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鼓励投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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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鼓励投资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鼓励投资规定
第6号

  《荆门市鼓励投资规定》已经2011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荆门市鼓励投资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荆门市投资创业,吸引市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品牌向我市工业园区集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鼓励投资者在市各工业园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荆门市产业发展方向,特别是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吸纳就业多、财税贡献大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投资者及其所兴办的企业在享受国家、省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投资者及其所兴办的企业的奖励,资金来源于投资项目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受益原则,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第四条投资者可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均按国家最高年限供地。
  第五条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不低于规定要求。出让底价为国家公布本地区、本区域的最低限价。对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服务项目和落户荆门市的境内外现代服务企业,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研发中心等非经营性用地,按工业项目政策供地。
  第六条涉及国有企业产权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除外)转移给外来投资者或市内民营企业,在不改变原有用地用途及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原国有企业在交清所欠税费后,有关部门除收取登记费用外,不再收取投资者其他费用。
  第七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将其所有的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等形式与投资者共同兴办工业、商贸物流、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文化旅游等开发项目。
  第八条鼓励投资者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兴办规模型农业养殖项目,视同农业生产用地。鼓励建设、改造农贸市场,对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国土部门按规划优先安排,土地出让金依照国家规定收取,由财政列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第九条投资者及其所兴办的企业从投产或营业之日起的3年内,按现行财政体制,依据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分档奖励。年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第1年按60%,第2年按50%,第3年按40%的比例奖励;年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第1年按50%,第2年按40%,第3年按30%的比例奖励。
  第十条在荆门市内新设立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及所属的区域研发生产中心、销售中心、金融和采购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等总部经济企业,自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依据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第1年按50%,第2年按45%,第3年按4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外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可以在市政府确定的一核六片十五园等区域内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和兴办“区中园”、“园中园”,负责依法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并在30年内按比例参与受益分成。根据园区内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外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园区组建单位前10年分成比例为50%,后20年分成比例为30%。
  第十二条投资兴办企业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当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20%,用于对该企业直接从事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工作的科研骨干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投资者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十四条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录用户籍在荆门市范围内的就业人员并签订1年期限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按对应岗位工种政策规定的培训补贴标准减半对企业予以补助。企业新录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根据需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组织上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制度。对进入荆门市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行政服务部门建立服务专班进行全程代理服务,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后,采用并联审批工作方式,及时帮助企业办理各类手续和证照。
  第十六条实行重点项目领导包联制度,包联领导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到项目用地边界。
  第十七条规范涉企收费。市级以下留成的行政性收费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加强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干扰企业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和侵犯投资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和办法。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奖励。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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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5〕5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04〕45号),设置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主管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对外挂市文物局牌子。
  一、职能变化
  原由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和市广播电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新组建的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变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文化艺术、文物、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文化产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方面的产业政策,协调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业的统计。
  (三)指导、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事业的发展;指导、协调艺术创作和艺术生产,推动各类艺术的发展;指导专业艺术团(队)组织和业务建设;指导、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贯彻文化产业政策和拟订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制定全市文化事业基本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建设经费;指导直属单位搞好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参与规划、实施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五)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展览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建设,推进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
  (六)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负责申报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化遗产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鉴定、出境和宣传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文物维修工作;协调、指导、检查全市的文物安全工作。
  (七)依法管理社会文化市场,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市场的管理和行政许可;指导全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的建设;负责办理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行政(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制定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广播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审核、报批各类广播电视台(站)的建立和撤销;负责社会闭路电视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大屏幕电视、营业性电视摄像服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和广播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核、审批及管理;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报批工作;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九)负责管理、协调全市各类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印刷和发行工作;负责审核报批新闻出版、发行、印刷和著作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对各类出版物的审读;承担全市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出版、发行、印刷单位之间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版权保护工作,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十)研究制定全市对外文化、文物交流的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申报和实施全市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和项目。
  (十一)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直属单位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受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专业职务评审工作。指导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财务基建处)
  组织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行政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局重要文件、报告;管理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后勤管理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调研、提案议案、安全保卫、接待工作等。负责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统筹安排市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的事业经费;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基本建设;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组织开展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政策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制订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会同有关处室做好行政复议和听证工作;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证件发放;组织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组织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的法制宣传和教育;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起草局行政重要文件、报告;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
  (三)人事教育处
  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市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宣传、计划生育、职称评定、奖惩任免、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牵头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四)文化艺术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专业文化、群众文化、民族文化、少儿文化、老年文化、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管理全市专业文化和社会文化事业;配合有关处室指导专业艺术团体和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市文艺创作、艺术生产和直属图书馆业务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建设;协调全市各部门图书馆业务协作交流工作;指导、协调、管理全市具有示范性的重大艺术活动;会同有关处室审查文化社团资格;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全市艺术系列、图书资料系列、群众文化系列职称的评审。
  (五)文物管理处
  拟订和实施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地方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指导文物的发掘、鉴定、保护、抢救与宣传工作;负责推荐、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依法申报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负责审核、报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编制维修经费预算,申报、管理文物维修经费,组织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文物博物单位业务建设以及相互间的协作和交流;组织全市三级以下国有馆藏文物鉴定,审核报批文物博物单位重大展览项目及藏品借用、交换和调拨;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建设、负责审批博物馆风险等级和文物技术防范工程的审批及竣工验收;指导直属文物单位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全市文物、博物系列职称的评审。
  (六)文化市场与产业管理处
  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经营政策;负责管理全市娱乐、演出、电影、音像、文物、艺术品、艺术培训市场;负责音像制品批发、放映等单位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市场的管理、行政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文化产业、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及政策;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负责全市对外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文化交流项目的审核上报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国有电影企业的经营和改革;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全市电影放映系列、电影美术系列职称的评审。
  (七)宣传管理处
  负责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社会闭路电视、视频点播、大屏幕电视和营业性电视摄像服务、电视剧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协助查处违反宣传纪律的问题和重大宣传事故;联系和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协会的工作。
  (八)科技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市广播电视行业规划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广播电视技术政策、规定、标准执行的督查、指导;负责广播电视频率使用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广播电视台(站)的技术审核和年检工作;负责和指导广播电视工程技术方案的审定和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指导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开发和验收。
  (九)报刊版权管理处
  研究拟订全市报纸、期刊行业整体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出版的公开发行报刊、连续性内部资料的日常审读和年检审核;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出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申请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党史类、史志类、文史类、宗教类、外宣类、法律法规类除外)的审批;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对全市报刊采编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市报刊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印刷发行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市印刷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市场布局结构;负责全市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城区1000平方米及以上出版物经营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跨省发展会员的读书俱乐部及其类似组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前的审核、报批、审批,以及上述企业法人变更;根据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前的审批以及上述企业法人变更备案;负责申请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可录类音像复制企业、外商投资印刷(复制)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前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打字、复印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前的设立审批,负责印刷企业的年检换证;联系和指导印刷、出版物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编制为51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中层领导职数20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直属机构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直属综合执法机构,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名义对全市文化市场实施综合执法。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市社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巡查、了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文化市场动态;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
  2.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
  4.查处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行为;查处盗版侵权行为。
  5.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监督检查职能等。
  6.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1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其中支队长(科级)1名,副支队长(副科级)2名。

  


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政府令第156号


《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
                   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遵循原则)
给予行政过错行为人行政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权限规定)
给予行政过错行为人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章 日常行政管理过错

第六条 (日常管理过错责任追究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第七条 (日常管理过错责任追究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或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制度的;
(三)决策失误,盲目上项目或引进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或授权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单位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的。

第三章 行政许可过错

第八条 (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必须具备的全部材料和法定形式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九条 (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挂牌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条 (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将备案变为行政许可,或仍在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二)在法定许可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三)无法定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四)因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未发现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已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或发现后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行政征收过错

第十一条 (征收过错责任追究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不出示相关证件和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三)擅自办理征收登记,或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征收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四)不按规定延期或预先征收的。
第十二条 (征收过错责任追究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具备征收资格实施征收的;
(二)擅自设定征收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搭车收费的;
(三)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
(四)对征收款违规批准减、免、退,或应予减、免、退而不予减、免、退的;
(五)不开具票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截留、擅自开支、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款的。

第五章 行政执法检查过错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过错责任追究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不出示相关证件实施检查的;
(三)超越职权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五)对应当实施的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的。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过错责任追究二)
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纵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章 行政处罚过错

第十五条 (处罚过错责任追究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二)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的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三)不按规定处理罚没财物的;
(四)违反“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规定的。
第十六条 (处罚过错责任追究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不具备有关行政处罚的资格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使用、变卖、隐匿、调换、损毁、丢失、私分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财物,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第十七条 (处罚过错责任追究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罚没单据的;
(三)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四)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的。

第七章 行政强制过错

第十八条 (强制过错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非法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采取拆除、恢复原状等强制措施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未采取,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行政复议过错

第十九条 (复议过错责任追究一)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复议过错责任追究二)
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复议过错责任追究三)
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经责令履行仍不履行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四)
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
行政过错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当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同时出现两种以上行政过错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有其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四条 (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
行政过错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承担责任或纠正行政过错行为的;
(四)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有其他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
行政过错行为轻微,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改正的,也可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及申诉)
有关处分程序及不服处分的申诉,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适用规定的延伸)
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赔偿责任)
因行政过错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十八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