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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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据了解,在基本建设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部门陆续成立了工程承包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对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实行总承包,然后将设计、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等项业务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负责各环节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有,按总承包金额向建设单位收
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手续费)、承包结余额(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差)分成收入、提前竣工奖分成收入等等,目前各地对工程承包公司的征免税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工程承包公司向建设单位按总承包金额提取的管理费(或手续费),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代理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工程承包公司取得的其他收入,如承包结余额分成、提前竣工奖分成、设计收入、咨询收入、材料转让收入等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规定确定其适用的税目税率。
过去对工程承包公司有关征税问题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198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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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8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 3 年年检合格;

  (二)近 3 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 2 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 20 项(特殊行业除外);

  (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 30%;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 80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 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具体选择评估机构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三)向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 ;

  (四)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八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于每年 1 月 20 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核定,按年度结算。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
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药监人[20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及各直属
单位,驻局监察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员
素质,现对“十五”期间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十五”期间,是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打基础的重要时期。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
建3年多的实践来看,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监管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
任务的需要,亟待解决思想作风建设薄弱、职能转变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
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
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专业化队伍,更好地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
的职责,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
导,认真贯彻落实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干部教
育培训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增强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建
立自上而下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各司其职的人员培训机制。当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将按照抓作风、抓基础、抓基层的精神,首先要抓好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及
药品监督员培训示范班,发挥示范培训的导向作用,以点带面,不断提高药品监督管理队
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培训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总体规划,
紧紧围绕局党组提出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局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领导
干部、人事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人事处长年度培训计划。
制定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师资及青年干部培训示范班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与人事教育司共同负责制定药品监督员培训示范班的
人员年度培训计划。以市场监督司为主,人事教育司协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制定相关人员的培
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实行申报制度,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须按
要求将年度计划按时报送培训主管部门审核,经局领导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按照“十五”培训规划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的技
术业务工作及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人事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人事处长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任
务。组织实施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药品监督员、师资及青年干部培训示范
班的人员培训任务,并进行培训质量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十五”培训规划的要求和每年确定的培训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
际需要,负责制定本地区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
组织实施。

建立培训工作汇报制度,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年度培
训工作情况逐级报送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培训内容: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须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按需施教。
熟悉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WTO规则,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围绕全局性重大问
题和实际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思考与政策研究。着重于提高政治理论素养、综合协
调能力及处理复杂事务、明辨是非的能力,掌握科学决策的方法。增强法制观念、大局意
识、廉洁勤政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

公务员培训侧重于思想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开拓创新、调查研
究、学习能力、交流与沟通的能力。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廉洁勤政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
熟练掌握英语、计算机、公文知识等基本技能。

药品监督员培训侧重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执
法程序、处罚程序、监督管理实践案例分析、药品抽样、快速检验及药品监督执法的基本
知识和基本技能。不断学习药学及生物学领域的新知识,掌握药品检验的新方法,熟练运
用现代信息手段追踪科技发展的新动态,掌握数据处理的基本方法。培养廉洁、勤政、务
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提高交流与沟通的能力。

人事处长培训侧重于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切实打牢人事干部的理论功底。加强思
想作风建设,树立公仆意识。学习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现代人事管理技能和人事政
策法规。把理论知识学习、核心能力训练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提高工作水平和
创新能力。

师资培训侧重于职业道德建设,学习了解国家有关教育培训的政策。熟练掌握现代成
人教育的基础理论与实践,全面了解国内外成人教育的规律与先进经验,掌握与药品监督
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

青年干部培训侧重于夯实理论基础,坚定理想信念,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
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作风,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
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加强实践锻炼。

五、培训方式:
各类人员培训示范班采取集中脱产培训方式进行,时间1至3个月。根据不同人员的
岗位职责研究开发培训项目,科学、合理的设置课程,形成系统化管理的培训课件。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举办各类专门业务知识、更新知识、专题研讨式短期
培训、业务及综合知识讲座。
开展系统远程教育,开发高质量的包括影、音、图、文等数字化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软件,
同时注意选用现代优秀远程教育软件,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在岗学习提供必要的服
务。

加强和教育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争取支持,选送系统内公务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
历教育,充分利用高等药学院校的教育资源,更好地为药品监督管理服务。

六、深入调查研究,摸清队伍现状。为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各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认真进行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状况软课题调研,全面了解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
建后,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学历层次、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岗位分布及职责,接受培训
及培训需求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结果分析,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
则,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各类人员的培训。

七、加强和规范培训基地的管理,在现代培训理论指导下,构建全新模式的培训基地。
根据培训工作的特点,设置、调整内设机构,提高培训基地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努力提
高培训能力和质量。

充分利用全国高等药学院校的教育资源,构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施教机构网络体
系,扩大人员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
八、研究制定培训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
主管部门负责对局培训基地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
管理局按照国家局的规划和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培训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各地区的
培训基地负责培训质量评估工作。

九、建立专兼职结合、动态管理的师资人才库。一是充分发挥高等药学院校师资的作
用;二是在系统内选聘业务水平高、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做为兼职教师;三是充分利
用社会教育资源,聘请一些专家学者来承担教学任务。

十、建立培训教材编写体系。建立一支由专家学者、院校老师和基层药品监督管理工
作者构成的培训教材编写队伍,不断充实教材编审人员队伍,开展教材编写工作研究,加
强教材评审,保证教材质量。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需求,按照有计划、有重点、系列化的
原则,形成各具特色的培训教材体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重点抓紧落实药品监督员培
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作为全国药品监督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教材。

十一、加强培训工作的需求调研与交流,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开拓
创新,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现代培训模式,发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教育培训
工作的导向作用。

十二、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培训工作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
战略,重视和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公务员的培训
工作。要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为少数民族、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的人员提供更多的国
内外学习培训的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东部和西部地区、发达与落后地区的相互交流与
学习,进一步提高西部地区的人员素质。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江总书记提出的“构筑终身教育体
系,创建学习型社会”的要求,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终身教育、系统
培训的新理念。健全组织机构和培训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培训工作。积极争取各级财
政部门对培训工作的支持,加大对培训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
质,确保药品监督管理的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培训计划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2002年培训计划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培训计划

2002年是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运转及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施
行的重要一年,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队伍2001年-2005年培训规划》
和2002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
年培训计划》。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培训,
重点抓好思想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培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
工作作风,增强公共服务意识,重点提高七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抵御腐
朽思想侵蚀的能力;二是提高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织领导能力;三是提高依
法行政的能力;四是提高专业化行政管理能力;五是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六是提高开拓创
新能力;七是提高学习能力,以不断适应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一)进行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现实状况的软课题调研,全面了解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
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学历层次、岗位分布及职责、接受培训及培训需求等基本情况,根
据调研、进行统计结果分析,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

(二)2季度举办《药品管理法》第二阶段培训,参训人员为SDA机关公务员及各直
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是在第一阶段培训的基础上,结合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办
法》进行专题研讨式培训,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深入研讨如何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
及其实施办法,不断提高执法监管水平,依法行使职权。

(三)第2季度召开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分管培训工作的领导、人事处处长,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人事教育司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内容是学习、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十五”培训规划及纲要;贯彻落实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十五”培训规划及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讨问题,部
署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培训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四)3季度举办一期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

培训内容是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
识和技能。提高领导干部调查研究、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组织协调的能力,提高领导艺
术和领导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研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若干现实问题。

(五)3季度举办一期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培训内容是学习党的各
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熟悉掌握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执
法程序和监督执法实践案例。培养领导干部廉洁务实的工作作风,严格按程序办事,依法
行使职权,提高交流、沟通的能力和执法监管的水平。

(六)2季度举办一至二期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示范班。

培训内容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处
罚程序、监督管理实践案例分析、药品抽样、快速检验及药品监督执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
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追踪科技发展的新动态,掌握数据处理的基本方法。培养廉
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提高交流与沟通的能力。

(七)2季度举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公文知识培训。进一步规范公文管
理,提高办文质量。

(八)2季度举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英语培训,重点强化
口语及听力,采取工作时间与业余时间相结合的方式。

(九)举办综合知识讲座12期,每月一期。内容涉及政治理论、廉洁勤政、保密教育、
国际国内形势、药学理论新动态、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WTO等方面知识,交流与沟通能
力训练。

(十)安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参加中组部、党校、行政学院及有关部门
组织的培训。

(十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
管理队伍2001年—至2005年培训规划》及《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有关人员的培训任务。


附件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2002年培训计划

 

主办单位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员
各省局

分配名额
每班培训总人数
培训班次
委托培训单位
备注

办公室
统计软件网络版
下半年
省局、直属单位统计人员
1名
55人
1
待定



办公室
财务基础知识
上半年
直属单位财务人员


50人
1
待定



办公室
财务管理
下半年
省局财务人员
1名
40人
1
待定



办公室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培训
第2季度
省局法规部门负责人
1-2名
80人
1
待定



药品注册司
药品注册法规(包括新药、仿制药、进口药、药包材)
6月(每期5天)
各省局药品注册管理人员、药审中心、中检所、药典会相关管理人员,审评专家
2-4名
100人
2
中国药学会



药品注册司
药包材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10月
各省药包材质检人员、中检所、药典会相关管理人员
1-2名
70人
1
中国药学会



安全监管司
ADR知识的普及
5月
西部地区十二省药监局、ADR中心
2名
30人
1
待定



安全监管司
WHO?/FONT>GCP培训
7月
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1-2名
60人
1
待定



安全监管司
药品GMP检查人员培训班
2、3季度
各省从事药品监督管理、药品GMP初审工作人员、以及澳门卫生局药物事物厅2人
3名
100人
2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安全监管司
特殊药品监管法规
4季度
特殊药品监管人员
副省级、省级局1人
50人
1
局培训中心



市场监督司
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培训
3季度
省局市场处负责人及承办人


65
1
待定



市场监督司
GSP检查员培训
上半年
省局GSP监督管理人员


50
1
待定



市场监督司
网络监督信息系统培训
2季度
省局药品网络信息监管人员


40
1
待定



市场监督司
医疗器械抽样工作培训
3季度
省局医疗器械监督人员


90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注册工作培训
9月
各省局负责医疗器械注册人员
1-2名
70人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培训
6月
国家局相关监管人员
2-3名
100人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新颁法规培训
4月
国家局、省局检测中心
2名
80人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员培训
5月
MD监管审核人员
1-2名
70人
1
药品认证中心



驻局监察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内容
4-5月
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及在京直属单位班子成员


85人
2
局培训中心



驻局监察局
纪检监察业务
8-9月
省局纪检监察处级以上干部和局机关、直属单位纪检监察人员
2名
100人
1
待定



人事教育司
劳动工资政策、工资统计报表
4季度
局直属单位人事处长、工资管理人员


35
1
局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