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01:07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烟台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8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21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着力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规划、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本系统节能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所属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或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第五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公共机构应当在本单位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节能运行、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能源管理人员和用能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出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对重点能耗单位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统计台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上报每季度和每年度能耗统计数据。要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本级公共机构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系统的使用进行学习培训,监督、指导本级公共机构按照要求填报每季度和每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定期统计汇总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耗能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以及用能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
第十二条 能源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帐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能源审计报告,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燃气灶具与采暖锅炉、中央空调、给水排水、电梯、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设备和系统,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节能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逐步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
(一)经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建筑能够继续安全使用10年以上;
(二)节能改造投资回收期不超过5年;
(三)有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诊断报告;
(四)节能改造方案通过评审。
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管理,建立巡检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待机能耗;
(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中央空调系统应当每2年清洗一次;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
(六)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实行车辆报废制度。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积极推进班车、接待用车等公务用车的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能源浪费。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能耗、高污染车辆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搞好配合,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按照烟台市节能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节能目标,考评成绩较差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是法人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案情】
被告人付大枝,男,1951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漳平
市拱桥镇上界村村民。
被告人黄锦生,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漳
平市拱桥镇上界村村民。
2001年9月份,被告人付大枝、黄锦生与许福如、黄友发(四人均为上界村村民小组长)
共同商议砍伐一些杉木出售,作为修拱桥镇上界村农用车道资金,经上界村同意后,在未
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付大枝、黄锦生雇人上山砍伐杉木325株,立木材积23.
5643立方米。在准备出售给陈寿明时,被附城森林派出所当场抓获。案发后,俩被告人认
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主动要赔偿国家经济损失。

【审判】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大枝、黄锦生构成滥伐林木罪向漳平市法院提起公诉

漳平市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付大枝、黄锦生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
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雇工采伐其所在村所有的23.654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
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俩被告人认
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大枝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黄锦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宣判后,俩被告人均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并交纳罚金。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俩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何罪,该案是否是单位犯罪,有下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付大枝和黄锦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犯该罪的是该村村委会,俩被
告人的行为是构成单位犯罪行为。理由为依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追究该村民委
员会的刑事责任。一般认为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利益而实
施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⑴单位犯罪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
的犯罪行为;⑵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⑶单位犯罪也须是依照法律应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从本案上看,被告人付大枝、黄锦生均是在村委会同意下才上山滥伐林木,
所得是用于公益事业,其特征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的特征,所以被告人付大枝、黄锦生不
构成犯罪,他们仅是在履行村里的职责,构成犯罪是村民委员会。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要适用单位犯罪,首先应该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村委会虽然表示
同意俩被告提出用砍伐一些杉木用以修村里的农用道路,但作为村里并没有明确授意在未
办理砍伐许可证情况下就上山砍伐。当然村里也许有这个意志,但目前这方面无法取得宣
传证据,村里不说没有,也不说有。第二,《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列
举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规定范围。因此,该村民委员会排除在单
位犯罪的范围之外。有些人认为这是立法上的疏漏,因为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均表述为“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虽然两法分中的“
其它单位”包括了村委会。然而在后来(即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审
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由此根据“罪刑
法定原则”来判定村委会犯罪缺乏依据;第三,俩被告人雇人滥伐林木23.5643立方米,
危害性显然存在,而且在对他的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充分的,综上所述,俩被告人是构成滥
伐林木罪。
漳平市法院在审判时采用了上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量刑也是适当,只是村民委员会能
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建议即时进行立法或解释。将村民委员会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是必要

贵州省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避免重复测绘,使测绘成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测绘活动的一切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黔单位必须汇交的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目录如下: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目录;
(二)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三)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四)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业测绘的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
(五)普通地图、地籍图、专题地图和各种地图集(册)的目录;
(六)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4平方公里以上的1/1000,5平方公里以上的 1/2000,50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0,100平方公里的以上的1/10000,300平方公里以上的1/25000以上的(以上数字含本数)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目录;
(七)与第六项测图面积比例尺相应的数字化测绘产品的目录;
(八)与第六项测图面积相结合的大地控制测量,单独进行的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含独立座标系统),长度在20公里以上的等级水准测量的目录;
(九)省级重大测绘项目的目录。
以上汇交的目录均为一式一份。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黔单位必须汇交的有关测绘成果副本如下: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二)重力测量的成果表(含重力值归算点位坐标和高程、重力异常值)、展点图、异常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三)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四)正式印刷的地图、交通旅游地图,以及全国性专题地图、地图集(册);
(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确定的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技术设计、技术总结的副本。
以上汇交的副本,除地图一式两份外,其他均为一式一份。
第六条 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交县测绘管理部门;县测绘管理部门汇总后交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地(州、市 )测绘管理部门汇总后上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甲、乙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上交当地测绘管理部门的同时,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
第七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有关部门当年完成的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向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各地(州、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一个月内汇总上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黔有关单位,当年完成的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汇交。
第八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在我省进行单独测绘时,由中方接待单位督促其在测绘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一式两份。
外国组织或个人与我省有关部门或单位合作测绘的工程项目,由中方合作单位在测绘任务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一式两份。
第九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的详细格式见附表。
第十条 各单位要指定工作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作。应明确具体负责人与相应测绘主管部门建立联系。
第十一条 委托测绘的项目,其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由委托方负责汇交。
第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黔单位提供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天文测量成果目录
┏━┯━━━━┯━┯━┯━━━━┯━━━┯━━━┯━━━━━━━━┯━┯━┓
┃序│ 所在 │天│等│ 所在测 │施 测│采│使│观测方法及精度 │成│备┃
┃ │ │文│ │ 区基线 │ │用│用├─┬─┬────┤果│ ┃
┃ │ 图幅 │点│ │ 网或三 │单 位│技│仪│经│纬│ │保│ ┃
┃ │(1:10万)│名│ │ 角锁系 │ 及 │术│器│ │ │ 方 │存│ ┃
┃ │ │称│ │ 名 称 │ │标│类│ │ │ 位 │单│ ┃
┃号│ │ │级│ │年 代│准│型│度│度│ 角 │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重 力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 │ │ │ │ │ │中 误 差│ │采│ │ │成│备 ┃
┃序│ 所在图幅 │重力网│等│点│ 测 │ 使 ├─┬───┤施 测│用│坐│高│果│ ┃
┃ │ │名 称│ │ │ 量 │ 用 │M│ │单 位│技│标│程│保│ ┃
┃ │ │(含加│ │ │ 方 │ 仪 │ │M北京│ 及 │术│系│系│存│ ┃
┃ │(1:10万)│密点)│ │ │ 法 │ 器 │ │ │年 代│标│统│统│单│ ┃
┃号│ │ │级│数│ │ │联│ │ │准│ │ │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三 角(三边)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 │ │ │ │ │ │ │ │ │ │中 误 差 │最弱边│成果│备 ┃
┃序│所在图幅│三角│等│点│施测单位│采用技│观测│使用│坐标│高程├───┬──┤ │ │ ┃
┃ │ │锁网│ │ │ │ │ │ │ │ │M菲或│平差│相对中│保存│ ┃
┃ │(1:10万)│名称│级│数│ 及年代 │术标准│方法│仪器│系统│系统│ M 边│ 后 │ │ │ ┃
┃号│ │ │ │ │ │ │ │ │ │ │ │方向│误 差│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
导 线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 │ │ │ │ │ │平│测量中│ │ │ │ │ │ │ ┃
┃序│导│等│导│点│采用技│使│均│误 差│终点闭│坐│高│边长相对误差│ 施测 │ 成果保 │备┃
┃ │线│ │线│ │ │用│边├─┬─┤ │标│程├──┬───┤单位及│ │ ┃
┃ │名│ │全│ │术标准│仪│长│M │M │合 差│系│系│最大│ 最小│ 年 代│ 存单位 │ ┃
┃号│称│级│称│数│ │器│(m) 角│边│ │统│统│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五
长 度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序│所在图幅│名│等│所在测│施测单 │采用│仪器或│长度 │ │ │ 备 ┃
┃ │ │ │ │ │ │ │ │ │ │成果保│ ┃
┃ │ │ │ │区或锁│位及年代│技术│基线尺│相对 │测量方法│ │ ┃
┃ │(1:10万)│ │ │ │ │ │ │ │ │存单位│ ┃
┃号│ │称│级│系名称│ │标准│型 号│误差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长度测量的长度系指基线和拉伯拉斯边。
附表六
水 准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序│所在图幅│路线│等│路线│点│施测单位│ │ │ │每公里中误差 │高│ │备┃
┃ │ │ │ │ │ │ │采用技│测量│仪器及├───┬───┤程│成果保│ ┃
┃ │ │ │ │长度│ │及年代 │ │ │ │ 偶 │ │系│ │ ┃
┃ │ │ │ │ │ │ │术标准│方法│标尺类│ │ 全 │统│存单位│ ┃
┃号│(1:10万)│名称│级│(Km)│数│ │ │ │ 型 │ 然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七
空 间 大 地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网 │点│ │ │ 施测单 │采 用 │ │ │ │ │备┃
┃(点)│ │施测方法│使用仪器│ │ │所用软件│内符合中误差│磁带保存单位│成果保存单位│ ┃
┃ 名 │数│ │ │位及年代│技术标准│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八
航 片 成 果 目 录
┏━┯━━━━┯━━━┯━━━┯━┯━┯━┯━━━━┯━┯━━━━━━━━━━━┯━━━┯━┯━┯━┓
┃序│所在位置│摄影区│ │摄│焦│仪│摄影单位│象│航 摄 质 量 │ │ │成│备┃
┃ │(以图号 │域名称│摄 区│影│ │器│ │ ├─┬────┬────┼───┤片│果│ ┃
┃ │或标图表│和代号│面 积│比│距│型│ │ │影│纵向重叠│横向重叠│像片最│基│保│ ┃
┃号│ 示) │ │ (Km) │例│f │号│ │ │像├─┬──┼──┬─┼ │类│存│ ┃
┃ │ │ │ │尺│ │ │及年代 │幅│质│最│最 │ 最 │最│大倾角│型│单│注┃
┃ │ │ │ │ │ │ │ │ │量│大│小 │ 大 │小│ │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
卫 片 成 果 目 录
┏━┯━━━━━┯━━━┯━━━┯━┯━━━━━┯━┯━┯━━━━━┯━━━┯━━━┯━━┯━┯━━━━━━━━━━━━━┯━━━┓
┃序│种 类 │磁带或│第几颗│轨│图 像 接 收 比│经│旁向重叠 │黑 白│黑 白│图像│云│ 波 段 │原片保┃
┃ │(MSS,TMSP │ │ │道│时间(年、│例│纬│ ├─┬─┼─┬─┤ │ ├─┬─┬─┬─┬─┬─┬─┤ ┃
┃号│IT...) │底 片│卫 星│号│月、日) │尺│度│ 情况 │正│负│正│负│质量│量│1 │2 │3 │4 │5 │6 │7 │存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
地 形 图(含影像图)目 录
┏━┯━┯━┯━┯━━━━━━━┯━━━┯━━━┯━┯━┯━┯━┯━┯━┯━━━┯━┓
┃序│图│测│比│图号或所在位置│数 量│采用技│成│等│坐│高│测│测│ │备┃
┃ │ │区│ │ ├─┬─┤ │图│高│标│程│■│■│成果保│ ┃
┃ │ │名│例│(以图号或标图 │面│幅│术标准│方│■│系│系│编│编│ │注┃
┃号│种│称│ │ 表示) │积│数│ │法│深│统│统│■│■│存单位│ ┃
┃ │ │ │尺│ │Km│ │ │ │■│ │ │制│制│ │ ┃
┃ │ │ │ │ │ │ │ │ │m │ │ │单│时│ │ ┃
┃ │ │ │ │ │ │ │ │ │ │ │ │位│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一
地 籍 测 绘 成 果 目 录
┏━┯━━━━┯━━━┯━━━┯━━━┯━━━┯━━┯━━━━┯━━┯━━┯━━┯━━┓
┃序│ │地籍图│ │ │界址点│ 坐 │ │ 施 │ 施 │成果│ 备 ┃
┃ │ │ │比例尺│面 积│ │ 标 │成果类型│ 测 │ 测 │保存│ ┃
┃ │测区名称│幅 数│ │(KM) │精 度│ 系 │ │ 单 │ 时 │单位│ ┃
┃号│ │ │ │ │ │ 统 │ │ 位 │ 间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成果类型指是否数字化成果。
附表十二
普 通 地 图、专 题 地 图 目 录
┏━━┯━━┯━━━┯━━━━┯━━━┯━━━━┯━━━━┯━━━━┯━━━━┯━━━━┯━━━┯━┓
┃ │ │ │ │幅面或│图幅数量│采用技术│地图投影│编制单位│ │成果保│备┃
┃序号│图名│比例尺│区域范围│ │ │ │ │ │出版单位│ │ ┃
┃ │ │ │ │ 开本 │或页数 │标 准│种 类│和时间 │ │存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三
省、县 界 测 绘 成 果 目 录
┏━┯━┯━━━┯━━━┯━━━━━━┯━━━┯━━┯━━┯━━┯━━┯━━━┯━┓
┃序│界│全 长│勘定界│边界地形图 │施测界│施测│ 施 │ 施 │ 施 │成果保│备┃
┃ │线│ │长 度├───┬──┤桩点 │ │ 测 │ 测 │ 测 │ │ ┃
┃ │名│(km) │(km) │比例尺│数量│(个) │方法│ 精 │ 单 │ 时 │ │ ┃
┃号│称│ │ │ │(幅)│ │ │ 度 │ 位 │ 间 │存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四
重 大 工 程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序│项│所在位置│占地面积│施│施│技│坐│高│中│项目审批│图│图│比│成果保│备┃
┃ │目│ │ │测│测│术│标│程│误│ │件│件│例│ │ ┃
┃ │名│(附标图)│ (km) │单│时│标│系│系│差│ │名│数│尺│ │ ┃
┃号│称│ │ │位│间│准│统│统│ │ 单位 │称│ │ │存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五
天 文 点 成 果 表
┏━━┯━━━━━━━━┯━━━━━━━━━━━━━━━━━━━┯━━━━┯━━━┓
┃ 编 │ │ 天 文 坐 标 及 精 度 │ │ ┃
┃ │ ├───────┬───┬───────┤点的高程│备 注┃
┃ │ 点名和等级 │纬度、经度、方│ │星对、权数、 │ │ ┃
┃ 号 │ │位角及其端点名│中误差│ 测回数 │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六
重 力 点 成 果 表
┏━┯━┯━┯━━━━━━━┯━━━━━┯━━━┯━━━┯━━━┯━━┯━━┯━━━━━━━┓
┃序│点│等│ │ │ │ │ │ │ │ ┃
┃ │名│ │ 所 在 位 置│纵坐标X(m)│正常高│实测重│正常重│空间│布局│ 备 注 ┃
┃ │或│ │ │ │程 H │力值G │力值R │异常│异常│ ┃
┃ │编│ │ (1/100万图)│横坐标Y(m)│ (m) │ (mg) │ (mg) │(mg)│(mg)│(注明重力系统)┃
┃号│号│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七
三 角 (三边)点 成 果 表
测区:
┏━┯━┯━┯━┯━┯━━━┯━━━━┯━┯━━━━━┯━━━┯━━━━┯━━━━┯━┓
┃序│点│点│等│觇│中心标│ │ │平面坐标 │ │ │ │备┃
┃ │ │ │ │标│ │柱石面真│方├──┬──┤ 坐标 │平面边长│所至点名│ ┃
┃ │ │ │ │类│石类型│ │向│ │ │ │ │ 名 │ ┃
┃号│名│号│级│型│ │ 高(m) │值│X(m)│Y(m)│方位角│ (m)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八
导 线 成 果 表
所在图幅:
┏━━━━━━━━┯━━━━┯━━━━┯━━━━━━━━━┯━━━━━━━━━━━━━━━━━━━━━━━━━━┓
┃ │ │ │投影前边长(m) │ 投影后边长(m) │仪 器 ┃
┃导线名称及等级 │ │端点名称├───┰─────┼──────┬───────┬─────┼──┬──┨
┃ │ │ │斜距s.│相对误差 │克氏椭球面s'│1980年椭球面s │高斯平面D│类型│号码┃
┠────────┼────┼────┼───┼─────┼──────┼───────┼─────┼─────┨
┃ 节 边 数 │节 条 边│ │ │ │ │ │ │ ┃
┠────────┼────┼────┼───┼─────┼──────┼───────┼─────┼─────┨
┃施测单位及年代 │ │ │ │ │ │ │ │ ┃
┠────────┼────┼────┼───┼─────┼──────┼───────┼─────┼─────┨
┃执 行 细 则 │ │ │ │ │ │ │ │ ┃
┠────────┼────┼────┼───┼─────┼──────┼───────┼─────┼─────┨
┃计算单位及年代 │ │ │ │ │ │ │ │ ┃
┠────────┼────┼────┼───┼─────┼──────┼───────┼─────┼─────┨
┃ │ │ │ │ │ │ │ │ ┃
┃计 算 情 况 │ │ │ │ │ │ │ │ ┃
┠────────┼────┼────┼───┼─────┼──────┼───────┼─────┼─────┨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九
长 度 成 果 表
┏━━┯━━━━━━━━━┯━━━━━┯━━━━━━━━━┯━━━━━┯━━━━━━━━━┯━━━━┯━━┓
┃ │ │ │ │ │高斯投影平面上之 │ │ ┃
┃编号│基线网或锁(网)名称│端点名称 │椭球体面上长度(m) │中央子午线│ 长度(m) │相对误差│备注┃
┠──┼─────────┼─────┼─────────┼─────┼─────────┼────┼──┨
┃ │ │ │ │ │ │ │ 注 ┃
┃ │ │ │ │ │ │ │ 明 ┃
┃ │ │ │ │ │ │ │ 坐 ┃
┃ │ │ │ │ │ │ │ 标 ┃
┃ │ │ │ │ │ │ │ 系 ┃
┃ │ │ │ │ │ │ │ 统 ┃
┃ │ │ │ │ │ │ │ ┃
┗━━┷━━━━━━━━━┷━━━━━┷━━━━━━━━━┷━━━━━┷━━━━━━━━━┷━━━━┷━━┛
附表二十
水 准 点 成 果 表
┏━━━━━┯━┯━━━┯━━━━━┯━━━━━┯━━━━┯━━━┯━━━━━━━━━┯━━━┯━━━━━━┯━━┓
┃ │等│水准标│ │至起始点 │往返测 │高差之│ 改正数(mm) │平差后│上标志高程(m) ┃
┃水准点编号│ │ │水准点位置│距 离 │高差之差│ 中数 ├────┬────┤之高差├──────┤备注┃
┃ │级│石类型│ │ (km) │ (mm) │ (m) │正高改正│平差改正│ (m) │下标志高程(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十一
空 间 大 地 测 量 成 果 表
测区:
坐标系统: 仪器类型及台数:
高程系统: 技术标准:
┏━┳━┯━┯━┯━━┯━━┯━━━┯━━━━━┯━━━━━━━━┯━━━━━━━━━━━┯━┯━━┓
┃序│点│点│等│觇标│标石│上标志│地心坐标(m│ 精度(m) │ 大地坐标 │点│ 备 ┃
┃ │ │ │ │ │ │海拔高├─┬─┬─┼──┬──┬──┼──┬──┬─────┤位│ ┃
┃号│名│号│级│类型│类型│H(m) │X │Y │Z │■X │■Y │■Z │B │L │H(大地高) │说│ ┃
┃ │ │ │ │ │ │ │ │ │ │ │ │ │.'" │.'" │ │明│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十二
数 字 化 测 绘 资 料 统 计 表
┏━━┯━━━━┯━━┯━━━━┯━━━━┯━━━┯━━━━┯━━━━┯━━━━━━┯━━━━━━┯━━┓
┃序号│项目名称│面积│测区位置│执行标准│数据源│编辑软件│数据量(MB)图形数据格式│资料保存单位│备注┃
┠──┼────┼──┼────┼────┼───┼────┼────┼──────┼──────┼──┨
┠──┼────┼──┼────┼────┼───┼────┼────┼──────┼──────┼──┨
┠──┼────┼──┼────┼────┼───┼────┼────┼──────┼──────┼──┨
┠──┼────┼──┼────┼────┼───┼────┼────┼──────┼──────┼──┨
┠──┼────┼──┼────┼────┼───┼────┼────┼──────┼──────┼──┨
┠──┼────┼──┼────┼────┼───┼────┼────┼──────┼──────┼──┨
┠──┼────┼──┼────┼────┼───┼────┼────┼──────┼──────┼──┨
┠──┼────┼──┼────┼────┼───┼────┼────┼──────┼──────┼──┨
┠──┼────┼──┼────┼────┼───┼────┼────┼──────┼──────┼──┨
┠──┼────┼──┼────┼────┼───┼────┼────┼──────┼──────┼──┫
┠──┼────┼──┼────┼────┼───┼────┼────┼──────┼──────┼──┨
┠──┼────┼──┼────┼────┼───┼────┼────┼──────┼──────┼──┨
┠──┼────┼──┼────┼────┽───┼────┼────┼──────┼──────┼──┨
┠──╀────┼──┼────┼────┼───┼────┼────┼──────┼──────┼──┨
┠──┼────┼──┼────┼────┼───┼────┼────┼──────┼──────┼──┨
┗━━┷━━━━┷━━┷━━━━┷━━━━┷━━━┷━━━━┷━━━━┷━━━━━━┷━━━━━━┷━━┛



19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