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暂行规定
山西省运城市财政局
运城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准则。《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准则。今后,一切国有及集体产权交易、资产处置行为务必遵照执行。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它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产权交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国资)部门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管。
第五条 各级工商、国土、房产、经济、商务、监察等职能部门,严格遵照本规定要求,各司其职,保证产权交易中心工作的依法、正常进行。
第三章 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
第六条 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运城市区域内合法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有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1)对需要转让或处置的资产及所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核;
(2)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3)会同批准机关确定产权(股权)转让方式;
(4)按规定选择、确定经纪机构;
(5)具体实施操作以协议转让或挂牌方式进行的交易;
(6)为交易双方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
(7)履行股权托管、转让、交易鉴证及有关部门授权的产权界定等职责;
(8)为企业并购、重组、产权置换、招商引资提供服务。
第七条 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实行会员制管理,管理制度按照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具体制定。
第八条 我市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资产包括:
1、企业破产资产;
2、改制企业需要变动的产权;
3、企业重组需出售的资产;
4、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和核准报废有残值的资产及经核准需要有偿转让的资产;
5、公司制企业(不含上市公司)需出让的国有股权;
6、集体企业、社团组织中需转让的国有资产;
7、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财产、充抵税款、罚款的财产及无法返还财产等;
8、人民法院裁定变现中的国有资产;
9、 国有资产的出租、置换。
10、需转让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
11、其他
第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还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政策禁止交易的资产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1、拍卖;
2、招投标;
3、挂牌;
4、协议转让(含资产出租、并购、改制、重组等);
第十三条 政府批准无偿划拨的国有产权可不在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但必须在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登记。
第五章 产权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转让方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㈡、产权交易中心发布公告。
㈢、根据征集受让方情况,产权交易中心商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确定产权交易方式。
㈣、按确定的交易方式选择交易经纪机构。
㈤、成交后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中心的监督下签定产权交易合同。
㈥、成交后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结算交割手续。
㈦、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方应向产权交易中心和产权转让经纪机构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产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产权的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转让方及转让资产基本情况;
4、权属证明或产权界定书;
5、资产评估报告和核准或备案文件;
6、转让资产明细表;
7、资产瑕疵承诺,保留价和特殊要求;
8、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意见;
9、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后,在征集受让方期间,受让方应提交相关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1、填写竞买登记表;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或资格证明;
3、缴纳规定的保证金;
4、资信证明;
5、出具购买承诺;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由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商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后确定交易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或招投标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时,由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根据选择经纪机构的条件和办法确定拍卖机构或招投标代理机构。
产权转让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由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制订的《产权(股权)转让合同》。由产权经纪机构持合同文本和《成交确认书》经产权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第十九条 产权转让合同内容:
产权转让成交后,出让方、受让方及产权转让经纪机构、产权交易中心应在转让合同上签字盖章。
转让合同内容:
1、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3、转让产权单位(企业)职工安置意见;
4、转让产权单位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6、产权交割事项;
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和解除 的条件;
11、其他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 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
土地使用权是特殊产权,对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时,原使用方须先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局和其他资产转让方分别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一并委托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需要以拍卖方式进行转让的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在转让土地时,应直接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转让成交后,受让方应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是产权交易的合法凭证。 财政、国资、工商、国土、房产、税务、车管等部门须依据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为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登记、过户、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在运城市区域内从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各类经纪机构(拍卖、招投标、专业市场),都应持有效证件到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登记,且遵照交易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产权交易活动无法如期进行,需中止或终止交易的,产权经纪机构应提前向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报告并发出通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今后凡涉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必须到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事宜。对于在场外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要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商、国土、房产、税务等职能部门,未审查受让方《产权交易凭证》,擅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转让方、转让标的单位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转让活动终止。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追究其责任。
1、未按本规定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2、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国有产权的;
3、转让方、转让标的的使用单位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受让方之间、受让方与转让方之间,弄虚作假,有意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6、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单位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国有资产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7、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不得再委托其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犯本规定,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办理或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和社团组织的产权交易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运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院文化建设漫谈
尹振国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法律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伴随着我们从摇篮到坟墓。“天行有常”,无法则乱,将悠悠万事纳入规则的调整范围使之符合正道,是人类智慧的体现。
鸦片战争以降,古老的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随之开始了近现代化的艰难转型,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今天。其中的艰辛与盲目、痛苦与执著、血泪与战火难以详尽。在这一历程中,1901年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启了中国法治百年历史;在这一历程中,我们几乎移植了西方所有先进的法律制度, 想借此迅速步入现代化,但往往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同时,我们也几乎全部否定了我们的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但是宪政、法治之梦始终难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似乎堕入了一个怪圈:我们的传统几近灭失,民族的灵魂日益沦丧;同时,引进的西方制度又往往与传统自然融合,难以结出文明之果。人治的阴影如噩梦一样难以摆脱。
为什么这样呢?答案是在这背后是中国历史长时间封闭式简单循环式的发展,在简单循环背后是一种“让社会开放式进化制度”的缺乏。中国法治缺乏一种既固守优秀法律传统又容纳反映时代进步的先进价值观念的精神。”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
“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强则国强,奉法弱则国弱”,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中国共产党第十次代表大会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华民族百年法治探索的结果,是中国人历经屈辱和苦难的觉醒,是中国人开眼看世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性认识。
法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中国传统文化轻权利重义务和伦理的特质里并没有融入多少法治的内容,传统社会是有法制而无法治。法律是可以移植的,仅仅是移植法律的生命(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而且要移植法律的灵魂。法律的灵魂里灌注了公平、正义、仁爱、诚实、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宽容等基本价值。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生长还需要法治文化的滋养。弘扬和培育法治文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亘古未有的伟大实践,同时又是一个艰巨实践。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着巨大的社会转型,960万平方公里、近7亿农村人口、56个民族伴随着快速的利益分化。如何在社会急剧变化和社会观念激烈变化的环境中培育法律文化、建设法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文化是社会的灵魂。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法治思想的传播、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治的实践,更需要法律文化的培育。
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体现和反映法院实践活动和意识、思想的总的水平和成就,具有法官职业特点。法院文化不仅对法院工作人员加强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而且对增强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法律人的素质、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展现法院形象、扩大法院的社会影响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作为置身于法院文化氛围中的法官,既是法院文化的创造者、实践者,又是法院文化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和价值
“文化”一词很早就见诸于中国的古籍。《易经》上说:“文明以止,人文也。关乎天文,以察时变;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西汉刘向的《说苑.指武》上说:“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该,然后加诛。”晋人束皙云:“文化内辑,武功外悠。”在这里,“文化”一词的主要意思是文治教化,与现代“文化”一词的意思相去甚远。
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源于英语的“culture”,意思是“耕耘”、“培育”。1871年“人类学之父”泰勒对文化进行了权威的定义:文化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个符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自此一个多世纪,人们对“文化”的概念研究日益深入,对其定义也是众说纷纭。但是考察诸多文化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文化包含着物质和精神两个基本的要素。
下面我们说说法院文化。从我国历史上来看,并没有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更遑论法院文化。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在民国初年才出现。解放以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律文化缺失,法院文化更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蓬勃发展,法院文化才初见端倪。
按照上面对“文化”概念的勾勒和历史回顾,我们可以把法院文化界定为: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以实现公正和效率为特征、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体现法院行业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守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综合。从广义上来讲,法院文化还包括法律规范的完善、司法体制的改革、社会公众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司法从业人员良好道德的形成。法院文化体现着法的基本精神,是传统法律精神和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交融,是献身人类正义事业的法律人优秀品质的沉淀。
根据文化学理论,文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物质要素、行为要素和心理要素,分别表达文化的物质实体、行为方式和精神观念三个层面。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系统的一个分支,同样由物质要素、行为要素、精神要素三个不同层面成。
法院文化的物质要素是以器物的现实表现,是人们能够直观感受的,并能反映法院特点的物质实体,包括法院建筑、法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的服饰、徽章符号、法庭设置、组织机构、裁判文书等。
法院文化的行为要素是法院工作人员(主要是法官)基于共同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以及思维模式等意识在行为上的具体表现,包括审判行为、内部管理行为、思维模式、社交行为等生活、职业行为规范。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是法律精神的折射。
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食法院在审判、管理、教育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院特征的意识和价值观念,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反映料法院群体的共同认识和追求,是法院文化的本质。
因此,法院文化犹如三个同心圆,外层是物质文化,是人们可以直接感知的,是法院文化的基础;中层是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本质的折射;最里层是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而且是一种人文精神和价值取向。法院文化的建设既是一个现实推进的过程,更是一个理念的更新。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结合,“崇尚法治理念,追求平等正义”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
文化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软实力,在国际竞争中占据重要地位。先进的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
一个美国企业家曾就企业管理说过这样一句话——二十一世纪,企业之间的竞争,最高等的就是文化的竞争。“美国通用公司首席执行官也曾说过,”文化的因素才是维护社会生产力增长的最终动力,也是没有极限的动力来源。”企业文化如此,法院文化更是如此。法院文化建设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一个法院的兴衰。以哥伦比亚法院系统为例,在1989年司法改革之前,世界银行对46个国家的司法体制进行评价,哥伦比亚居倒数第二,其法院文化是典型的官僚文化和老爷文化。法院的社会公信度和效率相当低下。法院因循守旧,不思进取。有61.2%的人对司法系统没有信心,85%的人不愿意到法院去打官司。在司法改革中,该国进行了有效的司法改革和法院文化建设。采取措施后,该国法院文化有了很大变化。世界银行对其评价认为:其法院文化已由官僚文化转变为参与、管理、服务、亲民的法院文化,成效相当显著。
古人云:“腹内诗书气自华”,意思是说有文化有修养的人必定会无形中显示出灵魂深处美丽的人格和高雅的气质。可见,社会的人是迫切需要文化充实的。人如此,作为由人掌控的各行各业同样需要相应得行业文化的支撑才能科学地发展并立于不败之地。
法律要有强大的生命力必须要有文化的滋养。作为国家的司法者法院,同样必须具备与法律相对应的法院文化。才不会背离法律精神。在经济社会日益市场化、全球化,法律日益国际化、人性化的今天,不断培养和弘扬法院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和队伍建设能不能上一个新的层次,首先在于是否具备现代化的司法意识的理念。说到底是一种文化。文化的提升是实现目标的关键。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是法院最珍贵的公众形象,也是法官毕生的追求。
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应当成为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代表。法院文化的核心是法官群体的价值观。法官群体的价值观是把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生命和灵魂。法官必须有一颗公正之心,必须严格遵守和公正执行法律条文,才能取信于民,才是司法为民。先进的法院文化,必须能够引导和激发法官的自觉公正行为,充分激发法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挖掘人的潜能,最终促进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人民法院工作的结果直接关系政治、经济、道德乃至人的生命和自由,由此需要法院明确自己的文化内涵,弘扬符合法院特点的先进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导向、教化、传播、标识等诸多功能,真正铸就一直职业化的法官群体,推进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体系
法院文化建设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长远规划,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
1、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明确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确保法院文化建设方向的重要前提。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指引,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中心,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建立符合法院工作、审判工作规律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提升法官素质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为关键,增强法院软实力,建设现代化的法院。
2、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 确定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必须立足本院的实际,把握法院工作的发展态势,把握法院工作的方向,稳步推进。为此,我们提出了“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创一流”的奋斗目标。“思路决定出路”,我们只有明确了奋斗目标,才能确保法院文化建设年年有新的进步、新的变化、新的业绩。
3、法院文化建设的任务 法院文化建设是法院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法院文化建设为重要契机,着力文化建院、文化兴院,大力提高法官文化素质、业务素质、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扎实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在法院初步形成一种务实的作风,一种宽松的氛围,一种进取的精神、一种上升的趋势;为法院各项工作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提升法院文化品味,着力打造亲民爱民法院,塑造法院形象,树立司法权威。
4、法院文化的功能
文化具有导向、凝聚、塑造、激励、辐射等功能。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就是法院文化的功能发挥的过程。
(1)导向功能 文化体系一旦形成,就建立起群体自身系统的价值和规范标准,必然对群体中的成员产生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从而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成员接受共同的精神认知。因此, 法院文化在法官的个体的思想和行动上起着方向标的作用,它通过价值认同来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
(2)凝聚功能 在现代社会,把个体凝聚起来主要是一种心理的力量,是一种精神的力量。文化通过共同的意志,以习惯、知觉、信念、动机、期望等微妙的文化心理来沟通内部成员的思想。同时,来自外部的压力和竞争也使成员作出凝集在群体之中的应然选择,增强群体成员的依赖感和归属感。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粘合剂,它能形成强烈的向心力,引起法官对法院的归属感、使命感,对法律事业责任感和自豪感,以此,形成互相依存、荣辱与共的团体。
(3)约束功能 约束分为软约束和硬约束。硬约束是一种制度的约束、规范的约束;而软约束是一种文化的约束、内在的约束。文化约束是一种精神的约束,因而是一种更为有效的约束。接受了先进文化的影响和熏陶,法院工作人员对其社会责任感和法院的未来发展等精神要素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使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与法院的整体目标趋向一致,从而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4)激励功能 先进的文化能够教育人、激励人、引导人。先进法院文化能使法官深知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和意义,能产生职业的尊荣感和使命感,能够积极投身于追求正义的事业。
(5)辐射功能 法院文化一旦形成就有比较固定的模式,它能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息诉服判,使法院判决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它还能向社会辐射法官整体的价值追求、思想观念和精神境界,以此展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不断增强司法权威。另外,庄重典雅的法院建筑、庄严肃穆的法院服饰不仅会使民众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而且法官们克己稳重的行为、理性正直的形象能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服感。
所以,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才能增强推进法院文化的自觉性。法院应当成为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代表,应当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领路人。
5、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
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不仅是法院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过程,而且是法治社会成长和完善的过程。
(1)培育先进的法院文化,必须培育具有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
法院精神是法院群体共同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是激发法院群体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内在动力。
西方法谚说“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法官是正义的输送者,法官的职责就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法官应该把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生命和灵魂。
我院把“崇尚法治理念,追求平等正义”作为院训铭刻在院训石上,这是我院干警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追求、共同的信念、共同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