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07:38   浏览:8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商务部等


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受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节日消费拉动等因素影响,近期我国很多地区的部分品种蔬菜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为做好春节期间蔬菜的生产、流通和市场管理工作,确保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大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蔬菜保供稳价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发〔2010〕26号、4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明确责任,周密安排,积极组织发改(含价格)、农业、商务、交通、工商等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节日期间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稳定蔬菜生产,增加市场供应。要针对冬春气候变化,认真抓好蔬菜田间管理,积极应对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稳定生产、确保供应。鼓励菜农抓住节日消费旺季,加大蔬菜采收力度,增加蔬菜上市供应量,丰富节日市场。
  三、增加销售网点,降低流通费用。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蔬菜经营户在节日期间正常经营,延长营业时间,在城市周边地区、没有配套菜市场的社区设置临时蔬菜销售点,为菜农进城直销提供便利。要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各项收费,综合采取措施,降低节日期间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金作用,降低蔬菜流通成本。
  四、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投放储备。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蔬菜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保障节日期间城市居民的消费需要。要及时启动已经建立的蔬菜储备制度,组织承储企业及时投放蔬菜储备,增加节日期间上市蔬菜数量,缓解市场需求压力。
  五、积极组织调运,加强产销衔接。销区城市政府要加强与产区的沟通衔接力度,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做好蔬菜调运工作,督促建立产销衔接关系的企业严格执行购销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供货任务。引导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积极组织货源,丰富供应品种。推广“农餐对接”模式,保障节日期间餐饮企业需要。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绿色通道”畅通,对于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节日期间要保证优先通行,保证及时足量的柴油供应。
  六、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各地价格、工商、商务、农业、交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和市场巡查,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以及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物价、以次充好、价格欺诈、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确保蔬菜质量安全,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工 商 总 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雕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雕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城市雕塑规划组拟定的《山东省城市雕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试行。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希及时向省城市雕塑规划组(设在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

山东省城市雕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展我省城市雕塑事业,确保雕塑艺术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城市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雕塑是相对永久性的艺术品,对美化城市,对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有重要作用,具有其他艺术形式难以替代的独特功能。创作城市雕塑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积极稳步地发展,确保雕塑工程的艺术质量。
第三条 省城市雕塑规划组主管全省城市雕塑工作。各地市城市雕塑规划组或城市雕塑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市的城市雕塑工作。
第四条 本省所有城市和县城所在镇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无论在街头、广场、公园绿地、办公地点、居住区新建雕塑项目,都必须服从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凡新建城市雕塑,必须有完善的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施工。雕塑设计与环境设计要完整协调,讲求思想性和艺术效果。
第六条 城市雕塑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部门要为城市雕塑创造条件。城建、文化、宣传、园林、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搞好城市雕塑工作。
第七条 城市雕塑设计方案按以下分工和程序审批:
(一)凡属国家公布的纪念性雕塑项目由省城市雕塑规划组审查后报国家城市雕塑规划组审批;
(二)凡列入省城市雕塑规划内的项目,以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等为题材的重点项目,放置在街道、广场、公园、车站、码头、公共建筑前重要位置的项目以及室外雕塑高度(包括底座)或宽度超过三米的项目,都由所在市雕塑规划组审查后报省城市雕塑规划组审批;
国家纪念性雕塑项目和省城市雕塑规划项目,由省城市雕塑规划组公布。
(三)上述(一)、(二)两项之外的其他雕塑项目,由所在行署、市雕塑规划组或城市雕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城市雕塑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凡上报国家和省城市雕塑规划组审批的项目,必须有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内容包括:位置、环境(现状和规划)、尺寸、雕塑台座和雕塑稿的不同角度的照片、材料、制作人员、造价(包括稿酬、材料费、制作费)、完成时间等。两个设计方案应同时上报。
第九条 雕塑建成后,要将雕塑照片及有关资料报省城市雕塑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雕塑项目确定后,可以邀请雕塑设计人员设计创作;可以征集设计方案;也可以征得作者同意选用现成雕塑作品,但不准盗用和私自模仿他人的作品。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承包雕塑制作工程,要经省、地、市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经批准不得私自承包。雕塑建成后,由省、地、市审批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予拆除,经济损失由承包者承担。
第十二条 爱护城市雕塑人人有责,不准毁坏或沾污。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城市雕塑规划组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行。



1985年4月6日

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社文发〔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分类指导东、中、西部和城乡基层文化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上水平,文化部、财政部“十二五”期间将共同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按照公益性、均等性、基本性、便利性的要求,在全国创建一批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项目,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创建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挥典型的示范、影响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整合、集成“十一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好地研究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文化、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把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现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等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落实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申报工作。根据申报标准和相关要求,原则上每省(区、市)1个创建示范区名额(候选名额不超过2个),2个创建示范项目名额(候选名额不超过4个)。经专家委员会审核达不到申报要求的省份名额空缺。
  请各地文化、财政厅(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省(区、市)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申报工作,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的推荐函、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申报书、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建设规划、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方案,以及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情况的光盘(限15分钟以内)、各申报单位负责人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情况的报告(包括配合使用的PPT),报送至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部社会文化司)。逾期将视为主动放弃,不再受理。
  联 系 人:白雪华 钟 华
  联系电话:010—59881740 59881741
  传  真:010—59881776
  电子邮箱:swswhg@yahoo.cn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
  2.《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
  3.《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申报书》
  4.《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申报书》
                            文化部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2d14101.doc
  附件2-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2d14602.doc
  附件3-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申报书.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2d14b03.doc
  附件4-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申报书.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2d14f0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