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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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商建发[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国统一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以及有关使用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全国统一当票分为“当票”和“续当凭证”两类,分别在典当和续当时使用。

  二、典当交易必须开据当票。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

  三、当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

  四、典当行使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购领、核销。当票和续当凭证购领、核销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五、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当票信息化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对企业领取的当票和续当凭证进行备案,系统中登记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号码应和实物票据保持一致。典当行在开据当票时,需要将票面的数据信息提交到监管信息系统中。

  六、当票、续当凭证印制及打印要求:

  (一)当票和续当凭证均为一式四联,包括:存根、财务、保管、当户。在当户一联的背面,当票应印制典当须知(见附件1),续当凭证应印制续当须知(见附件2)。
  (二)当票、续当凭证须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纸张的克重要求为:上纸45克,中纸52克,下纸80克。当票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140毫米,表格尺寸为187×93毫米(当票样式见附件3);续当凭证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85毫米,表格尺寸为154×45毫米(续当凭证样式见附件4)。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票号统一印刷在票据上,当票和续当凭证的票号至少为10位,号码不得重复,前两位为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省别号(省别号定义见附件5),第三、四位为当票印制的批次号。
  (四)按当票和续当凭证标准格式(见附件6、附件7)印制。
  (五)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
  (六)除复核、经办、保管、当户签章和典当行签章信息外,典当企业开立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采用打印机打印。机打当票和续当凭证时,票面汉字及字符(包括数字)信息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11pt。

  七、典当行必须将有关典当事宜在店堂进行公示,并在典当交易时将相关事宜告知当户,提醒当户注意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

  八、当票的使用状态包括正常使用、作废、丢失、注销。当票和续当凭证遗失,当户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可以补办当票和续当凭证。

  九、新的全国统一当票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同时原有当票停止使用。

  附件:1.典当须知
     2.续当须知
     3.当票式样(正面)
     4.续当凭证式样(正面)
     5.省别号定义
     6.当票格式说明
     7.续当凭证格式说明
 

                           商   务   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典当须知
1.当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当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2.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等证明。
3.当物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
4.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使用或处分当物。当物在典当行保管期间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典当行应按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6.典当行可收取综合费用和利息。动产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分别不得超过当金的42‰、27‰和24‰。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利息和费用。
7.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8.当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损溢自负;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依照双方事先约定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可向当户追索。
9.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10.当票遗失须由当户本人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已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附件2
续当须知
  1.办理续当,须持原当票及前期续当凭证办理,原典当契约不变。
  2.续当时须结清上期当金利息。
  3.本期续当利息在赎当时或下期续当时交付。
4.赎当须凭原当票和续当凭证及当户有效证件办理手续。
附件3
当票式样(正面)


附件4
续当凭证式样(正面)



附件5
省别号定义
编码 省份 编码 省份 编码 省份
11 北京市 34 安徽省 55 重庆市
12 天津市 35 福建省 51 四川省
13 河北省 72 厦门市 52 贵州省
14 山西省 36 江西省 53 云南省
15 内蒙古
自治区 37 山东省 54 西藏自治区
21 辽宁省 70 青岛市 61 陕西省
25 大连市 41 河南省 62 甘肃省
22 吉林省 42 湖北省 63 青海省
23 黑龙江省 43 湖南省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31 上海市 44 广东省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2 江苏省 48 深圳市 6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3 浙江省 45 广西省壮族自治区    
71 宁波市 46 海南省    

附件6
当票格式说明

附件7
续当凭证格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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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公安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暂行规定

(2004年4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强化道路交通管理,有效整合警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应当遵守依法公正、及时高效、恪尽职守、文明执勤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巡警执行警务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条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的范围:

(一)维护交通秩序,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二)先期处置街面刑事、治安案件;

(三)依法堵截逃犯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查扣交通肇事逃逸车辆;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接受公民报警或者求助;

(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九)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十一)为行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二)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者送交失物招领;

(十三)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群众消除隐患;

(十四)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对可以采取简易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和依法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罚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因执行紧急公务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补偿。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社区治安情况和快速反应时间等条件构建网格化巡控体系,合理布局警力。

公安机关应当将承担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的执法部门、执法范围、联系电话在责任巡区、巡段予以公示。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岗位责任制和治安信息互通制度。

第九条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处理治安案件,应当出具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开具的法律文书;处理交通案件,应当出具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开具的凭证。

第十条 交巡警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标识,执法活动纳入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

警务督察部门对交巡警警务活动依法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巡警违反本规定执行警务的,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

第十一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实行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制度。

其他区、县、市应当逐步实行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制度。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城市门楼牌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5〕1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门楼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城市门楼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日


萍乡市城市门楼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门楼牌编制管理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职责,是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市门楼牌经常性的管理,严密和完善户籍登记制度,推动派出所基层基础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楼牌,是指城市单位的院落、居(村)民庭院、平房、楼房的法定标志和住址代码。
第三条 门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县政府民政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制合理、整齐规范、方便管理。
门楼牌的规格、内容、材料、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户政管理机构负责门楼牌的设置、编划、制作、安装等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城管、质检、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楼牌种类、规格、式样

第五条 门牌共4种,大号门牌规格为600mm×400mm,中号门牌I规格为360mm×240mm,中号门牌II规格为240mm×160mm,小号门牌规格为150mm×90mm。
第六条 楼号牌规格为900mm×500mm。
第七条 楼牌、门牌为铝质牌,蓝底白边白字;门楼牌上标明 的路、街、巷、村庄、居民小区名称为全称,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仿宋体,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八条 门楼牌应按以下原则设置:
大号门牌:设置在单位、宿舍大院门口及沿街较大的门头房、商场、宾馆等适宜安装大号门牌的建筑物,其中市区及县(区)主干道设置240mm×160mm的中号门牌为主。
小号门牌:设置在小街小巷、平房院落、居(村)民住房,同一院落 相贯通的附属门。
楼号牌:设置在住宅小区的楼房,和同一区段两座以上的居民楼,属于居民小区楼号牌应标明全称和区段。有院落的楼房,院落门口设置门牌,院内设置楼号牌。

第四章 门楼牌的编划

第九条 门楼牌以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街道名称和村、自然村名称为依据设置,做到规划统一,编排合理,整齐美观。
第十条 城市(镇)的门楼牌依据路、街、巷顺序分别编排号码。
第十一条 门牌编排顺序:线状路段(如街、路、巷两侧)原则上从北向南,从西向东编号(遇有待开发改造路段或正在改造的 路段,编排顺序可相反,便于延伸路段编号)。两侧号码:北单南双,西单东双。块状地段(如不规则的散居户)编号从左到右,由前到后。同一进出口的胡同,不分方向,应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和院内楼房的楼号牌应先由北向南,后由东向西的顺序编排。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查的原则编排。
第十三条 编排街、路、巷门牌时采取不间断编排,即遇无门面或围墙或山体时采取预留号。
城市在建的路、街、巷两侧房屋大门的门牌号码,可以采取零点丈量距离的方法编排,即从路、街、巷的起点位置开始丈量,到单位、住户门口中间位置的米数即为该门牌的号码。丈量时出现的小数,四舍五入,对应编单号实际距离为偶数或应编双号实际距离为奇数时,则向前进一位数字,中间新增的大门,其门牌号码可按上述方法随时编排。
第十四条 无院落的临街楼,如能与其他楼房形成楼群或小区的,按楼群编划楼号,如一座楼或其他楼均临街,应一楼编一个门牌号,再逐门洞编单元号、户次号(在一户口簿中该楼可表述为“××街××”1号楼×单元×号)。
第十五条 一层为经营场地,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一层应沿街巷编排门牌号码,二层以上按住宅楼编排门牌号码,二层楼内户号,仍按二层楼编排。

第五章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及收费

第十六条 由市公安局统一按照(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规定的式样、规格和质量标准制作门楼牌。
第十七条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负责确定安装队伍,在门楼牌领回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以下标准安装完毕,并填写《门牌安装质量验收单》,由县(区)公安局(分局)、公安派出所、安装单位签字,各留存一份以示负责。
大号、中号门牌:原则上安装在面对大门左侧门柱上,门牌下沿距地面2.5米处左右。
小号牌:在面对门框的左上角,如住户是铁门框的可安装在门口墙壁的左上角相应位置。
楼号牌:牌子下沿距地面高度在二楼山墙中间,原则上安装在居民经常出入已形成街道的明显处。
一条街的门牌或一个住宅小区、院落的楼牌,原则上应分别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基本达到整齐统一。
第十八条 门楼牌工本费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门楼牌工本费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4〕32号)规定收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居民住宅的门楼牌工本费由居民交纳,居民小区的门楼牌由物业管理部门交纳。今后新开发的商住房的门楼牌工本费,由建筑开发商统一交纳。单位家属楼的门楼牌工本费由单位交纳。
第十九条 收取门楼牌工本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

第六章 门楼牌的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对各县(区)门楼牌的编划、安装、收费等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并对全市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公安派出所应建立相应的巡视制度,定期对辖区门楼牌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漏补缺,保持门楼牌的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门楼牌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下列问题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对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门楼牌管理工作与年终工作考评挂钩。
(一)未按时完成门楼牌安装任务的;
(二)门牌编划、统计、安装不规范,并且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三)未建立门楼牌的巡视责任制度,查漏补缺不及时,未保持门楼牌的准确、完整的;
(四)乱收费及挪用专项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