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26:21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工作安排。


会议认为,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的经济活动是造成气候变化的主要人为因素。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1992年6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同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修订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了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我国政府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基本原则、具体目标、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和步骤,完善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实施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正处于工业化、现化化的过程中,既要通过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维护其生存权、发展权,又要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经济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历史机遇。必须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根据自身能力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在新的内外环境和条件下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气候变化涉及许多领域,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新的更高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统筹国内与国际、当前与长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相结合,协调推进各项建设;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强化节能、提高能效和优化能源结构;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坚持通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节能减排,通过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要强化节能减排,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改善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和支持使用洁净煤技术,积极科学地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和产品,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实施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增强碳汇能力。继续推进植树造林,积极发展碳汇林业,增强森林碳汇功能。采取保护性耕作、草原生态建设等措施,增加农田和草地碳汇。


要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对各类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预报,科学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与气候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强化水资源管理,加大综合节水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加强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监测和保护,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的能力。


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大宏观管理、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和投入力度,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增强科学判断能力。加快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重大技术特别是节能和提高能效、洁净煤、可再生能源、核能及相关低碳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探索发展碳捕获及其封存、利用技术,注重相关领域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要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这是促进节能减排、解决我国资源能源环境问题的内在要求,也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创造我国未来发展新优势的重要举措。研究制定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政策措施,加大绿色投资,倡导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增长。要紧紧抓住当今世界开始重视发展低碳经济的机遇,加快发展高碳能源低碳化利用和低碳产业,建设低碳型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汽车、轨道交通,创造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模式向高能效、低能耗、低排放模式转型,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不竭动力。


要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长期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综合运用经济、科技、法律、行政等手段,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各级政府预算要做出相应安排,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完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信贷政策、投资政策,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形成有利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导向和体制机制。


四、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


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五、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要进一步宣传普及保护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充分介绍和展示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措施和成效。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应对气候变化的教育,提高全民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认识,增强企业、公众节约利用资源的自觉意识。坚持勤俭节约,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六、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


气候变化问题是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合作,共同应对。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发达国家应当正视其历史累积排放的责任和当前高人均排放的现实,率先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积极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开展政府、议会等多个层面和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加强多边交流与协商,增进互信,扩大共识。坚决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坚决反对借气候变化实施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我国将继续建设性地参加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促进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工作,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7)575号《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财政局对市属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点计划,确定组织实施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二)确定试点范围和确认试点企业名单;
(三)明确审计内容和要求;
(四)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格、协调处理试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粮食企业年度报表质量进行复查。
二、试点企业和具备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确认后,各试点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协商办理委托、受托事宜
(一)对试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要求
1.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审计质量,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不高,职业道德有问题以及有违反回避原则的以外,以前年度确定的试点企业原则上应继续委托原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2.新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在市财政局确认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自行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
3.无论原试点企业,还是新试点企业,在与有关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15日内,应将业务约定书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提出的需要企业调整的事项,试点企业应予以调整。
5.企业主管部门要按要求,提出试点企业的名单报市财政局确认,同时应引导试点企业积极配合审计试点工作和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坚持回避原则。对审计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了解、反映,并帮助协调解决。如有争议可向市财政局反映,重大或特殊事项,市财政局将在决算批复
时予以明确。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资格的确认。承办大型企业(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下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在15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3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之和在150万元以上,并且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凡是达到法定
办所条件,具备法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大型企业以下的企业审计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审计业务的企业规模标准按市清产办京清办(1995)1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的通知》(标准附后)执行。
3.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以降低收费标准,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客户。行业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实行同行业回避原则,即与委托单位同属或挂靠在同一个上级主管部门的事务所,不得受理委托单位的审计事项,否则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效。
4.会计师事务所在与试点企业签定业务约定书15日内,应将受托企业的名单、户数、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符合审计资格的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商管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5.会计师事务所要安排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和时间,围绕审计内容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独立进行审计,以确保审计质量,并于次年3月底以前(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具审计报告
6.为了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与批复的衔接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要提早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预审,以保证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对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在下一个审计年度,市财政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予以批评,并适当减少其接受委托的试点企业户数。
7.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工作期间,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其他不具备审计资格的事务所联合进行审计。否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审计资格。
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财务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三、试点企业原则上应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支付审计费用。但考虑到有些企业效益水平不高,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企业年度会计准表审计的审计费用支付标准可暂按《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查证最低收费标准表
》(附后)规定由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四、市财政局组织对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10%。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独立审计准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通同作弊的,要取消事务所的审计资格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市财政局将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同时按照现行财政、财务政策,审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县属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实施办法。
附:1.财政部财商字(1997)575号文件
2.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查证最低收费标准表
3.大中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表
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查证最低收费标准表
--------------------------------------------
| 企业类型 | 工时(小时) |审计人员(人)|注师比重(人)|收费标准(万元)|
|--------|--------|-------|-------|--------|
|特大型企业 | 1200 | 10 | 4 | 6 |
|--------|--------|-------|-------|--------|
|大型企业 | 832 | 8 | 3 | 5 |
|--------|--------|-------|-------|--------|
|中型企业 | 480 | 6 | 2 | 3 |
|--------|--------|-------|-------|--------|
|小型企业 | 320 | 4 | 2 | 2 |
|------------------------------------------|
| 注:工时为不少于 |
--------------------------------------------
附:商业企业大中小型划型标准
----------------------------------------
行 业| | | | 大 型 |
| 指 标 |单位| 特大型 |-------------------|
类 别| | | | Ⅰ | Ⅱ |
---|-----|--|------|---------|---------|
| 销售额 |万元|200000以上 |80000—200000以下 |25000—80000以下 |
批发业|-----|--|------|---------|---------|
| 资产额 |万元| 15000及以上| 5000—15000以下 | 2500—5000以下 |
---|-----|--|------|---------|---------|
| 销售额 |万元|120000及以上|50000—120000以下 |15000—50000以下 |
零售业|-----|--|------|---------|---------|
| 资产额 |万元| 10000及以上| 4500—10000以下 | 2000—4500以下 |
---|-----|--|------|---------|---------|
| 营业额 |万元| | 3000及以上 | 1500—3000以下 |
餐饮业|-----|--|------|---------|---------|
| 资产额 |万元| | 2000及以上 | 1000—2000以下 |
---|-----|--|------|---------|---------|
| 营业额 |万元| | 6000及以上 | 300—6000以下 |
服务业|-----|--|------|---------|---------|
| 资产额 |万元| | 3000及以上 | 1500—3000以下 |
---|-----|--|------|---------|---------|

|年均储存量| 吨| | 120000及以上 |50000—120000以下 |
仓储业|-----|--|------|---------|---------|
| 资产额 |万元| | 4000及以上 | 2000—4000以下 |
---|-----|--|------|---------|---------|
进口粮|年经营量 | 吨| | 1500000及以上 |500000-1500000以下|
食转运|-----|--|------|---------|---------|
业 | 资产额 |万元| | 4000以上及 | 2000—4000以下 |
---|-----|--|------|---------|---------|
| 营业额 |万元| | 30000及以上 |12000—30000以下 |
基层社|-----|--|------|---------|---------|
| 资产额 |万元| | 4000及以上 | 2000—4000以下 |
---|-----|--|------|---------|---------|
| 营业额 |万元|160000及以上|80000—160000以下 |25000—80000以下 |
联合社|-----|--|------|---------|---------|
| 资产额 |万元| 13000及以上| 5000—13000以下 | 2500—5000以下 |
----------------------------------------

-----------------------
中 型 |
-----------------|小 型
Ⅰ | Ⅱ |
--------|--------|-----
5000—25000以下| 2000—5000以下 | 2000以下
--------|--------|-----
1000—2500以下 | 500—1000以下 | 500以下
--------|--------|-----
2500—15000以下| 600—2500以下 | 600以下
--------|--------|-----
800—2000以下 | 400—800以下 | 400以下
--------|--------|-----
500—1500以下 | 200—500以下 | 200以下
--------|--------|-----
400—1000以下 | 100—400以下 | 100以下
--------|--------|-----
800—3000以下 | 400—800以下 | 400以下
--------|--------|-----
600—1500以下 | 200—600以下 | 200以下
--------|--------|-----
25000—50000以下|10000—25000以下|10000以下
--------|--------|-----
500—2000以下 | 200-500以下 | 200以下
--------|--------|-----
—— | —— | ——
--------|--------|-----
—— | —— | ——
--------|--------|-----
2000—12000以下| 400-2000以下 | 400以下
--------|--------|-----
500—2000以下 | 200-500以下 | 200以下
--------|--------|-----
5000—25000以下| 5000以下 | ——
--------|--------|-----
1000—2500以下 | 1500以下 | ——
-----------------------
注:各行业两项指标必须同时达到。


(财商字〔1997〕575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提高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我们制定了《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积极稳妥地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1997年度暂选择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内贸企业、进行母子公司体制改组的其他商品流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公司制企业以及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商品流通企业进行试点(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对试点范围适当予以调整),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为在2000年全面实行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奠定基础。

附件: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报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商品流通企业:
(一)国有企业;
(二)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以上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及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的其他商品流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以及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商品流通企业可以比照执行。
第三条 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等资料,并对审计工作予以必要配合。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完成审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形成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及财政机关有关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要求,及时、认真做好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充分说明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各项经济指标和有关财务事项,并重点披露以下事项:
(一)存放时间超过三年的存货;逾期三年以上未作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以及逾期或收汇期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外汇帐款。
(二)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票据贴现等所有负债。
(三)企业固定资产与对外长期投资的规模、主要内容及管理情况。
(四)主要关联方关系及商品购销、资金融通、财产转移等关联方交易情况。
(五)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企业应与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除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外,企业不得委托本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七条 企业应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审计费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原则,不得以自行降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第八条 承办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承办大型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在15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3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之和在150万元以上,并且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三)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后,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及符合审计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实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数量较多、分布较广或者某些业务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可以实行多个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
实施联合审计时,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至少60%的业务,并进行全部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统一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
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企业潜亏、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应收补贴款等特殊事项的处理,应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为依据。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或提出明确的调整意见;对企业拒绝调整的事项,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执业规范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应予以拒绝;由于企业故意不提供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对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对下列内容予以重点关注: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及抵销事项和抵销方法,并抽查至少10%的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
(二)财政拨款或财政借款占总投资50%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三)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因毁损、报废、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因盘亏、库存损耗、贪污被盗、霉变锈蚀、拆零残损、自然淘汰、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坏帐损失;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的投资损失;因承担连带经济责任而发生的对外担保损失。但企业在入帐
处理时已委托审计的,不再审计。
(四)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内容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五)应收未收出口退税及本期已出口商品未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期货交易、外汇交易等高风险业务的情况。
(七)弥补亏损、投资损益、营业外支出、费用开支等方面有关纳税调整情况。但企业在纳税时已委托审计的,不再审计。
(八)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业务后,应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企业披露的以下有关事项加注重要事项说明:
(一)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及长期投资相当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二)库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过三年的数量和比重;
(三)应收帐款的帐龄分析情况以及应收外汇帐款收汇时间超过三年及逾期超过三年的数量、比重、主要收汇方式、帐面汇率等。
第十六条 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具有国际投融资、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招标投标等经营权的企业委托,除按本办法规定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外,还可以按国际惯例评估其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并出具仅限于对境外使用的
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并按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批复文件调整会计帐目。
对所属子公司较多、经营业务较复杂的企业,可以在规定的年度会计报表报送日期顺延40天之内补充报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为了保证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约定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前进行预审。
第十八条 企业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批复工作,正确处理年度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有关财务会计问题。审批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税收、会计法规和制度,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但不得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代替批复。
在企业财务报告批复前,企业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审计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
第十九条 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应建立复查制度,复查比例不低于10%,以验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复查,可采取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直接检查或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办法。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示意作虚假或不实报告,妨碍注册会计师办理审计业务的,由主管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规范,因过失或其他原因出具不实或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或因执业质量等原因提供的审计报告连续两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再办理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财政机关可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998年4月7日
浅议诱惑侦查

(何旺翔 南京大学法学院 210093)


在警匪片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镜头:一房间内,假扮毒品买家的警探正与毒贩进行毒品交易,当双方买卖成交时,假扮买家的警探即亮明身份,随即一群警察冲入房内,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这一镜头成为了警匪片中绝对经典的一刻。同时在实践中这一方法也成为了警方破案的惯用侦查手段。这种侦查手段在学理上称为诱惑侦查,即侦查机关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逮捕的特殊侦查手段。尽管诱惑侦查在破获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但在学术界因其有违反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原则,有损国家机关之威信和公民正当权利的嫌疑,而遭到种种非议。
一、 诱惑侦查的产生与发展
诱惑性手段作为正式的侦查手段,始于大革命前的法国。当时路易十四为了维护其统治,而以诱惑侦查作为一项捕捉革命党人的特殊政策,用来镇压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可以说诱惑侦查的开端是有违法律基本原则和有损公民权利的。
20世纪二三十年代,诱惑侦查手段被引入美国,随之逐步发展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并历经四十余年,通过索勒斯案、谢尔曼案等一系列判例形成了所谓陷阱之法理,即以刑罚理论为基础,认为立法者在制定刑事法规时即排除了追究因警察的诱惑而萌生犯意并实施犯罪的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伴随着诱惑侦查手段在各国的普遍采用,以及相应的对诱惑侦查的规制机制的建立,学术界对诱惑侦查的研究也随之深入。
二、 诱惑侦查的实施条件
诱惑侦查学术界又称其为警察圈套、侦查陷阱,其本身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使用诈术,二是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因此有学者称其为“肮脏手段”,认为其有损害国家威信,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诱惑侦查的手段在实践中较常用于在犯罪人之间进行的且无特定被害人的案件中。因该类案件侦破困难,证据收集不易,所以使用该种侦查手段实非无奈之举。而且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在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以欺骗手段侦查两者之间进行权衡比较,从而得出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价值和政策选择。因此可以说它是在特定情况下,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采取的不得已的方法。但这种“不得已”并不是说其具有必然的合法性,它的实施还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
首先,这种侦查手段应该尽量避免,除非其有实施的合理证据和理由。可以采用诱惑侦查手段并不意味着说侦查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假扮犯罪分子去诱惑他人犯罪。其前提是在其已掌握一定的证据基础上,或基于某种特定的理由而相信特定的人有犯罪的可能,只是由于种种限制而无法取得案件侦查上的实质进展时,才无奈选择此种侦查手段。
其次,犯罪行为人其主观上具有犯罪倾向,并明知其实施行为的违法性。侦查机关实施诱惑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打击和抑制犯罪,而非制造犯罪,因此任何诱导他人犯罪的行为都应排除在诱惑侦查的合理限度内。只有当犯罪行为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向且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时,诱惑侦查才有其有效性。也就是说即使没有侦查机关的“诱惑行为”,犯罪行为人在同一种情形下仍会实施该犯罪行为,而且这种犯罪意向来源于犯罪行为人本身,而非侦查机关的“诱导”。
三、 建立对诱惑侦查的规制机制
只有符合上述两点的诱惑侦查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才是与侦查的客观真实原则相一致的。但同时由于这种侦查权力极易被滥用,因此采取其它的一些相应措施对其加以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通过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来积极规制这一侦查手段。美国早在1981年就出台了《关于秘密侦查规则》的法律。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此种方法,来规制这种侦查手段,从而一方面防止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也明确划定合法有效的诱惑侦查的范围。
其次,建立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通过该类规则的建立,在刑事审判中建立最后的一道把关的防线,从而由法院依此规则来排除由非法的诱惑侦查取得的不当的证据,从而消除对犯罪行为人的不公。同时应该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证据应不包括以合法的诱惑侦查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因为这里所指的欺骗手段是指超过法律界限可能导致证据虚假的侦查手段,而诱惑侦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客观真实的,只不过在其中侦查人员使犯罪行为人对其身份产生了误识。
诱惑侦查具有其在特定条件下的优越性,但其实施必须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并必须以客观真实原则为其基本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它的应有功能,从而促进国家对犯罪的打击控制,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