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33:43   浏览:9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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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自治区《关于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和交通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本辖区内的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市辖区内具有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区政府所在地和区内乡、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区际间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并上报各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二)积极协调并争取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并负责此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计划拨付使用;

(三)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养护标准、技术规范、质评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指导各区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对各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五)组织开展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和养护质量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本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组建;

(三)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四)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确定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投工投劳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检查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区、乡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第六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筹集和管理本区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格按计划使用;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并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协调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以及公路沿线的绿化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质量评定和业务指导;

区交通主管部门设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负责农村公路巡查和日常养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农业、公安、水利、电力、通讯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方针,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农村公路,按本办法进行养护。

新建和改建的农村公路,经验收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可列入次年度的养护计划。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安全设施、绿化及附属设施。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可以采取专业化养护和群众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采取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作业,可实行干支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的方式,也可采取群众投工投劳、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可根据沿线人口分布情况和道路等级差异,采取不同的养护方法。

沿线人口密集、道路等级高、车流量大的路段必须进行经常性养护;沿线人烟稀少,道路等级低、车流量小的路段可进行季节性养护或突击性养护。

第十四条 禁止破坏路线景观、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区、乡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区的控制范围以公路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以坡角外3.5米起),县道、乡道不小于10米、村道不小于5米。

第十六条 进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第十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区、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抢通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参与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健全养护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最低标准为:三级公路每年每千米2500元,四级公路每年每千米2000元。

第二十条 公路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账务公开,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同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区的道路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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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69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

转移就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激励梅州籍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为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支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重大意义

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是改善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实现我市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扩大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园区发展和解决企业“招工难”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和提高农村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做好此项工作,对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推动绿色崛起、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高度,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过硬措施,千方百计组织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市内工业园区、新兴产业转移就业。

二、加快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

(一)提高吸纳能力,增加就业岗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的重大战略决策,结合产业升级和承接产业转移,积极培育产业集聚群,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特色产业,把产业转移园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重要载体。各个产业转移园区,要制订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的具体办法,确保产业转移园区的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的比例达到用工人数的80%以上。

(二)抓好招商引资,扩宽就业渠道。突出抓好招商引资和基础项目促建工作,吸引更多项目落户梅州,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投资和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经贸、招商、发改部门要积极配合,把安排本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列入产业转移计划和方案,确保招商引资与安排本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同步进行,并将其作为检验招商引资成效的一项重要评价标准,列入年终责任考评。

(三)抓好民营经济,增强创业能力。积极营造“崇商重企”的良好氛围,加强政策支持服务等综合措施,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鼓励和扶持个人自主创业,积极发展多元化创业主体和多种创业形式,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抓好灵活就业基地建设,方便就地就近就业。每个县(市、区)要以中心镇为依托,建立若干个灵活就业基地。基地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承接企业部分生产加工环节,开辟生产车间或村居作坊,让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三、结合产业需求,培养实用技能人才

(一)加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产业布局,着力加强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现有职业培训阵地的基础建设;健全公共实训基地,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开发建设覆盖全市的远程职业培训网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以培训更多的实用技能人才。

(二)分类实施技能培训。根据我市产业需求和劳动者意愿,充分利用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两个主阵地,加快实施“一户一技能”培训计划。对本市每年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半年至3年的技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对35周岁以下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失地农民开展3个月左右的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对农村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开展1个月左右的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使其进一步提高技能等级。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培训。积极组织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程、创业富民工程、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整合优化现有培训资源,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订单培训、远程培训和在企业建立培训基地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模式,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

四、加强就业服务,促进稳定就业

(一)建立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产业发展与劳动力需求相协调的统计分析和评估决策机制,实行转移产业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劳动力供需对接,促进劳动力有效转移。

(二)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大普查。迅速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大普查,摸清劳动力基本情况,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分类建立劳动力资源档案。

(三)强化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省“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和“八统一”(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标识设施、人员和经费保障)的要求,加快完善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2008年底前,全市2040个村均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县(市、区)以下级就业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垂直管理。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劳动力转移规模,充实工作力量,完善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互联互通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与远程见工系统,利用现代化手段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五、优化就业环境,增强企业吸引力

(一)丰富企业文化。鼓励企业建设“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吸引和留住人才。真正做到以待遇留人、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以精神凝聚人,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为企业服务。

(二)规范劳动用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用工单位要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

(三)提高工资水平。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法定休假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四)鼓励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引导企业根据岗位特点选择用工,在年龄、学历、性别上适当降低“门槛”,做到不唯学历论素质,不拘年龄论能力。对普通岗位,鼓励企业更多地吸收使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和非专业技术人员。

六、建立市直企业就业财政激励机制,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一)鼓励本地劳动力创业。市政府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财政每年安排250万元,用于鼓励本市劳动力进行创业,通过竞标方式选出优秀创业者,并给予创业扶持。

(二)激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凡本市45周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愿意在市直企业就业的,可优先安排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如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培训期间还可给予每人每天20元的生活补贴。

(三)激励中职学校为当地培训技工人才。

1、凡公办中职学校推荐实习生或毕业生在市直企业顶岗实习或就业时间满一年的,推荐人数超过当年实习生或毕业生总数30%的,按实际人数计算每人100元,给予中职学校奖励。

2、凡入读本市中职学校的梅州籍智力扶贫学生,毕业后愿意留在市直企业就业,并能服务2年以上的,优先安排入读。在入学时均应与学校签订协议,保证第三年在市直企业实习。

(四)激励公共培训机构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市直公共培训机构实行“订单式”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在市直企业就业并办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的,一次性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100人以下(含100人)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培训机构每人50元补贴;超过100人的部分给予培训机构每人80元补贴。

(五)激励企业吸纳使用农村劳动力。对当年新招用梅州籍农村劳动力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市直各类企业,给予企业下列补贴:

1、一次性新招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企业每人补贴50元,超过100人的部分每人补贴80元。

2、市直企业当年新招用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在合同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按规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金额50%的补贴。

(六)激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市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输送农村劳动力在市直企业就业,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的,一次性介绍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按实际人数计算每人50元,给予就业服务机构补贴;一次性介绍100人以上的部分,按实际人数计算每人80元,给予就业服务机构补贴。

以上激励措施从2008年起施行,至2012年止。此前我市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财政激励实施办法。

七、加强领导,保障经费

各级政府必须成立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将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检查考核。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需要,编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市直企业就业财政激励办法资金测算表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97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曹 志
  罗 干
  薛 驹
  周 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