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范围/周成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8:55:41   浏览:9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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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范围

编译:周成泓

在民事诉讼中,“开示”一词包括诉讼当事人或潜在当事人收集、保存各种诉讼信息的方法。 在历史上,开示程序并非诉讼程序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诉讼当事人从诉辩书中获知对方的基本观点(outlines)之后,就利用其所能利用的一切私人调查手段以尽力证明、支持己方观点,反驳对方。 在普通法上,开示限于要求详细陈述之申请(bill of particulars)的动议,这种动议仅能被用来要求原告提出其进行诉讼的详细理由(items of account)。为了获得其他信息,当事人可以提起一个独立的衡平法上(in equity)的诉讼,请求法院颁发开示令(bill of discovery)。据此开示令,当事人可以揭示案件事实以支持己方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及辩论(case),但是当事人不能利用开示令来询问对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可能得到的证据。[1]如此一来,许多诉讼当事人就不能知晓对方在法庭审理中所持观点及证据。
随着历史的向前推进,虽然获取案件信息的方法已经有了很大发展。 但是,直到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37条颁发后,开示程序才成为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示程序的这些规则实际上对美国的司法(practice of law)进行了一次革命。 在整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它们是被仿行得最多的,几乎每个州都采用了一套类似的规则,允许进行广泛、彻底的开示。
现代开示程序具有三个主要目的:首先,保全以后可用于法庭审理的相关信息。 联邦法院最早的开示程序就是为此目的而设计的。 例如,某位证人患病或者身体虚弱,或者将要在法庭审理时出国,这时,就可以对该证人录取证言以保全它,在后来的庭审中该证言便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开示程序的第二个目的是明确讼争双方的争点。 通常,如果某人仅仅参看诉辩书,他就会看到很多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事实纠纷。 开示程序可以被用来确定真正的争点,以使当事人可以集中精力收集与争点有关的证据。 最后,现代开示程序允许当事人获取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用来发现与争点有关的可采性证据。 由此可见,研究证据开示的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开示的一般范围
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类似的州惯例作法(comparable state practice)中,开示的范围相当广泛,只要不属于保密特权(privileged)事项并且与诉讼标的(subject matter)有关的信息均可予以开示,而不管该信息是否会在法庭审理中被采纳,只要通过该信息的收集人们能够合理地预测将导致对可采性证据的发现(discovery)即可。
当代有关开示范围之规则(provisions)的一个关键部分(key passages)是开示范围扩及于未决诉讼(pending action)中的“任何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此条款(clause)成为一次要求通过缩小开示范围以改革开示规则(provisions)之改革计划的焦点。[2]
现在,“适当性”(relevance)被解释得十分广泛。正如已指出的那样,开示其本身并非必然可采的事实被认为是适当的,只要该事实可用以发现可采性证据。[3]例如,一方当事人不仅可以获取与事件目击证人(eyewitnesses)之姓名有关的信息,也能够获取有关同该些目击证人说过话或者是看见过该些目击证人之人的信息。 因此,当事人可以要求开示有关传闻陈述(hearsay statements)以及诸如此类的信息,只要该类信息可以帮助申请方(inquiring party)获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信息。出示(disclosure,其意为‘不经对方当事人请求而主动开示’)对方当事人所欲证明的事实以及获取信息以支持己方的证据和辩论,均被认为是适当的。[4]顺着这条思路,人们通常认为可以为控告(impeach)一位可能被相对方传唤(called)的证人而搜寻信息。不过,在一些情形下,法庭会对当事人提出控告程序的义务予以限制。至于 什么情形才构成控告,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必须明确的是,在案件中,要予以证明的有关此问题的证据,即使同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相矛盾,仍不构成控告。后者仅仅是指证据对案件毫无价值,相反却表明证人证言不可靠。 既可以用来控告证人又可以用于帮助法官裁定案件中的争点问题的证据,必须纳入公开出示的范围。
传统的关于开示程序的观点是,一方当事人无法探求到对方律师的审判策略(trial tactics), 例如,人们通常认为,询问哪位证人将被传唤以及将以何种特别的顺序(particular order)予以传唤,是不合适的。这些问题与可以被用来发现可采性证据之信息的出示无关。至少在联邦法院,起码在法庭审理前30天这种观点被自动出示(automatic disclosure)下列事项所替代:证人的身份、诉讼文书、以及其他准备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或者任何其庭外笔录证言准备在庭审中使用之证人的身份。[5]
如何对待保单范围(insurance policy limits)的开示,是开示程序中的一个专门的问题。目前,在联邦法院以及很大一部分州,当事人不仅可以发现有关被告所投保的潜在责任的事实,还可以发现保单所载金额范围。通常,这种信息并不能导致发现可采性证据,因此,一些法院最初裁定其开示是不适当的。然而,由于保单的存在及其所保范围对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出示就受到极力鼓励,而且在一些对开示范围施以了限制的司法区,存在一些特别规则,明确准许进行这种信息的开示。 这种做法被以下事实所进一步证明为恰当,即保单范围的出示并未严重侵犯诉讼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因此,顾及到在现实基础上解决争议的愿望,人们通常认为这种开示应当被允许。
如果为了使诉讼得到合理的解决,被告人保单的金额范围可以被开示,那么基于同一目的,人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被告人的一般财务能力也可以开示,尤其是当被告人是自我投保(self-insured)时。不过,与保险不同,一般地要求开示被告人的资产情况会太多地牵涉到侵犯个人隐私而一般为法庭所不允许。此类信息被认为不具有相关性,也没有特别规则用以解决这一问题。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成为案件中的争点问题,这时,该当事人的财务稳定性(financial standing)和财务能力就直接与案件相关,因而相关信息是可以被开示的。 这可能发生在,例如,当要施行惩罚性赔偿时, 事实审理者必须将判偿(award)与被告的支付能力联系起来,以确定一个恰当的“惩罚”程度。[6]
二、诉前开示程序的开示范围
上文已经谈到, 开示程序的基本目的之一是当潜在证人患病或者身体虚弱,或者在将来的法庭审理时无法找到时而进行证据保全。 这种开示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生活中有这样的情形:由于条件不成熟,潜在的原告无法提起诉讼,但是将提出的本案的关键证人即将死亡。有鉴于此, 现代开示程序规则规定了一个可以使此类证言得以保全的方法。
不过,这里存在一个难题,即诉前开示仅仅被用作查明(ascertain)事实而非进行证言保全的范围如何确定?此外,如果允许进行诉前开示,是否开示只限于查明这种事实,该事实是否将会在后来的法庭审理中被采纳为证据?
对此,法院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这部分是由于这种情形很少见,部分是因为在诉讼提起之前很难准确地确定哪些事实具有相关性,哪些事实不具有相关性。因此,即使仅仅是要达到保全证言这一基本目的,也必须容许偏差存在。
许多司法区颁布了一些规则,允许一方当事人出于准备民事起诉状(complaint)之目的而于起诉前揭示信息。[7]不过,几乎所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将它只作为判定某一案件是否存在的方法。除非、并且,以及直到可成立的诉讼之存在得以明确,开示是被禁止的。出于这个结论之故,这些关于诉前开示程序的特别规则的价值是有限的。如果法院允许原告提出这样一份诉状,只要它不足以对抗异议或驳回申请,就可以根据诉讼开始后开示所获取的信息进行修正,那么也可以获得这一结论。[8]在即使原告提出一份有缺陷的诉状,亦允许其进行有关本案一般主题事项的开示这一点来说,规定开示只能在诉讼开始之后才能进行并没有什么害处。
三、不能予以开示的事项之一:保密特权事项
所有的司法区均规定诉讼当事人不能通过开示程序获知保密特权事项。 所谓保密特权事项,是指证据规则所认可的保密特权范围之内的信息。请求保密特权的当事人有对其存在进行确证的责任。此类事项被排除于开示范围之外是旨在保护处于特定关系之中的个人的隐私权,这些事项包括律师与委托人之间 、医生与患者之间 、牧师与忏悔者之间 、丈夫与妻子之间 的保密特权,以及存在于某些特定的司法区的类似的保密特权。具有保密特权关系的人们无需披露他们之间的交流。促进这些关系之中的信任被认为是比为诉讼之目的而允许充分接触更为重要的事情。
此外,还存在一些证明上的限制,诸如反对自我归罪特权, 配偶一方不为反对另一方而作证的特权, 不披露机要的警察信息提供者(confidential police informants)之身份的特权。这些信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因为法院或是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强迫而予以披露。作为一项政策,它对相关人员的保护被认为较之以由于该信息没有开示所致的任何损害更具有价值。立法者们认为强迫某人作证从而反对自己太具威迫性,并且将这种理念扩展及调整配偶之间关系的立法。 至于需要保护警察信息提供者的身份不被泄露则是源于这样一种信仰,即只有这种秘密得到保护,警察才能够获得一些关键信息。[9]
最后,时下保护第三人(third persons)的隐私愈发受到人们重视。在这一领域,一个“半截子的保密特权”(semi-privilege)似乎正要发展为制止开示可能侵害案外人隐私的有关信息。故而,例如,在一起由死者丈夫提起的非法致死案(wrongful death action)中,被告律师请求开示原告的婚外情(extramarital affairs),法庭应当命令原告对此予以答复,不过,作为非本案当事人之情妇的姓名、地址以及电话号码并不需要予以披露。
四、不能予以开示的事项之二:“律师工作成果”规则
在联邦初期主动开示程序规则以及类似的州规则中,并未规定对为诉讼做准备而进行的信息开示予以限制的条款。但是,在该规则施行后不久,一个与开示相关的问题开始凸显。一位律师,为了确认其已考虑到了所有相关问题,便会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一套质问书(inquiries),以查寻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所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1947年,在著名的Hickman v. Taylor一案中, 最高法院裁定如下:在缺乏出示需要之时,对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开示律师在为诉讼作准备时所获得的信息——这就是所谓的“律师工作成果”规则。它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即每一位律师应当可以自由地调查所有案情,不管对其委托人有利与否,而不必担心对方当事人从中获取对已方不利的事项并将之用于诉讼;应当鼓励每位律师调查案情(case),而非消极以待对方律师做所有的调查工作。[10]
律师工作成果规则并没有立即得到普遍认同,好几个州并没有遵循Hickman一案的判决,而是仍适用它们自己的开示规则。直到1970年,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调整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查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B款第3项才予以颁布。许多州采纳了该规则,并对自己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11]因此,开示程序的律师工作成果规则是当今一个至为重要的规则,对它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很有必要。
首先,应当将律师工作成果规则与保密特权事项规则之间的区别予以分清。保密特权信息是完全免于开示,而不管对该信息的需要是多么的强烈。 为预防诉讼或庭审而收集的信息也可免于开示,但是这种免除让位于请求方的出示需要。根据律师工作成果规则,律师的内心感想(mental impressions)受到最高程度的保护。但是,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至少部分出于充分出示的需要——即使这种内心感想也是可以被披露的。因此,在适用律师工作成果规则时,常常需要平衡当事人相互竞争着的需要,并考虑这些相关材料是否完全属于最初导致适用该规则的利害考虑范围。
最基本的原则是,为预防诉讼而由律师准备的任何摘要(notes)、工作文件、备忘录、或者类似材料,均免于开示。对在诉讼成立之前而准备的文书和材料的保护是存在某种不确定性的:如果该信息的制作没有考虑到潜在的诉讼的话,则它不受保护,这一点是明确无疑的;但是如果虽然诉讼可以预料却没有诉讼请求被提出,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律师“认为诉讼具有真正的可能性,并且这种认为……是客观合理的”的情况下,这种保护是可能存在的。
令人感到有点奇怪的是,这个书面的(written)联邦律师工作成果规则仅仅涉及文书及有形物体,而不包括律师收集的以书面形式反映出来的信息。在Hickman案中,最高法院评论道:要求律师就他关于某案的内心感想或者想法以及意见作证,这的确是一个麻烦的问题。 如果一位律师被要求总结某事件目击证人的口头陈述,然后对方当事人利用该律师在庭审中的陈述控告证人,而该证人却是该律师传唤出庭作证的,这的确是一件令人感到有些荒唐的事情。[12]显然,非书面物品需要律师工作成果规则予以保护。将工作成果规则扩展至书面物品的主要争论是,除非进行这种扩展,否则律师就有强烈的诱因不记下任何东西,并且规避保存证人的书面陈述(written accounts)。因此,毫无疑问,现在的律师工作成果规则已扩展适用于非书面物品及书面信息。
进一步来说,现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给下列信息以极为周到的保护:律师或者当事人的其他代理人关于本案的内心感想、结论、意见或者法律理论依据,[13]而不管这些信息具有书面还是非书面形式。这反映了Hickman案法庭为下列需要所作的尝试,即允许律师为案件做充分准备,而无庸担心对方坐以等待并在最后一刻利用其工作成果。
另外一个关于律师工作成果规则适用范围的问题是,它是否保护了当事人或者保险代理商,或者会计,或者类似的顾问,而非律师,为预防诉讼而获取的信息。Hickman一案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一些法院对这种信息进行保护,使其免于被开示, 但其他法院并未这样做。 那些采纳了律师工作成果规则,将之作为其开示规则一部分的司法区,通常以肯定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其方式是:把当事人和非律师代理人纳入到该规则的调整范围之内。将保护范围进行扩展的政策考虑是,如果没有这种规则,为免于其报告(reports)被开示,律师就有责任做所有的调查工作,而得不到他人的帮助。这样做的结果十分令人讨厌,因为它使律师做非法律性工作时,既低效且不经济。既然该规则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每一方当事人为己方的证据和辩论而进行充分调查,扩展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到为预防诉讼而为当事人工作的那些人,这应当是十分合理的。
律师工作成果规则的一个例外是,允许任何当事人获取他自己陈述的复印件。这个例外被这样一个事实所确证,即一方当事人的陈述经常可以由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用作直接证据,而不管做出该陈述的当事人是否被传唤到证人席上作证。由于该陈述很可能对事实审理者产生很大的影响,故阻止做出该陈述的当事人在庭审前对之进行审查是不公平的。
应当注意到,按照《联邦民事诉讼规则》26(b)(3)和各州的相应规定,任何非当事人证人可以获得一份交给一方当事人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先前陈述的复印件,即使如果不是这样该陈述也是受律师工作成果规则保护的。规定这个例外的理由是,证人可以避免在法庭审理中,当面对与给出的证言不一致的陈述时所产生的尴尬。 对许多人来说,这个特别的例外规则似乎未被证实是正当的,并非每一个州都认可它。[14]
与当事人的陈述不同,证人的陈述只有当它与出庭作证之证人的证言不一致时,方可以在法庭上用来控诉某人。允许利用一个不一致的先前陈述来控诉证人这一规则的目的,正是在于帮助事实审理者判断证人是否在法庭审理中讲了实话。在不同时间说不同话的证人所面对的尴尬算不上是为该信息付出了太高的代价。因此,是否需要提供接触这种陈述的机会仍不明确。
然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个例外规则常常遭到滥用而导致不公平。假设证人已经给了一方当事人一份陈述,然后对方律师要求获得该陈述的复印件,但是被以律师工作成果为由拒绝了。按照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请求方律师可以通过要求证人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一份其陈述的复印件,然后将之交给他,从而切断了律师工作成果规则的保护。更为糟糕的是,这种方法只能用于当证人对寻求开示的律师持友好态度从而愿意对该请求进行合作之时。是否允许开示要依当事人或律师对证人友好与否来决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
即使支持不开示的政策十分强有力,由律师工作成果规则所提供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 除了刚才提到的例外规则以外,所有受律师工作成果规则保护的其他信息常常要被开示,如果请求方当事人提出了开示该信息的充分理由。
但是究竟什么才构成这种充分理由呢?在Hickman V. Taylor案这样的情形下,是很少存在充分的理由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想知道证人所了解的事实情况,并且如果该证人拒绝接受非正式谈话,该当事人通常可以传唤该证人,举行收集庭外笔录证言的听审,强制其宣誓后披露有关情况。因此,请求方当事人在未能证明证人,也许是因为死亡、年老、或者身体虚弱将难以找到时,就没有必要撤销与该信息一致的保护。[15]其他情况下是否构成充分的理由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一些州,律师工作成果规则不适用于披露律师之感想、结论、或者法律意见的任何材料。这种材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被开示。不过,联邦律师工作成果规则以及采行该规则的州似乎并未明确禁止这种开示,该规则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法院应当防止开示该事项。[16]该规则是否意在于成为一个绝对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在该信息应该被开示以前仅仅要求最大可能的必要性,这一点并不清楚。
一般来说,律师的感想和意见可以被排除在对开示请求的答复之外,而不会严重限制相关信息的开示。不过,如果采用绝对限制的办法,将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例如,如果一位律师有理由相信,对方当事人最终大概能够说明开示证人重要陈述的必要性,获取该陈述的律师可能会以问答的方式这样做,形成一种只要求回答“是”而不要求答案的问题。对此,有人争辩道,该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披露,因为律师的问题必然导致披露关于证据和辩论的感想和意见,并且只有这种答案也没有价值。将“律师意见”限制规则应用于防止这些情况下的必要的开示,似乎是不合适的。
正如上述分析所表明的那样,律师工作成果规则不能被用来隐藏证据或者避免案件事实的披露。只有为庭审准备而收集信息之人的想法、看法和意见才受到保护。因此,如果一位当事人将他所知道的所有案件情况告诉了他的律师,该律师就不必披露该信息,但是该当事人在受到直接询问时,就必须披露。与此相似,某位律师拟定了一份合同这样一个事实,而诉讼基于该合同而提起,并没有使该合同本身成为律师工作成果的一部分,该律师不能拒绝将之交给对方当事人以供审查。 一方当事人不能拒绝开示还未披露的目击证人的姓名,即使其为获取这一信息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费用。[17]
五、专家信息的开示问题
在大量的案件中,当事人会聘请专家帮助其为案件庭审做准备。一望便知,律师工作成果规则看来包括了专家,正如其包括了当事人以及协助律师的保险代理人。的确,就专家来说,保护的需要似乎更为迫切,因为如果专家提交了一份不利的报告,该报告在庭审中可以被对方当事人用作证据,这将给聘请该专家的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除非确信专家提交的任何报告均无害处,否则没有人会聘请专家,籍此可以防止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获得关于本案证据和辩论的评价。
不过,这种状况已经大为改观,如果聘请专家的当事人决定传唤该专家出庭作证的话,此时,对方当事人必须具备一些查明专家可能会说什么的方法。的确,对方能够接触这类材料较之接触普通目击证人可能做出的陈述更为重要。专家的想法和意见可能基于其专业训练的种类,也可能是基于构成其专业技术的某些假设。对方当事人必须能够确定这些假设是什么,以便在庭审时反对它们。因此,各种不同的专业化的规则就逐步发展起来了,这些规则旨在使当事人或其律师有机会接触庭审前收集的专家信息。[18]
首先,当某位专家是一个案件的重要事实的目击证人,或者是诉讼一方当事人时, 则与诉讼前被聘用不同,其不受律师工作成果规则的保护。因此,对事故受害者进行治疗的医生可能会被问及诸如此类问题:伤员的情况、治疗的性质、以及其他类似的事项。对开示的限制仅仅限于所搜寻的信息属于特权事项之时。
有关医疗检查过程中所收集证据的特殊规则也逐渐发展起来了。在现代开示规则之下,一方当事人,如果其精神或身体状况处于争议之中,可以被要求接受由对方当事人聘请的一位或几位医生的检查。[19]被检查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并获得检查医生所制作之报告的复印件,不过,作为交换,其也必须提供己方医生所制作的涉及相关事项之报告的复印件。此时,有关诉讼前所聘专家之开示程序的一般规则不予适用。
但是在后者领域之外,被聘以为庭审提供帮助的专家,根据其是否被传唤出庭作证而予以不同对待。开示程序规则一般要求将为庭审之备而留聘之专家的事实和意见予以开示,而不被要求作证的专家(non-testifying experts)——与一般律师工作成果所持观念一致——可以受到限制开示范围的保护。[19]
在州一级法院,关于专家信息开示的典型条款是基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26(b)(4)的一个早期版本,该版本现已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并且与此有关的一些案例也得到了阐释。按照一般的州规则,如果聘请专家的当事人欲传唤该专家出庭作证,该方当事人就必须答复其书面质询,表明该专家出庭作证的主题事项,给出所要表述的事实和意见的主旨,以及每一意见之理由的概述。考虑到一方当事人充分理解对方专家证言之性质的需要,这种接触就经常可能限制得太严。因此,一些州便授权一方当事人提取专家的庭外笔录证言,而无需寻求法院命令。 在其他州,法院有权命令进行附加的开示,诸如庭外笔录证言的提取和书面意见的披露。问题在于何时进行附加开示才为适当并没有一个标准。在一些较早的案例中,法院将开示限制在对书面质问书的粗略答复上,这种答复只给出了专家证言的十分粗略的概要,而没有提供足够的细节以告知对方当事人专家意见的根本基础。[20]对一方当事人知悉另一方当事人所聘准备出庭作证之专家的意见的性质和基础的能力进行限制,并没有得到承认。
1993年联邦开示程序规则对拟出庭作证之专家的规定作了大幅度修改。在一个明确的时间期限内,通常是不少于庭审前90天,一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向本案的其他当事人披露任何此类专家的身份,并必须提供专家所准备并签名的书面报告。[21]该报告必须包括专家意见及其基础和理由,从而也必须包括该意见所立基的任何数据或信息以及任何用于支持该意见的物证。而且,该陈述必须列举该专家的各种证书、其近十年来的出版物、近年来该专家出庭作证的其他案件,以及本案中对该专家意见已付或拟付的补偿金。在这种报告得到提供后,任何当事人可以对其专家予以解职, 并可以通过其他开示手段获取其他专家的信息。[22]
当准备出庭作证的专家证人没有在诉讼之前被聘请,这时应如何适用规则是一个在联邦法院有争议的问题。就拟传唤专家之当事人必须披露该专家的身份,这一点已达成共识。但是问题在于,是否该专家必须提交报告,即使当事人要提供意见证言。大部分判例并不要求必须提交报告,只要该证言没有超出该专家作为一名证人的评论范围,并且其意见立基于这些评论。因此,一位提供治疗的内科医生不会被认为是为诉讼而聘请的专家,如果该医生描述了伤员的伤情和治疗,并且基于此提出了关于致害原因及康复治疗措施之意见的话。[23]如果该医生超出了作为一名证人的评论范围而提供了基于事实而非那些在护理和治疗过程中查明的情况的意见,则其成了“留聘”专家,要受到那些规制诉讼前所聘人员之规则的约束。
在诉讼的通常进行过程中,当对方当事人不打算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时,当事人被禁止要求开示对方当事人所聘专家的意见或者调查结果以帮助其为诉讼做准备。不过,关于此规则有一个例外,即情况特别致使对于寻求信息之当事人来说,获取己方专家意见为不可能或十分不可行。[24]这可能发生在诸如此等情形,即当事人聘请了唯一可能得到的专家,或者当事人所聘专家有机会研究这样一项特别的证据,而该证据在对方专家有机会对之进行检验之前就已遗失或者毁坏。有判例裁定认为,当获取双联式证据(duplicate opinions)变得“司法上禁止”时,开示便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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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纲要》是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完善规划体系、编制专项规划、推进产业发展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暂行规定》是《纲要》的配套措施之一。《纲要》和《暂行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开发建设行为,加强政府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纲要》和《暂行规定》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切实贯彻好、执行好、实施好《纲要》和《暂行规定》,努力实现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



序 言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简称宁东基地),泛指依托宁东煤田建立的能源、化工及相关产业集群。宁东煤田已探明地质储量270亿吨,占全区总量的88%;远景储量1394亿吨,已被国家列为13个重点发展的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区域内煤炭资源富集,供水条件优越,交通运输体系完善,既靠近城市,又不占用耕地,具有发展大型能源化工基地的优越条件。

根据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西部大开发和能源发展战略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时度势,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基础上,做出了建设宁东基地的重大战略决策。通过开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建设宁东基地,是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能源发展战略的关键步骤,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效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选择,是全面推进小康建设、惠及全体人民的重大举措,被自治区确定为举全力开发建设的“一号工程”。两年来的实践,更加坚定了我们举全区之力,更快、更好地开发建设宁东基地的信心和决心。

2003年制定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总体规划与建设纲要》,对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的起步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规划的部分工业项目已建成或开工,基础设施建设开始起步。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实践的不断深入,全区上下对宁东基地发展建设的内在规律有了进一步认识,有必要对原来制订的纲要进行修编完善,以更好地发挥重要指导性作用。修订后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区上下与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相关的各项事业都应该以此为指导开展工作。宁东基地以外的煤炭、电力、煤化工等相关产业发展,也应借鉴《纲要》的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全局,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能源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综合竞争力,统筹发展质量、发展速度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把宁东基地建设成为产业关联度强、生产集约度高、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稳定可靠、优质高效的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努力推进我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发展。宁东基地规划是指导建设的根本依据,由自治区政府制订。开发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程序实施。要统筹开发建设的内外部条件,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保持规划动态完善的主动性和连续性。

2、坚持高标准。设立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优先发展技术领先、具有规模优势和比较优势的项目,促进煤、电和煤化工优势企业聚集,形成优势产业群。禁止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进入宁东基地。

3、坚持市场化推进。以培育可持续的市场竞争力为根本出发点,尊重并落实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宁东基地的环境,培育开放、有序的竞争机制。

4、坚持优化产业布局。产业之间合理衔接,资源有效配置,实现均衡发展。依靠科技进步,不断优化产业、企业和产品结构,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单位资源效益最大化。成组布局紧密相关的建设项目,形成特色鲜明、运转高效的产业板块和产业园区。

5、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相结合。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重视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6、坚持合理有序开发资源。资源开发与资源综合利用并重,资源开发与资源节约并重。加强初级加工废弃物的梯级利用,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

7、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以人为本,把保护与治理生态环境作为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严格实施,使生态环境水平对经济发展始终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打造生态工业园区。

8、坚持协调均衡发展。适度超前建设基础设施和发展城镇,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保护和开发人文自然景观,实现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规划与建设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分两个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一期)为2003-2010年。主要是深入探索宁东基地建设发展的内在规律,确定发展的总体思想,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明确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基础条件;建设和启动一批关键性基础设施和主导产业项目;同时起步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生态保护、城镇建设项目,争取把宁东基地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到第一阶段末,宁东基地框架和高效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显著贡献。

第二阶段(二期)为2011-2020年。主要是进一步扩大主导产业规模,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加大节能降耗力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生态保护建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到第二阶段末,全面实现规划与建设的目标,我区产业结构和工业化水平发生根本性变化,宁东基地成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成为具有鲜明优势特色的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成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主要力量。

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各阶段的主要指标



指标内容
2005年
2010年
2020年

1、资源开发加工能力
 
 
 

  煤炭产能(万吨)
1000
8000
13000

发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46.5
639
2699

 煤化工产成品总量(万吨)
0
550
1300

2、投资(亿元)
 
 
 

 基础设施
20
100
170

 主导产业(煤、电、煤化工)
55
1100
3000

3、资源利用效率
 
 
 

  煤矿回采率
72%
76%
78%

  煤矸石与煤灰渣综合利用率
0
70%
100%

  水循环利用率
75%
80%
90%

4、生态与环境指标
 
 
 

 控制区森林覆盖率
8%
15%
25%

控制区植被总覆盖度
30%
40%
60%

 空气质量指数
符合二类、三类区标准

5、产出效益(亿元)
 
 
 

 主导产业总产值
11
450
1500

 主导产业增加值
3.3
148
510

 其他产业总产值及增加值
 
148/48
750/255

 占全区经济总量的比重
0.6%
19.6%
32.3%



三、规划体系

在《纲要》指导下,制定控制区规划、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社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确保建设发展快速、协调、顺利推进(宁东基地规划体系结构示意图见下页)。

(一)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通过制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煤炭、电力、煤化工产业规划,明确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项目布局、资源开发等内容。接续资源是宁东基地中长期规划的基础,要抓紧实施煤炭等资源勘探规划,为长远规划和发展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二)基础设施规划

通过制定基础设施规划,为主导产业发展提供完善的支撑条件。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铁路、公路、区域内部机械化运输系统)、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供电、供热(汽)、供气(工业气体)、电信通讯(信息化)、消防等专项规划。

宁东基地规划体系结构示意图




(三)社会发展规划

通过制定社会发展规划,解决自然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能力及公共资源对工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承载力问题。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文物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宁东镇镇区和服务业等专项规划。

(四)控制区规划

通过制定控制区规划,有效保护煤炭、土地等资源,合理布局工业园区,保障开发建设有序进行。控制区要总体覆盖宁东煤田和工业园区,相对分散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人文自然景观等,也要将其外缘50-100米区域一并纳入控制管理范围。制定宁东基地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当前开发建设用地,并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各工业园区要分别制定园区规划。

(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以市场为导向,以可利用资源为基础,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和要求,对宁东资源开发利用、产业链条、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进行规划。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方法、途径、建设内容、综合利用项目等,提出切实可行的考核指标体系、配套政策措施、组织管理体系等。通过制定循环经济规划,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产业布局

产业布局是规划与建设的核心内容。煤炭、电力、煤化工是宁东基地的三大主导产业,石油天然气化工等产业是其有机组成部分。

(一)煤炭产业

煤炭资源是宁东基地电力、煤化工及其他产业最重要的燃料和原料,煤炭产业具有重要的先导和基础作用。

总体要求:

1、统一规划煤炭资源开发。强化自治区政府对煤炭资源的管理,从宁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发,根据市场需求、资源及运输条件,统一规划矿区建设。矿井建设依据矿区规划实施。

2、保持煤炭供求平衡。优先保证宁东基地电力、煤化工产业燃料煤、原料煤的供求平衡,煤炭外运是宁东基地及宁夏煤炭总量平衡的调节手段。

3、建设大型现代化矿井。发挥宁东煤田整装后发优势,矿井建设要突出规模效益,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障安全生产。禁止新增小矿井,对原有小矿井不再新增资源。未达标小矿井要有计划地实施关闭。

4、保护与节约煤炭资源,提高利用效益。根据不同煤种和煤质合理规划煤炭利用方案,最大程度挖掘煤炭资源效益。禁止对未探明储量矿区进行设计开采;禁止只开采浅表层或厚煤层、废弃埋深层或薄煤层的项目设计;尽可能减少各种因素预留煤柱占有的资源量。

5、合理衔接工序关系,项目成组集中布局。根据采-洗选-配、煤-电、煤-煤化工工序关系和地理地质条件,成组设计、集中布局矿井及洗配煤项目。配套设计或预留原料用煤全部入洗的条件。

主要任务:

1、煤炭资源勘探。围绕煤矿建设进度加快勘探,灵武、鸳鸯湖、横城、韦州矿区勘探任务于2007年全部完成。马家滩、积家井、萌城矿区勘探于2010年完成。

2、矿井建设。一期工程期间,在灵武、鸳鸯湖两个矿区新建一批大型现代化矿井,在横城矿区建设中型矿井,在韦州矿区建设中小型矿井,并对灵武矿区、石沟驿井田现有老矿实施技术改造。2005年末,煤炭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吨/年,占全区总生产能力2640万吨/年的37.9%;一期工程期末,煤炭生产能力达到8000万吨/年,占全区1亿吨/年的80%。二期工程期间,扩大灵武、鸳鸯湖、横城矿区已有大中型矿井产能,并在灵武、横城、鸳鸯湖、马家滩、积家井矿区新建一批大中型矿井。二期工程期末,煤炭生产能力达到1.3亿吨/年,占全区1.5亿吨/年的86.7%。萌城矿区为宁东基地的资源后备区。

(二)电力产业

国家“十五”计划和电网规划已经将宁夏确定为大型火电基地和外送电基地。要继续积极有力推进宁东基地电源、电网和对外送电两个方面的重点工程建设,早日建成国家西电东送重要的火电基地。

总体要求:

1、电源与电网紧密关联,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发展电网。

2、电网建设要以区内外两个市场为目标,科学预测、合理分析各个发展时期区内外负荷。区内需要是基础,对外送电是关键。内部电网要优化升级,输配电网要协调发展,建成结构清晰、安全可靠、运行灵活、经济合理的坚强电网。

3、电源建设要优化规模和布局。鼓励建设600MW及以上超临界和超超临界火电机组;优先建设为宁东基地集中供热(汽)的大型热电厂;发展以中煤、煤泥、煤矸石为燃料的综合利用电厂;严格控制自备电厂建设,引导和支持利用工业余热发电。

4、电厂选址要尽可能靠近矿井。优先安排煤-电联营项目,鼓励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煤-电关系逐一对应的成组布局项目。电厂及电力线路走廊尽量避免占用或穿越白芨滩自然保护区、矿井、城镇及工业园区,减少与基础设施的立体交叉。对规划的电力线路走廊进行有效保护。

5、充分利用自然凹地,尽可能集中建立灰渣场及脱硫石膏场,减少环境影响和节约用地,并为综合利用创造条件。

6、电厂建设必须同步采用烟气脱硫及空冷技术,研究和规划烟气脱氮技术。统筹宁东基地新增电厂建设及外部老厂技术改造项目进度,保证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

主要任务:

1、电源点建设。宁东基地规划建设8个大型坑口电厂和2 个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规划总装机容量26990MW。2010年以前,开工建设马莲台电厂、灵州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灵武电厂、鸳鸯湖电厂、水洞沟电厂、方家庄电厂和枣泉电厂,新增装机容量6390MW。2020年以前,扩建上述电厂,开工建设永利电厂、马家滩电厂、石槽村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规划建设的10个电源点全部建成,新增装机容量20600MW。除满足全区用电需求外,实现向区外大规模送电。

2、电网建设。一期工程期间,配合新建电厂接入系统建设330KV主网架。2010年前,建成兰州东至宁东750KV超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及宁东至天津东±5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工程,形成宁夏火电和黄河上游水电打捆向华北送电3000MW。2015年前,宁东基地建成1000KV交流(或±800KV直流)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向华北、华东电网送电4000MW。2020年前,宁东基地通过特高压电网向区外再增加送电6200MW。届时,宁东基地向区外送电达到13200MW。

(三)煤化工产业

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对宁东基地发挥资源优势,调整我区产业结构,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总体要求:

1、以原料煤品种、质量和供应能力为基础,以发展石油化学工业替代品为主要目标,规划布局煤化工核心项目。

2、坚持煤化工技术、规模和装备水平的高起点。优先采用工业化技术成熟的国内外先进工艺装置,建设具有规模效益的大型煤化工项目。

3、密切跟踪国内外碳一化学工业的发展趋势和先进技术,延长煤化工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效益。鼓励煤化工-精细化工等产业之间的多联产、集成化深加工项目,发展循环经济。

4、发展高效利用和节约煤炭资源技术。重视劣质煤的开发使用,配合煤炭产业规划研究确定不同煤种、煤质的利用方案,通过合理使用不同煤种、煤质,挖掘煤炭资源最大效益。

5、加强对污水、尾气、残渣等废弃物以及余热的综合利用和集中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要十分注重水资源的高效利用,积极发展节水技术。

主要任务:

2010年前,在建32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项目,建成25万吨/年煤基甲醇、21万吨/年煤基二甲醚、52万吨/年煤基烯烃和52万吨合成氨/92万吨尿素项目。2020年前,通过扩建,煤炭间接液化生产能力达到820万吨/年,煤基二甲醚生产能力达到83万吨/年,煤基甲醇生产能力达到430万吨/年,合成氨生产能力达到104万吨/年,尿素生产能力达到184万吨/年,煤基烯烃生产能力达到122万吨/年。

(四)生产配套服务产业

宁东基地工业发展客观上要求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既能丰富宁东基地产业结构,也是现代化工业基地的必备条件。

总体要求:

遵循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科学预测市场需要,制定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分阶段采取不同政策稳步推进规划实施,培育服务型企业逐渐成长。按照市场规律和企业改革方向,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引导与宁东基地生产配套的服务产业快速发展。

主要任务:

一期工程期间,重点培养扶持金融、信息服务业、物流、机电、热能、自动控制等专业化生产服务企业,逐渐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框架。二期工程期间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

(五)园区布局

工业园区是落实煤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精细化工、材料工业、综合利用及社会化生产服务产业发展规划的载体。工业园区发展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宁东基地的总体水平,必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总体要求:

1、优先保证主导产业发展。园区规划与布局要优先保证煤化工发展需要。三大主导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要以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指导,合理规划、有序发展。

2、合理划分园区功能,分层管理。要从宁东基地整体目标出发,贯彻循环经济的理念,既坚持煤化工园区的高起点、高水平,又要兼顾产业多样性,分层次管理其它园区,使各产业协调发展。除符合规划布局的采矿、电力等能源工业外,其他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园区。

3、园区内部合理布局。优先规划安排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效益的项目建设。在充分考虑各项目之间安全布局的前提下,成组布局产业间关联度高的多联产、集成化深加工项目。统一布置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生产辅助系统。

园区设置:

规划建设煤化工园区、临河综合项目区、灵州综合项目区。综合考虑产业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园区功能等方面的因素,将三个工业园区分三个层次管理。

第一层次:煤化工园区。代表了宁东工业园区先进水平,是宁东基地的形象和标志。要严格项目准入标准,制定和落实项目准入条件,保证工艺技术装备具有较高水平和规模,以保持“产业关联度强、生产集约化高”的鲜明特色。园区划分为A区、B区和C区(C区为发展预留区)。煤化工园区只允许发展大型、特大型煤气化、煤液化项目以及配套和深加工产业,合理安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他工业项目一律不准进入。

第二层次:临河综合项目区。具有产业多样性、综合服务性园区功能,项目规划布局要保持较高的产业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和建设规模。主要布局以煤化工产业产品为中间体开展深加工及配套服务的化工项目和建材深加工项目为主。积极发展精细化工、合成材料、建材、医药(不含生物制药)、设备制造、轻纺、清真食品、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

第三层次:灵州综合项目区。项目规划布局要有一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适度的建设规模。主要布局以石油天然气化工为主,重点建设石油化工、化肥、资源综合利用、煤化工及煤化工产品中间体深加工等项目以及社会化服务产业。

为保证宁东基地健康、快速、持续发展,要制定宁东基地工业产业发展规定,明确不同时期、不同园区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使宁东基地保持鲜明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基础设施与城镇建设

(一)基础设施

总体要求:

1、围绕宁东基地主导产业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与宁东基地总体发展速度相适应并适度超前。

2、统筹基础设施、城镇建设、工业园区(项目)和地下资源的立体布局,合理衔接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园区(项目)专用基础设施和生产辅助设施,避免布局矛盾。

3、规划建设集中供水、供热、供气等公共工程,合理控制自备配套项目。鼓励工业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等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通过实施集中供水逐渐关闭原有水井。

4、根据外运、内运总量,衔接与平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公路、工业管道及皮带运输能力,优化运能结构、降低建设成本。鼓励基地内部采用工业管道及皮带运输。

5、供配电网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网架坚强、布局合理、运行灵活、接入方便。

6、与循环经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旅游产业等发展规划紧密衔接。

主要任务:

1、铁路建设。建立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宁东铁路网,逐步形成西与包兰、北与东乌、向南向东分别与太中银铁路正线和银川联络线接轨的格局,在较短时期内达到东南西北都有进出条件的铁路运输优势。

宁东基地内部铁路网发展要充分考虑与国家铁路接轨的技术标准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集中管理、资源共享”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针,宁东铁路骨干线路既有线扩能改造和公用新线建设由地方铁路公司负责,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实施步伐。到2010年,宁东基地铁路网总里程超过200公里,2015年以前达到300公里以上。

2、公路建设。依托现有条件,不断完善与宁东基地关系密切的内部、外围路网,提高内部道路等级。一期工程期间,建成盐池-中宁高速公路,开工建设青铜峡-吴忠-灵武-宁东基地高速公路。根据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需要增加等级公路。提高307国道宁东基地区段等局部运力紧张公路的等级标准并尽快实施。

3、供水设施。宁东基地项目用水通过水权转换方式,由黄河取水解决。要合理调配宝贵的水资源,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建设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并尽快建立适合宁东基地不同发展阶段情况的水价形成机制。

宁东供水一期工程形成1.6亿立方米/年供水能力。鸭子荡水库调节容量2053万立方米,目前已建成并蓄水。要抓紧净水厂及配水管网建设,及时向各园区供水。在宁东镇建设生活水厂。各工业园区(项目)生活用水,由基础设施规划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确定集中供应或分散建设。二期工程期间,进一步扩大供水能力,水库库容达到8000万立方米,总供水能力最终达到3.6亿立方米/年。

4、排水设施。各工业园区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宁东镇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各煤矿及电厂等相对分散项目,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分片或单独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绿化、道路广场冲刷和部分工业循环冷却用水要充分利用中水,中水处理能力要包括全部清洁下水和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水。

5、供热(汽)设施。以规划的工业园区为单位集中建设供热设施。要积极研究马莲台电厂二期工程集中向煤化工园区和宁东镇供热方案。根据煤基甲醇、二甲醚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建成供热工程。各工业园区规划要科学计算热能需求总量、热负荷分布及需求进度,为集中供热热源点建设提供依据。

6、供电设施。2005年建成宁东徐家庄330KV变电站。一期工程期末,建成灵武东、蒋家南及盐池330KV变电站,形成坚强的330KV供电主网架。配套建设110KV及以下各级配电网,保证各项目用户及时就近接入。

7、供气设施。各工艺装置、仪表需要的压缩空气自建解决。煤化工园区化工项目需要的氧气、氮气、氢气,集中建设空分装置供应。要对一期、二期工程空分装置规模及供气方式、建设进度及投产时间等进行科学计算,满足各产业规划项目建设需要。

8、消防设施。要统筹不同工业园区(项目)的特殊技术要求与一般消防标准,与城镇发展一并考虑,统一规划、分片建设。

9、信息技术。在高起点上规划,一期工程期间,建设宁东基地物流信息处理中心及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社会事业信息管理网,与企业内部局域网一起构成相对完整的地区性信息系统。二期工程末,社会信息化各项指标达到国内发达地区城市水平。

(二)城镇建设

宁东镇城镇建设对宁东基地整体发展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要从建立现代工业基地的客观要求出发,从提供可靠的社会服务支撑体系出发,发挥银川市、灵武市与宁东镇的作用。

总体要求:

1、宁东镇要以建设现代化环境友好型、服务型城镇为规划建设目标,服从和服务于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需要。

2、宁东镇以现有位置为基础进行规划和建设,对银古高速以南、鸭子荡水库以东、307国道以北可供宁东镇发展建设的2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

3、以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目标,发挥市场机制培育服务产业、配置服务资源的基础作用。在社会管理、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建设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4、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地方政府要做好农村庄点的规划和建设。

主要任务:

2006年初完成宁东镇发展建设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宁东镇规划要重点放在社会管理、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基本医疗教育保障等公共设施规划与建设方面。镇区道路、集中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消防等设施,要与宁东基地基础设施规划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降低镇区建设成本。

六、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

开展资源梯级综合利用,由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物”单向直线增长模式向“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增长模式转变,是落实可持续发展观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举措。宁东基地的工业废弃物主要有煤矸石、煤泥、电厂灰渣及脱硫石膏、工业污水、工业废气等。在规划与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牢固树立循环经济理念,重视废弃物再生利用。

总体要求:

1、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导向相结合,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宁东基地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建设,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2、编制专项规划,注重节水、节能及废弃物再生利用。以工业装置为基本单元,通过技术进步从源头上实现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宁东基地为整体,打破产业、企业界限,实现废弃物合理交换利用。培育和发展以消化各类废弃物为目的的综合利用产业。

3、修订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建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拓展与宁东基地综合利用产业相关联的区内外市场,为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留出环境容量空间和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空间。

4、项目规划论证阶段,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设与投产阶段,要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生产运行中,要重视运用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科学管理,保证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

5、专项规划要与基础设施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生态建设及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紧密衔接。

主要任务:

一期工程期间,完成宁东基地规划建设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循环经济及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建设灵州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及太阳山开发区一期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在临河综合项目区选址建设电厂灰渣和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在规划的车路沟、姜家沟等电厂灰场附近选址建设煤灰陶粒厂、煤灰砖厂。通过实施全区建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增加水泥生产、公路建设等对煤矸石自燃灰渣、电厂灰渣的利用总量。

工业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统一纳入基础设施规划。建成宁夏危险物处置填埋中心,优先为宁东基地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进行配套。对全部工业项目的燃气、污水排放以及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等连续生产装置,建立在线分析监测系统。对间断排放工业装置,形成即时全面监测能力。

二期工程期间,建成石槽村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太阳山开发区二期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扩大车路沟、姜家沟已有煤灰陶粒厂、煤灰砖厂规模。在永利、枣泉、马家滩等南部电厂灰场就近选址建设新的粉煤灰和灰渣利用项目。

七、生态建设与旅游开发

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加强综合利用及污染物控制与治理,减少不可再生污染物总量,尽可能减轻对宁东基地自然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使宁东基地向生态型工业基地迈进。

(一)生态建设

总体要求:

1、严格控制规划项目以外的土地占用,减少环境生态压力。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加强防护林工程建设,加大退耕(退牧)还林还草、治理荒漠化力度,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2、严格保护鸭子荡水库周边生态环境。有限度地开发利用水库旅游资源,把保护水质、发挥水库对宁东基地区域性自然生态气候调节作用放在首位。保护地表水系,严禁开采地下水。

3、依法保护与建设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区内荒漠治理及移民搬迁工作,庄点建设要做好规划,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保护生态环境。发挥自然保护区对于宁东基地与周边城市的天然屏障作用,加强自然保护区东部外缘绿化。禁止在白芨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规划建设煤炭采选、运输项目。

4、建设交通干线绿化带和历史文化遗迹、城镇、工业园区(项目)周边绿化隔离带,提高内部环境绿化水平,形成宁东基地区域内部条块结合、相互联系的绿色空间网络。

5、加强管理,落实水土流失保护措施,把建设施工、生产运行对植被生态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6、加强节水型绿化及生态治理技术研究与应用,节约水资源,提高存活率,降低绿化及生态建设成本。

主要任务:

2010年以前,尽快实施鸭子荡水库周边绿化等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工程。煤化工园区外围绿化隔离带2005年起步建设,2007年基本建成。把宁东基地区域内的“三北”防护林建设、退耕(退牧)还林还草等农林牧及水利建设工程纳入宁东基地生态建设规划并给予政策扶持。2015年以前,建成“四横、四纵、五环、多点”绿化网,配合白芨滩自然保护区荒漠治理及水库周边环境水土保持工程,有力改善宁东基地区域生态环境。

四横:沿古长城固沙林带、沿307国道绿化防护林带、沿狼南公路绿化防护林带、沿石马公路绿化防护林带。

四纵:沿下白公路防护林带、白芨滩自然保护区东部外缘防护林带、银古高速接磁马公路至周家沟沿线防护林带、沿鸳冯公路防护林带。

五环:环宁东镇、环鸭子荡水库、环煤化工园区、环临河综合项目区、环灵州综合项目区绿化隔离带。

多点:各项目的小区域绿化美化。

(二)旅游开发

宁东基地区域有多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宁东基地工业园区(项目)和大型基础设施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工业的震撼力。未来几年内,明显改善的绿化生态效果、新型城镇服务体系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为开展历史文化遗迹和工业旅游创造了条件。珍贵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性规划开发,是发展旅游产业的前提,也是哺育宁东基地工业文化、企业文化成长的重要条件,必将为现代工业的发展与建设增添活力。

总体要求:

1、开展一期工程建设的同时,对宁东基地区域范围内具有旅游价值的景观遗迹要做好保护规划。凡列入旅游开发规划的景观遗迹,周围要形成50-100米的控制性隔离(绿化)带。

2、遵循自然人文景观与工业旅游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将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迹及工业旅游资源有机整合,整体规划,深度开发。

3、处理好工业建设与旅游开发占用资源的关系。工业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要为旅游开发创造条件,并保证旅游资源开发的空间、平面效果。旅游资源开发要尽可能减少矿产资源无法利用的问题,不影响工业项目及基础设施的正常建设与投产运行。

4、对于尚未开发和正在开发的旅游资源,要尊重其挖掘、开发规律,进行合理规划开发。

主要任务:

建设水洞沟旧石器文化遗址展览馆、南磁湾恐龙化石博物馆、鸭子荡水库度假村和宁东会展中心。选定并整修古长城观光段。选定工业旅游项目点,在建设期解决工业旅游项目布局、安全等问题。合理规划、开发利用鸭子荡水库旅游区、黄河大桥、金水园度假区、甘露寺、白芨滩自然保护区、水洞沟旧石器文化遗址、鸳鸯湖新石器文化遗址、古长城遗址、汉墓群、南磁湾恐龙化石以及多处古磁窑址等主要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

八、保障措施

高起点、高水平建设宁东基地,需要若干方面的保障与支持。

(一)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切实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在资金、技术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支持。争取将宁东基地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全力争取火电基地和外送电工程继续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

(二)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机制

优化我区发展环境,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合力,促进发展。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合理利用国际国内资本,加快宁东基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宁东基地建设;引进大集团、大企业采取不同合作方式参加建设。

(三)加大人力资源支持力度

工业园区和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用工需求要纳入劳动部门的劳动力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工业园区用工人员素质。鼓励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为企业定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对引进的企业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才,公安、人事、教育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才引进和安置的相关政策。

(四)建立自主创新机制

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机制,形成管理和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发展道路。

(五)加大资源勘探力度

加大对煤炭后备资源、其它矿产资源包括伴生资源、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工作力度,为宁东基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六)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建立组织健全、责任明晰、工作高效、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保障宁东基地科学有序地开发建设。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开发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简称宁东基地),是推进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2003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宁东基地的开发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工业产业发展步伐加快,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完善,扩大开放实现新的突破。根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为把宁东基地建成产业关联度强、生产集约度高、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稳定可靠、优质高效的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成为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发展的典范,实现全区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性任务,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实施《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的重要配套文件。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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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对所属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强化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对所属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目前,全面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工作正在进行。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对所属营业部检查不到位、相当一部分信托类证券兼营机构总部无专门机构、人员负责信息系统安全和技术风险防范的情况,为提高证券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管
理水平,切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法人单位负责制。各法人单位必须于7月20日前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落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承诺书》报送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认真执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7号),对下属各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改进方案和实施计划时间表。
三、处于分业、重组过程中的信托类证券兼营机构,必须坚持法人负责制,在公司总部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规范》,加强对所属营业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与检查工作。
四、中国证监会将于近日与驻各地派出机构一道,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信息系统落实《规范》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把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列为重点跟踪对象,进入动态数据库,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者,中国证监会将对该公司总部或营业
部分别实行警告、公开通报和取消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处罚。
请各地派出机构将本通知从速转发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把证券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纳入重要日程,常抓不懈。



199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