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3:29:52   浏览:8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贾庆林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来源,加快全省社会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不含厦门市和民政福利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缴纳社会事业发展费。


  第三条 社会事业发展费按各企业单位和个人当个销售(营业)总额的2%缴纳,商业批发企业按1%缴纳(批零兼营的划分计缴)。
  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事业发展费的下点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四条 社会事业发展费由纳费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条 社会事业发展原则上不予减征、免征。纳费人如困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需要减免照顾的,应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不按本规定缴纳社会事业发展费的,每逾期一日加应缴纳额1%的滞纳金。


  第六条 社会事业发展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社会事业发展费收入(包括滞纳金)应由各代征单位填开税务缴款书。以“社会事业发展附加”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主管部门于次季度十日内办清退库手续,并转入“社会事业发展费”专户。


  第八条 征收和社会事业发展费,每季度按代征总额的5%由省财政厅提取拨给税务部门,作为各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征收的社会事业发展费和除手续费和必要的费用外,1994年至1997年省分成70%,另外30%由省返拨给各地(市),专项用于省和各地改善和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重点设施及其他大型社会事业设施建设。以后年度的分成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条 征收的社会事业发展费实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按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其使用由省和各地(市)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形势下如何建设地方特色的基层检察文化

作者: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 王维新

摘 要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的"灵魂",它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应当联系实际,创新形式,凸显地方特色,以此对基层院建设和整个检察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检察文化建设 地方特色

党的十七大在部署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同时,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作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文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群体素质,促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共识。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因此如何推动基础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是党的十七大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近年来,我院依托岐山周礼文化的深厚底蕴,在检察文化建设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文化建设在促进检察工作,特别是队伍建设方面彰显了巨大的推动力。结合我院检察文化建设的初步探索及经验,本文就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中的一些问题及措施进行探讨。
一、 检察文化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检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积极向上的、先进的检察文化对培育和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培育先进检察文化,提高检察机关队伍整体素质,是时代的选择,是人民的呼唤。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创造的,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关键,以创新检察管理机制为途径,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目的的具有鲜明检察特色的法律文化。检察文化反映了检察人员的价值取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检察机关主流精神与新形势新要求相结合的产物。检察文化通过培育检察人员敬业、勤业、精业精神,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素质和文化品位,增强检察机关凝聚力、向心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检察文化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精神动力。检察文化把人的价值的实现摆在突出位置,通过先进文化的引导、凝聚、协调、教育作用,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使检察人员自觉地追求、信仰和实践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法治理念,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检察文化的建设是一项十分浩瀚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检察精神是核心,检察制度是框架,检察硬件设施是基础,检察干警是主体,鲜明的个性和与时俱进的时代性是活的灵魂。先进的检察文化,是以全体干警认同的精神和价值观,以和谐统一的法治理念文化和执法思想,以干警自觉遵循的行动准则和行为规范,以内外一致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官的形象和声誉,绘制检察机关发展的愿景目标,形成“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价值观核心,提升检察机关及其全体干警的整体素质,进而提高法律监督的水平,增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文化育检”战略,充分发挥检察文化的作用,在检察文化的理论研究、组织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目前在实践中,由于受地域、经济、文化传统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尚存在着对检察文化重视不够、检察文化内在本质把握不准确、以及检察文化建设表层化、庸俗化、功利化的问题。
1、对检察文化及其建设的重要性缺乏正确认识。部分检察院和检察干警对检察文化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还不够全面、准确,将检察文化理解为仅仅就是检察系统内部开展的文艺、体育、娱乐等活动,认为只要加强政治和业务方面的学习、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就可以,对检察文化建设的认识还只停留在表层化的局限和误区上。甚至还有部分人认为开展检察文化活动是对正常工作秩序的冲击,是浪费时间,是不务正业;也有一些人认为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美化机关环境、建设文化活动设施、开展检察文化活动是奢侈、是浪费、是搞花架子、是形象工程等,未意识到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只注重检察文化的物质外在形式,忽视检察文化的精神内涵。在检察文化当中,物质文化只是检察文化的载体,精神文化才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内涵。检察机关的物质文化建设的目的是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基础,并使它成为承担精神文化的载体,物质文化的建设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但是,有的检察院甚至把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等同于机关环境的美化和丰富全体干警的业余生活,一味强调发展机关环境和娱乐文化,离开了检察机关的精神文化建设。这样,单纯的物质文化建设就失去了文化建设的意义。
3、检察文化建设形式单一、载体不够。有的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附属于工作安排和人事管理,着重强调其控制功能、导向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以及改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的物质功能,只把检察文化建设看作法律监督活动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有的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等同于对全体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业余活动的开展,并没有把检察文化建设放在整体检察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来实施。有的把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干警在年龄结构、文化背景、心理因素、业务能力、工作投入、思想认识、政治素养等方面割裂开来,限制了检察文化功能的发挥。
4、完全照搬盲目模仿,检察文化建设地方特色不明显。检察文化既有共性的一面,也应有其鲜明的个性特征,这正是检察文化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对检察人员具有巨大的号召力、感染力的根源所在。但是,在实际中,有的检察院在推进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尚未注重体现本地区、本院及检察人员的自身特点、传统和发展趋势,盲目照搬照抄其他检察机关的经验,使检察文化建设趋于庸俗化,功利化,未能发挥检察文化所具有的独特作用。
三、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几点措施
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涵盖检察思想政治建设、执法理念建设、行为规范建设、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建设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体系中的最小单位,它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工作的具体性,决定了它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突出基层检察特色和地方特色,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充分认识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的“灵魂”。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对于促进文化育检,保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提高检察机关的群体素质和工作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基层检察院要坚持以人为本,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全体检察人员参与检察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
2.确立检察文化建设思路和目标。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目标,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观念,以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职业化建设为核心。以培育检察精神、强化检察职业道德、营造团结向上的良好氛围为着力点、全面规划,逐步实施,整体推进。基层检察院要以倡导检察精神为契机,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精诚团结、勤于工作、乐于奉献、敢为人先的工作氛围;要以强化检察职业道德为切入点,确立共同行为准则,推动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要以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强化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和角色意识。
就当前来说,要以“大学习、大讨论”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构建和谐检察机关。和谐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崇尚和谐、追求和谐、实现和谐是当今时代的最强音。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者,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因此,检察机关既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又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构建和谐检察机关。
3.突出基层检察特色和地方特色。检察文化建设不能流于表面化,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各项文体活动。业余文体活动、政治思想工作属于检察文化的范畴,但不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和主体,检察文化建设应该突出检察特色,围绕检察工作的特点、检察官的职业需求来开展。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基层检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不断强化“文化育检”的理念,突出检察特色和地方特色,构筑和完善以“以人为本、和谐创新、公平正义、廉洁高效”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内涵。岐山是中华民族古老文化发祥地之一,以周文化和三国文化为主的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周文化以“天”为精神信仰、以“德”为价值原则、以“和”为 社会行动准则的完整而协调的文化体系,是中国历史的轴心时代为中华民族遗留下来的宝贵文化财富,至今仍有其巨大的精神魅力。为此,我院依附岐山得天独厚的文化底蕴,实施“文化育检”战略,着力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检察文化。结合实际,总结出“双层递进”的建设文化模式,通过不懈努力,内修外化,激励精神,形成了人文和谐之气、干事创业之风和蓬勃发展之势。
4.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文化是社会的文化,而社会又是人的总和,因此检察文化建设的关键是人的建设。基层检察院要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实行人性化管理机制,提高和培养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紧紧把握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要采用教育、启发、诱导、吸引、熏陶和激励等多种方式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积极培养复合型人才,促进检察人员的全面发展和进步;要注重对内营造文化氛围,树立文化建设理念,高唱文化建设调子,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开阔检察人员的视野,充实文化育检的内涵。在这方面,我院以建设“六种文化”(即环境文化、廉政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语言文化、科技文化)为突破,不断提高检察文化建设的水平和层次。新建草坪、花园、文化墙、警示牌,规划设计检察文化展室,处处折射出浓厚的文化氛围;定期组织干警观看反腐倡廉专题片,参观监狱、烈士陵园、火葬厂,进行“三观”教育;对19个业务工作流程图重新进行修订,规范办案流程,落实《从优待检规定》,坚持“六必看”、“六必谈”;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和交流,大力开展析案明理和预防犯罪宣传;重大节日举行升旗仪式,“七一”举行了庆祝建党文艺联欢;购买了2000余册图书,充实了图书室,组织读书会,岐山检察讲坛,开展书香岐山读书明理活动,队伍建设成效显著,给检察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5.着力推进检察物质文化的建设。检察物质文化是司法理念的一种外在的物质表现,是社会公众可以直接通过感官感受的具体实物,其所表达的意义或象征应能凸显国家检察机关的庄重、庄严与神圣,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便民性。这不仅是维护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更是捍卫法律尊严之必需。检察物质文化包括了检察机关的场地、建筑、设施、装备、制式服装,以及检察人员工作、学习、生活的环境。办公大楼是向社会公众展示检察文化的重要窗口,所以在选址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规模适宜、经济实用,在外观上体现出庄严、大方和尊崇,要用多种形式体现出检察机关建筑与其他建筑的区别。办公楼内部房间构造和装饰要尽量创造出一个美观大方、令人赏心悦目的工作环境,使检察干警能心情舒畅、精神饱满地投入工作。
6.注重塑造检察机关的形象。检察文化建设要以队伍建设为载体,注重塑造检察机关的形象、彰显检察权的法律权威。要立足于加强干警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干警的思想道德水平。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挖掘干警潜能,坚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开展敬业、勤业、精业的“三业”教育,使干警明确自己身上的责、权、利,从而确立检察文化建设的道德基础和价值观念。要注重对内营造文化氛围,树立文化建设理念,高唱文化建设调子,进一步加大硬件建设,不断创新活动内涵,调动干警积极性,对外要重视培养宣传骨干分子,建设文化阵地,树立形象,树立旗帜。如我院积极研讨工作中的焦点,宣传工作中的亮点,利用新闻媒体等阵地宣传检察。建立宣传联络员制度,各科局室确定1至2名宣传联络员,及时向宣传部门报送案件素材、大要案简报等,形成人人动手,全院合作的宣传工作局面。院领导带队,成立了6个检察官宣讲团,通过讲课、座谈、问卷调查、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学校、农村、企业、社区、机关进行针对性的法制宣传。通过一系列措施,使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在人民群众中深入人心。
检察机关重建30年,中国特色的检察事业不断发展完善,检察事业蓬勃发展,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新的思想和理念,它的出现顺应时代潮流、体现法治精神。检察文化建设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经过长期不懈地努力。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要高度重视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尊重广大基层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弘扬和谐文化,创新文化载体和机制,突出体现地方特色,不断推动检察文化建设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

能源部 水利部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
能源部、水利部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的控制和管理,合理调整人工、材料、施工设备价格上涨造成的投资增加,使设计单位编报的设计概(估)算符合1991年物价水平和现行政策,部在能源水规[89]971号文基础上拟定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现印
发给你们,从1991年元月1日起编报的设计概(估)算文件均应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地方水利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此办法,提出补充规定执行。

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
1.凡能源部、水利部(含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行文规定,作为编制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的费用标准、定额中以金额表示的,采用1991年价格水平编制概(估)算时,如以1990年价格水平为基础,则应在1990年价格水平上乘1.05调价系数,其中施工机械台班
一类费用乘1.30调价系数。
2.根据国发[1989]83号和国发[1991]18号文有关规定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工资调整后的实际工资等级水平,编制概(估)算采用的定额标准工资各级均增加6元,工资等级由五级副调为六级副。计算建设单位经常费和生产单位提前进厂费中的干部、工人标准工资亦
增加6元,工资等级均在原工资等级基础上提高一级。
3.由于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加,劳保支出大幅度提高,由施工企业负担的部分缺口较大,为解决施工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劳动保险基金办法未修改以前,能源水规[89]971号文颁发的间接费标准中的劳动保险基金费率,暂由直接费的2.5%调整为3%,
作为对施工企业负担部分的补偿,统筹部分标准不变。
4.水电站建设项目生产定员,应严格执行能源人[1990]374号文颁发试行的定员标准。定员定额中未包括的部分(如航运、过木),由设计单位参照相应行业标准论证补充,随同设计文件报审核定。
生产职工培训费标准改按11400元(1990年物价水平)计算。该项费用的50%由生产筹建单位掌握,其余50%由主管部门根据人员培训的需要统筹使用。
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永久房屋建筑面积,直接用于生产和办公的房屋,由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规模设计确定;生产运行管理人员的生活文化福利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384号关于《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补充规定》,并结合水利水电建
设项目远离城镇、生产运行管理人员较少的实际情况,人均综合指标可按下列标准控制,不得超过。
大Ⅰ型工程 30 ̄32平方米/人
大Ⅱ型工程 32 ̄35平方米/人
中型工程 35 ̄37平方米/人

5.部分省、区开征了粮油基金,编制概(估)算时可视为粮贴计入人工预算单价。
6.施工津贴,在劳动人事部未颁发新标准以前,编制概(估)算时暂按1.2元/工日计算(六类工资区)。其他工资区乘以地区工资系数(与六类工资区比较)。
7.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0]38号银行电传通知,建行贷款实行当年结息不计复利的规定和国家计委计建设[1991]55号文规定,凡1991年元月1日及以后编报的水电工程概(估)算包括修改概算,均按建设期付息的工程投资和现行利率,按分年度投资计算建
设期内应还息的工程贷款利息,并构成工程总投资。
(1)利息计算公式
N n 1
S=∑(∑Fm·bm--Fn·bn)·i
n=1 m=1 2
式中 S——建设期内还贷利息;
Fn、Fm——在建设期内的第n、m年的分年投资;
bn、bm——各施工年度需还息贷款占当年投资比例;
i——建设期内还息利率;
N——合理建设工期;
n——施工年度;
m——还息年度。

(2)总概算表的列项顺序
①一至六部分投资合计;
②基本预备费;
③价差预备费;
④建设期还贷利息;
⑤静态总投资;
⑥总投资;
⑦开工至第一台机组发电期静态投资;
⑧开工至第一台机组发电期投资。
⑨由于分年投资变化和当年计息贷款所占比例,对工程投资影响较大,请设计单位根据该工程投资的安排,认真按合理工期编制分年度投资表和确定各分年还息贷款的比例,使建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较为接近实际。建设期完工以后还息的工程贷款利息不再在总概算表中列示,但应在编
制说明中列出。
8.需计入送出工程投资的水电站枢纽工程,可在总概算表开工至第一台机组发电投资之后独立列出送出工程投资。该投资不包括在枢纽工程总投资内。
9.规定编制修改概算的工程,凡已成立了建设单位的,1990年12月底前完成的工程项目,原则上按在原概算投资基础上计入至完工年的价差和政策性变化因素增加的投资;个别工程项目经审查同意后可特例处理。1991年及以后施工的工程项目,一律按现行规定、标准、定
额、价格进行计算。施工企业自营工程另行研究确定。
10.凡修改概算审查批准以后,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修改概算所列工程项目和投资,根据能源部、水利部以能源水规[89]677号文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与设计单位签订限额设计合同,实行节奖超罚制度,以鼓励设计单位进一步精心设计、优
化设计,加强对工程投资的控制。
11.设计单位在修改概算中所列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与原批准概算所列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相比较,因优化设计节约了投资的,由设计单位提出详细报告,经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审查核定后,其优化设计所增加的勘测设计费用可列入修改概算勘测设计费内,具体额度在审查修
改概算时予以审定,一般应控制在节约投资的1%左右。同时还可按优化设计节约投资的比例增加勘测设计费,作为认可优化设计的奖励。



199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