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9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标题修改为:“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三条修改为:“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室内装饰业的主管部门。西安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装饰办)具体负责本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工商、建设、环保、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第四条修改为:“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五、删除第五条。
六、第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七、删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八、第九条修改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装饰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目工程资质的企业。装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自身承担能力进行经营,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不得倒手转包工程。”
十、删除第十六条。
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五条并修改为:“室内装饰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市装饰办应当加强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二、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十三、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修改为:“外地室内装饰企业来本市从事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应当持室内装饰有关资料到市装饰办进行备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室内装饰不得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物结构的安全,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下列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型公共设施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十七、删除第二十二条。
十八、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室内装饰应当由具有室内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新颖,符合规范。”
十九、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并修改为:“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根据国家标准,通过对工程质量以及室内氡、甲醛、氨等有机化合物的含量指标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并修改为:“市装饰办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监督工作。”
二十一、删除第二十六条。
二十二、第二十七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装饰材料不得进入装饰市场。”
二十三、增加一条为第十六条:“市装饰办应当加强装饰行业的职业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装饰行业职工持证上岗和职称评定工作。”
二十四、删除第二十八条。
二十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六、删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二十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八、删除第三十三条。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1993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23个政府规章的决定的通知》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其相关配套用品和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室内装饰业的主管部门。西安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装饰办)具体负责本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工商、建设、环保、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五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市装饰办应当加强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装饰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目工程资质的企业。装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自身承担能力进行经营,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不得倒手转包工程。
第八条 室内装饰应当由具有室内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新颖,符合规范。
第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外地室内装饰企业来本市从事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应当持室内装饰有关资料到市装饰办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不得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物结构的安全,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装饰材料不得进入装饰市场。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
第十四条 下列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型公共设施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根据国家标准,通过对工程质量以及室内氡、甲醛、氨等的含量指标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装饰办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市装饰办应当加强装饰行业的职业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装饰行业职工持证上岗和职称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本着坚持标准、突出质量、加强指导、规范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旨在推进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全市政府系统所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均按本办法进行;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按本办法考核政务信息工作;向市政府报送信息,积极参政、议政的其他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考核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的内容分政务信息基础工作、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政务信息采用情况等3个方面。
第五条 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基础工作的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办公厅不定期抽查和组织各单位分组互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报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采用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并予以通报。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七条 基础工作共8项,每项5分,总计4O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有明确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信息员三级负责制的组织机构;
(二)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三)有一支由专兼职信息员组成的信息工作队伍;
(四)形成覆盖本系统的运转有效的工作网络;
(五)每年开展信息员业务培训活动;
(六)有规范的信息报送载体;
(七)信息工作所需设施齐全;
(八)积极参加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会议、活动,按时限完成市政府政务信息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报送工作共4项,每项15分,总计6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能坚持经常报送信息,区、县(市)政府及各驻外办事处平均每月至少报送15条,各委、办、局及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至少报送10条;
(二)紧急重要信息不漏报、瞒报、迟报;
(三)专约、专报信息能按时、保质报送;
(四)调研及反馈信息能经常、及时报送。
第九条 信息采用情况评分根据信息采用载体的等级和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种类给予打分。
(一)在市政府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1分,小型调研信息2分,大型调研信息5分,紧急重要信息3分;
(二)在省政府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2分,调研信息8分,紧急重要信息5分;
(三)在国务院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10分,调研信息15分,紧急重要信息10分;
(四)市级领导批示:一般性批示(如阅研类批示)每条加2分,重要性批示(如对内容肯定性批示)每条加5分,决策性批示(如要求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方案中实施的批示)每条加8分;
(五)省级领导批示:一般性批示加5分,重要性批示加10分,决策性批示加15分;
(六)国务院领导批示每条加20分。
第四章 评选项目
第十条 评选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和先进单位两项。
(一)标兵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区政府序列排在前2名、县(市)政府序列排在前3名、委办局序列(含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排在前10名和驻外办事处序列排在前2名的单位为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
(二)先进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区政府序列排在第3名到第5名、县(市)政府序列排在第4名到第7名、委办局序列(含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排在第11名到第30名和驻外办事处序列排在第3名到第5名的单位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 评选优秀组织者和优秀信息员两项。
(一)优秀组织者在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分管政务信息的领导中产生,每年评选20名左右;
(二)优秀信息员在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信息员及在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信息员中产生,每年评选60名左右。
第十二条 评选优秀信息。主要是调研信息,以信息纳入领导决策领域,领导对信息有重要性批示或决策性批示,在领导指导工作、科学决策中起到重要作用为标准,每年评选1 0篇左右。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成立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厅制订考核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为促进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考核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各单位职能特点和政务信息工作的需要,全市确定21家政务信息专报单位(见附件1),作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重点联系单位;将政府系统及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共计130家政务信息报送单位分成9个信息工作组(见附件2),每个工作组设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单位信息工作的交流、研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表格1:政府系统专报信息责任分工表]
附件2
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单位分组名单
第1组(8个)
组长单位:道里区政府
成员单位:道里区政府 道外区政府 南岗区政府 香坊区政府 动力区政府 松北区政府 平房区政府 呼兰区政府
第2组(11个)
组长单位:阿城市政府
成员单位:五常市政府 双城市政府 阿城市政府 尚志市政府 巴彦县政府 宾县县政府 依兰县政府 延寿县政府 木兰县政府 通河县政府 方正县政府
第3组.(15个)
组长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员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市政府研究室 市政府经研中心 市信息产业局 市信息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编委办 市政府法制办 市外侨办 市接待办 市民政局 市老龄办 市地志办 市残联
第4组(18个)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商务局 市经济合作促进局 市旅游局 市商业银行 市信用合作社 市贸促会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审计局 人行哈中心支行 工行省分行营业部 建行省分行营业部 农行省分行营业部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 人寿保险哈分公司 人民保险哈分公司
第5组(20个)
组长单位:市统计局
成员单位:市政府国资委 市经委 市中小企业局 哈开发区
市发改委 市统计局 市地调队 市农调队 市企调队 市城调队 市农 委 市林业局 市水务局 市农机局 市畜牧局 市粮食局 市供销社 市农开办 哈渔业集团 市气象局
第6组(17个)
组长单位:市建委
成员单位:市建委 市综合整治办 市国土资源局 市城市规划局 市房产住宅局 市城管局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市人防办 市交通局 市环保局 市地震局 市供水办 市供热办 哈燃化总公司 市建工集团 哈供排水集团 哈物业供热集团
第7组(19个)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 市文化局 市新闻出版局 市卫生局 市人口计生委 市广电局 市体育局 哈尔滨学院 市公安局 市安全局 市司法局 市信访办 市监察局 市工商局 市民族宗教局 市安全办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第8组(15个)
组长单位:哈药集团
成员单位:哈药集团 哈进出口集团 哈航集团 哈电集团 东轻公司 哈轴集团 市国际公司 市烟草公司 哈电子仪表总公司 哈机械控股公司 哈轻工资产经营公司 市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省通信哈分公司 哈电业局 哈邮政局
第9组(7个)
组长单位: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成员单位: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市政府驻天津办事处 市政府驻大连办事处 市政府驻厦门办事处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