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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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宏观管理
第三章 企业职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的,采用效率更高的劳动手段、先进的工艺技术和新型材料以及科学的管理而进行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是技术进步的主体,应当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技术创新要求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
第五条 企业应当把技术进步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企业技术进步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进步的计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各级科技、财政、计划、金融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章 宏观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实施企业技术进步应当坚持以支柱产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兼顾其他类型企业。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技术推广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或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负责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消耗高、污染严重、技术水平落后的工艺和装备限制使用,并限期淘汰。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技术进步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同级或上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出具的备案证明,予以贷款支持。

第三章 企业职责
第十六条 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进步的自主决策权。
企业在进行技术进步重大决策时,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咨询、论证。
企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技术进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收集、掌握、研究和利用国内外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信息。
企业应当通过技术进步,加速产品结构的调整,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其财务可以实行独立核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以提高产品实物质量为重点,加大投入,逐步推广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时,应当建立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投产达效和还贷等全过程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企业应当赋予总工程师相应的决策、人员、经费等方面的职权。
不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的技术培训制度和技术工人的考核定级制度,加强科技人员的培养和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企业推行工人技师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本单位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队伍,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技术人员的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企业技术人员应当努力提高技术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科技人才的引进工作,并为其发挥专长创造条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行有偿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其当年净收入在国家规定限额内的,免缴一定数额的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省级新产品在两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将征收的该新产品新增增值税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拨付企业,专项用于企业技术进步,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级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缴纳本省规定的费用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每年不得少于当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或分期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将折旧费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以及国家允许使用的其他资金,集中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生产性投资。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每年拨付相应资金,用于省重点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项目,并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逐年增加技术开发资金,并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每年拨付相应资金,建立省技术改造基金,用于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每年拨付资金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当年省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并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必须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和技术改造基金,用于本地重点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十三条 省技术改造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地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省银行下达的贷款指标,及时将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拨付企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企业据实列支技术开发费用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百分之一的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对企业进行考核时可视同利润。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企业技术进步奖,用于奖励在优秀新产品开发和创名牌产品、质量效益型企业,新技术开发推广,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以及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和资源节约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受益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当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返还,并可处以拨付资金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企业职工以及退休、离职的人员,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在企业重大技术进步项目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或未经科学论证而决策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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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


教基〔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部修订了《全日制盲校课程计划(试行)》、《全日制聋校课程计划(试行)》、《全日制弱智学校(班)课程计划(征求意见稿)》,并更名为《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各盲、聋、培智学校应根据新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我们将以新的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为依据,组织力量研制盲、聋、培智学校课程标准及据新标准编写新的教材。发行和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日

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精神,设置聋校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课程设置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遵循聋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聋生的持续、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聋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具有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培养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聋校的课程设置要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充分体现聋教育的特点,以人为本,以德育为核心,加强实践能力培养,以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宗旨,进一步改革教学内容、教育方式,全面提高聋校教育教学的质量。
  1.均衡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促进聋生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以保证聋生的和谐、全面发展。
  课程设置要注重培养聋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聋生在学习过程中,既获得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又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合作、学会生存,和形成正确价值观。
  课程设置要按照聋生身心发展规律,积极开发潜能,补偿缺陷,增设具有聋教育特点的课程,注重发展聋生的语言和交往能力。
  2.综合课程和分科课程相结合的原则
  课程设置要坚持综合课程和分科课程相结合,各门课程都应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聋生自身经验的整合,加强学科渗透。小学阶段(一~六年级)以综合课程为主,初中阶段(七~九年级)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
  设置综合课程,一至三年级设品德与生活,四至六年级设品德与社会,旨在适应聋生生活范围逐步扩大、经验不断丰富、社会融合能力逐步发展的需要;四至九年级设科学课,旨在使聋生从生活经验出发,体验探究过程,学习科学方法,形成科学精神;一至三年级设生活指导课,四至六年级设劳动技术课,七至九年级设职业技术课,旨在通过生活实践、劳动实践和职业技术训练,帮助聋生逐步形成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
  增设沟通与交往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沟通与交往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感觉训练、口语训练、手语训练、书面语训练及其他沟通方式和沟通技巧的学习与训练,旨在帮助聋生掌握多元的沟通交往技能与方式,促进聋生语言和交往能力的发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等,使聋生通过亲身实践,提高收集与处理信息的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并逐步形成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3.统一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
  课程设置既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提出统一的发展要求,又要根据各地区、各聋校的实际需要和聋生的个体差异,提供选择的空间。
  学校应创造条件,积极开设选修课程,开发校本课程,以适应社会和学生发展的需要。
  三、课程设置
  见《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表》。注:1.“历史与社会”是综合课程,也可以选择分科课程,可选择历史、地理。
  2.“科学”是综合课程,也可以选择分科课程,可选择生物、物理、化学。
  3.“外语”为选修课程。
  四、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有关说明
  1.本课程设置表为聋校义务教育阶段一至九年级的课程门类、各年级周课时数、学年总课时数和各门课程课时比例。每门课的课时比例有一定弹性幅度。
  2.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5周,其中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为1周,实际上课时间为34周。
  3.每周按5天安排教学,每课时一般为40分钟。
  4.晨会、班团队活动、文体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等,由各校自主安排。
  5.沟通与交往课程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各校可根据聋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适合的教学内容和训练方式。
  6.综合实践活动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可以与学校安排课程的课时结合使用。各校根据需要,既可以分散安排,也可以集中安排。
  7.信息技术教育,小学阶段为102课时,一般从四年级起开设。初中阶段不少于102课时。有条件的学校可提前开设和增加课时量。
  8.劳动类课程,各校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不同的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也可以结合校本课程,统筹安排。职业技术课程一般以集中安排为宜。
  9.体育与健康课程,应贯彻“健康第一”的原则,可结合相关体育活动,使学生了解一些体育健康知识,但必须充分保证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
  10.外语作为选修课程,各校可根据不同地区和聋生实际选择开设。
  11.各门课程均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各种专题教育渗透在相应的课程中进行,不单独安排课时。


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参照普通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结合视力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特点,设置盲校课程。
  课程设置从视力残疾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充满活力的视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为造就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视力残疾学生全面发展,尊重个性发展,开发各种潜能,补偿视觉缺陷,克服残疾带来的种种困难,适应现代生活需要。
  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民族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依法维权;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地认识和对待残疾,具有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立志成才的精神、顽强的意志以及平等参与的公民意识;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学会交流与合作,初步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人生规划意识,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为实现上述目标,视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课程除应遵循普通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原则外,还应遵循:
  (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贯彻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坚持视力残疾儿童教育与普通儿童教育共性的同时,从视力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调整教育内容、课时数,以达到与普通学校相应的目标,促进视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
  (二)继承、借鉴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结合国情、总结并继承我国各地视力残疾儿童教育的成功经验,立足全面发展、注重潜能开发和补偿缺陷、加强劳动教育、强调适应社会;借鉴与吸收国外视力残疾儿童教育的有益经验,力求教育与医疗、教育与康复、教育与训练、教育与心理辅导等相结合,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
  (三)面向全体与照顾差异相结合的原则
  从多数视力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出发,合理均衡地设置课程,同时针对视力残疾儿童个体间差异,根据地方和学校的实际以及学生的特殊需要,进行适度调整,力求面向全体、因材施教。
  (四)综合课程与分科课程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视力残疾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整体设置义务教育阶段课程;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学生经验的整合;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低年级以综合课程为主,高年级以分科课程为主,同时做好各年级课程之间的衔接与过渡。
  三、课程设置
  (一)课程结构
  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视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课程,包括国家安排课程和地方与学校安排课程两部分,以国家安排课程为主,地方、学校安排课程为辅;既开设普通学校的一般性课程,也设置必要的特殊性课程。课程内容涉及:人文与社会、语言与文学、体育与健康、数学、科学、艺术、技术、康复、综合实践活动等九个学习领域。
  (二)课程设置
  低、中年级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高年级阶段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开设思想品德(低年级开设品德与生活,中年级开设品德与社会、高年级开设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三年级开始)、体育与健康、艺术(或分科选择音乐、美工)、科学(高年级或分科选择生物、物理、化学)、历史与社会(或分科选择历史、地理)、康复(低年级开设综合康复,低、中年级开设定向行走,中、高年级开设社会适应)、信息技术应用、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表说明:带*的课程为积极倡导选择的综合课程,条件不足的也可选择分科课程。
  国家将通过制订各科目课程标准来规定各科目课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课程设置的有关说明
  (一)关于课程的实施
  1.本课程方案所规定的课程门类、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课时分配,体现了国家对全日制盲校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各级教育部门和盲校组织、安排教学活动的依据,制定各科课程标准、编写教材的依据和督导、评估盲校教学工作的依据。在本方案的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对地方安排课程的设置、课时分配等做出明确规定。调整后的课程方案下发当地盲校严格执行,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2.盲校学制为九年一贯制。
  入学年龄一般与当地普通小学相同,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盲校每班班额以8—12人为宜,如有视力残疾兼多重残疾学生,班级人数可适当降低。
  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足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
  低年级每天安排6节课,中高年级每天安排7节课。每天安排广播操20分钟;对低视力学生应安排眼保健操,上下午各一次。统筹安排体育课和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
  每节课时原则上为45分钟;低年级阶段,应当在每节课的中间安排5分钟的休息或活动。
  3.盲校对盲生和低视力学生应当实行分类教学。为低视力学生举办低视力班,对于人数不足以编班的低视力学生,可以和盲生混合编班,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同班分类教学。
  盲校应创建低视力无障碍环境,为低视生配置助视器械、大字课本、适宜灯具等有关设备,学习和使用明眼印刷文字,注意并鼓励低视生利用其剩余视力,并传授有效使用和保护剩余视力的技巧,提高其运用视觉的能力。
  低视力班的教学安排,可参照普通学校课程设置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普通学校可参照本方案对随班就读的视力残疾学生实施特殊教育。
  对于有其他障碍的视力残疾学生,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专门指导。
  4.各门课程均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机地进行思想、道德、环境、心理健康、国防、安全等教育,进行无神论和破除封建迷信的教育以及转变旧习俗、树立新风尚的教育。
  各门课程均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注重调动盲生多重感官参与学习。
  高年级阶段可继续进行定向行走训练。定向行走课程教学应结合盲校寄宿制的特点,安排在学校集体教学之余进行,并注意课上与课外相结合、集中指导与个别矫正相结合。
  盲校应对有个别矫正需要的学生实施个别矫正。
  5.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特长和志愿,高年级时学校可实行分流教学:对于不准备升学的学生,可安排较多的时间进行社会生活和劳动技术教育;对于准备升学的学生,可安排较多的时间学习文化课。在最后一年,应安排必要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升学、就业的教育和指导。
  (二)关于课程的评价
  1.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学校应根据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2.学期、学年和毕业的终结性考察、考试是对学生合格水平的考核。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如行为观察、情景测验、学生成长记录等)了解每个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
  考试是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考试应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通过考试促进每个学生的进步。
  每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评语应在教师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同时要制定明确、简要的促进学生发展的改进计划,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3.考试、考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操作等多种方式,学习成绩评定应采用等级制或评语制,不得将学生成绩排队、公布。
  4.考核要全面,通过对学科知识和能力的考核,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和特长的发展。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命题必须依据国家课程标准,杜绝设置偏题、怪题,要采用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使学生在考试中有展示特长和潜能的机会。
  参加当地初中毕业、升学统一考试时,考试时间为普通考试时间的1.5倍,对视力残疾学生不可感知或超出视力残疾学生能力的题,原则上按得分题的比例折算弥补追加。
  5.参加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考试科目和命题考试合格即准予毕业。


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设置培智学校课程。课程设置应体现先进的特殊教育思想,符合特殊教育的基本规律和特点,遵循智力残疾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智力残疾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社会文明进步要求,使智力残疾学生具有初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具有初步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具有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具有基本的文化科学知识和适应生活、社会以及自我服务的技能;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公民。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1.一般性与选择性相结合
在课程设置方案中,尊重智力残疾学生的教育需求,通过一般性课程来满足其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开发他们的潜能;同时,通过选择性课程来满足学生的个别化需求,促进他们多方面的发展。
  2.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相结合
  在课程组织形式上,分为分科课程和综合课程,力求既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认识理解事物的普遍特点,较全面满足学生的一般性需求;又促进学生对知识的整体理解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学以致用,把所学知识运用到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的实践中。
  3.生活适应与潜能开发相结合
  在课程功能上,强调学生积极生活态度的养成,注重对学生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关注学生潜能的开发,培养学生的个人才能。
  4.教育与康复相结合
  在课程特色上,针对学生智力残疾的成因,以及运动技能障碍、精细动作能力缺陷,言语和语言障碍、注意力缺陷和情绪障碍,课程注意吸收现代医学和康复技术的新成果,融入物理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咨询和辅导、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相关专业的知识,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5.传承借鉴与发展创新相结合
  在课程开发上,继承我国特殊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内外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先进理论和成功实践,结合智力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实际,通过探索、总结、发展和创造,不断调整、修改和完善课程,使课程更适合智力残疾学生的需要和发展。
  6.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
  在课程实施中,各地在使用国家课程方案时,可根据当地的社会、文化、经济背景,社区生活环境以及学生在这些环境中的特殊需求,开发校本课程,体现课程的多样性。
  三、课程设置
  表1培智学校课程计划表(节)表2培智学校课程设置及比例(%)表
  四、课程设置的有关说明
  1.本课程方案(简称“方案”下同)立足于智力残疾学生的发展需求,根据课程设置的原则,注重以生活为核心的思路,整体设计九年一贯的培智学校课程体系。方案充分考虑了智力残疾学生的需求和特点,构建了由一般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两部分组成的培智学校课程体系。一般性课程体现对学生素质的最基本要求,着眼于学生适应生活、适应社会的基本需求,约占课程比例的70%~80%;选择性课程着眼于学生个别化发展需要,注重学生潜能开发、缺陷补偿(身心康复),强调给学生提供高质量的相关服务,体现学生发展差异的弹性要求,约占课程比例的30%~20%。两类课程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一般性课程为必修课,设置以下六类科目:
  生活语文——着眼于学生的生活需要,以生活为核心组织课程内容,使学生掌握与其生活紧密相关的语文基础知识和技能,具有初步的听、说、读、写能力;针对智力残疾学生的语言特点,加强听说能力的训练,把传授知识与补偿缺陷有机结合,使学生具有基本的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形成良好的公民素质和文明的行为习惯,为其自理生活和适应社会打下基础。
  生活数学——以帮助学生形成和掌握与生活相关的简单的数的概念、数的运算、时空认识、以及数的运用,学习运用简单的运算工具等为课程内容。培养学生具有初步的计算技能、初步的思维能力和应用数学解决日常生活中一些简单问题的能力。
  生活适应——以提高学生的生活能力为目的,以学生当前及未来生活中的各种生活常识、技能、经验为课程内容。培养学生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家务劳动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使之尽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公民。
  劳动技能——以培养学生简单的劳动技能为主,对学生进行职前劳动的知识和技能教育。通过劳动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劳动知识与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具备一定的社会适应和职业适应能力。
  唱游与律动——课程将音乐律动与舞蹈、游戏相结合。通过音乐教学、音乐游戏和律动训练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听觉、节奏感和音乐感受能力,补偿学生的认知缺陷,提高学生的动作协调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绘画与手工——通过绘画和手工技能的教学和训练,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视觉、观察、绘画、手工制作能力,发展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其审美能力。
  运动与保健——以提高学生的运动能力,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为主。通过体育运动,提高学生的大肌肉群活动能力、反应能力和协调平衡能力,刺激大脑肌能的发展。提高安全意识和运动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学习基础的卫生保健、维护健康、防治疾病的知识和方法,培养积极锻炼身体的习惯和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3.选择性课程是学校根据当地的区域环境、学校特点、学生的潜能开发需要而设计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有四类科目,课时可弹性安排。
  信息技术——以学习简单的通讯工具运用、计算机操作、互联网络运用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帮助学生运用信息技术更好地适应生活和社会发展,提高生活质量。一般在高年级设置。
  康复训练——根据学生生理和心理的发展需求,以及在运动、感知、言语、思维和个性等方面的主要缺陷,结合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有针对性地进行各种康复训练、治疗、咨询和辅导。课程力求使学生的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受损器官和组织的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
  第二语言——在学生已有语言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特点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可选择学习第二语言,如:地方语言、民族语言、普通话以及简单的外语等;对不能使用语言的学生也可以采用其它非语言的沟通方式或沟通辅具。
  艺术休闲——通过程度适宜的音乐、舞蹈、美术、工艺等多种艺术活动,使学生尝试学会感受美和表现美,丰富、愉悦学生的精神生活;学习若干种简单的休闲方式,陶冶学生的生活情趣和生活品味,提高智力残疾学生的生活质量。
  校本课程——学校可根据地域特征、社会环境、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以及学生实际生活需要,设置和开发的具有本校特点的课程。课程的开设应当充分利用和挖掘学校与地方的课程资源。
  4.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5周,社会实践时间活动为2周,机动安排时间为2周(用于远足、参观、运动会、艺术节等)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为13周。
  1~6年级每周总课时量不超过30节,7~9年级每周总课时量不超过32节。
  5.每节课上课时间一般为35分钟,可根据学生的年龄、智力残疾程度和课程的性质进行适当调整。
  6.每天安排15分钟晨会,进行专题教育活动;每天安排30~40分钟眼保健操、广播操和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保证学生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安排2课时班队活动或综合实践活动(建议低年级安排综合实践活动,高年级安排班队活动),高年级可安排2课时课外兴趣活动。
  7.学校应全面推进个别化教育,为每个智力残疾学生制订和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应将课堂教学与个别教育训练相结合,针对学生的个体需要安排一定时间的个别训练,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补救教学,满足不同学生的发展需求。
  8.课程评价
  ⑴构建多元化的课程评价体系
  建立多元化、科学的课程评价体系,发挥评价的诊断、激励、导向功能,采用多样化的评价方法,促进学生、教师、学校在不同层面的发展。
  ⑵评价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评价的内容要有助于智力残疾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应根据培养目标与学生的实际情况,整体设计社会性与情感、认知、语言、自理和运动等多方面的评价内容,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经历和成长轨迹。
  ⑶评价应促进课程建设与发展
  评价应促进学校高质量实施课程。学校课程计划及其可行性,课程安排的适切性,课程管理的合理性、有效性,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科学性,以及学校特色课程开发的针对性等都应成为学校课程评价的重要内容。
  ⑷建立学校、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
  学校应积极收集各方面对课程实施的意见与建议,提高教师、家长参与课程实施与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有机结合。要积极宣传培智学校课程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52号


  现发布《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四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外商作价出资或者委托外商从境外购进的有形财产的鉴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管理全省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设在本省市(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管理所在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外商投资财产验资及有关的财务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财产验资及有关的财务工作。经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验资工作。
  第四条 境外投资者在本省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的,其作价出资或者受委托从境外购进有形财产的,应当在合同、协议中订明由商检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和价值鉴定的条款(独资企业的申请报告中也应列上此项内容)。没有此项条款或内容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第五条 委托外商从境外购进有形财产的,委托人在签订委托代购合同前,应就需要购进的有形财产的质量检验和价值鉴定条款向商检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第六条 商检机构应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下列鉴定:
  (一)对有形财产的现有价值进行鉴定;
  (二)对有形财产中机器设备的品名、质量、数量、型号、规格、商标、新旧程度以及制造日期、国别或地区、制造厂家等进行鉴定;
  (三)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引起的有形财产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
  (四)与外商投资财产有关的其他鉴定。
  第七条 申请有形财产价值鉴定或损失鉴定的,申请人应提供与财产的价值或与损失有关的情况、报告、单据、清单、帐册及其他必要的资料;申请品种、质量、数量等方面鉴定的,申请人应提供与机器设备等有关的清单、单证等资料。
  第八条 申请有形财产损失鉴定的,申请人应保持受损财产现状,对易扩大损失的财产,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第九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作价出资的有形财产到货后,收货人应在到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企业合同、作价出资清单、企业批准证书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委托外商从境外购买的有形财产到货后,收货人应在到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进口货物到化通知单、购货合同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有形财产鉴定。
  (二)商检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有关标准,并参照当时国际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价格,对外商作价出资或者委托外商从境外购进的有形财产进行鉴定。商检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供的各项单证、资料齐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鉴定的,应在安装调试结束后十五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需要向外索赔的,商检机构应出具索赔证书。
  第十条 商检机构的价值鉴定结论与外商报价或者与委托代购合同不一致的,以商检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商检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鉴定人员应遵循实事求是、独立鉴定、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须凭商检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验资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有形财产未取得商检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进行验资。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配合商检机构鉴定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商检机构对鉴定结论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情况负责保密,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商检机构可以接受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外商出资的或者委托外商从境外购进的有形财产或者与该财产有关的事项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未报经鉴定的有形财产的,除补办鉴定手续外,由商检机构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也可以处以该有形财产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鉴定证书的,由商检机构对申请人给予通报批评,也可以处以该有形财产总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收到复议决定书后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商检机构鉴定人员因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弄虚作假造成鉴定失实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办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