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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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的通知

保监发〔2013〕42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现予发布。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12confnews/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docx

 

                          中国保监会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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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2〕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第四条 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新设立的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二)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第五条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六条 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每超出20亿元再奖励500万元,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认定次年落户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以来历史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市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第九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大厦,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3年每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或连续3年每年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联合建设总部大厦;

  (二)连续3年每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或连续3年每年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的,可以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大厦;

  (三)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认定的总部企业,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根据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业规模(营业收入)和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的承诺,参照前两款可以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大厦。

  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时,优先保障总部用地供应。鼓励总部企业入驻市(区)政府规划建设的总部基地集聚区,并享受基地集聚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每年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中列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和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市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区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租、售、补、建”等方式对其符合条件的职工实施住房保障。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持有并按照只租不售的原则解决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人才、通关和外籍人员居留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十七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其他有关鼓励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总部企业认定、奖励与补助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总部企业认定名单、奖励与补助方案的初审意见,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与本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享受本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在本市经营期不少于10年,经营期内实缴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认定条件,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违反前款规定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

  第二十一条 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按本暂行办法申请建设总部大厦的,其自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对于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总部企业,可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于引进市外产业链配套企业入驻,但自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按本暂行办法申请建设的总部大厦,非因法定原因,其自用建筑面积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三条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总部大厦用地需求申请,并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规划国土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总部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的,允许联合投标并按规定分割办理房地产证。

  第二十四条 市、区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总部经济专项统计制度;总部企业应按市、区统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市统计部门会同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总部企业的年度排名。

  第二十五条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评估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使用效果,检查总部经济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年度评估报告。

  市政府督查室及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总部经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通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认定或奖励与补助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操作指引。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5号)同时废止。本暂行办法施行后,此前有关总部经济的相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2008年度土建施工质量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函

国核安函〔2008〕65号


关于印发《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2008年度土建施工质量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2008年7月17日至7月18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土建施工质量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现将检查报告印发你公司。
  
   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确保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的建造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并于9月15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至我局。
  
  附件: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2008年度土建施工质量核安全检查报告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2008年度土建施工质量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08年7月17日至7月18日
  
  一、 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
  
  二、 检查内容
  
   (一)秦山核电二期扩建工程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
  
   (二)混凝土施工质量
  
   (三)钢结构施工质量
  
   (四)以往核安全检查提出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土建施工质量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组成员来自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和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检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一)。
  
  检查分成3个小组,采用听取汇报、文件检查、现场查看及人员访谈等方式进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营公司)、北京四达贝克斯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以下简称22公司)和中国核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E公司)(联营公司及承包单位参加检查人员名单见附二)根据检查组的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汇报,并在检查中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四、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
  
  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联营公司、监理公司、22公司已按照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配备了相应的人员,程序文件完整;抽查表明,设计变更控制、工程采购控制、工艺过程控制、检查和试验控制、不符合项控制、质保监查工作基本得到了有效实施。
  
  联营公司、监理公司、22公司均按照设计与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对混凝土施工实施了有效的管理与控制,施工现场组织有序;钢筋储存场、混凝土搅拌站、22公司试验室、砂石料场的管理基本符合程序要求;对施工中出现的不符合项已按规定进行了处理、记录较为完整,混凝土施工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钢衬里施工过程中,22公司的材料管理、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规程编制、焊接见证件报告、无损检验规程和报告符合有关技术条件要求;施工记录较为完整;人员资质符合要求;钢衬里施工质量基本受控。
  
  综上所述,检查组认为: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土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混凝土和钢衬里施工质量控制有效。2007年11月份以来我局和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检查所提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基本上得到了落实。
  
  检查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一)质量保证方面
  
  1、现场设计变更过程及设计验证记录仅为“工程变更单”中设计院现场设计代表签署的“同意”及其签字,不能证明对现场设计变更作了“足够的分析、仔细考虑了变更所产生的技术方面的影响、以及设计验证已正确完成”,不满足核安全法规的要求(HAF003及导则)。要求联营公司、监理公司、AE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现场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
  
  2、22公司2008年的《分项工程整改通知单》中的部分质量问题未按不符合项控制程序进行控制,如砼浇灌标高超标、钢材锈蚀严重、打磨未达标等。要求22公司对所有这类质量问题进行清查,对属于不符合项的应开启不符合项报告,按照不符合项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同时,要求联营公司和监理公司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控制,严把质量关。
  
  3、联营公司“工程处质量监督工程师巡检记录”中,存在部分“处理完成情况”栏的记录不完整、记录表格格式不统一等问题。联营公司应进一步统一该记录表的格式、明确填写要求,并严格执行。
  
  部分施工记录文件存在漏签、施工记录字迹不清晰、不规范等现象。22公司应做好施工人员的质保培训工作,提高质保意识。
  
  4、22公司的供方资格评价程序未对如何进行技术、质保、商务资信、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等评价做出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要求22公司修改相关程序,以明确上述五个方面评价的具体要求。
  
  5、22公司现有部分合格供方已不在有效期内(如上上电缆、江苏星河等是2005年6月份通过22公司供方评价的,已超出程序规定的3年有效期);混凝土实验室的水泥胶砂搅拌机(JJ-5)和水泥砼恒温恒湿标准养护箱(HBY-40B)的检定活动,存在检测单位与其供方评价报告(浙江省标准件检测中心)的单位名称不一致,以及计量检测不在供方评价报告服务范围内的问题。22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相关物项的供货与服务在评价合格的供方范围内选择。
  
  6、22公司存放归档竣工文件的资料室的温湿度均超出了程序规定的要求。要求22公司采取措施,确保竣工文件贮存条件满足要求。
  
  (二)混凝土施工质量方面
  
  1、施工现场临时钢筋存放场地存在部分钢筋标识牌脱落的问题,部分钢筋没有设架空支垫而直接堆放在地面上;钢筋加工及存放场有部分钢筋经常年堆放已严重锈蚀。22公司应加强对钢筋存放场的管理,依照《土建施工质量保证大纲》及《物项标识、装卸、贮存、运输、验收和发放管理程序》的要求,将钢筋的标记、挂牌、实体分隔等措施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对于不满足质量、安全要求的钢筋及时予以处理与报废,以免造成错用与滥用。
  
  2、安全壳筒体有部分贯穿件没有及时封堵,22公司应对此予以关注,按照《土建施工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对重要物项和已完成工程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在移交时其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3、依据监理公司的4号机组安全壳筒体19层《混凝土坍落度与温度测试记录》,有两车混凝土的坍落度超差,已退货,但22公司的相应记录中并未作记录。22公司应及时开启不符合项,并完善施工记录。
  
  4、目前施工中普遍存在监理在混凝土养护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对《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混凝土养护”栏签署合格验收的情况。监理公司应予以关注,采取有效措施,对这一环节的管理予以改进,避免施工过程失控。
  
  (三)钢结构施工方面
  
   1、焊接材料的烘干、存放和使用控制技术条件(编号:0401T228)中规定焊材库的储存条件:环境温度≥20℃,相对湿度≤70%,其相对湿度的规定值低于国标(≤60%)、ASME(≤50%)和其他类似行业(如压力容器,≤60%)的规定。要求联营公司核实“相对湿度≤70%”规定的正确性,并提供技术依据。
  
  2、22公司的射线、超声、渗透、目视等无损检验规程中未规定无损检验时机,要求22公司补充完善,监理公司应加强审查。
  
  3、穹顶第2层现场安装“质量计划变更申请单”中增加了“吊耳焊接和检验工序”,但已执行的质量计划未升版,故没有补充该工序点,也未见其他能体现对该工序控制的签字表格文件。要求22公司对相关文件格式进行修改,以便对变更的工序进行有效控制。
  
  4、个别无损检验报告操作栏仅有Ⅰ级资质人员签字,难以证明其操作是在Ⅱ级或Ⅱ级以上人员指导下进行的。要求22公司加强无损检验报告的记录管理。



附一:

  
  
  国家核安全局检查组成员名单

  
  
  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周士荣国家核安全局 核电一处处长
  
  朱志斌  国家核安全局 核电一处  项目官员
  
  冯建平  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处长
  
  陈卫平  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副处长
  
  朱伟儒  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监督员
  
  王家彦  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监督员 
  
  潘蓉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研究员
  
  侯春玲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工程师
  
  杜爱玲  机械科学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部长/研高
  
  张铠  机械科学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工程师
  
  许荣斌  苏州核安全中心 副主任
  
  杨云松 苏州核安全中心 高工



附二:

  
  
  联营公司及承包单位参加检查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孙云根 联营公司副总经理
  
  都继超 联营公司工程处 处长
  
  赵一兵 联营公司工程处 副处长
  
  黄国炤 联营公司质保处 处长
  
  陈建新 联营公司设计处 副处长
  
  杨宁 联营公司设计处 科长
  
  何小勇 联营公司工程处 科长
  
  袁旭光 联营公司工程处 科长
  
  曹 东 联营公司质保处 副科长
  
  姚文秀 联营公司信息文档处 科长
  
  孙磊 联营公司设计处 助工
  
  曹勇 监理公司 总监
  
  田利民 AE公司BOP项目部 副总经理
  
  陶涛 AE公司 高工
  
  于斌 22公司 项目经理
  
  赵喜兵 22公司 工程师
  
  谢剑利 22公司 高工
  
  樊成龙 22公司 高工
  
  董伟 22公司 项目副经理
  
  霍丽萍 22公司 高工
  
  樊烛 22公司 工程师
  
  黄年松 22公司 高工/副经理
  
  章中华 22公司 工程师
  
  梅丽亚 22公司 高工
  
  吴学华 22公司 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