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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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国检法〔1997〕190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一、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二、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

    三、《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起草说明

 

附件一

          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商检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商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国家商检局对各级商检机构、上级商检机构对下级商检机构、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对本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的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全国商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直属商检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所辖地区的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商检法制工作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商检行政监察及其他工作部门共同进行。

  第六条 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 商检行政监察部门进行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商检行政执法

 

  第八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第九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第十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执法业务培训,掌握法律业务知识,经考核取得证件后,方可执法。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考核,由国家商检局和各直属商检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出示商检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商检机构裁定。

  第十三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根据需要,每年制定计划,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对涉及重大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案件,各级商检机构应及时上报;

  (三)对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反法律、尚不构成犯罪及显失公正行为,应予以纠正;

  (四)下级商检机构应向上级商检机构、各直属商检机构应向国家商检局报送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商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四)商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商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纠正情况;

  (六)商检重大案件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形式:

  (一)书面审查;

  (二)实地调查;

  (三)定期抽查;

  (四)全面或专项检查;

  (五)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主动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干扰、拒绝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措施不力、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违法或执法不当的,由上级商检机构发送《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第十九条 下级商检机构对《通知书》要求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商检机构。

  第二十条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对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保护;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的,由上一级或本级商检机构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经督促仍不执行的;

  (二)对《通知书》指出的纠正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

  (三)干扰、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谎报执法情况的;

  (四)对国家商检局或者上级商检机构交办查处的案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举报的案件消极对待,经督促拒不查处、复议和办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编号: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正本)

 

 

                          填表机关(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副本)

 

                          填表机关(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

  近年来,在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思想的指导下,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全国人大、国务院相继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这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和要求,国家商检局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商检“九五”法制工作规划》的立法工作计划,起草、制定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商检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商检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保障和促进商检事业健康、顺利的发展。

  二、本规定起草的过程

  1994年国家商检局政策法规司开始酝酿起草本规定,1996年将本规定纳入《商检“九五”法制工作规划》,1996年10月,拟定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直属商检局及本局有关司室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政策法规司对(征求意见稿)再行修改,形成《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讨论稿),并于1997年1月组织有关直属局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在(讨论稿)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审议,制定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规定共有五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商检行政执法、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奖励和惩罚、附则。其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商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工作,即国家通过立法赋予部分行政机关执法的职能,使其运用法律手段从事管理活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本规定所称商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商检行政执法概念作如此界定,既与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理论相一致,也与商检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2.关于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概念

  本规定所称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商检系统以层级监督检查方式为主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主要表现为上级商检机构对下级商检机构、各级商检机构对本级商检机构内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规定中的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仅适用于上级商检机构督促或责令纠正下级商检机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商检机构对其内部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3.关于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和各直属商检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会签人事部门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4.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商检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本规定第十四条设定了四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实地检查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纠正制度;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制度。即第十四条的一、二、三、四项的规定。

  5.关于本规定的解释权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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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五条。
二、删除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批转市经委《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经委《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目前,我市用电十分紧张。为切实保证国家需要的产品正常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电网分配给我市的电力和电量合理进行分配;各用电单位要认真按分配的指标用电,同时,要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群众性的节约用电活动,杜绝电力浪费。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
根据国发〔1982〕78号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计划用电包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电网分配的电力和电量指标用电
根据国家经委、水电部和两市一省商定的分电比例和分电指标,当前分配给我市日均供电量为二千二百零七万度,日供电最高负荷为一百零一点六万千瓦。为保证电网的统一调度和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市电力局和市三电办公室根据各地区和各系统的实际情况,
在上述指标内进行综合平衡后,对天津供电区的各区、县、局(包括河北省的廊坊、沧州专区)进行分配。各区、县、局和公司要结合本系统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分配给各企业和单位。各区、县、局和用电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分配的电力和电量指标用电,不得超分指标,不准超计划用电。
分配用电指标时,要参照各单位历年供电量和近期的发展情况分配日均用电量,并在此基础上按行业特点要求的负荷率,分配相应的日最大用电负荷。
分配电力时,首先要保证国家计划内的产品、产量的用电。在电力紧张的情况下,要优先安排排灌、口粮加工、消费品生产、能源、交通运输、建材、市政生活和国家计划内的出口产品的用电,对影响全局的骨干企业,要按国家生产计划分配电力。不要留缺口。
对耗能高的铁合金、商品电石、电炉钢锭、黄磷等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要严格限制。
二、实行择优供电和有计划的保证季节性用电
要优先满足质量高、能耗少、成本低、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用电,满足新产品、新工艺、新措施项目的用电;同时要有计划的限制和停止那些质量差、能耗多、亏损大,滞销产品的生产。电弧炉不得炼普炭钢锭,小炼油厂、小炼铁厂、小炼焦炉、小铁合金炉等要坚持关停,停止供电。


排灌季节,由市经委主持,市电力局、市三电办公室参加,对分电指标进行临时调整。必要时,要组织一批企业检修设备或减少部分工业用电以支援农业。社队工业必须让电、限电直至停电;非排灌季节,农业要让电,支援工业。
三、建立必要的制度,切实管好电、用好电
市电力局和各县供电局、区供电所及各级三电办公室要做好计划用电包干和节约用电的具体组织指导工作,检查计划用电包干的执行情况,并对各区、县、局的用电情况进行认真分析,随时提出制止超用电的措施。各区、县、局、公司(所)要配备必要的管电人员,切实管好电,并按
日向市三电办公室报告用电指标执行情况。各线路委员会要定期收报用电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及时向市三电办公室报告管区内各用电单位执行用电指标情况。重点的县、线路、工厂企业或单位,要安装电力定量器,严格按计划控制用电。用电不规则的单位要安装最大需量表。对
用电进行考核。对分配的负荷和电量,实行按日考核,按旬或月结算,做到谁超限谁。
四、加强用电纪律,严格执行调度命令
各区、县、局,各用电单位,应服从电力调度的命令,并按安全运行和计划用电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拉路序位。当超用电时必须按调度命令立即拉路限电。超用的电量,由市三电办公室事先通知超用单位,有计划的扣还。因不执行调度命令,被迫强行拉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超用电地
区和单位负责,并追究责任。
为了搞好生产各个环节上的衔接,必要时,市经委对用电可以直接进行调度,各区、县、局和公司必须顾全大局,给予保证。
五、开展群众性的节电活动,有计划的采用各种节电措施
各区、县、局和公司,各工厂企业、事业、部队、机关、学校,各线路委员会和电力部门都要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群众性的节电大检查,坚决取消单位生活用电炉和用电包费制,杜绝电力浪费。
各单位都要认真发动群众,围绕节电开展技术革新、改造设备,改进生产工艺流程,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电技术措施,努力降低单位产品的电耗。节电技术措施所需资金的来源,一是由企业自筹;二是贷款;三是由市适当给以补助。
各单位要大力宣传节电的重大意义,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节电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大力表彰节约用电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鼓励群众为节约用电想办法,做贡献。



198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