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8:35   浏览:9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负责对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经济信息网络和经济信息进出境的备案;”

二、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三、删去第六条第(六)项。

四、删去第七条。

五、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九条、第十条。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经济信息商品经营单位分立、合并、更名或者停业时,必须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同时向当地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八、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九、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入或者向境外输出经济信息商品、经济信息的,应当向当地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十、删去第十七条。

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十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十三、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经营内容虚假的经济信息商品的,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并将“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信息管理部门”。

十五、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附: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修正本)(1996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 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根据《河北省经济信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济信息市场实施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

(二)制定或参与制定经济信息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对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经济信息网络和经济信息进出境的备案;

(四)培训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负责经济信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六)负责对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时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注册,对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类专业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税务、保密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靠的信息来源;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服务场所、资金和信息加工、处理设备;

(四)具有鉴别信息真伪的技术手段;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济信息商品经营单位分立、合并、更名或者停业时,必须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同时向当地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价格或酬金,实行市场调节。交易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投入的成本或者用户的预期效益情况,协商确定价格或酬金。

第十条 以知识产权为内容的经济信息商品,对其知识权部分的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入或者向境外输出经济信息商品、经济信息的,应当向当地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向社会提供经济信息不得收费,不得强迫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经营性信息网络或者信息交易活动。

禁止利用未公布的统计数据从事统计信息的商品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纳税。

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经营内容虚假的经济信息商品的,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向社会提供经济信息进行收费,以及强迫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参加本机关、本系统组织的经营性信息网络或者经济信息交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财政、税务、物价、保密、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证监会关于对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总裁胡关金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对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总裁胡关金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
证监会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1998年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于配股余额包销和自营业务的行为。该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已在当年及时纠正。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负有领导责任的总裁胡关金予以通
报批评。



2000年1月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九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十五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运输、携带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自治区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封闭用水设施”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封闭其用水设施”。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将第三十五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修改为“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将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的“予以强制迁出”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内容。

2.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限期治理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

将第三十五中的“予以关闭”修改为“责令关闭”。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强制拆除”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的“发现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财物可能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封存,扣留;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的,可以提请金融机构协助暂停支付违法经营者的存款。”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内容。

2.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的内容。

3.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或者依据本条例在作出查封、扣押的决定前”和“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修改为“责令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1.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删去第五十七条中的“同时强制其办理”。

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填封井口”。

十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删去第八十一条中的“必要时可以对继续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

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对与盐业案件有关的盐产品、运盐工具、包装物、加工设备等财物,可能发生灭失、销毁、转移、隐匿情况的,经盐业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封存、扣押。”

十五、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1.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强制拆除”修改为“没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清真’字样招牌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

2.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或者销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