2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获悉可能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情况严重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以越级上报。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本见附录9.3)
3.3 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1)自治区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识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
(2)自治区应急办将识别确定的属于一般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将属于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将属于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区或事发地发布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内容的预警公告;
(4)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5)对于达到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应急委或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或自治区应急专项预案的准备;
(6)自治区应急办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提出变更或解除建议,变更或解除预警公告按预警发布规定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得到确认后,事发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政府相关预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办、应急专项工作机构报告,对无力处置或需要自治区支持、帮助的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波及其他市、县的,要及时予以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2应急基本程序
4.2.1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应急专项工作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运用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将分析判断结果和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4.2.2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接到关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应当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明确需启动预案时,直接决定启动自治区应急专项预案或本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事发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令;责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桂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自治区应急委、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领导赴现场组织协调。必要时,自治区主席赴现场组织协调;
(5)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6)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有关部委给予支持,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情况;
(7)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应急专项工作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4.2.3自治区各职能部门接到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应急指令后,立即按照本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应急专项预案和本部门相应预案的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2.4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自治区应急委领导到达事发地后,进一步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对人为突发公共事件的肇事者及时进行监控;
(5)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6)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事态发展难以控制时,报告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4.2.5现场指挥部一般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应急救援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指挥长一般由市长或县长担任,全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
4.2.6事发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以及中直驻桂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特种应急、信息综合、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2.7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自治区专家组要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和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策参考。
4.3 扩大应急
4.3.1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由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定进一步措施,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全区趋于严重时,自治区应急委应当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需要国家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援助的,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提请国务院决定自治区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报告。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3.2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4.4新闻报道
4.4.1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规定。
  4.4.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的情况、存在的困难、介绍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4.5 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员、财产、环境的危害已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由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自治区应急委宣布现场应急结束,或提请国务院决定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救济、抚恤,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置等工作。
5.1.2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社会秩序。
5.1.3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污染物或危险品的收集、现场清理、消毒、疾病预防、疫情监控等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5.1.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征(调)用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1.5自治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情况和当地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赈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2社会救助
5.2.1自治区民政厅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情况及灾民救济需求情况,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5.2.2广西红十字会、广西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5.2.3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事件,在事件中受害的单位、人员有权依法提请行政或司法救济,请求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给予赔偿。
5.2.4自治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的职责和任务,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保险。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害事故保险承保,事发后快速查勘、快速理赔。
 5.4调查和总结
  5.4.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和要求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事件调查,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5.4.2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应当配合联合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并做好自身调查和事件隐患整改工作。
(应急工作流程图见附录9.4)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1.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自治区应急办应当利用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提供抢险救援装备、队伍、交通、医疗卫生、物资、资金、专家数据和现场处置等信息。
6.1.2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及各应急专项责任单位,提出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各应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项目的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保障等基础数据库。
6.1.3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相关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自治区应急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即时报送。自治区信息产业局配合做好自治区各应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之间传输网络的协调。
6.1.4自治区应急办负责应急信息的综合集成,定期向自治区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报告,提供咨询和建议。
6.2通信保障
6.2.1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与现场指挥部之间应当建立应急指挥通信平台,保障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的总实时监控。
6.2.2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组织建立自治区、市(县)互通、部门互连、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光缆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
6.2.3自治区通信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应急保障措施。
6.2.4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区内各通信运营机构,确保应急指挥信息畅通,为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供机动通信保障。必要时,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可依法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1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负有应急抢险救助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有效期限等。
6.3.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储存环境、条件应当符合安全存放、方便调用的要求。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6.4应急队伍保障
  6.4.1自治区应急办会同各部门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应急专业队伍为主体、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辅助、驻桂部队、武警部队为强大支持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不断提高应急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6.4.2驻桂部队、武警广西总队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人民武装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公安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消防、治安、反恐防暴特勤队和专业队伍;人防、卫生、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防化、防疫特勤队和专业队伍;地震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城市建设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建筑、自来水、燃气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卫生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专业队伍;交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渔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海难救助专业队伍;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保障专业队伍和通信抢修专业队伍;水利部门负责组建和训练防汛机动抢险、抗旱服务队伍;农业、林业、水产畜牧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农业、林业、水产畜牧救灾专业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专业队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液化气体罐车交通事故、压力容器抢险专业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救援专业队伍;大、中型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生产安全需要组建训练相应的专职特勤队伍和专业队伍;其他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一旦需要,确保各专业队伍能够迅速开赴现场开展救灾抢险工作。
红十字会、街道、社区负责组建训练有关志愿者队伍。
6.4.3各应急专业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由负责组建部门每年年初向自治区应急委作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委报告备案。
 6.4.4各应急专业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各类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5 交通保障
6.5.1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自治区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广西海事局负责水路交通管制;柳州铁路局负责铁路交通保障;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航空交通保障;自治区交通厅、水产畜牧局负责水路交通保障。相关市、县政府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6.5.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开通铁路、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疏散人员和输送物资;必要时,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5.3交通、公安、铁路、民航、海事、渔业、农机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情况。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自治区卫生厅统筹安排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群众和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根据事件的特性和需要,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6.6.2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城市市区急救半径3公里、平均反应时间6分钟的标准建站布点,农村也要合理设置和建立救护站(点),尽量缩短反应时间。
6.6.3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自治区经委负责应急药品保障,医疗救护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6.6.4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自治区公安厅会同武警广西总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明确包括警力集结、布控要求、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准备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6.7.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事件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和造谣、煽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当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视情况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6.7.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6.8 物资保障
6.8.1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备、调拨和供应;自治区经委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供应;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局负责有关应急农业生产种子、养殖种苗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自治区环保局负责有关应急环境监测设备、装备的配置和调拨;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负责应急油料的储备、调拨和供应;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应急粮食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6.8.2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区建立对口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在需要时,迅速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区调入相关救灾物资;必要时,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8.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6.8.4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应急生产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6.8.5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储备物资予以补充和更新。
6.9 资金保障
6.9.1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演练、演习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6.9.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自治区、设区的市财政视情况对县财政予以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6.9.3广西银监局要督促有关商业银行履行职责,确保资金调拨顺畅。
6.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动员对象动员起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6.1l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1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以人为本、平战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及“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鼓励利用现有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逐步建成一批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应急需要。
 6.11.2自治区建设厅、人防办、地震局等部门
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建立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制度。
6.11.3加强城市地下防护工程与地面紧急避难场所的配套建设。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可以将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其中,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与安全地区选定临时避难场所。
6.11.4紧急避难场所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保质量,保持应急使用状态。
 6.12技术储备与保障
  6.12.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储备和保障,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指导、协调,拟订技术储备与保障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12.2自治区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要求,派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动进行科学论证和提出咨询建议。
6.12.3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以及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要充分借助区内外、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的专业知识、技术及人才的力量,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
 6.12.4自治区科技厅要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科学研究,当前尤其要加强对洪涝、台风、地质、地震、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重大传染病、中毒、高层建筑火灾、城市生命线、环境、海洋等方面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
6.13 法制保障
6.13.1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法制办按规定程序组织制订有关应急工作综合性或专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草案。
6.13.2实现应急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公众宣传教育
  7.1.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增强社会公众的忧患意识和参与意识。
7.1.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和人民群众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1.3自治区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形成从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在学校中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检查落实。
7.2 培训
7.2.1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区领导干部上岗前和常规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政府领导指挥、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7.2.2自治区人事厅会同各部门建立公务员和应急管理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公务员应急工作管理能力和技能水平。
7.2.3自治区、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科普教育和专业应急技术培训基地。每年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公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7.2.4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培训的原则,每年集中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开展1~2次的专业技能和综合处置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快速应急救援能力。
7.3 演练
7.3.1自治区应急委或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各有关部门参与、跨区域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演练,检验各应急部门协同配合和各专业保障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每年组织l~2次演练。
7.3.2演练结束后,负责组织演练的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书面总结报告。
8.附件
8.1 名词术语
8.1.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8.1.2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明确规定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做等问题。总体应急预案包括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本总体应急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动依据,同时也是指导区直各委、办、厅、局和设区的市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8.1.3应急组织机构是指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而成立的机构,通常包括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8.1.4预测是指预测机构通过各种监测途径采集到的有关事件信息,按事先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级别、危害范围、程度等进行的理论推测,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8.1.5预警是指预警机构依照预测机构提供的突发公共事件分析推测结论,按预案的规定向社会和公众发出警报的制度。
8.1.6应急响应是指针对己判明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通常应急响应分为先期处置、控制、消除、结束等阶段。
  8.1.7后期处置是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和总结工作。
8.1.8保障措施是指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危害而开展的提高应急行动能力及推进有效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通信与信息、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和技术储备等方面。
  8.2专项预案目录
  8.2.1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8.2.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扑救处理应急预案
  8.2.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8.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8.2.6.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8.2.7.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8.2.9.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交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8.2,10.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11.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理电力突发公共事件预案
 8.2.1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1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2.14.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8.3 预案管理
8.3.1自治区应急办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自治区应急专项预案的管理部门。
8.3.2本总体应急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8.3.3本总体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由自治区应急办具体组织。每一次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都要对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专项预案及时进行重新评估,予以落实、更新和提高。
8.3.4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本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8.4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与奖惩
8.4.1本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根据需要随时向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自治区应急专项预案的实施过程,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8.4.2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奖励与惩罚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5制定与解释
 8.5.1本总体应急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8.5.2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宣传教育、演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5.3本总体应急预案具体适用由自治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录(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改革,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农村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不断满足广大农民对中医药的需求,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农村中医药工作的目标。到2010年,农村中医药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形成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中医药服务队伍,基本满足广大农民不同层次的中医药需求,使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和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农村中医药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树立全局观念,农村中医药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加快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坚持“一网多用”,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不断拓宽中医药的服务领域,强化中医药服务功能。

  坚持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用比较低廉的价格,为农民群众提供比较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以人才培养为重点,科技进步为依靠,积极推广、应用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坚持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增加投入,突出重点;城乡结合,东西部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点面结合,整体推进;改革创新,稳步发展。

  二、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的中医药各项任务

  (四)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所赋予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发挥中医药在农村优势与作用的具体政策措施;确定《纲要》指标体系中有关中医药的具体指标值,并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提出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的实施方案;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积极推进中医药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五)加强分类指导和督导评估。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经济发达地区要不断加强中医药内涵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结合西部大开发和扶贫计划,扶持贫困地区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和在防治地方病、常见病等方面的作用。要建立初级卫生保健中医药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将初级卫生保健有关中医药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实施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国及各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中的中医药工作的实施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评估。

三、加强农村中医药机构和服务功能建设

  (六)认真做好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改革与服务功能调整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当地中医药实际情况,做好县级中医医院基本设施配置标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以及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

  (七)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中医医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达到县级中医医院的建设标准。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是农村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中医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以及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层中医药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等职责。县级中医医院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提高诊疗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开展与乡村卫生机构纵向的中医药业务技术合作;要积极做好接收培训、技术下乡、巡回医疗、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工作;要做好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基层中医药业务管理工作。

  (八)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按照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完成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卫生院要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使中医药技术服务参与到医疗、预防、保健的全过程;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特别是中心卫生院,要根据当地的常见病、多发病,突出中医药专科(专病)特色并逐步形成优势;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

  (九)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建设。村卫生室要有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基本设施,要积极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特别是简便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疗法防治疾病;至少要有一名中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要向群众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切实降低医疗成本,让广大农民受益。

  (十)鼓励多形式办医。要打破所有制限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个人在农村地区投资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中医执业医师在农村个体开业。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医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营造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平等参与竞争的环境,对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医医疗机构应一视同仁,政策上给予鼓励。

  四、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

  (十一)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工作思路。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根据本地区农民需求和中医药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村多发病、常见病和农村卫生机构和人员的条件,由省级以及市(地)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筛选那些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适合本地区农村使用的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通过组织编写教材、实用技术手册和办班培训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加以推广应用。

  (十二)加大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力度。县级中医医院要利用在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承担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其对乡村中医药业务的带动、指导作用,要将经筛选的适宜技术有计划地向乡村医生进行推广,确保他们学得会,用得上。乡(镇)卫生院要注重适宜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推广工作,并与中医科建设相结合。村卫生室要将学习和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作为业务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调动技术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推广工作要注重实效,要将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临床应用情况、在当地的普及情况、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服务技能提高情况以及农民医药费用降低情况等,作为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评判标准。要加强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制度建设,将适宜技术推广工作与县级中医医院评审、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及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结合起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全面推动全国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

  五、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中医药业务素质

  (十三)明确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目标。到2005年,全国乡(镇)卫生院临床中医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以中医药知识结构为主的乡村医生要具备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的村级医务人员应占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村级医务人员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培养一批农村中医骨干。

  (十四)做好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划。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按照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教育资源现状,制定3—5年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划。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中等中医药学校(含民族医学校)在合理布局并有利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原则下,申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为农村培养高等中医药专科人才;争取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办五年制农村中医大专班,采取中专、大专连读的方式,面向农村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制定严格的政策措施,确保学生毕业后能够回到农村,为农民服务。在医学教育层次和专业结构调整的同时,在中等医学专业中可保留中医类专业(乡村医生方向),以适应本地区农村对中医药人才的需求。

  (十五)完善农村中医药人员在职教育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中医药终身教育制度,使农村中医药人员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重视,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县级中医医院要发挥培训职能,承担乡、村两级中医药人员的培训任务,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为农村中医药人员接受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建立农村中医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在县级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农村中医药人员,每五年参加进修学习的时间为3—6个月。在有条件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要承担培训农村基层中医医师的任务,对高、中等学校中医学专业毕业生进行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

  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加强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有关优惠政策,制定培训计划、编写配套教材、加强师资培训、提供补助经费等。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组织的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中,中医药的内容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十六)加强农村在职中医药人员的学历教育。充分利用现有中医药教育资源,鼓励农村在职中医药人员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中医药教育试点举办的中医类、中药类专业的学历教育;鼓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在职中医药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相关中医药类专业学历教育自学考试;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中医药学历教育。力争使农村现有中医药人员的学历层次、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

  六、依法加强农村中医药的监督管理

  (十七)强化农村中医监督管理。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行业管理,强化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中医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制定中医药医疗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重点对医疗操作规范、合理用药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个体开业,严厉打击打着中医旗号的各种非法行医活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认真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的法制意识。

  在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过程中,要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加强对村卫生室中医药技术应用、中医药服务质量的监管,促进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提高。

  (十八)加强农村医疗机构中药的使用管理。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中药采购的监督管理,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中药药品集中采购,严禁假劣中药进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使用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由乡(镇)卫生院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统一代购,保证中药的质量安全。

  乡村医生使用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对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要加强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七、重视做好贫困地区的中医药工作和民族医药工作

  (十九)做好贫困地区中医药工作。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中医药及民族医药的发展政策和战略研究,在中医的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等项目实施中要强化对贫困地区的带动作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对口帮扶协作,经济发达地区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本地区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对西部地区的“一帮一”的对口支援工作,采取捐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支援西部县级政府举办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建设,提高受援单位中医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支援单位与受援单位要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在协议书中要明确目标、任务、方式、时间,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市(地)级以上中医医院,对口支援本地区的农村中医医疗机构,要从市(地)级以上中医医院抽调医务人员,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医巡回医疗,深入边远贫困地区提供医疗服务。

  市(地)级以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县级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服务方式可采取定期轮换或参加巡回医疗服务等形式。

  (二十)重视做好民族医药工作。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民族医药工作,在做好民族地区的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切实加强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的建设,提高乡村民族医药人员的素质,继续做好名老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鼓励中医药、西医药人员学习民族医药。继续做好民间单方、验方的挖掘、整理工作,积极有效地推广民族医药技术。

  八、积极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

  (二十一)加快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步伐。各地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积极开展建设工作。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农村中医药工作较好的县(市、区),积极开展省级创建活动,争取使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行政区划15%左右。鼓励有条件的市(地)积极争创全国或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地)。

  (二十二)充分发挥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示范带动作用。要认真总结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经验,巩固建设成果,提高建设水平。要将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中取得的成功经验规范化,作为全国或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并加以推广,以全面推动农村中医药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

  (二十三)高度重视农村中医药工作。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领导。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农村中医药工作列入本地区卫生发展的总体规划,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决定》及配套文件中提出的发展农村中医药的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农村中医药工作各项目标的实现。市(地)、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改善农村中医药服务条件、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素质、提高乡村中医药服务比例,作为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好。经济发达地区在完成《决定》及配套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需要,加快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十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的作用。在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要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应用中医药,特别是各种非药物疗法;引导农民自觉接受中医药的诊疗,以充分发挥中医药诊疗成本相对低廉的优势,促进农民健康保障;在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中,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作为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把中医药服务内容纳入合作医疗支付项目,完善并落实各种中医药的诊疗规范,加大监管力度,保证中医药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二十五)逐步增加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投入。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列入当地政府投资计划,逐年安排。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中医药服务纳入乡(镇)卫生院的经常性财政补助范围;在中央及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今后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中也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在国家的中医专款中继续安排农村中医工作专项资金,各地也要安排一定的农村中医药工作专项经费;要相对集中财力,逐步解决本地区农村中医药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建立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制度。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