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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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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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46号


《抚顺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 阳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撰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主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本级地方志书;

(四)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宣传、推广地方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六)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负责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可以组织编纂本单位的志书。  

第七条 鼓励支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编纂出版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志书。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对志书编纂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备案。  

第八条 市、县(区)综合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次编修工作完成后进入新一轮续修工作。  

市、县(区)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纂。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志书的体例格式;

(四)文字表述准确,篇目结构合理;

(五)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规范、标准;

(六)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

第十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做到恪尽职守、客观公正、秉笔直书、尊重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做虚假记述。

第十一条 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收集、积累的地方志书及有关地情资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地方志办公室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地方志文献资料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全面、系统、翔实、准确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地方志办公室可以对所需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文献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第十三条 以市、县(区)行政区域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市、县(区)地方志书编纂完成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评审,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提请本级人民政府验收,批准出版。

第十四条 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资料性文献的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资料性文献出版后3个月内,向本级和上一级地方志办公室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综合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办公室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 地方志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和市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遗失、损毁地方志资料的或者将地方志资料据为己有的,由本单位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责令其退还,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征集资料者不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无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书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的,由本级或者上级地方志办公室责令其报送,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 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5〕54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针对各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由定率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征管衔接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期间,已按核定的纯益率征收了企业所得税款的收入部分,无论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在改变为查帐征收方式后,该收入部分不再并入会计核算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收入部分对应的项目开发产品建造成本、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也不得在会计核算确认收入年度扣除。
(二)有关计算公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或开发品)建造总成本,是指某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开发品)在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开发项目(或开发品)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2.项目(或开发品)可售面积实际单位工程成本=项目(或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总建造成本/项目(或开发品)成本核算对象总可售面积。
3.不可扣除销售成本=已按核定的纯益率征收了企业所得税款的收入部分对应的可售面积×该项目(或开发品)可售面积实际单位工程成本。
(三)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后,在会计核算将按核定的纯益率征收了企业所得税款的收入部分和相对应的销售成本、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入了当期利润,在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方式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方法是:如果该收入部分实现的销售利润 [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小于0,该销售利润部分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52行“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中反映;如果该收入部分实现的销售利润[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大于0,该销售利润部分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61行“其他”中反映。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由定率征收改为查帐征收方式后,须就其以前年度已按核定的纯益率征收了企业所得税款、而未在会计核算中确认为收入的部分,以及该收入部分对应项目(或开发品)的可售面积、销售成本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暂由各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备案表和备案程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宣传、辅导,主动接受纳税人相关资料的备案。
二、出租汽车公司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将公司所属的运营出租汽车提前报废,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租汽车公司因出租车提前报废,与公司员工提前解除出租车承租经营协议,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补偿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而在支付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纳税人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以及其它艺术品的支出,不得在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ОО五年十二月八日