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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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于1983年3月国家计委、经委、劳动人事部和建设银行联名以计基[1983]261号文下发试行,在今年六月召开的全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上,根据一年多来的试点经验,又讲行了认真的讨论和修改。现将修改后
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作为正式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克服基本建设敞口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划清建设单位和国家(包括项目主管部门)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第三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部门、地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包干工作的领导。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选拔懂业务、善管理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对工程建设包干负责到底。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有关各方,要通过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包保的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第二章 包干形式
第七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建设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包干;工程承包公司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施工单位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不论采取哪种包干形式,有条件的工程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择优选择有关承包单位;尚未推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项目,也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层层落实,不得敞口。

第三章 包干内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一般应对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设计概算包干、新增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或平方米建筑造价包干。
2、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3、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准。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单、或包、保双方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单为准。
5、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工业项目要按设计规定,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工业项目要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一般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
1、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建设总进度和包干投资总额保证连续建设所需的资金。
2、保设备、材料。按主要物资用量清单和建设进度,在包干指标的范围内组织资源,保证供应,或委托物资配套承包公司和设备成套公司承包供应,也可把物资分配指标划转给包建单位,由包建单位订货采购。
3、保外部配套条件。妥善安排供电、供水、通讯、交通运输等外部配套条件。
4、保生产定员配备。按设计定员和生产准备进度,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5、保工业项目投料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供应等。
第十一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可调整包干指标。①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②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③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④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⑤设计有重
大修改。

第四章 权益和奖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包干投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对单项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统筹安排,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由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实行投资包干后节余的投资,全部作为企业收入。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余的投资,全部留给建设单位,其中百分之五十用于归还贷款;建设单位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
余的投资,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交给还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包干节余投资上交财政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五十。小型项目节余额不大的,与开户建设银行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
高留成比例或金额留成。留成部分一般应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第十四条 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后有节余的,可按竣工决算预提一部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包干节余中用于职工个人的分成收入,应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拉平、不封顶。用包干节余资金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等,因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可不计入自筹基建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完成包干任务后按材料消耗定额节余的物资,除本单位需要留用的以外,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物资管理部门作价收购或处理:由施工单位实行包工包料的建设项目的节余物资,归施工单位所有。引进成套设备项目节余的进口材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协商分成。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由生产筹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分成。
第十八条 承担包干项目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质量优,能按时或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和图纸,配合现场施工好,对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由总承包单位从建设项目的包干节余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包”,“保”双方没有履行协议或合同,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超过投资包干指标,其损失由责任方负责,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其他费用国家不再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包干条款的检查
第二十条 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和合同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经常监督、检查包干协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仲裁。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结建议经验,结束有关包干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建)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定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达前已经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的,仍按原订协议或合同执行。



198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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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大


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大



(1983年4月25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直接领导下,负责大会期间的议案审查工作。
二、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在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
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四、一个代表团或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再提交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或省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也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这些
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交有关委员会进行研究,然后提交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六、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表决之前,提出议案的单位或代表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或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交由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认真研究处理。各接受单位必须在收到意见、建议的半年内,最迟须在下次大会前向代表直接答复处理结果,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办
公厅备案。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之前,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综合报告。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生效。



1983年4月25日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生活供应车的管理,严肃使用纪律,现对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是为解决铁路沿线车站、工区、偏僻地区、艰苦困难地区、工程工地和职工及其家属聚居住地的生活物资而配备的专用车辆。职工生活供应车必须严格执行部颁布的《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与管理办法》(铁运〔1994〕71号),服从、服务于职工生活物资供应,围绕职工生活的需要,有效发挥作用。
二、职工生活供应车的管理,要落实管理责任制,逐级负责,层层把关。主管领导及部门必须把职工生活供应车管理纳入议事日程,每年对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情况进行两次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车辆管理台帐、运行记录、统计分析,要有专人负责,确保职工生活供应车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管理有序、使用规范、遵章守纪、安全运行、保障供应”。跨局职工生活供应车的运行、装载物资情况的统计分析按季及时上报。
三、职工生活供应车的装运物资范围,仍按铁运〔1994〕71号文件规定的允许范围执行。
四、职工生活供应车的使用
1.职工生活供应车的使用要坚持为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的宗旨,严禁一切违章违纪现象发生。
2.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只允许按铁道部审核批准的使用期限、运行区段内运行,严禁擅自延期、改变运行区段使用。需延期和跨越区段运行的,必须按规定重新报部批准后运行。
3.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必须配备专职的押运员,制订押运员守则,并严格执行和落实,防止生活车丢失,保证生活物资装运的安全。
4.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必须在车体两侧明显部位喷涂白色“××局(工程局或分局)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部令××号批准”字样,并注明具体使用单位,以示区别。
具体要求:“××局(工程局或分局)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喷涂为第一行,仿宋体,字宽40厘米、高48厘米;“部令××号批准、使用单位”喷涂为第二行,仿宋体,字宽25厘米、高30厘米(式样附后)。
自1998年5月1日起,凡是标志不完整的,各站均要扣留,并逐级上报,听候处理。各单位每年要对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的有关标记进行一次刷新。
5.根据职工生活供应车运用的实际状况,需要更换车辆时,使用单位须经所在地铁路局运输处批准后,以扣车命令或电报在指定的车站扣一相同车种、吨位的车辆予以顶替,并在原证明书更换车栏内注明拨车的车站、日期及新换车种、车号,加盖车站有关印章。同时使用单位须按系统将新更换的车号逐级上报,并到铁路局运输处在新换车号处加盖有关印章后,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证明书方为有效。
更换车辆前,使用单位应负责将原车底的“××局职工生活供应车,部令××号批准”及使用单位的标记清除干净,否则车站有权不予更换车辆。
6.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单位若发生车辆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组织查找,同时密切与有关车站联系查找,有关车站应积极配合,对丢失的车辆任何铁路局、分局、车站不得扣车顶替。
五、职工生活供应车的审批与运行凭证
1.需要季节性调剂职工生活,确需到外地组织生活物资,临时超越区段运行的职工生活供应车,各局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部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2.自1998年5月1日起,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运行凭证启用“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证明书”(式样见附件1),不再使用“路用车使用证明书”。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证明书(含一次性),必须同时盖有铁道部路用车印章、铁路局路用车印章方为有效。
3.配有职工生活供应车的单位,要对职工生活供应车运送单加强管理,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串用或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4.职工生活供应车在车站申请挂运时,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同一使用单位的“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证明书”和“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运送单”,使用证明书和运单上的使用单位不符的,车站有权扣车并逐级上报。铁道部将对运单所属单位、车辆使用单位进行核查处理。
5.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证明书的复印件和部令批准号、运行区段、使用期限、使用单位名称涂改涂抹的一律无效。
六、各单位配备的职工生活供应车在部批准的区段内运行时,各车站不准核收运费和杂费,不准加收其他费用,不准将职工生活供应车按运用车使用,不准向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单位和押运员索取要拿和故意刁难。违反者一经查实,按铁道部《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七、铁路局系统,工程、建筑系统的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生活供应车日常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各车站和有关部门发现职工生活供应车违反部使用管理规定的,应就地扣留,迅速将其情况逐级上报。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收回车辆和行政处分等处罚,有违章违纪单位的,领导要带队到部交班。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与铁运〔1994〕71号文一并实行。

附件一: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证明书
编号:#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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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路(##)字第 号命令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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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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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车辆(车种、车号):P62####### |
|更换车辆(车号): |
|------------------------------------------------|
|使用区段(站): |
| |
| |
|------------------------------------------------|
|使用期间: |
| 自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 |
|------------------------------------------------|
| 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 铁路局运输处核准 |
| 印章 | 印章 |
| 199 年 月 日 | 199 年 月 日|
----------------------------------------------------
注:1:生活车装车、挂运必须出示此证明书,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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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留站: |
|--------------------------------------------------|
|指定拨车站(吨位、车种、车号): |
| 局 车站,根据部( )字第 号命令和局 |
| 命令(电报),实际拨给 吨位 车。 |
| 车号: 车站印章 年 月 日 |
| 铁路局核准印章 年 月 日 |
|--------------------------------------------------|
|第一次更换车: |
| 局 车站,根据局 号命令(电报)指定 |
|将 号车收回,更换为 号车。 |
| 年 月 日 车站印章 |
| 铁路局核准印章 年 月 日 |
|--------------------------------------------------|
|第二次更换车: |
| 局 车站,根据局 号命令(电报)指定 |
|将 号车收回,更换为 号车。 |
| 年 月 日 车站印章 |
| 铁路局核准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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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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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更换车辆缺章无效。

附件二: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标记喷涂格式举例
例如工程局:
第一工程局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
路(98)字×××号批准 (一局采购供应总站或唐山生活采购供应站)
第十一工程局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
路(98)字×××号批准 局生活采购供应总站
例如铁路局:
沈阳局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
路(98)字×××号批准 沈阳局生活采购供应总站
沈阳分局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
路(98)字×××号批准 沈阳分局生活采购供应站
锦州分局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
路(98)字×××号批准 (锦州分局采购供应站或阜新生活采购供应站)
注:使用单位指车辆的直接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