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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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朝阳市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5年7月26日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减少国有债权损失,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在各类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和市政府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按股权比例应享有的部分债权的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市国有债权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国有债权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的国有债权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工商、税务、金融、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有债权的监督管理坚持分类监管、定期预警、跟踪追索的原则。
第五条实行国有债权的年度报告制度。各国有债权单位要按照国有债权管理机构的要求,逐年编制国有债权财务报告,对各项国有债权逐一分析、核对、分类统计后,报国有债权管理机构。
第六条实行国有债权预警制度。国有债权管理机构对国有债权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预警措施:
(一)对2年以内国有债权下达预警追索通知;
(二)对可能超过诉讼时效和已超过2年仍未回收的国有债权,下达预警诉讼通知;
(三)对3年以上的不良国有债权,下达预警债权移交通知,要求债权单位限期申报核销并将国有债权移交国有债权管理机构。
第七条国有债权接管实行“账销债留”原则。经批准核销、破产清算组移交、剥离、置换的国有债权,由同级国有债权管理机构接管。对需申报核销的国有债权,应先由国有债权管理机构组织接收,然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销。
国有债权管理机构接管国有债权,应与原债权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资料手续齐全、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八条国有债权管理机构接管国有债权后,要组织专人对国有债权进行追索,原债权单位要配合国有债权管理机构进行追索。
国有债权追索应坚持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降低追索成本的原则。
第九条国有债权追索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催办;
(二)与债务人协商,可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办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三)采取债权转让方式组织追索,债权转让时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四)采取委托方式;
(五)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条债务人用以物抵债方式偿还债务的,必须经国有债权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的产权转让手续。
国有债权追索回收的物资,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的规定,采取政府调拨、委托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国有债权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国有债权财务管理制度。国有债权追索收入扣必要的追索费用及奖励费用后,全部上缴财政。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制定。
第十二条国有债权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债权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国有债权原始资料和法律手续缺失,造成债权无法追索的;
(二)收到预警通知书后,不追索、不起诉、不申报移交,造成国有债权损失的;
(三)应移交给国有债权监督管理机构的国有债权而未移交的。
(四)阻挠、拖延、拒绝提供国有债权相关凭证、资料的;
(五)国有债权移交后,未经国有债权管理机构委托,原债权单位擅自清理回收的物资和资金,隐瞒不报、侵占、挪用的;
(六)受委托单位清理回收的物资和资金,隐瞒不报、侵占、挪用的;
(七)审批核销、剥离、置换国有债权事项期间,回收的物资和资金,隐瞒不报的;
(八)申报核销虚假国有债权的。
国有债权管理机构对在追索国有债权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个人,应向司法机关、监察部门移送案件,除依法予以处理外,还应向当事人追索债务。
第十三条国有债权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朝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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