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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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三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第十五条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四) 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 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受刑事处罚。

(四)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 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峻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 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安全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一、 申报条件

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一)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热爱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

(二) 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或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的岗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 1995年及以后,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专业论文2篇,或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专业的重要专著。

(四) 连续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满5年,累计满10年。

(五)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

二、 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 认定程序

(一)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单位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系统的申报工作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组织进行。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部门(企业)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 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略)。

2、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的复印件。

3、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知识考核合格的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

(四)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导小组审核。

(五)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合格者名单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批准手续。

四、 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 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总政干部部门,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审核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时,可送复印件。

(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部门)或单位当年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资格。

(五) 凡违反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行贿受贿行为者不得申报。

(六) 各地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生产经营单位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 凡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须按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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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工作进度、配套措施、应急预案和检查监督等作出具体安排。特别是元旦、春节将至,这一期间也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 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和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办规程的要求,坚持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在发凭证、接电话、办手续、转基金等各个环节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经办管理工作。各地要服从大局,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执行,并调整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程序。

四、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在本地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宣传部门,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开展专项宣传活动,把宣传工作做在前、做到位。要总体筹划,突出重点,注重对转移接续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面对面宣传和政策解读释疑;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既注重利用平面、电子媒体,也可印发小册子、宣传单等;要深入到企业基层开展宣传,指导和督促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到车间、工地一线,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解读政策;要注重政策宣传通俗易懂,做到政策口语化、权益数量化、流程形象化,通过举实例、算细账等方式,让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看得明白,心中有数;要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络,大力开展正面宣传,同时制订相关工作预案,积极妥善地应对可能出现的负面情况,确保维护社会稳定。

五、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特别是实施的时间紧、任务重,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十分重要。部里将举办《暂行办法》培训班,对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对县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层单位和业务骨干、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力求使所有管理和经办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和经办业务流程,不断提高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认真抓好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工作。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手段和水平,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已实现与部金保工程联网的,要调整完善本地信息系统,实现本地业务系统与部里金保工程“异地业务系统”无缝连接,通过电子化方式办理转移手续;尚未与部金保工程联网的,暂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同时要加快本地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尽早实现转续业务操作的信息化。要认真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参保人员的统计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出相应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的问题。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争取领导支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相关方面的力量,全力抓好实施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暂行办法》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工作部署

  要认真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通知》对两个确保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尽快调整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商,密切配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真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二、确保资金到位,切实做到按时足额发放

  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两个确保资金,确保应筹措的资金落实到位。从今年开始,各地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今年前几个月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应发而未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要在8月底前全部予以补发;对未按规定代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要同时予以补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地要坚持和完善两个确保的月报和季报制度,并在今年7月底前对两个确保资金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不得留有缺口。

  三、加大扩面力度,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

  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要以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养老、失业保险全覆盖。各地要对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核实,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要尽快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对于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要强化对企业缴费情况的执法监督和稽核工作,重点稽核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依法加大征缴力度。要制定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改为全额征缴的实施计划,并采取措施保证按期实现。要加大清理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费企业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舆论监督等各种手段进行督缴,并建立专门的清欠跟踪制度,确保应收尽收。

  四、积极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按期实现工作目标

  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尽快实现由银行、邮局代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东部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要在9月底前、其他地区要在年底前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要严格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属于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必须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依据经济效益情况支付,并向退休人员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将统一部署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计发标准的清理规范工作。今年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有关工作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各地要筹措安排不少于当地2个月支付额的周转资金,确保养老保险费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征缴和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顺利进行。要按规定将原行业统筹企业和中央直属军工企业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并加强基金的统一调剂,切实打破对原统筹行业的封闭运行。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转制的政策规定,尽快将各类转制单位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五、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把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结合起来,解除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保证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企业和下岗职工的不同情况,制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指导企业按照规定及时与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要认真做好出中心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设置方便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网点和专门窗口,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未能实现再就业的,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正确把握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舆论导向,做好周密细致的组织引导和政策落实工作,争取下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强再就业培训,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大力开展社区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有关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具体政策,劳动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

  六、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的有关工作

  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规定,高度重视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同级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制定工作方案,指导企业组织实施。对关闭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要直接纳入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并探索做好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有效办法。对关闭破产企业的在职职工,要按照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做好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于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要深入企业宣传政策,及时了解掌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动态,认真落实安置政策,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七、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

  要充分发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切实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及时给予救助,真正实现全覆盖。各级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建立正常的工作协商制度和信息沟通渠道,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和配套工作。对一些生活困难的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家庭,在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应得收入后,对其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要及时给予救助。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所需资金要全部纳入预算,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酌情给予支持。

  八、健全社区服务组织,完善服务功能

  各地要大力拓展和深化社区服务,积极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社会贫困者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网络。要加强社区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服务功能,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认真做好社区各项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为社区服务组织调整充实部分精干的工作人员,并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保证社区服务机构开展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社会贫困者的档案资料,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需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各级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创造有利条件。

  九、考核工作实绩,明确挂钩指标

  按照《通知》要求,对于两个确保工作到位、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资金缺口,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且要与各地两个确保工作实绩挂钩。挂钩考核的主要指标有:确保发放情况、补发拖欠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情况、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安排社会保障资金情况、“三三制”资金落实情况、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的提高征缴率情况、清理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的统筹外项目支出情况、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情况和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十、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提高基础管理水平

  要重视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特别是要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要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力争在今年底前建立健全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数据库,从根本上解决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的问题。各地要制定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避免重复建设。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需要,各级财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今年要重点开展两个确保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监察。要制定完备的工作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各地要及时报告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情况。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展情况,劳动保障部将定期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要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发放到人,不得截留,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加大回收被挤占挪用基金的工作力度,对新发生的挤占挪用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下半年,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将对各地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十二、做好宣传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要大力宣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两个确保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宣传国家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要总结和宣传先进典型的经验,对不能做到两个确保的事例予以公开曝光。要通过宣传,营造有利于社会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社会保障工作。在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规定向群众公布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并请于7月底前将各地的贯彻落实意见报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