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立即制止非法买卖走私进口物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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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立即制止非法买卖走私进口物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立即制止非法买卖走私进口物品的通知

 (1980年9月9日 国发(1980)229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反映,最近一些商业部门收购倒卖走私进口物品的情况十分严重。仅七月二十七日到八月二日查出,通过汕头民航托运出去的走私进口手表就有一百二十六件,两万多只,接收单位涉及十一个省、市、区的二十个单位。
  为了加强对进口物品的管理,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今年七月十七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等五个部门《关于加强对华侨、港澳、台湾同胞进口物品管理和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的报告》(即国发[1980]184号文件)。这个文件,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规定,擅自到广东、福建等地采购走私进口物品的活动,要坚决制止。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切实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现将广东省汕头地区和汕头市查出的收购走私进口手表的二十个收货单位名单附后,请有关省、市、自治区追查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告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          二十个收货单位名单



收货单位         件数  重量(公斤)四川省大邑县供销社     3     85广西区南宁百货站     14    295重庆市郊綦江县贸易货栈   2     60云南雄州驻尾办事处     3     61成都百货站        31    455成都市百货公司       3     46武汉市钟表批发部     10    270南通百货站驻上海代表    4    104四川省崇庆县贸易货栈    3     83山东省烟台百货站      4     98江西省南昌百货站     10    267云南昭通县百货批发部    5    140云南昆明市钟表眼镜商店   2     61新疆吐鲁番百货站      6    153黑龙江省哈尔滨信托公司   2     65旅大市中山路263号    1      2武汉市钟表批发商店     3     90吉林四平市百货批发部    2     45哈尔滨市信托公司     14    241辽宁台安县货栈       4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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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 中央外宣办 外交部等


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商政发[201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宣部门、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工商联,
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为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的新形势,内凝核心价值、外塑良好形象,在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建设和谐世界中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中央外宣办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国资委
国家预防腐败局
全国工商联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


  为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的新形势,内凝核心价值、外塑良好形象,在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建设和谐世界中发挥更大作用,实现企业在境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意见如下:

  一、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期。截至2011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超过3800亿美元,境外企业数量达1.8万家,分布在全球178个国家(地区),形成海外资产近1.6万亿美元。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走出去"的行列中,中国企业在境外的各种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影响日益扩大,国际社会对中国企业的关注度也进一步提高。积极引导境外企业加强文化建设,提高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利于企业坚定"走出去"步伐,加速与当地社会融合,占据舆论和道德高地,发挥正面感召力,树立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从而为中国企业在境外长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加强境外企业文化建设,是我国加快转变"走出去"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和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推进和平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继承我国企业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现代管理和企业社会化发展的先进经验,以和谐发展为宗旨,以诚信经营为基石,以学习创新为动力,努力建设符合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丰富管理内涵和各具特色的境外企业文化,为企业"走出去"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实现境外企业与当地社会的深度融合和共同发展。

  (三)基本目标。通过积极倡导和组织实施,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氛围,推动境外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和对外战略目标、适应世界发展潮流、遵循企业国际化发展规律、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反映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通过不断提升境外企业的思想道德建设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文化与企业发展战略和当地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为中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行动支撑。

  二、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四)树立使命意识。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树立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境外企业文化建设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国家形象的塑造和国家软实力的提升。境外企业要牢记使命,坚持和平发展、互利共赢的主旋律和价值观,展示中国企业的历史文化底蕴,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增强文化软实力作出积极贡献。

  (五)坚持合法合规。严格遵守驻在国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是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境外企业要认真研究和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求生存,依法求发展。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主动依法纳税,自觉保护劳工合法权利,认真执行环境法规,确保国际化经营合法、合规。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严格禁止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借助围标、串标等违法手段谋取商业利益。

  (六)强化道德规范。企业道德是企业文化的集中体现。"小胜于智,大胜于德。"境外企业要树立"以德兴企"的观念。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意识教育,弘扬传统美德,增强荣辱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深刻认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害消费者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的危害性。坚持义利并重,将道德感、伦理观渗透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

  (七)恪守诚信经营。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本源是诚信。要把诚信融入企业精神和行为规范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行为,对内造就一支员工可信、技术可信、产品可信、实力可信的优秀团队,对外树立中国企业诚实、守信的形象。

  (八)履行社会责任。境外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造福当地社会和人民,树立中国企业负责任的形象。努力为当地社会提供最好的商品和服务,促进驻在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繁荣。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信息,保证经营活动公开透明。积极参与当地公益事业,为当地社会排忧解难。做好环境保护,注重资源节约,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降到最低程度。积极为当地培养管理和技术人才,促进当地就业。

  (九)加强与当地融合。将企业经营管理与当地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持续优化和丰富企业价值内涵。努力适应所在国(地区)当地社会环境,尊重当地宗教和风俗习惯,积极开展中外文化交流,相互借鉴、增进理解,与当地人民和谐相处。探索适应国际化经营需要的跨文化、信仰、生活习俗的管理理念,积极推进经营思维、管理模式、雇佣人才、处理方式的"本土化",注重增进当地员工对中资企业的了解和理解,最大限度地降低跨国经营中的价值观冲突。

  (十)加强风险规避。境外企业要充分认识国际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强化风险评估和防范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做好规避、控制、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准备,有效防范国际化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在经营理念和实际操作上,要追求科学决策、稳健经营,避免盲目和冲动。

  (十一)严抓质量考核。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境外企业要把质量当成创业之本,立企之基。通过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培育和建设符合自身实际的企业质量考核体系,形成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范,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十二)创新经营特色。境外企业要将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整体战略,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企业文化与企业经营管理紧密融合,形成具有企业自身特色的国际化经营管理机制。在企业运营中,要运用各种手段塑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打造企业品牌,实现宣传企业、宣传产品与经营理念相统一,不断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加强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和保障

  (十三)强化对企业的引导和服务。与时俱进,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加强对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总结,认真探索企业文化建设的客观规律和操作方法,不断提升实践水平。加强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之间的交流学习,做好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境外企业人员出国前的培训,着力培育一支素质优良的企业建设与管理人才队伍。

  (十四)建立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境外企业的文化建设,实行科学引导、有效监督和合理评价。适时评选境外企业管理建设成效突出的优秀企业,将其经验和案例汇编成书,以扩大交流,共同提高。对企业文化建设表现优异、具有示范效应的骨干企业,可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对不注重企业内部建设、缺乏道德规范、损害中国企业整体形象的境外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曝光、警示和约束。

  (十五)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境外企业的地域和行业分布,结合企业管理建设中存在的突出共性问题,选择一批不同类型的境外企业作为文化建设试点(如在拉美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建设"试点基地,在中东、北非建立"风险管控"试点基地,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履行与服务"试点基地,在东南亚建立"社会责任履行与服务"试点基地等)。对试点进行密切跟踪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的骨干带头作用,着力提升民营企业的文化建设水平,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当地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通过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境外企业文化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

  (十六)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加大对中国境外企业的宣传力度,有效利用境内外各种传播媒体,积极宣传我国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企业精神、和谐包容等理念,大力宣传境外中国企业与当地社会合作的积极成果。要重视对驻在国(地区)的友好工作,开展好公共外交。密切跟踪舆情变化,及时妥善处理危机事件。要积极推广境外企业的先进经验,重点报道和表彰境外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先进集体和先进事迹,鼓励广大境外企业人员为国争光,共同维护"中国企业"、"中国投资"的品牌,增加中国企业员工的自豪感和国际社会对中国企业的认同感。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境外企业文化建设。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强化引导和鼓励措施。驻外使(领)馆要加强与国内有关方面的配合,提供信息和服务。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行政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九江市行政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奖励的管理,规范行政奖励工作,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3]2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63号)等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机关和范围进行的奖励: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奖励和在推进重点工作或阶段性中心工作中进行的奖励,具体指在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表彰外,为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及时表扬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工作而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的奖励。具体指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进行的系统综合奖励表彰。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奖励表彰的集体及个人。负责由国务院工作部门、省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的系统表彰对象的推荐、评选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开展的奖励表彰工作。
  第二章 项 目
  第五条 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以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设置,确保质量的要求,按以下原则设立:
  (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有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在省内、市内、县(市、区)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对九江改革开放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起重要推动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工作事项;
  (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以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事项;
  (四)与国家设立的奖励表彰项目相对应;
  (五)其他需要以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项目。
  相同或相近奖励表彰项目不重复设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的综合奖励项目,按照国家、省各部门系统表彰有关规定设立。
  第三章 种类和条件
  第七条 行政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个人和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名额数量,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一)每次行政奖励的集体,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3%。
  (二)每次行政奖励的个人,比例分别为:
  嘉奖的比例,视情况从严掌握;
  记三等功的人员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
  记二等功的人员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五;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人员按国家、省下达我市的名额,严格按照推荐程序掌握。
  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评选严格控制,确需表彰的,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行政奖励的批准权限: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对符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由市政府按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奖励实施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的推荐、评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申报单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下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奖励对象。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监察、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还应征求纪检、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由申报单位将事迹材料、奖励意见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7天。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不予公示。
  (三)由申报单位将奖励申报材料和公示情况报政府人事部门逐级审核并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四)审批机关应当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在作出决定之前再行公示。
  (五)对已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审批机关经调查确认后,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六)审批机关批准奖励的,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有重要示范意义和社会影响的奖励,应当在批准后,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
  《个人奖励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文书档案。
  第十二条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向所在单位或者奖励审批机关举荐行政奖励的对象。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级行政奖励表彰活动,可结合省级行政奖励表彰,每三年或五年系统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推进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需要,阶段性进行。每五年一次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仍按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赣府发[2003]25号)执行。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过奖励的,如无新的突出事迹,一般不再参加同级和下级评选,不搞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审批机关颁发奖牌或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牌和奖励证书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奖励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获得表彰的集体,属于机关单位的,受奖当年,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以提高到20%;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受奖当年,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在规定的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该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
  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行政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施行政奖励的经费由该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获得国务院工作部门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由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表彰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市(厅)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政府及工作部门的名义在本系统、本行业或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奖励表彰工作。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奖励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异议,要求纠正,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政府人事、监察部门反映。
  有关机关对当事人的意见、申请或者要求应当及时答复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行政奖励:
  (一)伪造先进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因擅自设立的行政奖励项目而获奖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基本程序或超越批准权限的;
  (五)获得奖励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的;
  (六)有其他严重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也可由原审批机关直接撤销。
  撤销奖励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并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一)擅自设立行政奖励项目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违反行政奖励基本程序的;
  (四)未认真履行审批职责,致使奖励与客观事实不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审批机关出现第二十三条所列违纪情形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