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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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

旅办发[2012] 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加快实施《中国旅游公共服务“十二五”专项规划》,全面提升我国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满足广大游客的旅游公共服务需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公共服务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丰富旅游公共服务内容,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与水平,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实现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目标,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游客为本、需求导向,实现旅游公共服务的科学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推动旅游公共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坚持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形成统一领导、全社会协同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发展,推动东中西部协调有序发展;坚持先进引领、强化规范,以标准和示范工程引导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全面提高。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2015年末,基本建设完善全国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体系、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旅游便民惠民服务体系、旅游行政服务体系等五大体系,初步实现旅游公共服务在东中西区域间、城乡间的统筹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四)加快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以制定旅游公共信息标准为基础,以建设旅游咨询中心示范项目为重点,完善以旅游资讯网站为中心的在线旅游信息服务集群,以各类旅游咨询中心为基础的现场信息服务窗口和以旅游服务热线为基础的旅游信息声讯服务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旅游公共信息资源,加强旅游重要信息发布,拓宽旅游公共信息发布渠道,不断扩大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覆盖面,提高服务水平。

  (五)加快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法制、体制和机制;强化旅游安全风险防范,建立健全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联合建立旅游气象服务示范区;加强旅游安全监管,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完善各类旅游接待单位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与服务,强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一批旅游应急救援基地,增强旅游应急处置能力;继续推动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进一步完善旅游保险体系,强化全社会旅游保险意识。

  (六)加快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完善公共交通的旅游服务功能,实施旅游观光巴士示范工程;建设由集散中心、集散分中心、集散点组成的集散中心体系,实施旅游集散中心示范工程;推进完善以旅游交通引导标识、旅游交通导览图为重点的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推进建设一批自驾车旅游服务区、自驾车营地和汽车旅馆,完善自驾游服务体系。

  (七)加快旅游惠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更多的旅游资源优惠或免费开放,鼓励推出更多优惠和便民措施,鼓励向困难人群如低收入群体、偏远地区农村的学生等推出免费旅游计划、旅游优惠券等优惠政策;完善城镇旅游功能,推进惠民休憩环境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推进通信、景区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旅游厕所等旅游便民服务设施的建设。

  (八)加快旅游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信息服务、交通便捷服务、安全保障服务等方面的区域间和境内外协作,为跨区域和出入境旅游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旅游环境;完善旅游服务质量引导、监管、评价和改善机制,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引导游客文明、理性、绿色出游;推动《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的制定和实施,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积极引导休闲度假发展。

  三、 工作机制

  (九)推动建立“大旅游公共服务”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共同推进的原则,尽快推动形成大旅游公共服务格局,推动形成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旅游行业内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共享、信息共享,协同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建立健全社会化参与供给的工作机制。拓宽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渠道,推动形成主体多元化的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积极探索政府引导性投资带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到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中来。根据旅游公共服务的公益性程度,分别确定最佳的供给主体,采取不同的运营模式,形成政府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格局。

  (十一)建立健全绩效监督评估问责工作机制。构建包括人大、政协及审计部门、传媒及公众等在内的多层次旅游公共服务监管体系,强化外部监管;开展以游客满意度调查及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为主的绩效评估,将其纳入各级旅游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考核体系中;不断规范问责程序,健全问责制度。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保障。加强对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领导,强化旅游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落实责任;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重点内容、工作措施及实施步骤,确保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稳步推进;不断加大旅游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财税、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十三)加强法制标准保障。积极推动地方立法,明确旅游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经费来源、职责分工等;制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的标准,强化对旅游咨询、旅游集散、旅游安全保障、旅游紧急救援等方面的引导,提高旅游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与水平。

  (十四)加强投入保障。推动各级财政加大对旅游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渠道并不断加大支持和投入力度;整合相关渠道建设资金加快旅游公共服务建设,争取优先投入旅游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对旅游资源丰富但经济落后区域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支持和倾斜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旅游公共服务领域。

  (十五)加强信息技术保障。要高度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旅游公共服务中的应用。充分利用微博、手机短信、彩信等新兴媒体形式构建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卫星通信、定位等技术提升旅游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的内部管理、服务提供、绩效评估等,提高旅游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保障。加快旅游公共服务人才培养,重点培养旅游公共管理、旅游信息服务、应急管理等人才;大力培育旅游志愿者队伍,重点在信息咨询、翻译接待、紧急救援、文明督导、向导指引等领域招募志愿者,并不断完善培养、管理、保障和激励机制。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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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工商联,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是新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工商联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发挥助手作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国土资源领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会同各级工商联,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共同研究,就贯彻落实国发〔2010〕13号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公平竞争的国土资源市场环境

  (一)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参与国土资源领域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在土地整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招投标、土地供应、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整合中,市场准入标准、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要公开、公正和透明,切实保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与其他投资主体平等进入、公平竞争的待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和矿业权市场。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盘活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对确需调整建设用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出让方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让方依据批准文件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增加土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市场交易、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他国有建设用地。

  (三)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民间资本提供相关政策、技术、法律等服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保障民间资本在矿产勘查开采领域的合法权益。支持不同所有制投资者之间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序流转,依法保障民间资本优先取得其探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民间资本自主组建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资质,参与“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开展地质勘查。除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矿种外,鼓励民间资本、地方财政资金参与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投资合作,民间资本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投资形成的勘查成果按照投资比例和合同约定转让,民间资本方有优先购买权。鼓励民间资本按照“三优先”原则,积极参与整装勘查区找矿突破工作,即大投入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与国有地勘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与技术结合的优先、与勘查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加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推进民间资本和找矿技术有机结合,形成多渠道地质勘查投入新机制。

  (五)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开采的支持力度。在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益性地质资料和成果信息全面向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公开。加大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矿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专项资金对民间资本矿山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共伴生矿产、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务院第150号令)及有关规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民间资本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并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奖励。鼓励民间资本研发先进技术,并积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先进推广技术目录申请,加快成果转化,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行业标准修制订工作,将企业标准升级为行业标准。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油气资源勘查开采

  (六)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依法开展页岩气、煤层气、油砂、页岩油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无相应勘查资质的,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竞争,获得非常规油气资源探矿权。

  (七)依法保护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国有石油企业与民间资本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领域的合作。国有石油企业应当审查合作区域的勘查开发方案,将合作合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承担合作区域勘查开发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在合作区域,国有石油企业也应投入相应的勘查开发资金,不得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非法转让或转包油气矿业权区块。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八)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根据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告的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项目库,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或者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开展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确定给整治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实行“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进行补贴或奖励。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难以确定复垦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和废弃矿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土地复垦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确定给复垦治理单位或个人使用。

  五、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和规范管理

  (十)做好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国土资源市场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国土资源领域。加快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提供国内外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地质资料服务中介机构,利用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的地质资料进行二次开发和服务。加强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实时公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土资源政策、规划、标准等管理信息,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国土资源领域协会要在服务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和行业自律中发挥作用。

  (十一)切实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加强监管,督促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履行用地、用矿手续,确保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用矿。

  (十二)充分发挥工商联的推动作用。各级工商联要发挥联系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的优势,积极引导民间投资主体根据自身条件,参与国土资源领域投资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的政策、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树立国土资源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营造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良好氛围。

  (十三)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工商联的协调沟通。国土资源部与全国工商联建立协调机制,推进本意见的执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商联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北京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北京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总 则
为搞好内燃机车段修工作,提高修车质量,确保铁路运输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内燃机务段干部和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贯彻“质量第一”和“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段修工作中加强管理,严格纪律,按照本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对机车进行检修,在确保段修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切实保证安全,努力提高机车完好率,为铁
路运输提供质量良好的牵引动力。
机车段修的各级机构和干部要加强对机车检修工作的领导,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联系实际,讲求实效,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在机车段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四按”、“三化”记名检修(“四按”是按范围,按“机统—28”及机车状态,按规定的技术要求,按工艺
;“三化”是:程序化,文明化,机械化),科学地组织段修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提高机车段修的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
本规程的限度表与规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段修中因机车改进设计或遇到超出本规程基本技术规定范围的检修作业时,可参照产品图纸、设计资料、大修规程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处理。机车运用中发生碎修和临修时,其基本技术规定可按定修机车的要求执行。
本规程是段修机车验收的依据。遇有问题时,按《铁路机车验收规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章 段修工作管理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第1条 内燃机车段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机车检修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制定和修改机车检修和有关规章;审批机车大修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铁路局:对全局机车检修工作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命令;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局有关机车检修细则和办法、机车架修范围、探伤范围、验收范围、配件互换范围及定量、主要部件检修工艺;编制机车大修计划;审批机车架修计划。
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规章、命令;督促检查本分局管内各机务段的机车检修工作,坚持按计划修车。
机务段:贯彻执行部、局、分局有关的规章、命令;编制机车定修范围、检修工艺;制定机车和主要部件检修的技术作业过程表和有关制度;编制机车检修计划,全面完成段修任务。
检修车间
第2条 机务段检修车间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命令,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抓好机车检修质量、检修时间、劳动生产率、配件材料及能源消耗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贯彻执行按固定机车的综合性包修负责制或按机车主要部分的专业性包修负责制,并根据检修任务的需要设立相应的班组,加强对生产班组的管理。
三、在段修过程中,严格执行“四按”、“三化”、记名检修,不断提高机车检修工作的程序化、文明化、机械化程度,建立健全各种修程的检修台帐和记录,把记名检修落实到班组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中去。
四、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及时指挥生产。检修主任(或副主任)要按时主持召开各种检修会议,传达上级命令,确定超修范围,检查生产进度,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并按照机车检修评定标准,对每台机车的检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定。
五、切实抓好机车检修、配件修复、段制品生产等项调度工作,保证机车架、定修和大型互换配件检修按作业过程表进行,实现均衡生产。
六、根据段定的职工培训计划,按生产班组的不同专业,有计划地组织检修人员学习技术、业务,不断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
七、加强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坚持安全生产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八、对参加机车检修工作的乘务员进行考勤,布置并指导工作。
修程和周期
第3条 内燃机车应根据其构造特点、运用条件、实际技术状态和一定时期的生产技术水平来确定其检查修程和周期,以保证机车安全可靠地运用。
一、修程:
分为大修、架修、定修三级,其中架修和定修为段修修程。
二、周期:
各级修程的周期,应按非经该修程不足以恢复其基本技术状态的机车零部件在两次修程间保证安全运用的最短期限确定。根据当前机车技术状态及生产技术水平,检修周期规定如下:
大修 60~72万公里
架修 20~24万公里
定修 不少于2万公里
运用在坡道大于12‰线路上的机车,其检修周期下限允许降低10%。
架修周期包括新造或大修至架修、架修至架修、架修至大修间的公里。
由于机车担当客、货运输任务不同,各地运用条件差异也较大,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局内燃机车各级修程的周期,并报铁道部核备。为不断提高内燃牵引的经济效益,应认真掌握机车状态的变化规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逐步延长机车的检修周期,
经充分试验验证,允许突破以上规定的检修周期上限,但须报铁道部批准。
检修周期确定后,在日常掌握中,定修公里允许伸缩10%(但不得少于2万公里);有的机车架修公里需要延长或缩短时由机务段鉴定,报铁路局审批;有的机车大修公里需要延长或缩短时,经机务段鉴定,由铁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机务局)批准。
检修计划
第4条 内燃机车检修应按计划均衡地进行。检修计划由机务段技术室负责会同检修、运用车间,根据机车的实际技术状态、走行公里或期限,以及检修、运用车间的生产安排进行编制。机务段长应定期检查检修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定修计划:
机车定修月度或旬(周)计划应在月或旬(周)开始前3~5天提出,经机务段长批准,报铁路分局后执行。运用车间要于机车定修开工48小时前填好“机统一28”,并于24小时前交检修车间。
二、架修计划:
机务段在每年度开始前85天编制出分季的年度架修计划报铁路局,铁路局平衡汇总后报铁道部备案,每季度开始前45天编制出分月的季度架修计划报铁路局,铁路局审查、平衡批准后,于季度开始前30天下达到承修段,并通知委修段。委修段于月度开始前25天将架修机车不良
状态书寄给承修段。承修段于每月开始前10天编制出架修施工月计划报铁路局并通知委修段。
检修范围
第5条 机车各级修程必须有科学的检修范围,并认真贯彻执行。
定修范围由机务段编制,报铁路局备案;架修范围由铁路局编制,报铁道部备案,架、定修范围应由编制单位根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定期组织修订。
机车架、定修范围编制的依据:
一、架、定修周期。
二、各机组、部件的技术要求。
三、机车状态的变化规律。
检修范围应保证:
一、机车不发生因范围不恰当而造成的机破、临修。
二、机车不发生因范围不恰当而造成的超范围修。
检修工艺
第6条 为了提高机车检修质量和效率,必须有合理的、先进的检修工艺。
铁路局组织编制主要机组和部件的检修工艺,并报铁道部备案;机务段编制架、定修车上作业项目的检修工艺、小部件检修及其它作业的检修工艺或工艺卡片,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7条 编制、贯彻检修工艺的基本要求:
一、检修工艺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技术规定、限度以及国标、部标、图纸、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力求简明实用,通俗易懂,操作简便、安全;检修工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质量标准,解体、检查、修理、组装、试验的基本方法,所用的专用工具、量具、设备和材料等。
二、检修人员必须熟知自己所从事作业的工艺,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检修工作。工艺装备、工具和量具须定期校验、维修,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三、要定期检查与分析工艺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地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各项工艺,使之达到合理、科学、先进的要求。
配件互换 配件生产
第8条 配件互换是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组织均衡生产的有效措施。配件互换及配件生产的基本要求为:
一、机务段要执行铁路局下达或批准的配件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范围。配件定期互换应纳入机车架、定修范围。
二、根据少占用国家资金的原则,机务段应按铁路局下达或批准的定量在检修车间配备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配件,并建立互换配件的管理制度。良好互换配件保有量应符合规定要求。互换配件报废时,由机务段按照规定组织鉴定,并办理报废手续,经批准后要及时申请补充。
三、铁路局应根据部定配件生产供应范围积极组织配件生产,产品质量须符合国标、部标、图纸及有关技术条件要求,并逐步向专业化、集中生产的方向发展。铁路局机车车辆配件厂要不断增加配件生产品种,逐步把各段生产的技术要求较高、批量较大的配件纳入厂的生产范围,供应
机务段修车的需要。
四、机务段要根据互换配件修复周期、良好配件保有量、段制品生产范围,认真组织配件的修复和生产,并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努力做到物尽其用。
技术管理
第9条 机务段必须贯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负责制,在机车检修工作中要切实加强技术管理,执行有关技术规定,严肃技术纪律。
一、要贯彻落实各项技术规章;掌握机车及主要部件状态,编制检修计划;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搞好计量工作,对工、卡、量具及计量仪表加强管理,按期检验;开展技术革新和机车技术改造;推广全面质量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车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
二、要按时做好机车履历簿和检修台帐的填写及其它技术资料的积累,并妥为保管。对有关数据要定期进行数理统计分析,为提高机车检修质量提供依据。
三、要建立健全机车检修工作分析制度。年、季,月度定期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修任务和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机车质量、技术安全以及有关技术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专题分析的主要内容为:机破、临修、碎修、超范围修及重大返工修等。对机破、临修要明确发
生原因及责任者,并提出防止措施。
机务段应将上述各项分析情况每季汇总归纳,并经段长审查后于季度以后10日内报铁路局。铁路局每年进行综合分析后于1月末提出上年度的检修工作总结报铁道部。
四、在机车检修工作方面要发挥技术室的应有作用,做好检修计划、检修工艺、技术革新、综合分析、技术资料等以及机车各部(柴油机、液力传动装置、电机、电器及电线路、蓄电池、辅助装置、制动、走行、轮对、仪表)的技术管理工作。
其 它
第10条 跨局、段的架修机车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计划)规定的日期回送入段。回送机车的所有零、部件不得拆换。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资料等须在机车入段时一并交给承修段。
参加架修的机车乘务员要在开工前向驻段验收室报到,当好验收员的助手,并在架修的工长领导下完成铁路局规定范围的作业。交车后,由承修段会同驻段验收室对机车保养状态和乘务员在架修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连同考勤表一起寄送所属机务段。
架修机车自交车时起,应于48小时内离开承修段。承修段要将填写齐全的机车履历簿及验收记录交接车人员签收后带回。
第11条 机车经架修后,在正常运用和保养维修的情况下,承修段应按规定的范围保证规定的使用期限,其范围和保证期由各铁路局制定。规定范围以外的要保证一个定修期。
架修机车如因质量不良不能实现规定的保证期限时,由驻段验收室判明责任,如委修段能够修理时,要尽量代修,材料费由承修段负担,必要时也可返承修段修理。

第二章 基本技术规定
柴 油 机
第12条 机体及机座检修要求:
一、检查机体、机座状态,并清扫干净。主轴承盖、稳压箱及齿轮箱不许有裂纹。
二、气缸盖栽丝无裂纹及松缓,其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
三、主轴承螺栓及螺母不许有裂纹,其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螺母与主轴承盖及机体的接触面须平整。螺母紧固力矩标准为180~185公斤/米,或相应的螺栓伸长量为0.35~0.40毫米。
四、主机油道、活塞冷却油道架修时应冲洗干净。焊修后须进行10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活塞冷却油喷嘴不得有裂纹和松动。
五、机体与机座应配对组装,更换其中任一个时,组装后与齿轮箱结合面的不平齐度不大于0.05毫米。
六、机座的弹性支座橡胶元件不得有老化、龟裂和破损。
七、油底壳经焊修后应灌水作密封性能试验,保持30分钟无渗漏。
第13条 曲轴及其附件检修要求:
一、曲轴不许有裂纹存在。若用磁力探伤检查,探伤后须作退磁处理。
二、曲轴均衡块螺栓不得松缓,紧固力矩标准为65~70公斤/米。
三、曲轴油道须清洗干净,油封杯、油封垫及螺栓必须按原位组装,更换油封垫时要严格按图纸加工。组装后曲轴油道应进行10公斤/平方厘米的油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四、减振器各部不许有裂纹、渗油。惯性体、摩擦环不许有严重拉伤,更换摩擦环时,两侧摩擦环对惯性体端面凸出量之差应不大于0.05毫米。减振器装机后应作用良好。
五、分解时,曲轴输出法兰、正时齿轮与曲轴锥度配合面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75%,其轴向压入量应分别为18±0.5毫米和8—1毫米。
六、弹性联轴节橡胶应无老化、破损,允许有不超过3处的开裂,但总长不大于100毫米,深度不大于10毫米,开裂超过上述规定时应作扭转试验,扭矩2000公斤·米时扭转角为7.5°~9.5°,裂纹不得扩大,扭转试验合格者可继续使用。架修时应更换弹性联轴节内的
润滑脂、检查轴承状态。更换弹性联轴节内的零件后应作动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100克厘米。弹性联轴节装上曲轴后,直径210毫米止口外园面径向跳动量不得大于0.5毫米。
第14条 轴瓦检修要求:
一、轴瓦应有胀量,在轴承孔内安装时不得自由脱落。
二、轴瓦不许有剥离、龟裂、脱壳、烧损及严重腐蚀和拉伤。
三、架修或选配轴瓦时:
1、新瓦紧余量应符合表1规定(表略)。
2、旧瓦紧余量允许较表1下限减少0.04毫米。
3、轴瓦合口面应平行,在瓦口全长内不平行度不大于0.03毫米。
四、轴瓦组装时:
1、同一瓦孔中的两块轴瓦厚度差不得大于0.04毫米。
2、瓦背与轴承孔应密贴,轴瓦定位销不得顶住瓦背。连杆瓦背与连杆大端孔间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塞不进。
3、同一瓦孔的两块轴瓦端面错口应不大于0.5毫米。
4、相邻主轴瓦的润滑间隙差应不大于0.03毫米,整台柴油机各主轴瓦润滑间隙差不得大于0.04毫米。
5、止推环与曲轴止推面紧靠时两者应密贴,允许有不大于0.05毫米的局部间隙存在,但沿圆周方向的累计长度应不大于1/4圆周。
第15条 活塞检修要求:
一、清除油垢、积炭。
二、活塞不许有裂纹、破损,顶部允许有轻微的碰痕和点状烧伤,裙部允许有手摸感触不明显的拉伤。
三、活塞环槽侧面拉伤或磨损超限时,允许将环槽高度增加0.5毫米,配相应的活塞环进行等级修理。
四、活塞销不许有裂纹。
五、活塞头与活塞裙的配合过盈量为0.048~0.105毫米,碟形弹簧无裂损,齿形螺母的紧固力
+2
矩为50 公斤/米。
第16条 连杆检修要求:
一、主副连杆体、连杆盖及副连杆销不许有裂纹。小端衬套及副连杆销衬套均不得松动,更换时过盈量应分别为0.125~0.16毫米和0.07~0.10毫米。连杆盖的油孔应畅通。副连杆横动量不得小于0.5毫米。
二、连杆螺钉不许有裂纹,其螺纹不得有锈纹、损坏或严重磨损。
三、架修时,须校对连杆螺钉的紧固力矩。紧固力矩标准,大螺栓M30×2—1为75±1公斤/米,小螺钉M24×2—1为45±1公斤/米。
四、连杆大小端孔(小端带衬套)中心线的不平行度、扭曲度,在距连杆中心线两侧200毫米处测量应不大于表2的规定,超限时允许刮修衬套(表略)。
五、更换主或副连杆时应检查主副连杆间的开度,其最小值不大于130毫米,最大值不小于320毫米。
第17条 活塞连杆组装要求:
一、同一柴油机各活塞连杆组总重量差不大于360克,活塞组重量差不大于200克,连杆组重量差不大于250克(其中主连杆组重量差不大于180克,副连杆组重量差不大于70克)。
二、各零、部件组装正确,连杆能自由摆动,活塞环转动灵活无卡滞。
三、连杆螺栓与连杆体及盖的接合面须密贴,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塞不进。
第18条 气缸盖检修要求
一、清除积炭、水垢,保持油路、水路畅通。
二、气缸盖密封垫安装面须平整,损伤时允许切削加工、但气缸盖密封垫安装止口深度不得大于4毫米。
三、气缸盖、气门座不得有裂纹,气门座、气门导管、横臂导柱无松缓。更换时,气门座、气门导管的装入过盈量应分别为0.06—0.08毫米和0.005—0.015毫米。
四、气门不许有裂纹、麻点、凹陷、碰伤、砂眼等缺陷,气门杆不许有烧伤、拉伤、杆身不直度、气门阀口面对杆身的跳动量均不大于0.05毫米,气门阀盘圆柱部厚度进气门不得小于4.3毫米,排气门不小于4.0毫米。
五、气缸盖须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六、气门摇臂、横臂、调整螺钉、球头、球座不许有裂纹,油路要畅通。更换摇臂衬套时与摇臂的过盈量应为0.015~0.065毫米。气门锁夹应无严重磨损,并须成对使用。
七、气缸盖组装时,气门与气门座须严密,用煤油检验1分钟不得泄漏。气门锁夹对气门弹簧座上平面的凸出或下陷量不大于1毫米,但横臂与锁夹或弹簧座间必须有不小于0.5毫米的间隙。横臂应水平,其两端与气门杆的端部接触要良好。组装后配气机构应动作灵活。
第19条 气缸套检修要求:
一、气缸套不许有裂纹,外表面的穴蚀深度架修时不得大于7毫米,定修时不大于9毫米。内表面不许有严重拉伤,轻微擦伤经珩磨后允许继续使用。
二、气缸套与水套的配合间隙为0.026~0.11毫米,组装时水套进水口应与气缸套最下端一条筋的缺口相错90°±3°。
三、密封胶圈不得老化及破损。
四、气缸套与水套组装后须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20条 凸轮轴及挺柱检修要求:
一、凸轮轴不许有裂纹,凸轮及轴颈工作表面不许有剥离、严重拉伤及碾堆等缺陷。
二、凸轮轴轴颈的径向跳动量应不大于0.10毫米(支撑于第2、5位轴颈)。
三、凸轮与轴不得松旷,更换凸轮时凸轮与轴颈的过盈量为0.01~0.04毫米,组装后应校对配气相位。
四、挺柱头不许有松缓,挺柱及导筒不许有裂纹及严重拉伤,滚轮表面不许有剥离及擦伤,滚轮转动灵活,挺柱无卡滞。
五、推杆头不得松缓,球窝处不得有剥离及麻坑,推杆组件在全长内弯曲量不大于1毫米,超限时允许冷调校正。
第21条 进、排气系统检修要求:
一、进气支管不许有裂纹,橡胶管及橡胶密封圈不得老化及破损。
二、排气支管、波纹管、烟筒、消音器不许有裂纹,拆下检修时应清除积炭。各密封垫应无泄漏。
三、排气系统的隔热保护层须完好。
第22条 增压器检修要求:
一、清除各部的油垢和积炭。喷咀环内外圈、转子轴、叶片不得有裂纹,变形和其它缺陷,但允许有下列情况存在:
1、涡轮叶片在顶部5毫米内卷边或变形的深度不大于1毫米,外观检查无裂纹。
2、喷咀环叶片上撞痕变形的深度不大于1毫米,外观检查无裂纹,喷咀环外圈和外圈锒套允许有不窜出定位凸舌的变形,但不得有裂纹。
3、喷咀环和涡轮叶片的外边缘有不大于0.5毫米的周向摆动,但轴向无松动。
二、转子组更换零件后须做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度应不大于3克·厘米。
三、涡轮进气壳外侧有裂纹时,经2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不发生渗漏的允许继续使用。
四、增压器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五、增压器组装后,转子应转动灵活,无异音。装车后,当柴油机在正常油、水温度下以最低转速运转5分钟以上停机时,转子惰转时间应不小于30秒。
六、增压器在车上运用时,用手拨动转子应能自由转动。
第23条 喷油泵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柱塞偶件不许拉伤及剥离。齿杆无弯曲和拉伤。
二、柱塞偶件须进行严密试验,在室温试验用油粘度E20=1.85~1.90、柱塞顶部压力为200±5公斤/平方厘米的条件下,严密度应为7~32秒。试验台应用标准柱塞偶件校核,允许用标准柱塞偶件的实际试验秒数进行修正。
三、出油阀偶件须进行4~5公斤/平方厘米的风压试验,保持15秒钟无泄漏。出油阀行程应为4.2~4.8毫米。
四、测量“B”尺寸,精确到0.01毫米。
五、喷油泵组装后,拉动调节齿杆应灵活,并作供油量试验:
1、停油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550±5转/分时,用30.5毫米厚卡块固定齿杆位置,喷油泵应停止供油,并不得滴漏。
2、大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550±5转/分时,用10毫米厚卡块固定齿杆位置,柱塞往返200次的供油量应为315±5毫升。
3、小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215±5转/分时,用26.5毫米厚卡块固定齿杆位置,柱塞往返200次的供油量应为20±5毫升。
六、喷油泵下体各零件不许有裂纹及严重拉伤,滚轮不得有腐蚀及剥离。
第24条 喷油器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针阀偶件不得有拉伤、剥离及偏磨。
二、针阀行程为0.48~0.60毫米。
三、喷油泵组装后须作性能试验:
1、严密度试验。在室温下,试验用柴油,当喷油器的喷射压力调整至350公斤/平方厘米后,油压从330公斤/平方厘米降到280公斤/平方厘米的时间应不少于15秒。
+5
2、喷射性能试验。喷射压力为260 公斤/平方
厘米,以每分钟40~70次喷射,应雾化良好,声音短促清脆,连续喷射1分钟,喷油器头部应无滴漏现象。
第25条 调速器检修要求:
一、调速器体及各零件不许有裂纹,调速弹簧、补偿弹簧的特性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二、各滑动及转动的磨擦表面应无手感的拉伤及卡痕。
三、更换飞锤时,其重量差不得大于0.1克。飞锤的摆动幅度应保证柱塞全行程为6.2±0.1毫米。
四、滑阀在中间位置时,滑阀活塞与套座第5排孔的上边缘应有1.6±0.1毫米的重叠。滑阀上、下
+0.1
行程均为3.2 毫米。



五、伺服马达杆的全行程为25±0.5毫米。
六、补偿弹簧预紧力为1±0.2公斤。
七、调速器组装后须作磨合试验和性能试验:
1、调速器体的各结合面及油封无泄漏。
2、油温达到60℃后,储油室工油压应为6.5—7公斤/平方厘米。
3、各档转速与其名义值差应不大于10转/分。
4、调速器装车后,油温达到正常时,变换主控制柄,转速波动应不超过3次,稳定时间不超过10秒,稳定后与该档转速名义值差不大于10转/分,当主控制手柄回到0位时,柴油机瞬时转速应不低于350转/分(柴油机最低空转转速为425转/分时)。
第26条 柴油机控制装置检修要求:
一、控制装置各杆无弯曲,安装正确,动作灵活。横轴轴向间隙应为0.18—0.4毫米,杠杆系统的总间隙不得大于0.6毫米。在弹性位杆处测量杠杆系统总阻力应不大于2.5公斤,各喷油泵接入后应不大于7.5公斤。
二、当横轴上最大供油止档中心线与铅垂线成17°角时,横轴左右臂中心线与铅垂线之夹角应为14°,此时各喷油泵齿杆应在0位(用30.5毫米厚卡块检查)。
三、当喷油泵调节齿杆在0位时,超速停车摇臂触头与横轴触头之间夹角应为28°,当喷油泵在最大供油位置时,两触头应不得接触。超速停车装置作用后,摇臂触头应能通过横臂触头将喷油泵齿杆拉回零位。
四、超速停车装置的调速弹簧、复原弹簧须符合原设计要求,各油封及密封垫圈状态良好,飞块与三角扛杆的间隙应为2±0.5毫米。超速停车装置的动作值为1210±15转/分,装车后允许进行适当调整,以柴油机的极限转速值为准。紧急停车机构应作用良好,按下紧急停车
按钮时柴油机应迅速停车。
第27条 机油泵(润滑机油泵和活塞冷却机油泵)、燃油输送泵(辅助机油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轴承座板(泵盖)、齿轮轴不许有裂纹,泵体内壁、齿轮端面、轴承座板(泵盖)内侧面允许有轻微拉伤。
二、机油泵轴承座板擦伤时允许磨修,但磨修后轴承座板厚度应不小于43毫米。
三、各油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
四、机油泵、燃油输送泵、辅助机油泵检修后须进行磨合试验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略)。
第28条 机油系统限压阀检修要求:
一、阀口配合面应密封。
二、各阀组装后按表4进行油压试验(表略)。
第29条 水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轴、蜗壳、进水法兰、叶轮等不许有裂纹,叶轮表面不许有严重拉伤及腐蚀,叶轮焊修后须作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20克·厘米。
二、叶轮与轴的配合应为过盈量0~0.02毫米,叶轮与前后水封环的径向间隙应为0.13~0.20毫米。
三、叶轮直径99.74毫米之外圆面组装后的径向跳动量应不大小0.06毫米。
四、油封,水封状态良好,组装后叶轮转动灵活。
五、水泵检修后应进行试验,其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略)。
第30条 示功阀及曲轴箱防爆门检修要求:
一、示功阀不许有裂纹、缺损和乱扣,手轮无松缓、旷动,阀口状态良好,用柴油作密封试验,压力120公斤/平方厘米,保持2分钟无泄漏。
二、曲轴箱防爆门状态良好,开启压力为0.3公斤/平方厘米,用柴油试验应无渗漏。
第31条 柴油机组装调整要求:
一、供油提前角为23°±1°,齿轮端面不平齐度不大于2毫米。
二、气缸套装入机体压紧后,水套法兰支承面与机体顶面应密贴,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塞不进,气缸套内孔的椭圆度、锥度应分别不大于0.1和0.15毫米。
三、活塞连杆组装时,应使活塞环切口与活塞销中心线相错45°,相邻活塞环口相错90°或180°。组装后主连杆大端横动量应不小于0.40毫米,并能左、右自由拨动。
四、气缸余隙应保证主、副缸的几何压缩比均达到12.5∶1,与计算值相比,实际压铅值允差+0.10~—0.15毫米。
五、气缸盖螺栓最终紧固力矩为90~100公斤·米,或测相应螺栓伸长量为0.35~0.40毫米;喷油器压块的紧固力矩为18~20公斤·米。
六、进、排气门冷态间隙均为0.50毫米。
七、曲轴输出端油封的径向间隙应为0.35~0.60毫米。
八、柴油机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10分钟无泄漏。
九、组装后,机油系统须用压力油循环冲洗干净。
第32条 柴油机试验要求:
一、架修时磨合时间不少于4小时。持续功率连续运转不少于1小时。若试验时的大气状况与标准大气状况(大气压力760毫米汞柱、温度20℃、相对湿度60%)不同,功率应作相应的修正。
二、最大供油止档应按2750马力封定。
三、试验中,柴油机状态及各参数须符合下列规定:
1、运转平稳无异音,各部无非正常泄漏。
2、在正常油温下,主控制手柄由最高位迅速回到0位时,柴油机不得停机。
3、按表6所列项目进行参数考核(表略)。
四、柴油机更换了主要配件后须作如下试验:
1、更换了曲轴、凸轮轴后须进行空载、负载磨合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
2、更换了1台及以上的增压器后,须进行负载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
机油、燃油、进气及冷却水系统
第33条 机油、燃油、及空气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机油细、精滤清器、增压器机油精滤器体及滤芯不许有裂纹或破损,并须彻底清扫干净,组装后各结合面无泄漏。安全阀口应密封良好,开启压力机油细滤器为2±0.2公斤/平方厘米,精滤器为1±0.2公斤/平方厘米。
二、机油离心滤清器体、转子和轴不许有裂纹,转子轴弯曲时允许冷调校正,但校正后须探伤检查。更换转子部分零件后应做动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5克·厘米。限压阀口应密封良好,开启压力为
+5
2 公斤/平方厘米。组装后各结合面无泄漏。离心滤
清器装车后应转动灵活无异音。
三、燃油粗、精滤清器体无裂纹,粗滤器内、外滤网无破损,精滤器纸滤芯应更换,三通阀须转动灵活
0.5
无泄漏。精滤器溢油阀开启压力1.5+ 公斤/平方
厘米。密封垫状态良好,组装后各结合面无泄漏。
四、空气滤清器的旋风筒及网式滤芯应无破损和严重变形,更换网式滤芯时,应把滤清器体内清扫干净。网式滤芯清洗后要用干净的柴油机机油浸透、滴干(不滴油为止),并防止沾染灰尘。组装时各结合面处必须密封,不得使空气未经滤清就漏入增压器吸气道。运用中空气滤清器的

网式滤芯应根据其赃污程度,严格进行定期更换或清洗浸油。
第34条 热交换器检修要求:
一、热交换器(包括机油、燃油、传动油热交换器,以下同)的油、水系统应清扫干净,体和盖不许裂纹。
二、密封胶圈不许腐蚀、老化。
三、堵焊管数不得超过总数的2.5%。
四、组装后,机油、传动油热交换器的油和水系统要分别进行10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燃油预热器油系统作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35条 散热器检修要求:
一、散热器的内外表面应清洗干净,其散热片须平直。
二、散热器单节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三、每个单节堵焊管数不超过6根。
四、运用中每个单节散热片倒片面积不得超过10%。
五、架修时、每台机车的散热器清洗、检修后,应任意抽取其中4个单节进行流量试验,用110升水从2.3米高处经内径不小于35毫米的管子流过1个单节所需的时间应不大于60秒,4个单节有1个不合格者,允许再抽4个检查,如仍有不合格时,该台机的散热器单节应全数
进行流量试验。流量试验不合格的单节须重新清洗或修理。
第36条 中冷器检修要求:
一、中冷器的散热片应平直,其内部须清洗干净。
二、锌套应无裂损,其厚度残存量不得小于原厚度的1/3。
三、中冷器内每个冷却组堵焊管数不超过6根,整个中冷器堵焊管数不多于20根。
四、中冷器组装后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37条 预热锅炉检修要求:
一、清除烟垢及水垢。炉体管组、燃烧室体、烟囱、上、下水箱不许有裂纹或开焊。
二、预热锅炉组装后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三、喷油器应进行喷油量试验,当喷油压力为10公斤/平方厘米时,喷油量应不大于17公斤/小时;当喷油压力为15公斤/平方厘米时,喷油量应不小于17公斤/小时。当喷油压力在6~16公斤/平方厘米范围内时,喷油器喷油应雾化良好。
四、点火装置应作用良好,预热锅炉组装后须作点火试验,在电压96伏、喷油压力10~15公斤/平方厘米下,连续点火5次,不许有点不着火的现象。
五、预热锅炉装车后应进行综合性能试验,各部件应运转正常,作用良好,油、水系统无泄漏。
第38条 油、水管路系统检修要求:
一、各管路接头无泄漏,管卡须安装牢固,各管间及管路与机体间不得碰磨。
二、各管路法兰垫的内径不得小于管路孔径,每处法兰密封垫的厚度不超过6毫米,总数不超过4片。
三、各连接胶管不许有腐蚀、老化、剥离。
四、各阀须作用良好。
五、水系统须进行3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15分钟无泄漏。
辅助装置
第39条 冷却风扇检修要求:
一、冷却风扇裂纹允许焊修,焊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200克·厘米。平衡块总重不得超过250克。
二、风扇与偶合器涡轮体紧固后。风扇下端面与风扇托板间应有间隙。
三、风扇叶片与车体风道间隙不得小于3毫米。
四、组装后风扇须转动灵活、无异音。
五、风扇传动万向轴检修按第79条办理。
滚动轴承及齿轮
第40条 滚动轴承检修要求:
一、轴承内外圈、滚动体不许有裂纹、剥离及过热变色,允许有轻微的腐蚀及拉伤痕迹。
二、轴承保持架不许有裂纹、折损、卷边,铆钉不得折断或松动。
三、轴承清洗后须转动灵活,无松旷或异音。
四、轴承拆装时,严禁直接锤击轴承,热装时加热温度不超过100℃,轴承型号后带“T”者允许加热至120℃。
第41条 齿轮检修要求:
一、齿轮不许有裂纹(不包括端面热处理毛细裂纹)、剥离。
二、齿面允许有轻微腐蚀、点蚀或局部硬伤,但每个齿面腐蚀、点蚀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30%,硬伤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10%。
三、齿轮破损属于如下情况者,允许打磨后使用(不包括齿轮油泵的打油齿轮):
1、模数大于或等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4,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8;模数小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3,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5。
2、齿轮破损掉角每个齿轮不超过3个齿、每齿不超过一处。
四、齿轮啮合状态应良好。
液力传动箱
第42条 箱体及管路检修要求:
一、箱体不许有裂纹、泄漏。
二、各管路须安装牢固,管道及各润滑点油路须畅通,管接头不得泄漏。
三、截止阀(放油阀)作用良好。
四、各“O”型圈、密封垫及安装座的橡胶组合件等橡胶制品不得老化、龟裂、开胶。
第43条 液力变扭器检修要求:
一、变扭器体不许有裂纹。
二、泵轮、涡轮不许有裂纹,与轴端面齿配合状态应良好,组装时应对准原基准刻印,螺钉紧固力矩M16的为18公斤·米,M14的为12公斤·米。
三、泵轮、涡轮、导向轮各钎焊处不许有开焊。叶片出口处沿叶片流道方向卷边、破损不大于5毫米,面积不大于100平方毫米,损坏的叶片数不超过该轮叶片总数的10%时,允许锉修使用。
四、泵轮和涡轮锉修后应进行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度须符合原设计规定。
五、涡轮油封盖、导向轮连接螺钉尾部严禁凸出流道。
六、泵轮与涡轮的轴向间隙两侧之和应不大于8毫米,流道中心线偏差不大于0.5毫米。
七、泵轮轴与中间体的起动变扭器体锒入孔不同心度不大于0.08毫米,泵轮轴与变扭器盖止口(起动档为Φ640毫米处,运转档为Φ570毫米处)的不同心度不大于0.20毫米。
第44条 各传动轴检修要求:
一、各传动轴分解时应检查轴、法兰不许有裂纹(热处理毛细裂纹除外)。
二、各锥度配合面油压拆装时应能建立油压不泄油。修换锥度配合件时须检查配合接触面,其面积不少于70%,且均匀分布。
三、电机传动弹性联轴节橡胶组合件不许有开胶、老化、龟裂,内、外定位套径向间隙不大于0.2毫米。
第45条 主控制阀及其风动装置检修要求:
一、阀座(中间体)不许有裂纹。
二、主控制阀的滑阀与阀套,风动装置的体、活塞、活塞套、支架等不许有裂纹。
三、活塞及滑阀行程须符合下列规定:手动Ⅰ档活塞及自动Ⅰ档滑阀行程均为42±1毫米,手动Ⅱ档活塞及自动Ⅱ档滑阀行程均为38±1毫米。
四、主控制阀及其风动装置组成后,分别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手动或自动时各部动作灵活、准确,无泄漏。
第46条 换档反应器检修要求:
一、作用盘及重锤不得有严重拉伤。
二、重锤每组重量为45.4±1克,且各组重锤之间重量差不得超过1克。
三、负荷反应器Ⅰ、Ⅱ、Ⅲ、Ⅳ作用活塞行程分别为1.25±0.05、2.5±0.05、5.0±0.05、10±0.05毫米,总行程为18.75±0.2毫米。
四、速度反应器滑阀行程为10±0.1毫米。
五、超速螺钉与超速弹簧导杆的距离为8.33±0.1毫米。
六、起动阀、速度反应器滑阀、负荷反应器作用活塞动作须灵活。起动阀及作用活塞分别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无泄漏。
七、组装后须进行联合试验:
1、动作灵活,换档准确。
2、返回系数在1.02~1.12范围以内。
3、换档误差不超过±5%。
第47条 供油泵、控制泵及惰行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不许有裂纹、砂眼。
二、各泵齿轮、泵轮及轴不许有裂纹。供油泵叶轮焊修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5克.厘米。
三、各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无滞点及接磨。
四、控制泵、惰行泵检修后须进行性能试验,并符合表7规定。控制泵安全阀定压为7.0±0.5公斤/平方厘米(表略)。
注:各油泵试验介质均为液力传动箱用工作油,油温为80±5℃。
第48条 换向机构检修要求:
一、齿形离合器和拨叉不许有裂纹。齿形离合器齿面磨耗外齿不大于0.6毫米。内齿不大于1.0毫米,端面磨耗不大于2.0毫米。
二、推板与外齿离合器内、外挡板侧面总间隙不大于3.5毫米,组装后推板与档板单侧间隙不小于1.0毫米。拐臂与拨头总间隙不大于0.7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1毫米。
三、中立位时齿形离合器内、外齿均须脱开。
四、换向操纵机构组装后须进行手动换向试验,应动作轻快、气垫作用良好;并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动换向试验,动作应准确可靠,各部无泄漏。中立位插销作用应良好。
五、换向限制阀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作用应良好。接触块与惰行泵传动轴之间的间隙为1.0~1.5毫米。
六、合齿风缸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应动作灵活无卡滞、无泄漏,活塞行程为29±1毫米。
第49条 风扇偶合器及其传动、控制装置检修要求:
一、架修解体时应检查各轴、法兰不许有裂纹。
二、泵轮、涡轮、油室体、油室档板、箱体不许有裂纹。
三、组装后风扇偶合器及传动装置须转动平稳、无异音(制动磨擦片阻抗除外),各部无漏油。
四、风扇偶合器制动装置作用良好,凸轮不得有严重磨损,磨擦片状态须良好。
五、温度调节阀、充油调节阀动作准确、灵活,无卡滞及泄漏。
第50条 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清器体、盖不许有裂纹。
二、过滤元件须状态良好。
三、“O”型密封胶圈及各部密封状态应良好。
四、单向板阀开关作用良好,阀片行程为9毫米。
第51条 液力传动箱总组装及性能要求:
一、各组装面、管路接头、垫不许泄漏,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
二、各轴须转动灵活,无滞点、异音,第二轴泵、涡轮轴不许带轴。
三、各轴组装时其轴向移动量为:输入轴不大于0.60毫米,变扭器轴不大于0.30毫米,输出轴不大于0.60毫米,电机传动轴不大于0.50毫米,风扇偶合器传动轴不大于0.50毫米。
四、换向及充油作用良好。
五、换档反应器动作准确灵活,换档点符合规定。
六、工作油温不超过100℃。
七、各部油压须符合表8规定(测量时油温不低于65℃)(表略)。
电 机
第52条 机座、端盖及轴承检修要求:
一、机座及端盖应清扫干净,并消除裂纹与缺陷,油堵、油管、防护网罩须安装牢固,各螺孔丝扣良好,电机编号应正确、清晰。
二、轴承检修按第40条办理。
第53条 电机导线的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不得有油浸变质、老化、膨起及机械损伤,部分破损者允许包扎使用,但内绝缘损坏严重时应更换。
二、导线有效导电面积减少不许超过10%。
三、接线端子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不许有裂纹、松动或过热变色。
四、导线应绑扎牢固、排列整齐,导线间、导线与机座间不许有磨擦和挤压。
第54条 磁极检修要求:
一、铁芯与机座、绕组与铁芯之间应紧固、密实、无毛刺。
二、磁极绕组的外包绝缘不许有破损、烧伤或过热变色。绕组引出线端子不许有裂纹,表面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
三、磁极极性应正确。
四、各绕组内阻值(换算到出厂测量温度条件下)与生产工厂的规定值或出厂值相比较,误差不超过10%。
第55条 刷架装置检修要求:
一、刷架不许有裂纹、烧损及变形,坚固须良好,连线应规则、牢固。无破损。
二、刷架的压合机构动作应灵活。刷盒不得有严重烧伤或变形,压指不许有裂纹破损。
三、电刷在刷盒中应能上下自由移动,其长度架修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2/3,运用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1/2。电刷导电截面损失不得超过10%。刷辩不许松弛过热变色,截面破损不得超过10%。
第56条 电枢检修要求:
一、油封、槽楔、风扇、均衡块、铁芯、前后支架及绕组元件等不许有裂纹、损伤、变形和松动,各部绝缘不许老化。
二、扎线不许有松脱、开焊及机械损坏,扣片无折断,无纬带不许有起层和击穿痕迹。定修机车允许扎线或无纬带有不影响安全运用、且宽度不超过总宽度10%的局部损伤。
三、电枢轴的轴颈表面允许有不超过有效接触面积15%的轻微拉伤,轴伸不得有裂纹。
四、均衡块丢失、松动或空转时轴承端盖径向跳动量超过0.01毫米的电机电枢应作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量应符合原设计标准。容量不足10千瓦的电枢可只进行静平衡试验。
五、换向器前端云母环密封应良好,压紧圈及螺栓不许裂纹、松弛。
六、换向器表面不许有凸片及严重的烧损或拉伤,磨耗深度架修机车不超过0.2毫米,定修机车不超过0.5毫米。
七、换向器车削后,表面光洁度应达到△6,云母槽按规定下刻、倒角并消除毛刺。
八、升高片处不许有开焊、甩锡、过热变色。各片间电压降与平均值之差不超过平均值的20%。允许用片间电阻法进行测量,但其要求应不低于片间电压降法的水平。
第57条 电机绝缘要求:
一、绝缘不许有老化、破损。
二、用500伏兆欧表在常温下测量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下列值:
电枢绕组对地 1兆欧
磁极绕组对地 5兆欧
刷架装置对地 10兆欧
相互之间 5兆欧
组装后电机整体对地 0.5兆欧
第58条 电机组装要求:
一、电机内部、外部须清洁整齐,标记正确、清晰,导线卡子、接线端子及端子盒等应完整。
二、各螺栓无松动、防缓件作用良好。油嘴不许松动、破损,油路畅通。
三、刷盒与换向器轴线的不平行度、倾斜度均不得大于1毫米,电刷须全部置于换向器工作面上。
四、同一电机应使用同一牌号的电刷,与换向器的接触面积不得少于电刷截面的75%。同一电机各电刷压力差不得大于20%。
第59条 电机试验要求:
一、耐压试验。绕组对机壳及各绕组相互间承受50赫正弦波交流电,试验1分钟,应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值:容量不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500伏,容量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1000伏。
二、空转试验。解体检修过的电机须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1小时。运转中不许有异音、甩油,轴承温升不超过40℃。
三、换向试验。电机在热态下其额定工况和使用
1
工况的火花等级均不得超过1—级。
2



四、超速试验。重绑扎线的电枢在1.2倍额定转速下运转2分钟,不得发生损坏和剩余变形。
五、匝间耐压试验。处理电枢绕组后,电机在热态下通以1.1倍额定电压运转5分钟,电枢绕组匝间不得发生击穿、闪络现象。
电器及电线路
第60条 电器及电线路检修的一般要求:
一、导线不许有过热、烧损、绝缘老化现象,线芯或编织线断股不得超过总数的10%。
二、电器各部件应安装正确,表面清洁,绝缘性能良好,零部件完整齐全。
三、紧固件齐全,紧固状态良好。
四、风路、油路畅通,弹簧性能良好,橡胶件无老化变质。
五、运动件须动作灵活、正确,无卡滞。
六、标牌及符号齐全、完整、清晰、正确。
七、绝缘电阻测量。额定工作电压不足50伏者用250伏兆欧表,50伏至500伏者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1、单个电器或电器元件的带电部分对地或相互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兆欧。
2、机车电线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25兆欧。
八、耐压实验。凡电器绝缘经过修复或更换者,须进行50赫正弦波交流电对地及相互间的耐压试验,1分钟内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额定电压110伏的电器为1100伏,额定电压36伏以下的电器为350伏。
九、直流电阻值测量。各种电器的操作线圈的电阻值与出厂值相比较,误差不得超过其出厂值的10%。
十、电器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1、各种电器检修后要按规定进行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2、各种电器的操作线圈在0.7倍额定电压时应能可靠的动作(中间继电器的最小动作电压不小于66伏),其释放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5%,柴油机起动时工作的电器其释放电压应不大于0.3倍额定电压。
3、电空阀和风压继电器气密试验。在最大工作风压下(额定风压5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3倍,额定风压9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1倍)无泄漏。电空阀在3.7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下应能可靠动作。
4、保护电器各动作参数整定合格后,其可调部分应进行封定。
十一、各电器及电线路装车后须开闭程序正确,作用可靠。
第61条 有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触头(包括触指及触片,以下同)不许有裂纹、变形、过热和烧损。无限度规定的触头接触部分的厚度,架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2/3。定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二、触头嵌片不许有开焊、裂纹、剥离和烧损,厚度无限度规定者应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三、对主、辅触头,有开闭配合要求的电器,其开闭顺序及开闭角度应符合规定。
四、触头动作应灵活、准确、可靠。同步驱动的多个组合触头,其闭合或断开的非同步差值不大于1毫米,但主、辅触头之间的非同步差值,在保证各自的开距、超程下可不作要求。
五、灭弧线圈须安装牢固,不许有裂纹、断路和短路。
六、导弧角表面应清洁,不许有裂纹、变形,并不得与灭弧室壁相碰。
七、灭弧室应安装正确,不许有裂纹和严重缺损,壁板应清洁,灭弧板(栅)应齐全、清洁、完整,导磁板、挂钩、搭扣(卡箍)等应齐全、作用良好。
八、转轴、轴销、杆件、鼓轮、凸轮、棘轮、齿轮以及支承件不许有裂纹、破损、变形和过量磨耗。传动齿轮啮合良好、安装牢固、无卡滞,齿面磨耗不得超过原形的1/3。
九、机械联锁控制顺序正确,锁闭可靠。
十、线圈不得短路、断路,绝缘应良好,无老化。
十一、衔铁,电空阀杆动作灵活、无卡滞。
第62条 无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晶体管元件组装前应经高温贮存后立即测试筛选,高温贮存条件为硅管125℃,锗管85℃,贮存时间为16小时,测定的参数应达到有关标准,并符合电器的性能要求。
二、电路板上的元件焊点应光滑、牢固、凸起2毫米左右,不许有虚焊或短路及金属箔脱离板基现象。
三、各电阻、电容等其它电器元件须完整、安装牢固、作用良好,附加的卡夹应齐全、可靠。接插件应接插可靠,锁紧装置作用良好。
四、整机或电子组件应在常温和工作温度条件下整定各性能参数,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整定后须做好封闭或标记。
第63条 电阻、电容、分流器检修要求:
一、带状电阻不许有短路和断裂,接头、抽头焊接牢固,其导电截面缺损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0%。
二、绕线电阻不许有短路、断路,管形电阻导电部位的外包珐琅不得严重缺损。
三、可调电阻的活动头须接触可靠,定位牢固,电阻值整定后要在该位置做好标记。
四、瓷管、瓷架应齐全,不许有裂断和严重缺损。
五、电容器不许有短路,内部引线不得断路,绝缘子应完整,接线良好。
六、分流器不许有断片,裂纹和开焊。
第64条 插头、插座及端子排检修要求:
一、插头、插座应完整,插接牢固、簧片弹力正常,插针(或片)不许有过热、断裂,定位及锁扣装置须作用可靠,卡箍及防尘罩应齐全、完整。
二、插头及插座的绝缘件应完整,不许有烧伤,插针(或片)与导线焊接须良好,断股超过总数10%时应剪掉重焊。
三、端子排的螺栓、垫圈及连接片应齐全,接线紧固。
四、端子排接线应符合图纸规定,排列整齐,无绝缘隔板的接线柱相邻的接线端子不得相碰;有绝缘隔板的接线柱接线端子不得压迫隔板,隔板缺损不得超过原面积的30%。
第65条 开关、熔断器检修要求:
一、按钮开关、转动开关、自动脱机开关及脚踏开关须动作灵活、无卡滞,位置指示正确,自复、定位作用良好,各绝缘件不得烧损。
二、各触头及触指通、断作用应可靠,不许有断裂与变形,其磨耗与烧蚀厚度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5。
三、刀开关须动作灵活,动刀片与刀夹接触应密贴,接触线长度(或接触面面积)应在80%以上,夹紧力适当。刀片的缺损沿宽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0%,沿厚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3。
四、熔断器熔体型号、容量及自动脱扣开关动作值须符合规定,熔断器及座(或夹片)应完好。
第66条 灯具及电炉检修要求:
一、前后照灯、照明灯、信号灯等灯具及附件齐全,安装牢固,光照良好、显示正确。
二、前后照灯应聚焦良好,照射方向正确,反射镜无污损,触发装置作用可靠。
三、车体外部的灯具有防护罩的,其密封状态应良好。
四、电炉应配件齐全,瓷盘完整,发热效能正常,防护装置良好。
第67条 绝缘导线及铜排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层及护套局部过热烧焦、老化变硬、油浸粘软或机械损伤时允许进行包扎处理。
二、线号应齐全、清晰、排列整齐,便于查看。
三、线束及导线的固定装置或线卡应完好,并绑扎整齐。
四、接线端子与导线的连接应良好,线芯断股超过总数的10%时要剪掉重接,其长度应保持在对应连接点间直线距离的110%~130%,导线与接线柱间不得拉紧。


五、铜排应平直、无裂纹,局部缺损超过原截面的10%时应修补。
六、铜排连接处应密贴,夹件与绝缘件完好,支承点牢固。
第68条 线管、线槽检修要求:
一、线管、线槽应完好、安装牢固,管卡及槽钉齐全。
二、管口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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