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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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1月30日,国家教委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制订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条例》及其它有关文件执行。
一、报名
报名条件: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普通高中或中等艺术学校的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22周岁以下的未婚青年可以报考表演、演奏专业,25周岁以下的未婚青年可以报考其它专业。报考编、导、作曲、史论专业的考生,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下,婚否不限。有特殊贡献与才能的公民,经所在单位推荐,报考各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婚否不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报考。
中等艺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
军队战士经大军区级政治部批准,可以报考。
非艺术类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专业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报考。
报名时间:
3月份开始,具体日期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上公布,同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报名地点:
考生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直接到院校所设的报名点报名。
华侨、港澳、台湾青年,可向我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签证入境,直接到学校报名。
报考艺术院校(系科)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其他系科、专业。
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五、十六条执行。身体健康检查按原教育部、卫生部(85)教学司字013号文件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三、考试
高等艺术院校(系科)的招生考试分为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次进行。
专业考试:
考试科目由招生学校确定,一般应在四门左右。各科成绩满分为100分。试卷由考试小组或评选委员会集体评定,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
专业考试的时间,由招生学校确定。但学校务必在5月20日之前,将参加文化考试的考生名单及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同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
文化考试:
招生学校所发文化考试通知单应在学校计划招生数的三至五倍之内。
考生凭招生学校的文化考试通知单,在户口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文史类统一考试。
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外语。数学成绩在录取时作为参考。
已实行会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和办法由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商招生学校同意,并报国家教委、文化部核准后执行。
报考艺术院校(系科)的考生,不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预选考试。
四、填报志愿
考生可填报三个升学志愿,每个志愿限报一所学校。以考生户口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报名时填报的志愿表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应于6月30日前将考生志愿表寄达考生第一志愿所报学校。
未经专业考试的学校不得填报。
五、录取
录取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各招生院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办法: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注意相关科目成绩,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专业考试的分数线由学校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确定。文化考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可按招生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含数学)分别确定为:师范院校艺术系、艺术院校师范类专业及史论、编导专业不低于文史类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院校其他专业不低于60%;个别专业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
对个别专业成绩特别优秀(总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主课成绩90分以上、专业成绩前三名),文化考试成绩略低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由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可适当降分录取。
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及其子女以及台湾省籍考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有特殊贡献的公民以及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可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对报考外省院校的考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必须于8月2日前将其高考成绩电告考生第一志愿所报院校。该院校如未予录取,须于8月7日前电告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艺术院校因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未达到录取标准,在完成招生计划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由学校采用专业优秀考生保留专业成绩一年的办法。一年后由学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确定考生是否免试专业参加文化考试及录取与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②有违法行为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
③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窃行为,屡教不改的;
曾有上述行为,经两年以上考察证明确已悔改者,由所在单位证明,招生学校核查并决定是否录取。
各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审批录取名单,并签发录取通知书。同时,将录取名单抄送院校主管部门和学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凡被艺术院校录取的学生,在学期间不得申请自费留学。
六、招收免试生
高等艺术院校附属中等专业学校或中专部可以推荐少数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升入本院专科或本科学习。推荐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以下。推荐办法:推荐名单必须在征得各科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同意后,根据其在校期间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和成绩,由学科(专业)负责人填写应届优秀毕业生建议免试升学的推荐书,经校长核准,由本院招生委员会审查录取,并签发录取通知书。同时,将免试生名单抄送院校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七、新生入学、复查与试读制
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报到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艺术院校实行试读制,试读期一年。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转为正式生。不合格者取消试读生资格,退回原单位、原地区。
八、组织领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有专人负责艺术院校(系科)的招生工作。有条件的应设立由教育部门、文化部门和招生院校共同组成的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组,负责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如超出本规定范围,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文化部核准。
在招生工作中,如地方、学校和考生之间发生争执,由地方招生委员会负责协调。协调无效者,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商文化部教育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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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

国税发[20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校: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和税制改革、征管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努力造就一只“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开创两个文明建设的新局面,确保各项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治税思想,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把各级税务机关和基层建设成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优质、廉洁勤政、秩序优良的战斗集体。
推行岗位责任制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两手抓”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坚持“一岗两责”,坚持抓好收入工作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统一,坚持标本兼治,使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互渗透,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确保推行岗位责任制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类税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税收行政和税收征收工作中以法制、公平、文明、效率为准则,做到按法律法规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杜绝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税务干部是搞好税收工作的决定力量。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思想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中,既要严格管理,从严治队,又要关心爱护干部职工,切实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充分调动广大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四)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推行岗位责任制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考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税务机关和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禁越权,违规办事,养成令行禁止,政令畅通,上下协调,秩序良好的工作作风。
(五)坚持以考促管的原则。考核是促进岗位责任制落实,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的考核形式和奖惩办法,认真实施考核和奖惩。考核要考出实绩,奖惩要拉开档次,不搞平均主义。通过考核和奖惩,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
(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有效途径。在推行岗位责任制的过程中,要注重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做到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二、基本内容
推行岗位责任制,就是通过明确职责范围、落实岗位责任,建立良好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其基本内容是:
(一)科学设置岗位。要严格按照税务机构设置与编制方案的要求,本着精干、高效、协调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范围和主要任务,使每个岗位的工作量饱满,岗位与岗位之间的工作任务相互衔接,促进征管改革的深入,彻底解决疏于管理的问题。
(二)明确岗位职责。要按照单位、部门、岗位的工作范围,结合各个岗位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具体制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工作权限,做到不重不漏,职责清晰,责权分明,确保每个岗位的税务干部能够顺利履行职责。岗位职责包括共同职责和工作职责。共同职责是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廉洁勤政、税容风纪等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履行的职责。工作职责是指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所必须履行的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上述要求制定职责范围和科学严密、简便易行、责任明确的工作程序,使各个岗位、岗位之间工作规范、运转协调。
(三)确定工作目标。要根据各岗位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从德、能、勤、绩等方面确定每个岗位的工作目标。德是指立场坚定,政治过硬;能是指业务熟练,胜任工作;勤是指工作态度和精神面貌;绩是指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的目标要具有先进性、可行性,既有利于各项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又利于发挥税务干部的潜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岗位工作目标要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税收管理的实际水平,做到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各项目标要易于监控、考核、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税务干部地工作成效。要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对工作目标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使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期都有其工作标准和奋斗方向。
(四)实行竞争上岗。要根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目标,分别制定不同岗位的任职条件,推行全员竞争上岗制度。对领导岗位,要大力推行竞聘上岗,通过民主推荐、考试考核、公开答辩、组织任命等程序,把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税务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对各岗位工作人员实行考试上岗,对考试合格、技能达标的人员,根据其考试成绩和业务特长安排岗位,对考试不合格、技能不达标的实行代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要积极推行双向选择和末位淘汰制度,逐步建立能上能下、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激励竞争机制。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岗位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分别作出明确、具体的处理规定。要定期检查各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责任工作目标的情况,对不能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除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规章制度是规范管理、确保税务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推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政治建设、业务建设、执法执纪、征收管理、工作流程、检查监督、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坚持效能的原则,不求多,但求精,确保制定的制度科学有效,使其真正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干部职工的行为规范,形成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良好环境,把推行岗位责任制作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保障。
(二)加强监督,强化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检查、反馈、追究三个环节实施监督。通过明查暗访、自查自咎、民主评议、聘请义务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召开纳税业户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书等措施,对税务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并责成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找原因,限期纠正;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上级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姑息迁就。
(三)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推行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制定百分制或千分制考核标准,其中包括共同职责考核标准和工作职责考核标准,并对共同职责和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分别量化确定分值。要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考核办法,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人工考核和计算机考核相结合,领导考评与群众测评相结合,实行以责定分,按分记奖。要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定期组织考核,并作为干部晋升、评先创优、立功受奖的主要依据;对不愿学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警示诫免;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要待岗培训或调离岗位;对失职、渎职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实行廉政一票否决。通过考核和奖惩,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干部职工落实岗位责任制的积极性。
四、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税务机构改革和推行岗位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岗位责任制对加强税务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各项工作地规范化,进一步调动广大税务干部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推行岗位责任制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局领导人任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评审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行岗位责任制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要坚持不懈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统一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其主动参与的积极性,确保推行岗位责任制工作的健康发展。总局、省级税务机关要以身作则,积极推行和实施岗位责任制,为基层税务机关作出表率。
(二)深入调查,制定方案。各地要按照总局关于机构改革和推行岗位责任制工作的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回顾今年来加强队伍建设、搞好税收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本系统、本机关工作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对推行岗位责任制的内容、方法、步骤、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在推行过程中,各地可以因地制宜,继续坚持已有的成功做法,不求形式的统一,提倡“百花齐放”,但务求职责明确,考核严谨,奖惩分明,使税收管理再上新水平。要抓住机构改革、重新“三定”的有利时机,认真推行岗位责任制。各省税务系统及省局机关自身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机构改革到位后,抓紧研究制定,于年底前上报总局人事司备案。
(三)周密组织,稳步实施。推行岗位责任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精心组织,缜密规划,有组织、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重新设定岗位,制定职位说明书,采取竞争上岗等办法,择优确定各岗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在推行岗位责任制过程中,要采取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开的方法,稳步推行;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税务干部地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确保各个阶段工作任务的实现,使推行岗位责任制工作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四)及时总结,不断提高。各地要及时总结推行岗位责任制的经验,注意发现、培养和树立典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推广,做到抓点带面,共同提高。总局将采用抽查、互查、普查等方式,加大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力度,以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行和持久发展,适时召开全国或部分省市的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研讨会,推动整个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来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来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9月30日 生效日期1983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赤几方)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来赤道几内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赤道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拉博总医院和巴塔总医院。

  第四条 赤几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所需的药品、器械、敷料和化学试剂。
  中方同意提供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其费用在中、赤几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中国医疗队负责这些药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期间,赤几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中国医疗队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赤几方免收各种捐税,并给予提取和运输的方便。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赤几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行李超重费)和在赤几工作期间的交通费(包括车辆、车辆维修和油料)、旅差费、办公费、劳保用品费和生活费等在中、赤几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中国医疗队在赤几境内发生的一切费用都以当地货币支付。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
  正、副队长和主治医师:每人每月五万五千比奎莱;
  医师和译员:每人每月四万五千比奎莱;
  医士和厨师:每人每月三万五千比奎莱。
  生活费的计算时间,自中国医疗队员抵达赤几之日起至离开赤几之日止。
  上述生活费标准如遇市场物价指数上涨超过百分之十时,经双方协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房屋维修和家具)、水和电由赤几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第七条 中方将根据中国医疗队员实际发生的国际旅费、交通费、旅差费、办公费、劳保用品费、生活费以及中方提供的器械和药品费用,每半年向赤几方提出一次费用结算确认书,经赤几方确认后,由中方开出帐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赤道几内亚银行办理结算。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赤几方各自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月照发。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时,增发两个月的生活费。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赤几政府的有关法令,尊重赤几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即从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如赤几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向中方提出,双方再行协商,并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在马拉博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林 松           阿波利纳尔·莫伊切·埃切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